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深刻认识繁简分流的重要意义
繁简分流并不是新事物,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进行了许多积极探索,积累了不少宝贵经验。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繁简分流改革是顺应改革时势、遵循司法规律的必然选择,对各级人民法院来讲,不是“要不要”的问题,而是“怎么办”的问题。
(一)繁简分流是缓解严峻审判压力的主要方式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生活的发展,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增长了30多倍,但法官人数仅增长了3倍,两者增长幅度明显不成比例。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和法官员额制的推进,“案多人少”矛盾有进一步加剧的倾向。2016年上半年,全国新收案件1002.9万,与2015年同期新收843.2万件相比增加159.7万件,上升18.94%。以近三年来受理案件数量*多的江苏为例,2015年江苏法院受理案件1633486件,与2012年相比增长62.98万件,增幅62.76%;而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总数仅为18516名,与2012年相比仅增加477名,增幅2.64%。“案多人少”导致未结案件数量增加,截至今年6月30日,全国法院未结案件510.9万件,与2015年同期相比增加26.0万件,上升5.36%。其中,江苏法院未结案数量为429680件。可以预见,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全国法院新收案件将持续呈增长态势,执法办案压力将不断增大。与此同时,全国法院案件有80%以上受理在基层法院,而基层法院的案件大多适用简易程序。2013年至2015年,民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分别为71.45%、67.98%、66.13%,刑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分别为53.92%、52.12%、51.24%。繁简分流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行性,要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
(二)繁简分流是推进全面司法改革的重要切口
与美国、日本等国的法官同行年人均办案量数百件甚至上千件相比,我国法官的年人均办案量似乎并不算多;同时,从每10万人拥有法官数量来看,我国法官数量似乎并不算少,美国为10.59个、德国为24.46个,我国是14.4个。因此,有人甚至质疑我国“案多人少”是不是伪命题。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全面辩证地看待,不能只看表面的数据统计,因为案件统计口径首先就不一样。例如,美国法院立案审理的案件有一半是交通违章案件,在我国属于公安机关处理的轻微治安案件,并不进入法院审理。当然,我们也要看到,我国法院司法效率不高更与司法体制机制不健全之间存在对应关系,例如,非审判事务耗费了法官大量时间精力、忙闲不均现象仍然普遍存在等,司法资源配置不合理、诉讼机制运行不科学等深层次问题依然制约着司法效率的有效提高。繁简分流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法院工作方方面面,许多具体举措都与法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等司法改革举措紧密相关。繁简分流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推进繁简分流必须运用系统的方法,高度重视改革的整体性、协同性、关联性,力求以点带面,点面结合,以*小的成本解决大问题,进一步促进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
导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
配置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第一部分 条文解读
1.【遵循司法规律推进繁简分流】
【条文说明】
【经验推介】
【域外比较】
【规范链接】
2.【推进立案环节案件的甄别分流】
【条文说明】
【经验推介】
【域外比较】
【规范链接】
3.【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
【条文说明】
【经验推介】
【域外比较】
【规范链接】
4.【发挥民事案件快速审判程序的优势】
【条文说明】
【经验推介】
【域外比较】
【规范链接】
5.【创新刑事速裁工作机制】
【条文说明】
【经验推介】
【域外比较】
【规范链接】
6.【简化行政案件审理程序】
【条文说明】
【经验推介】
【域外比较】
【规范链接】
7.【探索实行示范诉讼方式】
【条文说明】
【经验推介】
【域外比较】
【规范链接】
8.【推行集中时间审理案件的做法】
【条文说明】
【经验推介】
【域外比较】
……
第二部分 专家解读
精彩书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读本》:
第三,提倡各级人民法院加强甄别案件难易的要素的归纳总结,借力信息化工作,在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中增加以案件要素为关键词的甄别难易标准的类型化、模块化研究,加快立案流程系统开发和升级。比如质量异议、环境公益诉讼、建设工程中途退场、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等等,都是可以考虑作为甄别案件难易的关键词。
第四,建立甄别过程中疑难问题、经验总结的多部门会商机制。立案、审判及审判管理三部门会商机制的价值,不仅在于解决案件甄别过程中的疑难复杂问题,准确分流,更在于总结案件甄别经验,推进甄别标准的要素化、类型化、信息化工作,让科学的立案流程成为数字化、智慧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充分重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程序选择权是诉讼契约理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实际运用,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要求,同时可以节省宝贵的司法资源,是立案环节推行繁简分流最有力的补充和保障,也是充分激发当事人参与和推动诉讼程序的能动性的重要设置,是促进当事人达成对公权力的合法性的内心确信和与司法权和解的有力催化剂,有利于程序的公开和公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这是我国在司法解释中首次明确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对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当事人行使程序选择权的具体范围和方式,在当事人的约定范围上,排除了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七种情形。至此,关于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的规定,已经相对明确和完善。但是,司法解释出台前我们调研发现,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在审判实践中保障并不到位。为了节省司法资源,部分基层法院只要非法定情形,即使案情非常复杂、涉案标的数千万元,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立案分流中几乎不征求当事人对适用程序的意见。审理中如果审限不足,即使案情简单也任意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又几乎完全剥夺了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这些在适用程序的司法行为上的“偷懒”和“任性”,表面上是方便了法院处理案件,但实际上容易使当事人对程序产生疏离和隔膜,最终增加对法院司法行为的不信任和抵触,引起司法权与当事人私权的矛盾,不利案件妥善处理。
为了推进好立案环节的甄别分流工作,应当充分重视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保障,可以学习美国民事案件分流中要求律师提供案件信息表,再根据信息表区别案件管理模式的做法,制定科学化、要素化的问卷表格,让立案的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填写,进行“问诊式”立案,为精准分流及管理案件程序提供最基础的要素信息。在问卷表格中应征求当事人尤其是代理律师对适用程序的意见,作为繁简分流的参考。
……
前言/序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中央强调,司法改革要着眼于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着眼于破解影响法治社会建设的体制机制性障碍。当前,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已经进入攻坚阶段,“案多人少”成为改革推进中的突出矛盾,一定程度上影响法院整体工作发展,制约着司法改革目标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繁简分流工作,近年来更是反复倡导繁简分流,力求突破司法改革的“中梗阻”。
一、深刻认识繁简分流的重要意义
繁简分流并不是新事物,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进行了许多积极探索,积累了不少宝贵经验。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繁简分流改革是顺应改革时势、遵循司法规律的必然选择,对各级人民法院来讲,不是“要不要”的问题,而是“怎么办”的问题。
(一)繁简分流是缓解严峻审判压力的主要方式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生活的发展,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增长了30多倍,但法官人数仅增长了3倍,两者增长幅度明显不成比例。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和法官员额制的推进,“案多人少”矛盾有进一步加剧的倾向。2016年上半年,全国新收案件1002.9万,与2015年同期新收843.2万件相比增加159.7万件,上升18.94%。以近三年来受理案件数量最多的江苏为例,2015年江苏法院受理案件1633486件,与2012年相比增长62.98万件,增幅62.76%;而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总数仅为18516名,与2012年相比仅增加477名,增幅2.64%。“案多人少”导致未结案件数量增加,截至今年6月30日,全国法院未结案件510.9万件,与2015年同期相比增加26.0万件,上升5.36%。其中,江苏法院未结案数量为429680件。可以预见,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全国法院新收案件将持续呈增长态势,执法办案压力将不断增大。与此同时,全国法院案件有80%以上受理在基层法院,而基层法院的案件大多适用简易程序。2013年至2015年,民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分别为71.45%、67.98%、66.13%,刑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分别为53.92%、52.12%、51.24%。繁简分流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行性,要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
(二)繁简分流是推进全面司法改革的重要切口
与美国、日本等国的法官同行年人均办案量数百件甚至上千件相比,我国法官的年人均办案量似乎并不算多;同时,从每10万人拥有法官数量来看,我国法官数量似乎并不算少,美国为10.59个、德国为24.46个,我国是14.4个。因此,有人甚至质疑我国“案多人少”是不是伪命题。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全面辩证地看待,不能只看表面的数据统计,因为案件统计口径首先就不一样。例如,美国法院立案审理的案件有一半是交通违章案件,在我国属于公安机关处理的轻微治安案件,并不进入法院审理。当然,我们也要看到,我国法院司法效率不高更与司法体制机制不健全之间存在对应关系,例如,非审判事务耗费了法官大量时间精力、忙闲不均现象仍然普遍存在等,司法资源配置不合理、诉讼机制运行不科学等深层次问题依然制约着司法效率的有效提高。繁简分流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法院工作方方面面,许多具体举措都与法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等司法改革举措紧密相关。繁简分流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推进繁简分流必须运用系统的方法,高度重视改革的整体性、协同性、关联性,力求以点带面,点面结合,以最小的成本解决最大的问题,进一步促进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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