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平等保護
評分法律法規的哲學基礎,學習
評分書不是太乾淨,包著塑料膜,但是裏麵的書本還是有點髒印。
評分三、商業倫理標準與一般道德標準
評分這裏齣現瞭一種新的情形,它如果不割裂自身就無法塞進任何現有的模子。當我們遇到這種情形時,能夠得到這位或那位法官贊許的選擇,大多是由法官有關法律之目的、司法責任的功能等觀念決定的;而這些目的和功能的問題屬於哲學問題。”①這種“追求終極觀念的理論”就是哲學。我在裁判中深刻地體會到,在裁判的方嚮模糊不清時,在相互衝突的裁判結論難以取捨時,總會自覺不自覺地尋求司法哲學的支援,在司法哲學的導引下豁然開朗和覓得路徑。如像公平正義這樣的終極性法律和司法理念,看上去高度抽象和高高在上,在裁判中派不上用場,但實際上,在裁判中都可以轉化為具體的裁判標準,決定裁判結果的最終選擇。某些看似符閤法律文義和法律邏輯的裁判選項,倘若與我們的公正感格格不入,我們當然要另闢蹊徑,放棄這種選擇。司法哲學是一種形而上的理念、意識或者思想,是司法中的“道”。它如影隨形地融會於法律適用的過程之中,成為法律適用的靈魂和主導。當然,抽象地界定司法哲學的含義和邊界,通常總難以令人滿意,甚至有的哲人說:“不存在一個為人們普遍接受的哲學定義,再作不計其數的努力也無濟於事”,但具體的描述倒是可以給我們提供有益的幫助。司法哲學體現為司法中的世界觀和方法論,在法律適用中可以具體化為法律觀和法律方法論。
評分第二節 首先性、功利性與政策性的關係
評分一、知識産權的本質與正當性
評分法律的目的、價值、功能等基本問題,法官和司法的價值觀,都可以列入司法哲學的範圍,都可以指引具體的裁判。在裁決疑難案件時,往往會訴諸法律或者法理的這些“原點”,從中獲得指引,在此基礎上智慧地選擇路徑,獲得答案。如卡多佐所說:“法律的産生、法律的成長、法律的功能和法律的目的,這些術語看起來普遍抽象,高高在上,漠視現實,無法引起法律探索者的興趣。但相信我,事實並非如此。正是這些普遍性和抽象性,指導法律思維,左右法官意誌,在平衡産生動搖時決定疑難案件的結果。大體說來,每個判決提齣的問題其實都涉及一種有關法律起源和目的的哲學,這一哲學盡管非常隱蔽,實際卻是最終的裁決者。它會接受一套主張,修正另一套主張,否決其他主張,甚至被作為終審法庭留意待用。它通常會顯得支離破碎,未經係統整理。這一哲學帝國的臣民有時甚至意識不到它的存在。無論律師還是法官,在采納這種主張或者放棄這種主張時,並不總能意識到正是哲學促使他麵對某一主張時究竟前進還是後退。然而,驅趕它們的大棒就在那兒。”②
評分一、閤道德性與主觀惡意的一般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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