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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等教育精品教材。★修订版的变化:对传统教科书的某些章节进行了适当调整,对若干发展变化之处进行了更新,对一些重要及有一定难度的知识点通过案例或举例进行了补充阐述,于各章节的相应部分对我国立法的最新进展进行了反映。
内容简介
《国际商法(第2版)/“十二五”高等院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规划教材》立足于国际商事交易所需要的相关法律知识,较为系统、科学地阐述了国际商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国际商法(第2版)/“十二五”高等院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规划教材》包括国际商法总论、国际商事主体法、国际商事行为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和国际商事救济法共五篇十一章,内容涵盖国际商事交易过程的各主要环节。《国际商法(第2版)/“十二五”高等院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规划教材》力求做到:在内容上吸收、借鉴国际商法学科及商事交易实践发展的最新动态;将国际商法的基本理论、判例及司法实践与国际商事交易实践相结合,在阐释理论的同时注重实例讨论,通过案例分析和举例说胆,配合解释各关键知识点,章后附有复习思考题,便于读者学习使用。
《国际商法(第2版)/“十二五”高等院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规划教材》可作为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金融、国际企业客理等专业的研究生、本科生的教学参考书,亦适合从事国际经济贸易、国际商务、法律事务各类涉外商事企业的管理人员作为学习用书,还可作为国际商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参考书。
目录
序
前言
第一篇 国际商法总论
第一章 国际商法总论
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商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三节 西方及中国法律体系
复习思考题
本章参考文献
第二篇 国际商事主体法
第二章 独资企业法及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独资企业法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
案例讨论题
复习思考题
本章参考文献
第三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公司的一般制度
第三节 公司组织机构与公司治理
第四节 公司股份
第五节 公司债
第六节 公司财务与会计
第七节 公司变更、解散和清算
案例讨论题
资料阅读
复习思考题
本章参考文献
第三篇 国际商事行为法
第四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及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违约及救济
第四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
案例讨论题
复习思考题
本章参考文献
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买卖双方的义务
第三节 违约及救济
第四节 货物所有权与货物
损失的风险
案例讨论题
复习思考题
本章参考文献
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海上运输法
第二节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
第三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
第四节 国际货物多式联合
运输法
案例讨论题
复习思考题
录本章参考文献
第七章 产品责任法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第二节 产品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第三节 产品责任案中的赔偿及抗辩
第四节 关于产品责任的国际统一规则
案例讨论题
复习思考题
本章参考文献
第八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第一节 代理、代理权的产生
第二节 代理法律关系
第三节 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四节 国际代理法的统一
案例讨论题
复习思考题
本章参考文献
第九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的功能、类型及票据法律关系
第二节 票据行为
第三节 票据权利
第四节 票据分论
案例讨论题
复习思考题
本章参考文献
第四篇 国际知识产权法
第十章 知识产权法
第一节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第二节 专利法
第三节 商标法
第四节 著作权法
第五节 其他知识产权的
法律保护
案例讨论题
复习思考题
本章参考文献
第五篇 国际商事救济法
第十一章 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
第一节 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之一:协商与调解
第二节 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之二:仲裁
第三节 国际商事诉讼
案例讨论题
复习思考题
本章参考文献
精彩书摘
《国际商法(第2版)/“十二五”高等院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规划教材》:
2.董事的忠实义务
董事的忠实义务,是指董事在经营公司业务时,忠诚于公司利益,积极保护公司的利益,始终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和保护公司的利益作为衡量自己执行董事职务的标准,其自身利益(包括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利益)一旦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董事必须以公司的最佳利益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董事的忠实义务的具体表现是多种多样的,通常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义务类型:
(1)自我交易之禁止。董事的自我交易是指作为公司经营管理者董事与自己所任职的公司之间进行的交易。法律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往往禁止或者限制董事进行自我交易,这就是所谓的自我交易之禁止。早期的公司法对于董事的自我交易持严格禁止的态度,现代各国公司立法普遍对董事与公司的交易规定了有条件的许可,而不是绝对禁止。日本《商法典》第265条关于“董事与公司间的交易、利益相反的交易”规定:“董事受让公司的制品和其他财产、向公司转让自己的制品和其他财产、由公司借出金钱、其他为自己或第三者与公司进行的交易,须得到董事会的同意。”我国《公司法》也把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列为禁止行为。
(2)竞业禁止。竞业禁止就是禁止或限制董事在与所任职公司具有竞争性业务的其他公司或企业任职。各国法律对董事的竞业行为大都给予了禁止或限制,只不过禁止或限制的范围和程度不同。日本《商法典》第264条关于“董事的避免、停止营业竞争义务”规定:“董事为自己或为第三人进行属于公司营业范围的交易时,须在董事会公开出示该交易的重要事实,并取得同意;进行前项交易的董事,须立即就该交易的重要事实向董事会报告;董事违反规定进行为自己的交易时,董事会可将该交易视为公司所作。”我国台湾的“公司法”、德国《股份公司法》都作了竞业禁止的规定。我国《公司法》也把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看做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
(3)篡夺公司机会之禁止。篡夺公司机会之禁止是指公司董事等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公司机会理论(CorporateOpportunityDoctrine)本来是英美法系公司法中的一个重要理论,英美法系国家也有大量的判例援引公司机会理论并有逐步法典化的趋势。随着法律制度的相互融合,公司机会理论逐渐也被大陆法系的国家所接受,现在已成为大多数国家公司法律制度中对董事义务的一项基本要求。我国《公司法》也把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列为禁止行为。
(4)滥用公司财产之禁止。董事忠实义务要求董事支配公司财产只能是为了公司及股东的最大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因此法律有必要规定较为具体的董事滥用公司财产的禁止义务。我国《公司法》规定了比较全面的禁止滥用公司财产的义务,例如: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等。
(5)保守秘密。必须保守公司秘密也是董事的一项忠实义务。所谓公司秘密,通常是指董事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商业秘密。为了保护公司利益,维护社会公正,法律规定董事未经公司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秘密。董事违反这一忠实义务应当对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因其行为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我国《公司法》也把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看做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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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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