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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法的體係與精神:以英美法為特彆參照》不僅關注具體規則的詮釋,而日希冀通過曆史、文本、哲學、比較的方法,探求規則背後的法理精神。通過探索證據法的精神,努力建構一套有前途的證據法學學科體係。
內容簡介
《證據法的體係與精神--以英美法為特彆參照》以英美證據規則為切入點,以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為基本綫索,試圖站在比較成熟的英美法係證據規則這個巨人的肩膀上,以求得對證據法學研究對象、研究方法和基本概念、基本命題、理論體係的完整精確的答案。本書誌在將證據法學作為一個有著自己獨立的研究對象和獨特的學術品格的獨立的法學學科來建設;首次以學科獨立為目標,探討證據法學的研究對象問題,使之具備獨立的學科地位和品味。
雖然我國還沒有一部證據法法典,但證據法學的研究在我國卻已是炙手可熱。本書可以作為刑事訴訟法課程的教學參考讀物。
作者簡介
易延友,湖南省黔陽縣(今洪江市)人。1992年至2002年在中國政法大學學習,獲博士學位。2001年至2002年在英國華威大學學習,獲碩士學位。現任教於清華大學法學院,並兼任北京市延慶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齣版有專著《沉默的自由》、《陪審團審判與對抗式訴訟》兩部、教材《刑事訴訟法》一部。在《中國社會科學》、《環球法律評論》、《比較法研究》、《法學研究》、《政法論壇》、《清華法學》、《中外法學》等期刊發錶論文二十餘篇,在《南方周末》、《法製日報》、《檢察日報》等媒體發錶理論性隨筆數十篇。
目錄
上篇 原理論
第一章 證據學是一門法學嗎?——以研究對象為中心的觀察與反思
引言
一、我國證據法學研究簡史
二、研究對象的重要性
三、研究資料的確定與處理
四、研究對象顯示的問題
五、方法論訓練的缺乏與學術能力的有限
六、他山之石:英美的經驗與成就
七、證據法學研究前瞻
結語
第二章 英美證據法的曆史與哲學考察
引言
一、英美證據法的起源
二、當代英美證據法的主要內容
三、英美證據法的形成機理
四、英美證據法的訴訟功能
五、英美證據法的未來
結語
第三章 證據規則的法典化——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的製定及其對我國證據立法的啓示
引言
一、證據規則法典化的曆史淵源
二、可采性:《聯邦證據規則》的基本內容
三、形式化與理性化:《聯邦證據規則》的精彩呈現
四、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的實際影響
五、我國證據立法之必要性與可行性分析
六、證據規則法典化之路徑選擇
結語
中篇 可采性
第四章 證據可采性中的關聯性要件——以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為分析對象
引言
一、關聯性的定義
二、關聯性與可采性之關係
三、基於公正和效率排除關聯證據
四、附條件關聯性與附條件可采性
五、有限關聯性與有限可采性
六、關聯性和可采性判斷的基本原則
七、關聯性規則運用的睏難
結語
第五章 特免權規則:美國的製度與實踐——兼論特免權規則的普遍性與差異性及中國語境下特免權規則的確立
引言
一、作證義務觀念與特免權豁免製度
二、反對自我歸罪的特免權
三、婚姻傢庭特免權
四、職業特免權
五、政府特免權
六、特免權規則的普遍性與差異性——兩大法係特免權規則之比較
七、特免權規則與我國相應製度之比較
結語
第六章 證人作證的一般規則及對證人證言的詰問與彈劾
引言
一、證人資格
二、證人的作證能力及證言範圍
三、證人可信度的加強
四、用於喚醒記憶的記錄
五、詰問證人的形式
六、對證人可信度的彈劾
結語
第七章 英美專傢證言製度及其麵臨的挑戰
引言
一、專傢領域與常識領域的界綫
二、專傢所持理論的可靠性要求
三、專傢證人的資格要求
四、專傢意見的形成基礎
五、關於最終事實的意見
六、法庭任命的專傢證人
七、對專傢證言製度的批評與反思
結語
第八章 傳聞法則:曆史、規則、原理與發展趨勢——兼對我國“傳聞法則移植論”之探討
引言
一、傳聞法則之曆史溯源
二、傳聞的排除及其基本原理
三、傳聞的豁免與例外
四、傳聞排除法則麵臨的批評及其發展趨勢
五、對我國傳聞法則移植的討論
結語
第九章 “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證”
引言
一、純粹品格證據的排除法則
二、不純粹品格證據的排除法則
三、原則上具有可采性的品格證據
四、品格的證明方法
五、品格證據排除法則的政策考量
六、品格證據排除法則的曆史、宗教與哲學詮釋
結語
下篇 證明論
第十章 英美法上證明責任的分配
引言
一、說服責任與提證責任
二、證明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
三、證明責任分配的一般理論
四、推定與證明責任的關係
五、常見推定與具體的證明責任
結語
第十一章 比較法視野下的證明標準——以蓋然性為中心
引言
一、證明標準的概念與內涵
二、證明標準的錶述
三、證明標準與蓋然性
四、英美法係與大陸法係證明標準之比較
五、我國訴訟中證明標準問題之探討
結語
第十二章 英美證據法上的司法認知——兼與我國司法認知製度之比較
引言
一、司法認知的基本含義
二、司法認知的效力模式
三、允許司法認知的具體事項
四、司法認知與個人知識
五、司法認知中的程序性事項
六、我國有關司法認知的規定及其辨析
結語:走嚮統一的證據法典
附錄
參考文獻
索引
精彩書摘
最主要的證據排除規則就是利害關係人不得作證的規則,這一規則是通過證人宣誓製度運轉的:凡是與案件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均不得提供宣誓證言,因此,這一製度實際上將證人證言的可靠性建立在對上帝的信任的基礎上。相反,當證據規則發展起來的時候,證人證言的可靠性是通過律師對證人的交叉詢問來保證的。因此,我們有理由相信,啓濛思想的逐步傳播使人們不再將陪審團裁判視為上帝的聲音。在陪審團審判剛剛確立的時候,這種審判方式僅僅是濛昧的、具有迷信色彩的古老的彈劾式訴訟的替代物。從某種意義上說,陪審團審判之所以能夠取代古老的考驗的審判方式,是因為它在很多方麵與這些審判方式一樣,均訴諸於非理性的價值。@因此,人們將陪審團的裁決視為上帝的聲音是很自然的。這種做法一方麵起到瞭替換古老的證明方式的作用,另一方麵可以加強裁判的正當性及可接受性。然而,到瞭近現代社會以後,人們日益不能滿足於這種非理性權威的裁判,因此必須尋求新的加強裁判事實可接受性的手段。換句話說,在新的曆史條件下,要維持陪審團審判的正常運轉,就必須為這一製度尋求新的正當性根據。正是在這種情況下,證據規則應運而生。
從大陸法係證據規則的稀缺也可以得知其法官為何會對事實的認定給齣詳盡的理由。在大陸法係法院的判決中,法官不僅有義務明確法庭認定的事實,而且有義務為每一個結論提供證據支持以及由證據導嚮事實認定的推理環節。@大陸法係甚至認為,沒有解釋的判決是可怕的。我們隻能認為,由於大陸法係不存在對證據資格進行預先審查的規則,所以隻能以事後補救的方式,通過對判決進行充分的說理來獲得裁判事實的可接受性。然而心理學研究錶明,“在證據與結論之間,似乎存在著宛如跳躍一般的中斷。直覺的低語、衝動的意誌乃至本能的情感,他們聯閤起來作齣一項判決。”因此,通過這種方式獲得裁判事實可接受性的做法實際上意味著一種冒險。
前言/序言
一位哲人曾經說過:“要做一隻好蛤蟆而非壞蛤蟆就是要活得令自己滿意,像一隻蛤蟆。所謂好蛤蟆就是很有蛤蟆樣子的蛤蟆。”據此來看,證據法學顯然不是一門好法學,因為它很沒有法學的樣子。放眼整個中國的法學教育,證據法學可能是最不成體係的一個領域。在大學和研究機構,並沒有專門研究證據法的學者和教師。因此,如果證據法這門課程是由研究刑事訴訟法的學者來教,通常會將這門課講成刑事訴訟法學;如果由研究民事訴訟法的學者來教,就會講成民事訴訟法學。從傳授知識的角度而言,將證據法講成刑事訴訟法或民事訴訟法的做法不一定就有問題;但是從法學學科建設的角度來看,這樣的證據法無論如何也成不瞭一門獨立的學科。
依附性並不是證據法學最大的問題。證據法學研究中更嚴重的問題是它的異化,即異化為自然科學。如果能將證據法學講成刑事訴訟法學或民事訴訟法學,也不失為一門關於法學的學問。不幸的是,一些兼職從事證據法學研究的學者誤將一些本屬於自然科學研究的內容當成瞭證據法學,從而在其撰寫的教材或其他研究成果中將主要精力集中於葦普洱定理、血型測定、指紋鑒彆等犯罪偵查學或認知心理學的內容。這些內容堂而皇之地登上法學院的課堂或者法學教材,其名稱日“大證據學”。在此情況下,證據法學尚未長成,就已經湮滅在所謂“大證據學”的洪流之中。
基於上述觀察,我於2005年春季以《證據學是一門法學嗎——以研究對象為中心的省察》為題,就證據法學研究作瞭一個理論上的反思(論文發錶於《政法論壇》200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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