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新刑事訴訟法適用指導叢書:新刑事訴訟法理解與適用》詳細闡述瞭修改刑事訴訟法的背景與動因、指導思想及修改過程,逐條闡述瞭條文的修改背景、修改內容及條文的理解與適用,內容專業、實用,對於廣大讀者學習和掌握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內容具有較強的指導意義。
內頁插圖
目錄
第一章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
第二章 刑事訴訟法修改概述
第一節 刑事訴訟法修改的背景與動因
一、對1996年修訂刑事訴訟法的認識與評價
二、推動刑事訴訟法再修訂的主要背景和動因
三、中央深化司法體製和工作機製改革對刑事訴訟法修改完善的要求
第二節 刑事訴訟法修改的指導思想
一、優化司法職權配置
二、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有機統一和動態平衡
三、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相統一
四、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五、立足中國國情與吸收藉鑒人類法治文明成果相統一
六、推進刑事訴訟的科學化、民主化
七、加強對刑事司法權行使的監督製約
八、既改革創新,又審慎穩步推進
第三節 刑事訴訟法修改的主要過程
一、十屆全國人大期間刑事訴訟法的修改研究工作
二、十一屆全國人大期間刑事訴訟法的修改研究和審議情況
三、法學理論界關於刑事訴訟法修改的研究情況
第四節 正確理解、嚴格執行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
一、認真學習、準確把握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的精神和內容
二、嚴格落實、切實執行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的具體規定
三、盡早做好新增工作量對機構人員編製、經費裝備保障要求的測算、申報與配置工作
第三章 刑事證據製度的修改完善
第一節 完善證據製度的必要性
一、法律條文規定比較簡單
二、難以解決司法實踐中的突齣問題
三、與國際公約的要求存在較大差距
第二節 證據概念和種類
一、修改背景
二、修改內容
三、理解與適用
第三節 舉證責任和證明標準
一、修改背景
二、修改內容
三、理解與適用
第四節 非法證據排除製度
一、修改背景
二、修改內容
三、理解與適用
第五節 證人製度
一、修改背景
二、修改內容
三、理解與適用
第六節 鑒定製度
一、修改背景
二、修改內容
三、理解與適用
第四章 刑事強製措施的修改完善
第一節 刑事強製措施修改完善的價值取嚮
一、尊重和保障人權
二、社會公共秩序與個人人身自由有機統一
三、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有機統
四、公正與效率有機統一
五、閤法性、必要性、適應性有機統一
六、依法適用強製措施與加強監督製約有機統一
第二節 逮捕
一、關於逮捕條件
二、關於審查逮捕中訊問犯罪嫌疑人問題
三、關於檢察機關直接立案偵查案件的審查逮捕程序
四、關於逮捕後羈押必要性審查問題
第三節 拘留
一、修改背景
二、修改內容
三、理解與適用
第四節 取保候審
一、修改背景
二、修改內容
三、理解與適用
第五節 監視居住
一、修改背景
二、修改內容
三、理解與適用
第六節 拘傳
一、修改背景
二、修改內容
三、理解與適用
第五章 辯護製度的修改完善
第一節 辯護權及其保障
一、完善辯護權保障原則
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製度
第二節 辯護人的職責與權利
一、完善辯護人的責任
二、完善辯護人的幫助權
三、完善辯護入的會見權
四、完善辯護人的閱捲權
五、完善辯護人的調查取證權
六、完善聽取辯護人意見的製度
第三節 辯護人權利保障與責任追究
一、完善辯護人權利保障措施
二、完善辯護人的責任追究程序
第六章 偵查措施的修改完善
第一節 技術偵查措施
一、修改背景
二、修改內容
三、理解與適用
第二節 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一、修改背景
二、修改內容
三、理解與適用
第三節 與偵查有關的製度
一、全程錄音錄像製度
二、訊問、詢問活動
三、樣本采集與偵查實驗
四、與偵查有關的其他規定
第七章 審判程序的修改完善
第一節 第一審程序
一、案捲移送製度
二、庭前準備程序
三、量刑程序
四、中止審理
五、其他與一審程序有關的規定
第二節 簡易程序
一、修改背景
二、修改內容
三、理解與適用
第三節 第二審程序
一、修改背景
二、修改內容
三、理解與適用
第四節 審理期限
一、修改背景
二、修改內容
三、理解與適用
第五節 死刑復核程序
一、修改背景
二、修改內容
三、理解與適用
第六節 審判監督程序
一、修改背景
二、修改內容
三、理解與適用
第八章 刑事執行製度的修改完善
第一節 交付執行製度
一、修改背景
二、修改內容
三、理解與適用
第二節 暫予監外執行製度
一、修改背景
二、修改內容
三、理解與適用
第三節 對減刑、假釋的法律監督
一、修改背景
二、修改內容
三、理解與適用
第四節 社區矯正製度
一、修改背景
二、修改內容
三、理解與適用
第九章 特彆程序
第一節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
一、修改背景
二、修改內容
三、理解與適用
第二節 刑事和解案件的訴訟程序
一、修改背景
二、修改內容
三、理解與適用
第三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一、修改背景
二、修改內容
三、理解與適用
第四節 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製醫療程序
一、修改背景
二、修改內容
三、理解與適用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前後對照錶
精彩書摘
1.辯護權的保障主體不完善。
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11條隻強調瞭人民法院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的義務,沒有涉及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也沒有規定權利告知等實現辯護權的具體保障措施,很容易使被告人的辯護權保護成為一紙空文。
2.沒有規定律師在偵查階段介入刑事訴訟的辯護人地位。
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時把律師介入刑事案件的時間提前到瞭偵查階段,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96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製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谘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嚮偵查機關瞭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嚮犯罪嫌疑人瞭解有關案件情況”。這一規定在當時曆史條件下是很大的進步,但在之後的司法實踐中也産生瞭一些問題。偵查階段律師雖能介入訴訟,但不能稱為辯護人,僅僅是“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的律師”,身份的模糊性導緻律師在司法實踐中很難切實按照第96條的規定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幫助,突齣錶現為“介入難”和“會見難”,嚴重製約瞭律師在偵查階段發揮作用的空間,進而影響瞭辯護人在偵查階段具體職責的實現。
3.有權委托辯護人的主體範圍過窄。
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40條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但根據第96條的規定,在刑事偵查階段,如犯罪嫌疑人要聘請律師隻能由本人聘請,不能由其他人代為聘請。由於許多犯罪嫌疑人可能因被采取強製措施而人身自由受限,自己聘請律師存在明顯障礙,而聘請律師的訴求卻客觀存在,與法律規定形成瞭現實矛盾。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傢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製工作委員會聯閤發布的《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乾問題的規定》第10條對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96條作瞭擴大解釋,規定:依照《刑事訴訟法》第96條規定,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的,可以自己聘請,也可以由其親屬代為聘請。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15條第3款對公訴階段的委托辯護人問題也作瞭具體規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委托辯護人的,應當由犯罪嫌疑人指定的人辦理委托事宜,人民檢察院應當通知犯罪嫌疑人指定的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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