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道德性与主观恶意的一般意义
评分二、公平正义的直觉价值
评分三、克服“道德劣势心理”
评分书写得很不错。对于理论和实务都有很重要的指导~~~
评分一、司法的差异性与统一性的对立统一
评分二、合道德性、主观恶意在商标法上的意义
评分买来科普而已,都没看
评分好书,值得一看。司法责任的功能等观念决定的;而这些目的和功能的问题属于哲学问题。”①这种“追求终极观念的理论”就是哲学。我在裁判中深刻地体会到,在裁判的方向模糊不清时,在相互冲突的裁判结论难以取舍时,总会自觉不自觉地寻求司法哲学的支援,在司法哲学的导引下豁然开朗和觅得路径。如像公平正义这样的终极性法律和司法理念,看上去高度抽象和高高在上,在裁判中派不上用场,但实际上,在裁判中都可以转化为具体的裁判标准,决定裁判结果的最终选择。某些看似符合法律文义和法律逻辑的裁判选项,倘若与我们的公正感格格不入,我们当然要另辟蹊径,放弃这种选择。司法哲学是一种形而上的理念、意识或者思想,是司法中的“道”。它如影随形地融会于法律适用的过程之中,成为法律适用的灵魂和主导。当然,抽象地界定司法哲学的含义和边界,通常总难以令人满意,甚至有的哲人说:“不存在一个为人们普遍接受的哲学定义,再作不计其数的努力也无济于事”,但具体的描述倒是可以给我们提供有益的帮助。司法哲学体现为司法中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在法律适用中可以具体化为法律观和法律方法论。
评分这里出现了一种新的情形,它如果不割裂自身就无法塞进任何现有的模子。当我们遇到这种情形时,能够得到这位或那位法官赞许的选择,大多是由法官有关法律之目的、司法责任的功能等观念决定的;而这些目的和功能的问题属于哲学问题。”①这种“追求终极观念的理论”就是哲学。我在裁判中深刻地体会到,在裁判的方向模糊不清时,在相互冲突的裁判结论难以取舍时,总会自觉不自觉地寻求司法哲学的支援,在司法哲学的导引下豁然开朗和觅得路径。如像公平正义这样的终极性法律和司法理念,看上去高度抽象和高高在上,在裁判中派不上用场,但实际上,在裁判中都可以转化为具体的裁判标准,决定裁判结果的最终选择。某些看似符合法律文义和法律逻辑的裁判选项,倘若与我们的公正感格格不入,我们当然要另辟蹊径,放弃这种选择。司法哲学是一种形而上的理念、意识或者思想,是司法中的“道”。它如影随形地融会于法律适用的过程之中,成为法律适用的灵魂和主导。当然,抽象地界定司法哲学的含义和边界,通常总难以令人满意,甚至有的哲人说:“不存在一个为人们普遍接受的哲学定义,再作不计其数的努力也无济于事”,但具体的描述倒是可以给我们提供有益的帮助。司法哲学体现为司法中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在法律适用中可以具体化为法律观和法律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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