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泉司法檔案不僅完整記錄瞭近代法律製度的基層實踐,也記錄瞭法律與社會經濟生活、民眾觀念之間的互動機製和變遷過程,包括人們怎樣用法律的語言來陳述自己的生活和遭遇,為自己的行動辯護和創製意義。在異姓承嗣、祭田糾紛和族譜編纂等問題上,地方宗族主動應對繼承法律改變帶來的挑戰。在抱告製度廢除、男女平等原則確立和訴訟規則改變的背景下,女性仍然受製於宗法倫理,同時又積極地利用這套規則和話語;她們更多地現身於包括法庭在內的公共空間中,但同時又受睏於製度中更為隱蔽化的性彆不公。訴訟中的契約使用顯示,法律製度、國傢財政、地籍整理運動和地方原有的社會矛盾、權力結構共同作用,對地方上“憑契管業”的傳統發生影響。在民國時期的基層社會中,“禮”、“俗”仍然與“法”一起是建構社會秩序的基本規範。但是,隨著法律的改變,“禮”和“俗”也被重新分類和定義瞭。民國時期的民眾和基層法律官員的決策、行動和錶達,是在這樣一個規範被重新分類和定義的過程和環境中進行的,同時他們也都參與塑造瞭這個過程。
##補標
評分##十年磨劍。
評分##找書看書一波三摺。之前看論文時候最有啓發的是地方習俗的形成因何不同可以從檔案中去找答案,第一章看完發現宗族視角的確能解答典妻等習俗的形成,通過異姓承嗣使得各種婚姻形態的孩子有可能進入宗族之中,從而融入地方社會。中編內容好像之前論文基本都看過,近代變革部分挺好,上半邊門的招夫養夫視為典妻的變種。下編發現其實杜老師挺認可滋賀教諭式調停的,而且受寺田浩明的影響非常大,可以說清代的研究並沒有更多新的發現所以主要放到瞭民國去突破。找貼的例子其實有點特彆,同時性違背一般印象,其實招夫養夫在招贅裏也屬於特殊例子。契約本身不能作為證據,還需要證明人還原現場在社會關係中證明,否則證據鏈很難完整,官府驗契能力缺乏。近代現代化是多元化走嚮單一化治理的提法挺有趣的。
評分##1)非常有份量的一部著作,不禁想起很多年前第一次讀黃宗智、滋賀秀三、寺田浩明的時光;2)頁154,「法律上宗祧繼承的廢除,並不妨礙人們繼續用宗族的名義來控製財產;祭田輪值製度消失本身,也不意味著宗族的崩潰。」;3)頁442,「中國傳統的契約鑲嵌在具體而生動的社會關係中,一旦遠離瞭這個社會關係(不論是在空間上還是時間上),對契約的理解就存在危險,這不論對於當時人還是今天的研究者,都是如此。」;4)對於「口供」的問題,頁21和255都提到瞭唐澤靖彥,當年一直對這個「劍走偏鋒」的研究很感興趣,但好像他博士論文並沒有齣版?而且好像大哥後來研究日本城堡和軍事史去瞭?5)頁380,「在民國四十餘年中,對於山產所有權確認……」,其實「民國」一共纔38年,作者這裡開小差,忘瞭減去1911瞭XD。。。
評分##雖然是龍泉司法檔案的研究,但視野沒有限於地方史當中,關懷的是法史研究中的核心問題。習慣不是國傢之外社會自發産生的,而是不能被國傢納入禮法之中的纔被冠名以“習慣”;契約的效力不在於其文本,而取決於其所在的社會關係;傳統中國的“權利”具有不確定性,而不確定嚮確定的轉化,是現代國傢建設的錶徵。
評分##很精彩!太厲害瞭!
評分##十年磨劍。
評分##法史:傳統/現代,國傢/社會,錶達/實踐,禮、法、俗的情境、理解及運作,傾嚮人的行動而非法的實踐!運作①異姓承嗣—禮法俗互動,宗法&人情&戶籍,賦役刑法之外其餘變成民事,專門族規齣現具體靈活實踐②廢止宗祧繼承—財産分享與輪值資格:族譜&辦祭&完糧,從嗣子到股份③國法下的族譜,容忍而非支持民國纔閤法化,閤同是命令型約束,因權力傢族纔延續,否則均化。理解①寡婦立嗣的法條與實踐,權力因賦役戶籍宋元明清由傢庭嚮宗族變,判詞案牘的理想與說辭②招贅婚書,怎麼說:財産承嗣安排③供詞筆錄中的女性:嫻女悍婦,模闆?民國變遷。場景—契約的觀念秩序、曆史現象、訂立過程①!不確定的證據—官員斷案、管業憑證、訴訟策略②觀念變化:從證明方式到産權憑證③!山林失管民間自建産權秩序
評分##確實非常社會史,很連續的視角,都是小問題,但是很深入,應該是一種研究的典範瞭,從官府到民間,從古代到現代,其中的轉變很細膩,結論非常新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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