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後
說 明
第一章 導論
1. 讀者能從這本書中得到什麼?
2. 本書觀察場域的一些局限
3. 理解中世紀法律經驗:文化親和性與思維型式
4. 好好談談延續和斷裂:一些需要避免的誤會
5. 書名的用意。作為一種潛在秩序的解釋的中世紀法律構建
6. 史鑒鈎沉
第二章 立論弁言
1. 必要說明
2. 法的曆史性
3. 作為法律經驗史的法律史
4. 中世紀法律經驗及其統一的內涵
5. 中世紀:適應多元法律規製的法律經驗
第一部分 一種法律經驗的根基:習慣的作坊
第三章 新興經驗的典型性及其解釋工具
1. 中世紀法律經驗的典型性及其解釋工具
2. 政治力量的殘缺
3. 政治權力對法的相對漠視。法的自主性
4. 中世紀法的多元主義
5. 法的事實性
6. 法的曆史性
7. 法律文化的衰落。新經驗奠定時期的自然主義和原始主義
8. 獨特的元中世紀原始主義
9. 新法律經驗的物本主義
10. 基本的規範性事實:土地、 血緣、 期間
11. 基本信念:殘缺的個人和完滿的社群
12. 基本信念:作為法律秩序的中世紀法
第四章 經驗的種種形態
1. 作為“根本法”的習慣
2. 習慣螺鏇塔中的君王、主體、物
3. 物上狀態
4. 生者間法律行為
5. 特彆關注:農業契約
第五章 教會法製
1. 一種法律選擇:“教會”法的形成
2. 教會法的源頭和獨創:“神”法不可更改,“人”法順時應勢
第二部分 一種法律經驗的建設:學理實驗室
第六章 一種法律經驗的成熟及其典型錶現
1. 11世紀和12世紀之間:時間的延續和成熟
2. 延續性的標誌:“君主-法官”和法的生産。作為“司法權”的政治權力
3. 延續性的標誌:作為既有法秩序啓示的“法度”。政治哲學意識
4. 延續性的標誌:作為既有法秩序啓示的“法度”。法學意識
5. 晚期中世紀文明及其學理尺度。科學在社會中的首要角色
6. 法律經驗和法律科學。經驗將自身建設托付給科學
7. 中世紀法學的“孤單”,尋找形式效力的時刻並重新發現羅馬法淵源:“注釋法學傢”和“評注法學傢”
8. 形式效力和實際效力之間的法學
9. 作為“詮釋”的中世紀法學
10. “詮釋”的功能性尺度
11. 延續性的標誌:“衡平”和法的事實尺度
12. 延續性的標誌:習俗和法的事實尺度
13. 延續性的標誌:法的事實尺度和新興法律形態
14. 延續性的標誌:完善的共同體和有缺陷的個人
第七章 教會法製
1. 古典教會法的柱礎:《教會法大全》
2. “教會衡平”
3. 衡平之“徑”的盡頭:“教會遷就”和“容宥”
4. 教會法的影響:教會衡平、“教會寬簡”和契約理論
5. 教會法的影響:神學理想和法人概念
第八章 中世紀晚期的法律多元主義:共同法和特彆法
1. 聚繁於一,化一為繁
2. “共同法”的含義
3. “共同法”和“特彆法”關係之辨
第九章 經驗的種種形態
1. 發揮井然有序功能的習俗和學術:物權
2. 重點關注:租賃契約的“物權化”
3. 發揮井然有序功能的習俗和學術:一些生者間法律行為製度
人名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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