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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收錄全:全麵收錄指定法規26件
◎法條新:“*”標注全新增補法規2件
◎標重點:突齣標識重點法條
◎練真題:精選2002-2015典型真題
作者簡介
法律考試中心,是法律齣版社下屬的專門研究國傢司法考試、公務員考試、政法乾警考試、法律碩士考試等法律相關考試的機構,其編寫齣版的法律法規匯編、司法考試真題等書專業,得到廣大考生的認可。
目錄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任務和基本原則
第二章管轄
第三章迴避
第四章辯護與代理
第五章證據
第六章強製措施
第七章附帶民事訴訟
第八章期間、送達
第九章其他規定
第二編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
第一章立案
第二章偵查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訊問犯罪嫌疑人
第三節詢問證人
第四節勘驗、檢查
第五節搜查
第六節查封、扣押物證、書證
第七節鑒定
第八節技術偵查措施
第九節通緝
第十節偵查終結
第十一節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
第三章提起公訴
第三編審判
第一章審判組織
第二章第一審程序
第一節公訴案件
第二節自訴案件
第三節簡易程序
第三章第二審程序
第四章死刑復核程序
第五章審判監督程序
第四編執行
第五編特彆程序
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
第二章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
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第四章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製醫療程序
附則
精彩書摘
【迴避事由】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條【辦案人員行為之禁止】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第三十條【迴避程序】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彆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齣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迴申請迴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第三十一條【其他人員的迴避】本章關於迴避的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規定要求迴避、申請復議。
【例題】(15/2/68)
未成年人小付涉嫌故意傷害袁某,袁某嚮法院提起自訴。小付的父親委托律師黃某擔任辯護人,袁某委托其在法學院上學的兒子擔任訴訟代理人。本案中,下列哪些人有權要求審判人員迴避?答案:ABCD。
A 黃某
B 袁某
C 袁某的兒子
D 小付的父親
第四章辯護與代理
第三十二條【辯護方式和辯護人範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製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第三十三條【委托辯護人的時間】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製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隻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
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製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例題】(10/2/22)
在張某故意毀壞李某汽車案中,張某聘請趙律師為辯護人,李某聘請孫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關於該案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答案:B(原答案為A)。
A 趙律師、孫律師均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方可接受委托擔任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B 趙律師、孫律師均有權申請該案的審判人員和公訴人員迴避
C 趙律師可在審判中嚮張某發問,孫律師無權嚮張某發問
D 趙律師應以張某的意見作為辯護意見,孫律師應以李某的意見為代理意見
第三十四條【指定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睏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嚮法律援助機構提齣申請。對符閤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製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三十五條【辯護人的責任】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閤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的權利】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製措施;嚮偵查機關瞭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齣意見。
第三十七條【辯護人會見權】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傢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彆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
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谘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辯護人閱捲權】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製本案的案捲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製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條【辯護人申請調取證據】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第四十條【辯護人特定證據開示義務】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例題】(12/2/25)
關於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答案:B。
A 在偵查期間可以嚮犯罪嫌疑人核實證據
B 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
C 收集到的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證據,均應及時告知公安機關、檢察院
D 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經實施犯罪的,應及時告知司法機關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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