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拙著民法研究係列叢書包括《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八冊)、《民法思維:請求權基礎理論體係》、《民法概要》、《民法總則》、《債法原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及《民法物權》,自2004年起曾在大陸發行簡體字版,茲再配閤法律發展增補資料,刊行新版,謹對讀者的鼓勵和支持,錶示誠摯的謝意。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的寫作期間長達二十年,旨在論述1945年以來颱灣民法實務及理論的演變,並在一定程度上參與、促進颱灣民法的發展。《民法思維:請求權基礎理論體係》乃在建構請求權基礎體係,作為學習、研究民法,處理案例的思考及論證方法。其他各書係運用法釋義學、案例研究及比較法闡述民法各編(尤其是總則、債權及物權)的基本原理、體係構造及解釋適用的問題。現行颱灣“民法”係於1929年製定於大陸,自1945年起適用於颱灣,長達六十四年,乃傳統民法的延續與發展,超過半個世紀的運作及多次的立法修正,纍積瞭相當豐富的實務案例、學說見解及規範模式,對大陸民法的製定、解釋適用,應有一定的參考價值,希望拙著的齣版能有助於增進兩岸法學交流,共為民法學的繁榮與進步而努力。
作者多年來緻力於民法的教學研究,得到兩岸許多法學界同仁的指教和勉勵,元照齣版公司與北京大學齣版社協助、齣版發行新版,認真負責,謹再緻衷心的敬意。最要感謝的是,濛 神的恩典,得在喜樂平安中從事卑微的工作,願民法所體現的自由、平等、人格尊嚴的價值理念得獲更大的實踐與發展。
作者簡介
王澤鑒,1938年齣生於颱北,畢業於颱灣大學法律係,獲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曾擔任德國柏林自由大學訪問教授,並在英國劍橋大學、倫敦大學政經學院、澳洲墨爾本大學從事研究工作。現任颱灣大學法律係教授。專攻民法,主要著作有《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1—8冊)、《民法思維:請求權基礎理論體係》、《民法概要》、《民法總則》、《債法原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民法物權》等。
目錄
雇用人無過失侵權責任的建立(1)
人格權之保護與非財産損害賠償(29)
連帶侵權債務人內部求償關係與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46)
第三人與有過失(58)
締約上之過失(70)
事實上之契約關係(83)
“動産擔保交易法”上登記之對抗力、公信力與善意取得(98)
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之檢討(112)
“最高法院”判決在法學方法論上之檢討(128)
誠信原則僅適用於債之關係?(149)
權利失效(154)
損害賠償之歸責原則(163)
摔跤遊戲之違法性(168)
商品製造人責任(172)
乾擾婚姻關係之侵權責任(183)
奸淫未成年子女懷胎生子之侵權責任(191)
間接受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及與有過失原則之適用(198)
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競閤(204)
給付不能(223)
不動産贈與契約特彆生效要件之補正義務(240)
無法律上原因之財産損益變動(247)
惡意占有人對有益費用之不當得利請求權(269)
善意取得權利之拋棄與損害賠償(277)
強製拍賣非屬債務人財産與拍定人之地位(281)
典權設定後何以不得再設定抵押權?(287)
同一不動産上後設定之抵押權會妨害先設定之典權?(294)
耕地承租人事先拋棄優先承受權的效力(302)
礦工工資優先受償權(307)
優先承買權之法律性質(313)
父母非為未成年子女利益處分其財産之效力(320)
精彩書摘
2.於法律特許使用他人物品時所緻損害之賠償責任
依颱灣現行“民法”規定,在甚多情形,特定人在法定條件下,得使用他人動産或不動産,但就所生之損害,縱無過失,亦應負賠償責任。例如,進入他人土地追蹤物品或動物(第791條),必要通行鄰地(第787條)緻損害者,皆屬之。在此情形,發生請求權之原因,在於物之所有人例外因他人優先利益,不能主張其依法應享之權利,必須忍受他人使用其物,故行為人縱無過失,亦應就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以資調劑。類此立法例,有日漸增加趨勢,例如《德國民法》第904條規定,物之所有人在他人乾涉其物,係齣於防止現在危險所必要,且危險所能緻之損害,遠超過因乾涉其物而加於所有人之損害時,不得禁止他人乾涉,但所有人得請求賠償其所受之損害。蓋人群相處,利益輕重有彆,必要時,不妨先讓一方得利用他方物品,再令其賠償他方所受之損害,藉以平衡當事人利益。
3.擔保責任與信賴責任
此之所謂擔保責任,非指當事人依法律行為,如保險契約所承擔之損害賠償責任,而係依法律規定,使從事法律交易行為人負擔保責任,以保護相對人之信賴利益。法定擔保責任之主要情形,如“民法”第360條規定,買賣標的物,欠缺齣賣人所保證之品質,或故意不告瑕疵者,買受人得不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又如第224條規定,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負同一責任。本條規定,初視之下,似為過失責任,但所謂過失責任是謂一人應對可非難於己之行為負責,故“民法”第224條所規定者,實為法定擔保義務,蓋債務人使用他人以擴展其營業活動範圍,獲取利益,應對其使用人過失行為所生之損害負責。
信賴責任另一明顯之例,係“民法”第91條及110條規定。依“民法”第91條規定,意思錶示錯誤或傳達不實而撤銷時,錶意人應賠償他人信其錶示為有效而受之損害。撤銷行為係由法律所允許,不具任何違法性,但因撤銷是一種消極形成權,解除意思錶示對錶意人之拘束力,故相對人濛受不利益時,法律斟酌雙方利益,乃令撤銷權人賠償相對人信賴利益,作為行使撤銷權之代價。又依“民法”第110條規定,無代理權人而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訂立契約者,如本人拒絕承認,應使無權代理人對相對人負賠償責任,論其性質,亦屬法定擔保義務,以保護交易安全及相對人之利益。
前言/序言
拙著民法研究係列叢書包括《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八冊)、《民法思維:請求權基礎理論體係》、《民法概要》、《民法總則》、《債法原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及《民法物權》,自2004年起曾在大陸發行簡體字版,茲再配閤法律發展增補資料,刊行新版,謹對讀者的鼓勵和支持,錶示誠摯的謝意。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的寫作期間長達二十年,旨在論述1945年以來颱灣民法實務及理論的演變,並在一定程度上參與、促進颱灣民法的發展。《民法思維:請求權基礎理論體係》乃在建構請求權基礎體係,作為學習、研究民法,處理案例的思考及論證方法。其他各書係運用法釋義學、案例研究及比較法闡述民法各編(尤其是總則、債權及物權)的基本原理、體係構造及解釋適用的問題。現行颱灣“民法”係於1929年製定於大陸,自1945年起適用於颱灣,長達六十四年,乃傳統民法的延續與發展,超過半個世紀的運作及多次的立法修正,纍積瞭相當豐富的實務案例、學說見解及規範模式,對大陸民法的製定、解釋適用,應有一定的參考價值,希望拙著的齣版能有助於增進兩岸法學交流,共為民法學的繁榮與進步而努力。
作者多年來緻力於民法的教學研究,得到兩岸許多法學界同仁的指教和勉勵,元照齣版公司與北京大學齣版社協助、齣版發行新版,認真負責,謹再緻衷心的敬意。最要感謝的是,濛神的恩典,得在喜樂平安中從事卑微的工作,願民法所體現的自由、平等、人格尊嚴的價值理念得獲更大的實踐與發展。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1冊)(最新版) epub pdf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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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好的,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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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東太給力瞭!送貨快服務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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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齊瞭這套著作,書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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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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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質挺好,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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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完試後,一直想買一本好的民法教材係統學習,今天去法律書店,經店主力薦一王澤鑒先生的著作《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經瞭解此八冊書堪稱民法經典,在颱灣法學界嚮有“天龍八部”之稱,為法律係學生必備民法教材。從今天起開始拜讀,希望對民法有更深一層次的瞭解。《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1》(修訂版):拙著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等書於一九九七年由中國政法大學齣版社發行簡體字版,承濛讀者愛護及指教,謹緻誠摯謝意。茲再全麵校正,調整學體,改版重印,期能更臻完善,俾便使用收藏,敬請惠賜教正,無任感荷。颱灣民法係於一九二九年製定於中國大陸,以德國民法為藍本,兼采瑞士及日本立法例,自一九四六年適用於颱灣,迄今已超過半個世紀,為社會經濟發展提供瞭一個具有效率、穩定的私法秩序。拙著諸書旨在分析討論民法典社會變遷,理論與實務的互動協力關係。其所緻力者,係運用法學方法,就具體個案,從事較深刻的研究,闡釋民法的解釋適用,綜閤學說與判例,嘗試以較嚴謹的論證及說理,建構民法的基本概念,理論體係及指導原則。期望此次更新再版,能夠使《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1》(修訂版)繼續參與中國民法學的進步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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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皮有點髒,包裝也是有破損,但是內容還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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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龍八部,江湖盛名已久,買下來收藏研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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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好的,不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