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任何被设计宋界定人民的权利和义务并设定调整其相互关系的原则的法律,如果未深入到它打算适用的民众的心灵,都不能取得实效,也不能满足他们的需要,并与习俗和自然正义相适应。在起草本民法典的过程中,朕召集并由朕指导其工作的法典编纂委员会牢记朕的帝国和朕的可爱的国民的特别要求,并从埃塞俄比亚法律传统的天才劳作和由古老和可敬的《国王的法律》加以揭示的制度中汲取灵感。
内页插图
目录
埃塞俄比亚民法典:两股改革热情碰撞的结晶
版本说明
前言
第一编 人
第l题 自然人
第1章 人格与内在于人格的权利
第l节 人格的归属
第2节 人格权
第2章 姓名
第3章 民事身份的证据
第l节 民事身份官
第l目 民事身份官之任命
第2目 民事身份官的职责
第2节 民事身份登记簿
第3节 民事身份登记
第l目 一般规定
第2目 出生登记
第3目 死亡登记
第4目 结婚登记
第4节 民事身份登记的更改
第5节 民事身份登记的复制与摘录
第6节 与民事身份有关的处罚规则
第7节 公证书
第4章 失踪
第l节 失踪的宣告
第2节 失踪的法律效力
第3节 失踪的终止
第5章 居所和住所
第l节 居所
第2节 住所
第2题 人的行为能力
第l章 一般原则
第2章 未成年人
第l节 一般规定
第2节 未成年人保护机关
第1目 监护人和保佐人
第2目 亲属会议和辅助保佐人
第3节 监护人和保佐人的权力
第l目 照料未成年人的人身
第2目 未成年人的财产的管理
第4节 对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条款的处罚
第l目 未成年人的行为
第2目 保佐人的行为
第3目 可能产生的责任
第5节 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状态的终止
第l目 准治产
第2目 保佐人汇报账目
第3章 精神病人和精神耗弱人
第l节 未受禁治产宣告的精神病人和精神耗弱人
第2节 法院宣告禁治产
第4章 法定禁治产人
第5章 外国人
第3题 社团和财团
第l章 行政团体和教会
第2章 社团
第l节 社团的规约和章程
第2节 社员
第3节 管理
第4节 成员大会
第5节 社团的权利和义务
第6节 社团的解散和清算
第7节 社团的监督
第3章 财团
第l节 捐赠基金
第2节 委员会
第3节 信托
第4章 外国法入团体和财团
第二编 家庭与继承
第4题 血亲和姻亲关系
第l章 血亲和姻亲关系的一般规定
第2章 婚约
第3章 婚姻的缔结
第l节 所有形式的婚姻的共同要件
第2节 民事婚姻
第3节 其他婚姻
第4章 对违反结婚要件的处罚
第1节 所有形式婚姻的共同要件
……
第三编 物
第四编 债
第五编 合同分则
译后记
精彩书摘
第1题 自然人第工章人格与内在于人格的权利
第1节 人格的归属
第1条(原则)
自然人自其出生到死亡,是权利主体。
第2条(胎儿)
一旦为胎儿利益所要求,胎儿皆被视为已出生,但他后来必须活着出生并存活。
第3条(受孕的期曰)
(1)在出生前的第300日,胎儿被视为已受孕。
(2)不得采纳任何证据推翻这一推定。
(3)本条规定不影响在需要确定谁是婴儿的父亲时本法典关于受孕期El的规定。
第4条(存活或未存活的婴儿)
(1)婴儿出生后生存48小时的,视为存活,无任何反证可推翻之。
(2)婴儿出生后在48小时内死亡的,视为未存活。
(3)第(2)款的推定可通过证明婴儿死于先天不足以外的原因而推翻之。
第5条(自然人生存或死亡的证明)——1.举证责任
(1)任何人为了行使权利,声明某一特定自然人在特定日期生存或生存过,或死亡的,须证明其主张。
(2)自然人生存或生存过的事实须以出示该自然人本人、或由3位证人、或以任何其他可靠证据证明之。
(3)死亡的证明得根据本题第3章的规定(第47条)作出。
第6条——2.数人同时死亡
当数人死亡且不能证明其中一人后于其他人死亡时,所有的人得被视为同时死亡。
第7条(身份的证明)
(1)个人的身份得由行政当局向其颁发的文件证明。
(2)缺少上述文件的,得提出两名证人证明之。
(3)证人必须对因其陈述或提供的证据不精确而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承
担责任。
第2节人格权
第8条(人格的效力)
(1)任何自然人都享有由《埃塞俄比亚宪法〉〉保障的人格权和自由权。
(2)在此方面,不得考虑种族、肤色、宗教信仰和性别因素。
第9条(对人格效力的限制)
(1)由宪法保障的人格权和自由权为不流通物。
(2)任何自愿对上述权利与自由权的行使课加的限制为无效,被合法利益证明为正当作出的除外。
第10条(非法妨害的禁止)
任何对人格的非法妨害都使受害人获得要求停止妨害的权利,妨害者同时要承担民事责任。
第11条(对自由的限制与搜查)
任何人的自由不受限制,并免于被搜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2条(居住自由)
(1)任何人都有在其认为合适的地方确定居所并改变此等居所的地点的自由。
(2)任何人作出的在某一特定地点居住的承诺在民法上无效。
(3)任何人作出的不在某一特定地点居住或不去某一地点的承诺为无效,被证明是为了合法利益而作出的正当限制除外。
第13条(住所不受侵犯)
(1)自然人的住所不受侵犯。
(2)任何人不得违背他人的意志进入其住所,也不得在其中进行搜查,法律规定的情形除外。
……
前言/序言
在已取得进步的埃塞俄比亚要求朕的帝国的社会结构的法律框架实现现代化以便与今日的这个世界的外部环境保持步调一致之际,朕颁布了民法典。为了巩固已取得的进步并推进进一步的增长和发展,必须就那些由公民个人,而且也由作为整体的国家面对的问题制定确切的和详细的规则。包含在本法典中的规则与朕的帝国良好确立的法律传统以及在朕加冕的银禧年之际由朕批准的宪法修订本中奉为神圣的原则和谐一致,并且也预示着这个世界上最好的法律制度。
任何被设计宋界定人民的权利和义务并设定调整其相互关系的原则的法律,如果未深入到它打算适用的民众的心灵,都不能取得实效,也不能满足他们的需要,并与习俗和自然正义相适应。在起草本民法典的过程中,朕召集并由朕指导其工作的法典编纂委员会牢记朕的帝国和朕的可爱的国民的特别要求,并从埃塞俄比亚法律传统的天才劳作和由古老和可敬的《国王的法律》加以揭示的制度中汲取灵感。
重要的是法律对朕的帝国的每个公民都明确和可以理解,这样他们就可没有困难地确定他们生活中的权利义务如何,而这一工作向来是由民法典完成的。同样重要的是,包罗众多变化的主题的法律如民法典,构成内在一致和统一的整体,这一要求也是由朕今天颁布的这一法律来全面完成的。
法典编纂委员会对这部法典的认真起草,它在经受朕的议会的修订时经受的痛苦,可以确保这一法律将达到为之设定的目的,在全能的、正义的源泉与智慧和恩惠的渊源的上帝的引导下,本法典将对朕的帝国的进步和现在与将来的朕的可爱的国民的福利作出贡献。
1960年5月5日于朕即位30周年之际颁布。
海尔·塞拉西一世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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