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山區社會的習慣、契約和權利

近代山區社會的習慣、契約和權利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6

杜正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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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導論
上編 近代法律變革與宗族
引言
第一章“異姓承嗣”法律與習俗的演變
第二章 晚清民國時期的祭田輪值糾紛
第三章 民國時期的族規與國法
——以季氏修譜案為例
小結 晚清民國的親屬繼承製度與宗族的命運
中編 地方司法檔案中的傢庭與女性
引言
第一章 宋代以來寡婦立嗣權的再研究——基於法典、判牘和檔案等史料的反思
第二章民國的招贅婚書與招贅婚訴訟
第三章 晚清民國庭審中的女性——以供詞、筆錄為中心的研究
小結 在國傢製度和行為之下的女性
下編 晚清民國訴訟中的契約與産權問題
引言
第一章 地方訴訟中的契約應用與契約觀念——以龍泉司法檔案晚清部分為例
第二章 從契約到土地産權狀——地權證明方式的演變
第三章 晚清民國訴訟中的山林産權與山界
小結“産權”證明的公與私
結語
參考文獻
後記
· · · · · · (收起)

具體描述

龍泉司法檔案不僅完整記錄瞭近代法律製度的基層實踐,也記錄瞭法律與社會經濟生活、民眾觀念之間的互動機製和變遷過程,包括人們怎樣用法律的語言來陳述自己的生活和遭遇,為自己的行動辯護和創製意義。在異姓承嗣、祭田糾紛和族譜編纂等問題上,地方宗族主動應對繼承法律改變帶來的挑戰。在抱告製度廢除、男女平等原則確立和訴訟規則改變的背景下,女性仍然受製於宗法倫理,同時又積極地利用這套規則和話語;她們更多地現身於包括法庭在內的公共空間中,但同時又受睏於製度中更為隱蔽化的性彆不公。訴訟中的契約使用顯示,法律製度、國傢財政、地籍整理運動和地方原有的社會矛盾、權力結構共同作用,對地方上“憑契管業”的傳統發生影響。在民國時期的基層社會中,“禮”、“俗”仍然與“法”一起是建構社會秩序的基本規範。但是,隨著法律的改變,“禮”和“俗”也被重新分類和定義瞭。民國時期的民眾和基層法律官員的決策、行動和錶達,是在這樣一個規範被重新分類和定義的過程和環境中進行的,同時他們也都參與塑造瞭這個過程。

用戶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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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精彩!太厲害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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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當有分量也很重要的研究。對吾儕啓發之處不僅在於法律史,而在於傳統禮、法、俗(習慣)的近代命運以及近代製度被放到社會結構中的實踐性問題,關注製度實踐何以因應社會結構、社會如何審視製度,還諸製度運行的時代和場域中來觀察。另外,存在著宗族在”宗法“受衝擊時利用民主話語為自己背書的現象,同樣的,近代製度下人們如何建構齣一套維護舊有秩序的話語,這一問題也值得關注。我們或許需要換個視角來看近代的製度運作時産生的文本,關注其中”說理結構“的轉變。

評分

##本書利用龍泉司法檔案,從習慣、契約和産權三個方麵對近代司法改革如何在地方社會的語境中得以實踐以及地方社會的因應進行瞭探究。“異姓承嗣”法律與習俗的演變錶明,所謂的習慣實際上是未被納入禮法製度而被標記為地方性的“俗”,它並不是法律的後備資源。是近代習慣法概念的引入使得禮法對立麵的習慣轉變為新法律的法源,禮和俗也被重新定義與分類。通過對晚清民國訴訟中的契約與産權問題的討論,揭示瞭中國傳統的契約鑲嵌在具體而生動的社會關係之中,本質上是熟人社會的産物,一旦離開瞭這個環境,便難以正常發揮作用。在傳統訴訟模式中,情理而非契約纔是地方官處理相關糾紛的主要依據。這就決定瞭西方的“權利”概念在傳統中國難以産生。民國時期官方的地籍資料和産權憑證製度的建立不僅重塑瞭地方産權秩序,也為鄉村內部權利鬥爭提供瞭新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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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齣版的時候讀的,補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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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利用龍泉司法檔案,從習慣、契約和産權三個方麵對近代司法改革如何在地方社會的語境中得以實踐以及地方社會的因應進行瞭探究。“異姓承嗣”法律與習俗的演變錶明,所謂的習慣實際上是未被納入禮法製度而被標記為地方性的“俗”,它並不是法律的後備資源。是近代習慣法概念的引入使得禮法對立麵的習慣轉變為新法律的法源,禮和俗也被重新定義與分類。通過對晚清民國訴訟中的契約與産權問題的討論,揭示瞭中國傳統的契約鑲嵌在具體而生動的社會關係之中,本質上是熟人社會的産物,一旦離開瞭這個環境,便難以正常發揮作用。在傳統訴訟模式中,情理而非契約纔是地方官處理相關糾紛的主要依據。這就決定瞭西方的“權利”概念在傳統中國難以産生。民國時期官方的地籍資料和産權憑證製度的建立不僅重塑瞭地方産權秩序,也為鄉村內部權利鬥爭提供瞭新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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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磨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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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利用龍泉司法檔案,從習慣、契約和産權三個方麵對近代司法改革如何在地方社會的語境中得以實踐以及地方社會的因應進行瞭探究。“異姓承嗣”法律與習俗的演變錶明,所謂的習慣實際上是未被納入禮法製度而被標記為地方性的“俗”,它並不是法律的後備資源。是近代習慣法概念的引入使得禮法對立麵的習慣轉變為新法律的法源,禮和俗也被重新定義與分類。通過對晚清民國訴訟中的契約與産權問題的討論,揭示瞭中國傳統的契約鑲嵌在具體而生動的社會關係之中,本質上是熟人社會的産物,一旦離開瞭這個環境,便難以正常發揮作用。在傳統訴訟模式中,情理而非契約纔是地方官處理相關糾紛的主要依據。這就決定瞭西方的“權利”概念在傳統中國難以産生。民國時期官方的地籍資料和産權憑證製度的建立不僅重塑瞭地方産權秩序,也為鄉村內部權利鬥爭提供瞭新的武器

評分

##很精彩!太厲害瞭!

評分

##三個主題都是從古代講到近現代,使讀者對於每一個主題的發展脈絡有一個清楚的瞭解,更加凸顯瞭民國時法律改變對於龍泉地方社會的影響,宗族開始套用現代化話語,新的訴訟製度對於女性的利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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