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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提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
人
內容簡介
運用法律維護權利和利益,是讀者選購法律圖書的主要目的。法律文本單行本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據,但單純的法律文本中的有些概念、術語,讀者不易理解;法律釋義類圖書有助於讀者理解法律的本義,但又過於繁雜、冗長。“實用版”法律圖書至今已行銷多年,因其專傢、實用、易懂的優點,成為廣大讀者理解、掌握法律的選擇工具。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第二條【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條【商標專用權的取得與保護】
[商標的分類]
[如何界定服務商標的使用?]
[如何界定計算機軟件商品商標的使用?]
第四條【商標注冊申請人】
第五條【商標專用權的共有】
第六條【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
第七條【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管理】
第八條【商標的構成要素】
[三維標誌]
第九條【商標的顯著性】
[注冊商標與企業名稱等在先權利衝突時如何處理?]
第十條【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
第十一條【禁止作為商標注冊的標誌】
第十二條【以三維標誌作為注冊商標的特殊要求】
第十三條【馳名商標的保護】
第十四條【馳名商標的認定】
[我國對馳名商標認定的方式]
[如何看待馳名商標的個案效力?]
第十五條【惡意注冊的禁止】
第十六條【地理標誌】
【地理標誌與普通的商標如何區彆?]
[地理標誌與貨源標記、原産地名稱如何區彆?]
[在我國,符閤哪些條件可以申請農産品地理標誌登記?]
第十七條【外國商標注冊的基本原則】
第十八條【商標代理】
第二章 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十九條【商標注冊申請的提齣】
第二十條【一件商標一份申請原則】
第二十一條【注冊商標擴大使用範圍的另行申請】
第二十二條【注冊商標改變標誌的重新申請】
第二十三條【注冊商標的變更申請】
第二十四條【優先權及其手續】
第二十五條【國際展覽會中的臨時保護】
第二十六條【有關事項和材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章 商標注冊的審查和核準
第二十七條【初步審定並公告】
第二十八條【商標注冊申請的駁迴】
第二十九條【申請在先與使用在先原則】
第三十條【商標的核準注冊和商標異議】
第三十一條【在先權利與惡意搶注】
[與他人的在先權利相衝突的情況如何處理?]
第三十二條【駁迴商標申請的復審】
第三十三條【商標異議的復審】
第三十四條【商標局裁定的生效】
[在商標公告異議期滿之日起至核準注冊異議裁定生效之前,如果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如何處理?]
第三十五條【及時審查原則】
第三十六條【商標申請文件或注冊文件錯誤的更正】
第四章 注冊商標的續展、轉讓和使用許可
第三十七條【注冊商標的期限】
第三十八條【注冊商標的續展】
第三十九條【注冊商標的轉讓】
[同一商標注冊人所有的同類或者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在商標轉讓過程中是否應當一並轉讓?]
第四十條【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
[怎樣確定被許可使用人的訴權?]
第五章 注冊商標爭議的裁定
第四十一條【注冊不當的商標和商標爭議及其裁定】
第四十二條【申請裁定的限製】
第四十三條【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
第六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四條【注冊商標的使用管理】
第四十五條【對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的管理】
第四十六條【對已被撤銷或注銷的商標的管理】
第四十七條【對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的管理】
第四十八條【未注冊商標的管理】
第四十九條【撤銷注冊商標的復審】
第五十條【對罰款決定不服的訴訟】
第七章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五十一條【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範圍】
第五十二條【商標侵權行為】
[近似商標認定如何把握?]
[銷售商品時搭贈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是否構成商標侵權?]
[將權利人一種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去除,換上同一權利人另一種商品的另一注冊商標後再齣售的,是否構成商標侵權?]
[如何判斷産品促銷活動中的商標侵權?]
第五十三條【商標侵權糾紛的解決】
[馳名商標案件訴訟管轄]
[産品侵權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産品的商標所有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
第五十四條【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查處】
第五十五條【查處商標侵權行為的職權】
第五十六條【賠償數額】
[能否以被控侵權人在報刊雜誌等媒介上關於侵權商品銷售數量的宣傳作為確定其銷售侵權商品數量的參考?]
第五十七條【臨時保護措施】
[哪些行為可以認定為即將實施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第五十八條【證據保全】
第五十九條【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相關工作人員的職業道德】
……
第八章 附則
實用核心法規
實用附錄
精彩書摘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擅自使用與當事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緻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類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與當事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誤導公眾,緻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對認為屬於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當事人請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全部案件材料報送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並嚮當事人齣具受理案件通知書;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當事人請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全部案件材料報送商標局。當事人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為所發生的案件屬於上述情形的,也可以報送商標局。
對認為不屬於上述情形的案件,應當依據商標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及時作齣處理。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有關馳名商標保護的案件材料進行審查。
對認為屬於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情形的案件,應當自收到本轄區內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報送商標局。
對認為不屬於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情形的案件,應當將有關材料退迴原受案機關,由其依據商標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及時作齣處理。
第八條商標局應當自收到有關案件材料之日起6個月內作齣認定,並將認定結果通知案件發生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抄送當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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