在《黑格尔的自由主义批判》中,作者史密斯梳理了黑格尔对以权利为本位的自由主义传统的批判,后者既包括以霍布斯、洛克为代表的英国经验论性质的自然法思想,也包括以康德、费希特为代表的德国观念论性质的自然法权学说,更加涉及以卢梭为代表的法国大革命的权利传统。
在黑格尔看来,整个近代自由主义权利观念以社会契约论为前提,并试图从抽象的基本原则推衍出现实的法政体制,而这显然低估了权利问题的复杂性。但就整体而言,黑格尔却并非反自由主义者,正如史密斯所言,其保留了古典自由主义中为核心的部分,并在相互承认的法权理论中加以重新表述。而黑格尔法权学说的特殊之处则在于,将近代自然法理论予以排除的历史、文化要素重新纳入了视野,而国家同样保障与发展个体之间相互承认与尊重的权利。由此,黑格尔发展出了极具现实主义色彩的法治国学说。
##刚接触《法哲学》是阅读此书时还是很受启发,不过随着阅读的增多发现这本书相当片面,将黑格尔的伦理和自由解读为亚里士多德和康德的结合,忽视了柏拉图,卢梭等其他思想家与黑格尔的渊源,给出了许多其他论述现在已经是黑格尔《法哲学》研究的常识了,因而只能作为一个入门导读。
评分##刚接触《法哲学》是阅读此书时还是很受启发,不过随着阅读的增多发现这本书相当片面,将黑格尔的伦理和自由解读为亚里士多德和康德的结合,忽视了柏拉图,卢梭等其他思想家与黑格尔的渊源,给出了许多其他论述现在已经是黑格尔《法哲学》研究的常识了,因而只能作为一个入门导读。
评分##没有搞懂黑格尔如何在自由主义权利理论和社群主义资格理论之外找到了一个更好的方案。
评分##期末期间读得断断续续,所以对书的整体印象就弱了。感觉内容并没有很切合题目,更像是一本黑格尔导论。关于自由主义的批判也并不创新,对我而言,两点在于将黑格尔对历史性的共同体共识解读为“商谈的真理”,与哈贝马斯创造性地结合起来
评分##全书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论述黑格尔对洛克、康德等古典自由主义哲学家的“自然权利”的概念批驳,黑格尔拒斥权利的先验性,展示了自然权利和绝对律令式道德的空洞,以康德“应然推导不出是”的原则揭示了权利在自然状态下的矛盾,因此,不存在任何“先验的物”,而是要把权利概念放入人类更大的历史中进行考察,视之为此前的历史、习俗、法律和习性的产物;另一部分,批判了将理性作为支配性目的的理性主义传统,而是将理性放置在辩证的内在目的中,从而获得一种关于总体化历史的洞见,一种目的论式的“历史终结”。在这个过程中,国家脱去了在古典自由主义中“不得不忍受的恶”的面纱,成为一种伦理性的共同体。在当代黑格尔研究重新兴起的语境下,昭示着国家重新回到权利哲学的视野中,而黑格尔的历史终结仍将留待人类历史经验的检验——以及扬弃。
评分##书名应该改成“新自由主义的黑格尔批判”
评分##书名应该改成“新自由主义的黑格尔批判”
评分##不得不吐槽一下这本书对卢梭的引用实在是太不靠谱了,好几处观点和引文对不上
评分##写得比较乱,最好看的可能是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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