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截至2010年,恐怖主义仍是世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苏联解体之后,以前被两极争霸所掩盖的宗教矛盾、种族矛盾和社会矛盾凸现出来,各种极端主义思潮层出不决,致使不能以正常手段实现政治或意识形态目的的极端主义者铤而走险,在世界各地频繁采取恐怖的手段。虽然实施恐怖行为是一种古老的犯罪现象,但是,自21世纪开始以来,恐怖主义活动越演越烈,给无辜平民与财产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并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响,如“9·11”纽约恐怖袭击案、美国驻肯尼亚、坦桑尼亚大使馆爆炸案、西班牙马德里火车爆炸案、印度孟买枪袭案等。恐怖主义活动正逐步趋于全球化和国际化,这需要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制订相关的国际公约,积极从事反对恐怖主义的国内立法工作,通过一切合法手段并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和制止资助、筹备和实施任何恐怖主义行为。但是,在国际立法的层面,对恐怖主义的概念尚达不成统一的认识与理解。各国政府以及学术界对反恐行动是否构成武装冲突,以及对一般犯罪行为、恐怖行为和恐怖主义行为的构成要件还存在着争议。国际刑事审判机构在审判恐怖罪方面并没有太多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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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论文
在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司法实践中的恐怖罪
论《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的侵略罪
试析侵略罪条款的法律影响
——以国际刑事法院管辖侵略罪的条件为视角
《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浅析
论国际法上的反措施制度
湖广铁路债券案始末及其后的中国债券案件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域外适用
——人权事务委员会对“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的解释
论联合国专家地位的确定
略论公司空间商业行为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法律费用赔偿
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比较研究
述评
国际海洋法法庭担保国责任咨询意见述评
跨界水的国际法律制度及其发展趋势
外交领事人员在第三国的特权与豁免问题
国际法院关于海外投资外交保护问题的最新判例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投票权与治理结构改革述评
活动与动态
中国国际法学会2010年主要活动综述
中国国际法学会20]0年年会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第61届会议简况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第62届会议简况
国际海洋法法庭2010年案件审理情况概述
国际海底管理局第16届会议综述
——兼述《“区域”内多金属硫化物探矿和勘探规章》
文件资料
第65届联合国大会中国立场文件
中国代表在第65届联大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报告”议题的发言
中国代表在第65届联大六委关于“国内和国际的法治”议题的发言
中国代表在第65届联大六委关于“联合国宪章和加强联合国作用特别委员会报告”的发言
中国代表在第65届联大六委关于“国际法委员会第62届会议工作报告”议题的发言
中国代表在第65届联大六委关于“考虑有效措施加强外交和领事使团和代表的保护和安全”的发言
中国代表在第65届联大六委关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43届会议工作报告”议题的发言
中国代表在第65届联大六委关于“普遍管辖权原则的范围和适用”议题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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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以最大的努力挽回损失,重建灾区。在这一过程中,国际社会及时和慷慨的援助对灾害应对工作起到了很大的帮助作用。中国政府和人民对此表示衷心感谢。作为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中国代表团认为,国际法委员会就“发生灾害时的人员保护”专题所开展的工作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国代表团注意到,国际法委员会第62届会议在本专题下审议了特别报告员巴伦西亚一奥斯皮纳先生提交的第三次报告,起草委员会暂时通过了该报告中包含的三个条款草案,分别涉及人道主义原则、人的尊严及受灾国的任务,并增加了一条关于保护人权的条款草案。我们对委员会及特别报告员的工作表示赞赏和感谢,并对上述条款草案做出如下评论:
(一)关于条款草案第6条“应对灾害的人道主义原则”。我们支持应对灾害应基于人道主义、中立和公正原则的观点,认为这一点对在应对灾害方面提供国际援助尤为重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应仅出于人道主义目的,不应影响受灾国的主权,也不应对其内政造成干涉,援助的给予不应附加不适当的条件。关于公正原则,我们注意到,特别报告员认为该原则包括不歧视、相称和公正本身三项内容。就“相称性”而言,我们认为救灾行动还应与两方面情况相称,一是受灾地区和人员的实际需要,二是受灾国自身救援与接受救援的实际能力。我们希望条款草案评注反映上述观点,全面阐释有关原则的涵义。
(二)关于条款草案第7条“人的尊严”和第8条“人权”。我们理解在灾害发生期间尊重人的尊严和人权对全面、完整地保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和现实意义。在发生重大灾害的非常和紧急的情况下,或出于救援的目的,或出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实践中有时不得不暂时减损某些人权,以确保救灾行动迅速和高效地进行。这种对人权的暂时减损是为救灾目的所必须的,也被现行国际法律文书所允许。因此,我们建议对相关案文措辞予以完善,保持适度的灵活性。
(三)关于条款草案第9条“受影响国的任务”。该条第1款强调,受影响国由于其主权而负有救灾的责任。我们认为,在应对自然灾害的行动中,国家主权不应仅体现在国家的责任和义务方面,还应该体现国家有权根据灾害的具体情况和自身救灾能力,决定是否邀请其他国家参与本国的救灾行动,或者是否接受其他国家的援助。包括联大46/182号决议在内的很多国际文书均指出,国际社会对受灾国提供援助,应当征得受灾国的同意,这应是一项被普遍接受的国际法规则。我们希望这一点能在下一次报告中予以明确。我的发言完了,谢谢主席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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