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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法学系列教材之一,侧重于法学、法律与法治基本知识的介绍。全书共十八个章节,具体涉及依法治国、法律解释、法律体系、法律实施、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制裁、法律监督等。《法理学导论》是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所的舒国滢教授主编,是政法大学本科生的通用教材和研究生考试专用教材,每年将有上万学生采用。
内容简介
《高等学校法学系列教材:法理学导论》作为法学领域的基础性学科,法理学实际上是庞大的法学大厦的基石。虽然中是法学的分支学科之一,但它是以整个法律现象及其发展的共同性问题和共同性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其他的法学学科,如宪法学、民法学等,分别研究法律现象某一方面的特殊问题和特殊规律,而法理学则是从宏观上对法律现象进行总体研究。可见,从研究对象上看,法理学和其他的法学学科之间是共性与个性、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正因如此,在法理学的教材中,会对法律制度、法律体系、法律部门等综合性的宏观问题进行研究。同时,作为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法理学的重点又是围绕关于法的各种最一般的问题进行研究。
内页插图
目录
第一章 法的概念
第一节 法的特征
第二节 法的本质
思考题
第二章 法律作用和法律价值
第一节 法律作用的分类
第二节 正确认识法律作用
第三节 法律价值
思考题
第三章 法的起源和发展
第一节 法的起源
第二节 法的发展
第三节 近代以来的法律
思考题
第四章 法系的一般理论
第一节 法系与法律文明
第二节 西方两大法系
第三节 法系与法律文化
思考题
第五章 法律移植与法制现代化
第一节 法律移植的理论和实践
第二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移植
第三节 法制现代化
第四节 法制现代化的有关问题
思考题
第六章 依法治国理论
第一节 法治的含义
第二节 法治国家的基石
第三节 法治国家的基本构造与要素
第四节 法治的生成与实现
思考题
第七章 法律与社会现象的关系
第一节 法律与经济的关系
第二节 法律与科学技术的关系
第三节 法律与政治的关系
第四节 法律与政策的关系
第五节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思考题
第八章 法的创制
第一节 法的创制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法的创制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法的创制的体制
第四节 法的创制的程序
思考题
第九章 法的要素
第一节 法的要素概述
第二节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第三节 法律规则的种类
思考题
第十章 法的渊源
第一节 法的渊源概述
第二节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的种类
第三节 法的分类
第四节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思考题
第十一章 法律解释
第一节 法律解释概述
第二节 我国现行法律解释体制评析
第三节 法律推理和法律续造
思考题
第十二章 法律体系
第一节 法律体系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
第三节 法律部门
思考题
第十三章 法律实施
第一节 法律实施概述
第二节 执法概述
第三节 司法概述
第四节 守法概述
思考题
第十四章 法的效力
第一节 法的效力概述
第二节 法的效力位阶
第三节 法的效力范围
思考题
第十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的概述
第二节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第三节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及意义
第四节 人权
第五节 权力和职责
思考题
第十六章 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种类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四节 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五节 法律关系的运行
思考题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第一节 法律责任
第二节 法律责任的归结
第三节 法律制裁
思考题
第十八章 法律监督
第一节 法律监督概述
第二节 我国的法律监督制度
思者题
精彩书摘
第三,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意味着法律就不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些法律致力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诸如维护一般的社会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护自然环境等。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客观上对所有社会成员包括被统治阶级的成员都有利,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否认法的阶级性。因为统治阶级如果不保护一般的社会公共利益,其阶级统治就根本无法维持下去。统治阶级之所以运用法律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其出发点始终在于维护本阶级在政治、经济和思想上的统治地位。而且,法的阶级性是就法的整体而言的,要分析这些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的性质,必须把它们放到一国的法律体系中予以考察。实际上,它们是作为整台法律机器的零部件在发挥作用,其性质取决于法在总体上的阶级倾向。所以,我们认为,法的阶级性并不排斥某些法律在客观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物质制约性
从终级本质上看,法有物质制约性,即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分析法的终级本质,必须从透视法的二级本质人手。在二级本质上,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那么,统治阶级意志从何而来?马克思主义认为,反映在法律中的统治阶级意志绝不是凭空产生的,也不是统治者个人随心所欲的结果,而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含义比较广泛,概而言之,包括地理环境、人口和社会生产方式等诸方面,其中起决定意义的是生产方式,尤其是同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即社会的经济基础。法的物质制约性才是法的最深层本质。
把法的终级本质归结为物质制约性,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在理论上的突出贡献之一。以往的剥削阶级法学总是有意无意地割断法和社会经济基础之间的内在联系,特别是不承认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马克思主义法学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一基本理论前提出发,认为法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总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以及通过经济基础反映出来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只能从社会的物质生活关系中来寻找法律发展的根源。马克思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①法的国家意志性和阶级性,表明法反映了人的意志,具有主观性。如果对法的本质的认识仅仅停留于此,那么,就会陷入唯心主义的唯意志论。马克思主义法学在法所体现的主观意志的背后,找到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这一决定性的力量,这就把法的主观性和客观性结合起来了,并且使法的客观性成为法的主观性的基础。法的客观性要求统治阶级在制定法律时,必须从现存的物质生活条件出发。马克思主义认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①立法者如果违背客观经济规律,想用一道法令阻止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是根本办不到的。正如马克思在批判蒲鲁东时所指出的那样:“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②由此,马克思得出一个重要结论:“法律只是事实的公认。”③这个事实就是客观存在的一定社会经济关系。
在理解法的物质制约性时,要特别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法的物质制约性并不意味着法总是符合客观经济条件和经济规律的要求。法律应该符合客观经济条件和经济规律的要求,这是一个“应然?'的命题;而法律是否符合客观经济条件和经济规律的要求,则是一个”实然“的命题。”应然“和”实然“之间总是有差距的,谁否认这一点,谁就不是一个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在任何社会,包括在社会主义社会,立法不符合客观经济条件、违背客观经济规律的情况都会发生。因为经济条件和经济规律的发展要求是一回事,人们能否认识到这种发展要求并把它反映到法律中来则是另一回事,这里面有一个从客观到主观、从社会存在到社会意识的飞跃问题。恩格斯在以民法准则为例阐述经济关系对法的决定作用时曾说过:“如果说民法准则只是以法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那么这种准则就可以依情况的不同而把这些条件有时表现得好,有时表现得坏。”④可见,无视法与客观经济条件之间的联系,单纯地把法律看成是主观意志的产物,固然是不对的;但无视法的主观意志性,而把法律和客观经济规律混为一谈,也同样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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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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