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土地纠纷(含林地纠纷)》讲述了不再有繁杂的案情,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不再有冗长的分析,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读者对象:本丛书为法官、律师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能帮助最大限度地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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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
——房乙诉房丙等遗嘱继承案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资格认定
——王淑珍诉孙自足财产损害赔偿案
3.离婚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
——彭××诉丁××离婚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案
4.夫妻离婚时对原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未予分割,一方未取
得新承包土地的,仍为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有人
——庞甲诉庞乙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案
5.土地使用权有争议且“承包人”未实际经营管理土地的,应认定其未
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曹光晶诉刘春寿、刘德明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6.没有核发土地经营权证,但经过政府协调会讨论、同意而签订的农村
土地承包合同应具有法律效力
——连江县琯头镇塘下村村民委员会诉福建粗芦岛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
二、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
7.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养女,能否参与集体收益分配
——杨××诉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五四村村民委员会西边岭村民小组等侵
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案
8.本案应以原始土地承包合同作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依据
——张青玲、张玉萍诉张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案
9.村集体款项分配引发的纠纷法院应否受理
——扬中市八桥镇长胜村北区10组诉王友中不当得利案
10.户籍是否是判断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唯一因素
——胡芹芬、李亮亮诉晋宁县昆阳街道办事处汉营村村委会西汉营村小
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案
11.婚后落户人员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
——邵春刚诉盘锦市双台子区双盛街道办事处宋家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
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案
12.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获得承包地征收补偿款的前提
——朱国贞诉缙云县七里乡七里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案
13.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应当享有继父母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杨晓伟诉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鼓锣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居民小组侵
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案
14.代耕行为不能改变承包地的承包主体
——王乙诉泽州县南村镇郎庄村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案
15.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征地补偿款分配资格的认定
——杜宇欣诉厦门市灌口镇浦林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案
16.如何认定落户于女方住所的女婿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陈柏延诉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西亭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七居民小组
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案
17.自行扩展承包地部分土地经营权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归属
——郭书喜诉薛天文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案
18.农转非或出嫁户口转出后能否参与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
——杨彩琼等诉杨开贵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案
19.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时新增人员的分配资格如何认定
——刘子豪诉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凤山村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侵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案
20.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能否成为取得征地补偿费用的合法依据
——黄国栋诉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坝津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案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
2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签订后,承包方未对流转土地进行持续的开
发、经营、管理,使合同目的未能实现,是否构成违约
——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永商镇七星村第八村民小组诉天贝投资有限公
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案
2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否因耕种农用地的行为而当然取得该农用地的承包经营权
——石玉珍诉石玉梅、龙代忠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案
23.前一承包合同未到期,就同一标的物提前发包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赵自文诉荣县双石镇农业服务中心等农业承包合同案
24.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方损毁承包人农作物造成损失可否成为承包人
拒不履行合同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抗辩理由
——广东省团结农场诉黎朝森等农业承包合同案
25.非法转让土地与依法流转土地使用权之行为辨析
——李桥光诉荣明先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案
26.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而与受让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应认定无效
——陈远光诉梁勇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案
27.指定第三方支付免除当事人诉累及合同条款中非法定用语的解释方法
——赵志钢诉王桂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案
28.农村土地转包费提高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安振营等诉刘汉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案
29.当事人未经批准开采矿石的协议效力
——罗世文、舒永华诉王方英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案
30.履行多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是否能解除
——金美仙诉李如忠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案
31.一起调解的土地承包案件又引发三起案件的思考
——齐可林诉宁安市沙兰镇景城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合同案
3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经民主程序对外订立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
——刘文良等诉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亮甲店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33.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不是土地流转合同的生效要件
——刘付忠等诉黄治发占有物返还案
3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是否应经发包方同意
——五大连池市双泉镇三合村村民委员会诉张彬等农业承包合同案
35.发包方收取接受转让土地一方交纳的农业税应视为对土地流转协议的认可
——高百贵、高春华诉王青宝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案
36.房地产开发合同的性质及效力的认定
——藤县金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广西福兴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案
四、宅基地使用权
37.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姬××诉黄××离婚后财产案
五、林地纠纷
38.第三人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是本人亲笔所写的曾用名被司法鉴定推翻,第三
人与村负责人补签的转包合同是否有效
——黄和能诉雷州市自沙镇平原村民小组排除妨害案
39.林地承包合同未注明四至和面积,可否作为认定侵权的依据
——叶荣忠、李顺福诉林自爱、陈若煌排除妨害案
40.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的承包合同是否一定有效
——赖日根、赖寿昌诉清流县赖坊乡赖安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案
41.林业承包合同的有效需具备特定的条件
——安溪县祥华乡旧寨村村民委员会诉安溪县英发家具装饰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案
六、其他
42.改变农业土地用途行为的司法认定
——朱先杰等诉邓家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案
4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享有是否以履行义务为条件
——朱爱英、王靓诉郴州市苏仙区望仙镇麻田村朱家湾第一村民小组侵
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案
4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律界定
——韩×诉李×、廉江市城北街道石龙村村委会樟村仔村侵害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合法权益案
45.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申请设立期间为公司利益所做的行为应视为
公司的行为,其后果应由公司承担
——广饶武圣府置业有限公司诉徐浩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案
46.因法院执行行为引发土地使用权争议,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属法院受案范围
——大连漆包线厂诉大连忠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案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月9日)
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2014年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7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节录)(2009年8月27日)
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2013年12月31日)
精彩书摘
夫妻离婚时对原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未予分割,一方未取得新承包土地的,仍为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有人
——庞甲诉庞乙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人民法院(2012)鄂远安民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庞甲
被告:庞乙
〔基本案情〕
原、被告为同村村民,于1992年12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女到男家生活。1994年4月4日双方生一子庞××。2005年6月18日,被告作为户主,以原告、庞××为家庭成员与本村签订了承包期限从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林地随田,承包地块总数5块,地块名分别为:定梅弯子水田0.77亩,鹰子崖水田0.62亩,定财湾于水田1.03亩,棉花田旱田0.31亩,三孔畈旱田1.06亩,承包地总面积3.79亩。其中棉花田旱田0.31亩在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被征收。2007年8月14日原、被告经法院判决离婚,于“-3月31日生效。双方离婚后,原告于同年9月18日将其户口从被告户口簿中迁出,但未对家庭承氙的土地经营权进行分割。2012年3月19日。被告将其家庭承包的名为“被告已收取租金2000元。同年8月4日,被告与本村签订了征地协议,其家庭承包土地中地块名鹰子崖(征地协议书及三孔社区村民委员会证明均填写为“鹰子岩”)0.62亩(征收实际面积为1.2亩)的全部土地及山林o.36亩被征收,应得征地补偿款30671元。庞××因上学预领10000元,余款20671元因原、被告双方发生纠纷,现暂由村委会保管,未予发放。2009年4月以来,原告多次找村镇及县有关部门要求分割原家庭三人共同承包地未果。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案件焦点〕
1.原、被告之间所讼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属共有关系;2.土地承包经营权受益人范围。〔法院裁判要旨〕
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产。”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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