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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默主張,由法律的事實性和規範性特徵所引發的種種問題,實際上都取決於還原的可能性,亦即法律範疇是否可以根據其它一些性質上更為基礎範疇來解釋。除瞭探討當代法律思想中的主要問題之外,《法哲學》還對在過去數個世紀主導該領域的學者及思想進行瞭批判性的分析。對於那些對法律的性質感興趣的人來講,這是一本必不可少的讀物。
內容簡介
在《法哲學》裏,安德烈·馬莫提供瞭一個全麵的分析當代辯論有關法律的基本性質——法哲學的心髒這個已經存在幾個世紀的問題。法律是什麼,似乎是一個事實問題,但這一事實的規範性意義:它告訴人們他們應該做什麼。有什麼法律可以規範的道德約束?我們完全可以定義和分類的法律,但不承擔什麼法律應該是一個道德觀念嗎?最後,是法哲學來描述法律是什麼,或應對方式應該是什麼?馬莫認為,無數的問題所提齣的事實和規範性的法律特徵實際上取決於減少的可能性——無論是在彆的東西,更多的基礎性法律領域可以解釋。在探索當代法律思想中的重大問題,法哲學提供瞭一個重要的分析和想法。這將是法律的性質感到好奇的人的必備讀物。
作者簡介
安德瑞·馬默,美國南加州大學古爾德法學院莫裏斯·瓊斯(Maurice Jonese Jr.)講座教授和哲學教授,法學與哲學研究中心主任,《倫理學和社會哲學》雜誌主編。師從拉茲,1990年獲牛津大學博士學位。孫海波,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生。王進,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生。
精彩書評
★“這部由當今世界最為重要的法哲學傢之一所寫就的傑作,以其巨大的教育價值和淵博的學識在法學文獻中備受歡迎。它以清晰、易懂的語言,對當代分析法律哲學中的所有中心問題和理論進行瞭一種廣博而又飽含同情的討論。它不僅對初涉該領域的學生有重大的價值,而且同樣能夠激起那些經驗豐富的學者和高年級學生的興趣,他們渴望獲知馬默本人對這些重要問題的獨特看法。這是一項十分瞭不起的成就。”
——瓦盧喬(W.I.Waluchow),《司法審查的普通法理論》的作者
★“這是一部精彩的著作。作者的論證水平是一流的,而且讀者將會從馬默仔細的、論證充分和透徹的分析中獲益良多。”
——布萊恩·比剋斯(Brian Bix),明尼蘇達大學
目錄
導論
第一章 一種純粹法理論?
第二章 作為法律基礎的社會規則
第三章 權威、慣習及法律的規範性
第四章 法律是由道德所決定的嗎?
第五章 法哲學是規範性的嗎?
第六章 法律的語言
參考文獻
索引
譯後記
精彩書摘
然而,這些都無法說明道德是法律的一部分。例如,設想存在這樣一種情形,其中某個官員(比方說城市規劃者)被授予這樣一項法律權力,即基於審美的因素(比方說,如果擬修建的建築與周邊建築存在“審美上的不協調”)可以拒絕對某些建築的許可。毫無疑問,在這種情形中我們不會說,審美成為瞭法律的一部分,或者關於什麼是“雅緻的”(pretty)的真理構成為瞭何為法律的一部分。當然,特彆是基於審美的因素,官員的決定可能會受到法律上的挑戰。不服的一方可以提起訴訟,比如質疑規劃者的官方決定在審美上是錯誤的,而且這有可能會勝訴。這並沒有什麼獨特之處。官方的決定可以被基於諸如經濟、正義、道德、行政效率或者其他各種因素而經受來自法律上的挑戰,但隻有當這種挑戰成功時,也就是說被一種更高的法律權威所認可時,那麼它纔是法律。
承認規則能夠將道德包含進來並以此作為判定法律效力的一個條件,這一主張更加有趣,而至少乍一看是閤理的。該觀點是這樣的:我們可以設想一個特定的社群,其中承認規則確立瞭某些公認的造法的方式,但前提條件是製定法並不是極端邪惡或者並未侵犯基本人權等等。如果這個承認規則是可能的,那麼道德約束似乎就成為瞭判彆法律效力之條件所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法律隻有在符閤某些特定道德約束條件的情況下纔是有效的。事實的確如此,是因為並且僅僅是因為承認規則在相關社群中剛好被人們在事實上所踐行。包容性法律實證主義者認為,沒有任何因素可以排除這種可能性。他們認為,這起碼在概念上是可能的。因此,如果說這在概念上是可能的話,那麼道德真理或正義構成何為法律之判準的一部分也是可能的。
包容性法律實證主義給人們一種這樣強烈的感覺,即他們想魚和熊掌兩者兼得。它一方麵想要堅持法律實證主義的基本信條,即在任何特定社會中何為法律基本上是由社會規則所決定的。而另一方麵,它又想融閤一些德沃金關於法律推理之本質方麵的洞見,也就是法律的內容有時是由道德真理所決定的。無論這種結閤是否會引起當代法哲學界的巨大爭論,當代分析法學的聲譽都有可能會受損。它難免會給人們帶來這樣一種印象,即該爭論已經開始降格為對那些相差無幾的觀點做吹毛求疵的論證。既然我參與到瞭這個爭論中來,那麼我就不能同意這一觀點。然而,在此我們最好還是避免對那一吹毛求疵的(作為支持或反對包容性法律實證主義而齣現的)論證進行概括,毋寜專注於一些更加主要的問題。
首先,值得注意的是,包容性法律實證主義必須拋棄承認規則是社會慣習這一觀點。一種來自於慣習主義者對這些規則的解釋,很難與它們可以將道德融閤為規則的一部分的觀點相容。為瞭闡明這個問題,考慮一下這樣一個不同的場景:在各種社交場閤中我們擁有著某些關於適宜的行為模式的慣習,比方說參加一個宴會,存在這樣一個慣習,即你在參加宴會時需要帶禮物,比如鮮花或紅酒;或者你需要使用銀質餐具進餐(也就是說不能用手)等等。但是從道德的意義上講,如果說存在一個要求人們參加宴會時舉止得體的慣習,這將顯得非常奇怪。道德上舉止得體的理由是獨立於任何慣習的。慣習並不能確立行動的道德理由。慣習是這樣一些規範,它的産生是為瞭解決相關社會規範不足以(underdetermined)為理由所決定的那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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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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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學的內容早在古希臘、羅馬時代就已存在,其名稱18世紀末19世紀初纔開始盛行。1798年曆史法學派的首創人鬍果將其齣版的著作定名為《作為實在法,特彆是私法哲學的自然法教科書》。1821年,G.W.F.黑格爾的《法哲學原理》齣版。那時科學還不發達,哲學作為“科學的科學”而代替一切科學,特彆是一些唯心主義哲學傢力圖建立一個包羅萬象的哲學體係,將其他學科都作為這一體係中的一個環節。黑格爾的哲學可以說是這種體係的最後嘗試,他的法哲學是他的龐大的唯心主義哲學體係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從19世紀中期起,隨著資本主義立法和司法的廣泛發展,法學纔逐步與哲學、政治學相分離而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與此同時,哲學傢或政治學傢的法哲學也逐漸成為主要是法學傢的法哲學,法哲學也就相應成為法學的一個分科。 抽象的法本身雖然是純粹的思想創造物,但是它的産生不是沒有客觀基礎的。思想的抽象最終來源於客觀存在。關於法的抽象思維根本上是實證法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産物。實證法的發展決定瞭法的抽象思維的客觀性。當作為客觀存在的實證法發展到一定程度時,就齣現瞭進行高度理論概括的需要。法的客觀存在的各種屬性和聯係構成關於法的抽象思維的內容。法哲學的存在和發展不外要錶現現實法的存在和發展的必然性。抽象的法隻是現實法的存在的反映。現實法通過理性的中介,將自己對象化為抽象的法的概念,由自在的法發展到自為的法,由感性的具體形式達到理性的普遍形式。法的客觀存在決定瞭關於法的思維,同時它又在自己的對象中獲得瞭升華,存在決定思維的辯證唯物主義規律將在法哲學中得到充分的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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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拉德布魯赫隻是為我們提供瞭一個看待法律的架構,一個視角,但是,至少他讓人們看到,法律不僅僅是活在語言當中的文字判斷,亦應當是蘊藏於更高的價值之內的精神追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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