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立法學》是供大學法科本科生使用的教材。本書第四版對第三版進行瞭較大的修改和完善。本版修改關注到我國近年來立法實踐和立法學研究的新進展,納入瞭2015年《立法法》修改所增加的新內容,也努力體現“全麵推進依法治國”戰略對立法工作的新要求。
本教材圍繞創製良法這一核心,力求簡潔、全麵地說明立法的基本原理、立法製度、立法過程以及立法技術等立法學的重要問題。本書主要以中國的立法製度和實踐為考察對象,也介紹瞭國外的一些相關立法製度。
本書共分為四編。第一編是立法理論,主要闡述立法的概念和本質、立法的曆史發展、立法原則、立法與利益等基本問題。重在說明,立法要結閤具體的國情社情民情,要貫徹正確的立法指導思想,立法的核心是處理各類重大利益關係。第二編從靜態的角度介紹基本的立法製度,包括立法主體、立法體製、立法程序以及立法效力等。重在考察我國的立法體製和立法程序等,並說明其完善的主要方麵。第三編從動態的角度說明立法的過程。主要闡述立法規劃、立法決策、立法協商、立法解釋、立法修改、立法廢止、立法清理以及立法監督等問題。重在說明,立法過程是一個復雜的係統工程,立法過程的各個環節都對提高立法質量有重要意義。第四編介紹立法技術的要點。主要闡述法律規範的結構與形式、規範性文件的整體結構和形式、立法語言等問題。旨在錶明,立法必須從細節著手,立法是一項高度專業化的技術活動。
作者簡介
硃力宇,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博士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人權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歐洲問題研究中心研究員,學術委員會委員;法國馬賽第三大學訪問學者;法國巴黎第一大學訪問學者。主要研究領域為:法理學、立法學、人權法學等。主要著作包括:《彭真民主法製思想研究》(專著)、《依法治國論》(專著主編)、《法理學原理與案例教程》(主編)、《馬剋思的幽靈》(譯著)等。
葉傳星,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主要研究領域為:法哲學、立法學、人權法學、法社會學等。主要著作包括:《當代中國的法理念》(專著)、《社會轉型中的法律治理》(專著)、《邁嚮新的法律常識》(譯著)等。
目錄
緒論
立法學概述 1
第一節 立法學的研究對象和研究範圍 1
第二節 立法學的産生發展概況 3
第三節 立法學的學科地位及立法學研究的意義 8
第一編 立法理論
第一章 立法的概念、本質和作用 16
第一節 立法的概念、特點和分類 16
第二節 立法的本質與法的形成 19
第三節 立法的職能與作用 26
第二章 立法的曆史發展 30
第一節 立法的産生 30
第二節 立法的發展進程 33
第三節 從古代立法到近現代立法發展的若乾特點 45
第三章 立法原則和立法的指導思想 48
第一節 立法原則概述 48
第二節 我國立法的指導思想 51
第三節 我國的法定立法原則 59
第四章 立法與利益 70
第一節 法與利益的一般關係 70
第二節 立法中的利益選擇和協調 72
第三節 立法與利益群體 78
第二編 立法製度
第五章 立法主體 87
第一節 立法主體概述 87
第二節 立法機關 91
第三節 我國的立法主體 96
第六章 立法體製 101
第一節 立法體製概述 101
第二節 立法體製的分類 104
第三節 授權立法 107
第四節 我國現行的立法體製 109
第七章 立法程序 118
第一節 立法程序概述 118
第二節 法律的製定程序 121
第三節 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製定程序 131
第四節 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製定程序 135
第八章 立法效力 140
第一節 法律效力和立法效力 140
第二節 法的效力位階和立法效力的裁決 142
第三節 立法中的法的溯及力 145
第三編 立法過程
第九章 立法預測、立法規劃與立法決策 151
第一節 立法預測 151
第二節 立法規劃 154
第三節 立法決策 161
第十章 立法協商 167
第一節 立法協商概述 167
第二節 立法過程中的立法協商 170
第三節 公民立法參與 173
第四節 立法聽證 179
第十一章 立法解釋 186
第一節 立法解釋概述 186
第二節 對法律的立法解釋 190
第三節 對法規的立法解釋 195
第十二章 立法修正 199
第一節 立法的修改和補充 199
第二節 立法的廢止 206
第三節 規範性文件的係統化 208
第十三章 立法監督 216
第一節 立法監督概述 216
第二節 我國的立法監督體製 220
第三節 我國立法監督製度的完善 233
第四編 立法技術
第十四章 法律規範的結構與形式 239
第一節 立法的內部協調 239
第二節 法律規範的結構 242
第三節 法律規則的分類 245
第四節 專門性法條 251
第十五章 規範性文件的結構與形式 257
第一節 規範性文件的結構與形式概述 257
第二節 規範性文件的名稱 259
第三節 規範性文件的整體結構 262
第四節 規範性文件的形式要件 268
第十六章 立法語言 272
第一節 立法語言概述 272
第二節 立法語言的風格 274
第三節 立法語言的使用規則 277
精彩書摘
在法的創製和實施的過程中,立法解釋可以發揮重要的功能和作用。這主要錶現在: 1.立法解釋促進立法體係的完善。通常在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或 者法律實施過程中齣現新情況而需要明確適用根據時,纔進行立法解釋。盡管按照法治原則,立法應當是體係完整的、統一的、協調的、相互聯係的、清晰準確的,但是在不同國傢機關所創製的各種法律規範之間,實際上會有這樣或那樣的矛盾和抵觸,也會有立法界限不明或空白之處。藉助於立法解釋,可以修補立法者在立法過程中的某些疏忽或立法技術上的某些疏漏。對立法中那些並非一定要通過修改方能解決的模糊、爭議或空白問題,可以通過立法機關啓動解釋程序來解決。因而,立法解釋是完善立法的一種較為便捷的方式。它既是對原有立法文本的進一步明晰,也是一種細微精緻的補充或矯正。在促進立法的統一性、協調性、體係性、清晰性等方麵,立法解釋可以發揮其重要作用。2.立法解釋是協調立法的穩定性與變動性關係的一種方式。法律規範是相對穩定、定形的規則,而社會生活卻總是在發展變化的。在法的實施過程中,總會遇到立法之時沒有充分考慮到的各種問題,立法總是要麵對社會生活中不斷湧現的新問題、新情況等。要把相對不變的法律規定適用於總是不斷變化著的社會關係,除瞭需要及時做好立法的修改和廢止以外,往往也需要通過對法律規範作齣必要的解釋。立法解釋恰好可以促進立法的穩定性與變動性、抽象性與針對性等之間的平衡,在保持立法穩定性的同時,又及時地根據法律規範的基本原則、精神和規定,對新情況、新問題作齣處理。3.法律解釋往往是創製新法律規則的起點。在一定意義上,立法解釋是一種補充性立法,也是一種試驗性立法,對於以後的修法具有啓發和藉鑒意義。這就是說,在對現有法律規範進行修改或補充,以至重新創製法律規範時,應當自覺積極地從已有的法律解釋中吸取有益的思想、理論、規則和經驗等。其中,有些立法解釋文本直接被吸納入法律,成瞭立法修改後的新條文。 ① 4.立法解釋通過明確法律適用依據而鞏固立法的權威性。法律的權威性是通過人們對立法、判例等的尊重而逐步建立和鞏固的。人們尊重立法,是因為立法是明晰的、準確的、完備的,立法能夠為法律爭議提供閤理準確的法律依據。現實中,人們對法律條文和規定的理解總是容易齣現不同看法,有些問題甚至在法律職業者那裏也沒有共識。法律的模糊性雖然在終極意義上來看是無法避免的,但這顯然不是說立法的精確性不值得被追求。立法解釋的最終目的是為瞭法律適用找到更準確閤理閤法的依據。立法解釋通過提供更明晰的法律規定含義和法律適用依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統一人們有關法律的理解和認識等方式,促進法律的公正實施。而良法的公正實施反過來又會提升立法的權威性和公信力。 四、我國的法律解釋體製自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的法律解釋製度經曆瞭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 ① 1954年《憲法》第31條明確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享有解釋法律的職權。同年頒布實施的《全國人民代錶大會組織法》對此予以確認。1955年6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關於解釋法 律問題的決議》。1981年6月,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加強法律解 釋工作的決議》確立瞭當今我國法律解釋體製的基本架構。1982年《憲法》第67條明確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憲法和法律的解釋權。2000年通過的《立法法》第42條規定:“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律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一)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二)法律製定後齣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2006年通過的《各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第33條就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的審查問題予以細化規定。2015年修訂的《立法法》新增瞭關於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的條文,第104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齣的屬於審判、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應當主要針對具體的法律條文,並符閤立法的目的、原則和原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外的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不得作齣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都很重視司法解釋工作,分彆製定瞭規範司法解釋工作的決定,並製發瞭大量的各類司法解釋文件。司法解釋對司法實踐中的法律適用發揮著重要作用,司法機關的規定性司法解釋也被一些人認為是一種“準立法”。另外,在《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全國人民代錶大會組織法》、《香港特彆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特彆行政區基本法》等法律文件中也對法律解釋問題有所涉及。從法律的這些規定以及相應的製度實踐可以看到,我國在過去幾十年中逐步形成瞭一種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解釋製度。我國法律解釋製度可分為立法解釋和具體應用解釋。立法解釋是法律解釋體製的核心部分。而立法解釋的核心則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將所有法律的解釋權歸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既保證瞭作為法律解釋體製核心的立法解釋權仍然集中於國傢最高權力機關,同時又適應瞭法律解釋工作經常性的需要,使立法解釋由國傢最高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來進行。而且,將法律的製定、修改和解釋統一於國傢最高權力機關,也符閤我國 “議行閤一”政治製度的要求。《立法法》專設一節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問題。鑒於法律解釋在完善立法和促進法律公正準確實施方麵的作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於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部署中也重視發揮法律解釋的作用。這次全會的決定中多次提到要促進法律解釋方麵的改革,如提齣要“堅持立改廢釋並舉”;“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製”;“加強法律解釋工作,及時明確法律規定含義和適用法律依據”;“加強和規範司法解釋和案例指導,統一法律適用標準”。這為我國今後一個時期法律解釋製度的完善,明確瞭方嚮性的指引。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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