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监狱管理新视野文丛:狱内冲突澄明与管控》是中国监狱工作协会监狱理论研究课题成果。聚焦监狱冲突,包括囚徒与囚徒、囚徒与监警之间冲突的预防和管控。内容包括:狱内冲突调查、狱内冲突影响因素与发生机制、警囚冲突预防与管控、囚囚冲突预防与干预、囚犯暴力行为团体干预实验等。
作者简介
郑杰,1976年生于山东平度,工学、法学双学位,二级警督。2005年从警,2008年始涉足监狱学理论研究;主持和参与省部级课题五项,多次在中国监狱工作协会理论研讨会作主题发言;在《中国监狱学刊》《犯罪与改造研究》等期刊发表论文五十余篇。
目录
上篇
靠前章 研究缘起和概念界定
靠前节 狱内冲突研究缘起
第二节 狱内冲突基本概念和范畴
第二章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第三章 靠前外研究综述
靠前节 暴力攻击的代表性理论
第二节 狱内冲突相关研究
中篇
第四章 狱内冲突调查
靠前节 警囚冲突调查
第二节 服刑人员间暴力调查
第三节 焦点访谈活动记录
第四节 深度访谈记录
第五节 服刑人员公正观及其刑罚执行公正评价影响因素分析
第五章 狱内冲突影响因素与发生机制
靠前节 理性主义:效率的逻辑残酷且系统地破坏服刑人员情感
第二节 规训机制:制造而不是控制了暴力
第三节 劳动异化:矫正教育优选价值的背离与阻滞
第四节 特权意识:民警虐囚行为的内在根源
第五节 适应不良:拘禁状态下服刑人员的常见反应
第六节 监狱亚文化:盲目的服从与畸形的反抗
第七节 生理因素:物质前提与外在环境交互作用
第八节 结构互动:狱内冲突发生机制的系统分析
下篇
第六章 警囚冲突预防与管控
靠前节 端本澄源:正视警囚冲突
第二节 守经达权:保障服刑人员合法权益
第三节 省察克治:内省民警权力
第四节 本末相顺:尊重服刑人员在改造中的主体地位
第五节 神流气鬯:畅通警囚沟通渠道
第六节 慰荐抚循:拓展服刑人员社会支持系统
第七节 扼亢拊背:遏制特别警囚冲突
(专题研究)惩戒教育下的服刑人员行为模式和惩戒教育反思
(专题研究)服刑人员违规处罚的法理审视和程序保障
(专题研究)狱内申诉机制创建的理论和实践
第七章 囚囚冲突预防与管控
靠前节 多措并举:服刑人员暴力三级预防
第二节 囚囚冲突管控一般措施
第三节 团体辅导:服刑人员暴力干预有效途径
第四节 评估与测量:服刑人员暴力风险高效管控
第五节 救助与辅导:协助暴力被害人度过危机
第六节 治疗与康复:服刑人员暴力医学干预
第七节 生命教育:囚囚冲突干预新思路
第八节 系统整合:基于循证矫正的视角
第八章 服刑人员暴力行为团体干预实验
靠前节 服刑人员积极情绪干预实验
第二节 服刑人员自我控制干预实验
参考文献
后记
精彩书摘
二、暴力、攻击与冲突的解读
暴力、攻击,是与“狱内冲突”之“冲突”密切相关的两个重要词汇。
(一)暴力
“暴”原意“突然而且猛烈”,常有糟蹋、损害、欺凌、残忍、急躁等外涵;“力”的本义是体力、力气,常转义表示一个人的力量与能力,后逐渐引申有了“威力”“权势”之意。“暴力”即强制的力量,它的存在,意味着压制,意味着对受暴者的侮辱与损害,意味着受暴者的屈从、主体丧失和身心受创。在《辞海》中,“暴力”被解释为:“①给他人危害、摧残的枪击、流血等残暴行为;②特指军队、警察、法庭等国家强制力量。”①《当代汉语词典》对暴力也有两种解释:一种是政治范畴的,指“政治上运用的强制力量或武力:暴力革命”。另一种是法律范畴的,指“侵犯他人的强暴行为:家庭暴力I暴力抢劫事件”②。可见,暴力原本是一个政治和法学概念,后来才逐渐扩展到伦理学、心理学和社会学等领域,含义也由躯体强制力扩展为一方凭借自己的优势地位,采取非道德或不合法的力量和方式,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他人,限制他人行为或(思想)自由,给他人带来身体(如躯体攻击)或心理伤害(如侮辱、勒索、使他人丢脸等)的言行。如此,暴力已超出单纯的“武力”范畴,包括了所有有意无意的,对他人可能造成躯体或心理伤害甚至死亡的破坏性言行。
在人类的发展历程中,暴力可谓无处不在,所谓“一部文明史也就是人类同自己的暴力倾向作斗争的历史”③。日常生活中,我们也随时可能与暴力不期而遇。正因为如此,有关暴力的研究向来是学术界的热门话题。这也决定了“暴力”的概念界定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暴力是“蓄意运用躯体的力量或权力,对自身、他人、群体或社会进行威胁或者伤害,造成或极有可能造成损伤、死亡、精神伤害、发育障碍或权益的剥夺”④。世界卫生组织在《暴力:一个亟待解决的公共健康问题》中的这一阐述,得到了学术界普遍认可。因为,WHO对“暴力”的界定相对宽泛,也更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它不仅明确指出暴力的客体、情境及结果,而且在强调“运用躯体的力量”之外,兼顾了“权力”的作用或影响。
(二)攻击
有学者初步统计,目前文献中有关对“攻击”的定义有200多种。总的说来,这些定义都或多或少与巴隆(Robert A.Baron)和理查森(Deborah R.Richardson)所提出的观点保持一致:攻击是在违背他人意愿的情况下,以伤害他人肉体或心灵为直接目的的行为方式总和。①这一定义包括了以下三个关键成分:
1.攻击是一种行为,而非情绪或态度
敌意、愤怒等负性情绪和种族偏见等不能算作攻击,尽管它们可能是诱发攻击行为产生的重要因素。日常生活中,几乎每个人都会愤怒,但并不是每个人在愤怒时都会实施攻击行为;攻击行为也可能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发生。
2.这种行为是故意的
个人有可能在无意中对另外一个人造成伤害,甚至是将其杀害。这种情况还不足以构成攻击性行为。人们会以不同的方式来应对自己所受到的伤害,这取决于他们对别人伤害行为故意与否的判断。例如,一个带有嘲笑性质的评论,一般会让被评论者感到心理受到伤害;而戏弄者原本只是想开一个玩笑而已。如果伤害确实是在无意中造成的,那么就不能算是攻击。
3.这种行为以伤害另外一个人为目的
社会心理学家将“攻击性”和“果敢”这两个概念进行了区分。后者指的是那些以表现支配性或自信心为目的的行为。同时,他们还将真正的攻击与玩闹性质的攻击进行了区分,因为只有前者才有恶意企图。玩闹形式的打斗可以通过经常性的微笑和笑声来与那些通常伴以瞪眼、皱眉和露出牙齿的恶意攻击来相区分。
在心理学或者说社会学领域,暴力与攻击行为有高度的近似性;廖凤池先生则将两者完全等同,说“暴力或攻击行为是一种以恶意的言语或行为对他人或物品加以伤害或毁损的人际行为”②。在本书中,笔者同样并未将“暴力”与“攻击”明确区分开来,而是将其作为狱内冲突研究中的两个统摄性概念。
……
前言/序言
监狱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场所,警囚、囚囚间的日常交往互动构成狱内最基本的社会存在。作为警囚、囚囚交往互动的一种必然和重要表现形式,冲突是狱内相对稳定又脆弱的警囚、囚囚关系的直接反映,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普遍存在的客观现象。直面警囚冲突、囚囚矛盾,伴随每一个监狱民警刑罚执行和矫正教育工作的始终。
狱内冲突具有典型的时代性特征,它是服刑人员“惩罚与改造”发展到特定历史阶段而表现出的现实性问题。按照笔者的理解,狱内冲突既是警囚矛盾、囚囚矛盾的体现,也是解决矛盾的一种策略;狱内冲突的存在,既标志着刑罚执行与矫正教育出现了不得不解决的问题与障碍,也标志着刑罚执行与矫正教育发展新契机的到来。
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置身刑罚执行和矫正教育工作中,我们似乎总是被日常工作的表象迷惑:惯常的、本然的工作形态以其特有的影响,将我们纳入不证自明、理所当然的逻辑中,好像事实就是这样。于是,怀疑、诘问、反思都不再需要,我们要做的只是如复印机般简单、机械地拷贝别人告诉我们的“真理”。正是在这样一种逻辑中,我们愈来愈迷失刑罚执行和矫正教育的终极目的和意义,失去了改造自我和改造世界原来应有的向前看的德性品质,失去了洞察实践的精神动力,也不再需要追根究底地进行“这是什么”“为何如此”“如何可能”之类的追问。
狱内冲突研究完全是一个“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性工作,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假设。我试图借用一种“描述”的途径来表现狱内冲突,借由“澄明”来帮助大家理解发生在警囚身上(边)的冲突事件,企盼激发大家的反思:
矫正教育遗忘也失落了什么?
通向本真的矫正教育究竟是怎样的一条“路”?是哪些东西在遮蔽着这条
“路”?如何激活和达成矫正教育的本真目的?
监狱民警的应然角色是什么?如何在矫正教育的舞台中央扮演自己?
这些问题很难回答。它们需要一种责任感和使命感,或许还需要一种刑法执行和矫正教育的切身经历。
“我认为,人并没有被锁定在历史的框架中;我所做的全部努力主要想告诉人们,历史是塑造出来的,它充满了人为的技巧和动机的关系,因而是可动摇的和可改变的。但前提是,担负这一使命的人须具备改变事物的勇气。”①狱内冲突,并非什么深奥的理论探究或单纯的苦思冥想,它就在每一位监狱民警的面前,若隐若现。现在,我们需要拿出福柯所说的这种勇气,放慢脚步,与它娓娓而谈;反思与批判即是一条通向敞亮的“路”,我们要做的是“上路”——思考、言说,探究自身的历史处境,追究问题的根源,呼喊解放的可能。
视野的扩大往往容易流于空洞。如何把握好研究的分寸,是我在阐述中时时提醒自己关注的一个问题。我的研究追求研究对象的“微观化”,力求真实再现狱内冲突千姿百态的外在情形,深入分析狱内冲突发生、发展和变化的内在机制。因此,与狱内冲突相关的人物、事件、场景及至个人经验常常是我们一起讨论的对象。当然,研究视角的“微观化”并不意味研究结论的“边缘化”。大处着眼、小处着笔,向来是我的研究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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