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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税法教科书(第十三版)》的作者有学者、律师和法院的工作经验,能游刃有余的在理论与实务中择选重点。
本书深受德国大学法学院学生和税务咨询者的喜爱,其结构设计也很适合中国读者使用,资料丰富、案例引用翔实,是德国优秀的税法学教科书之一。
内容简介
《德国税法教科书(第十三版)》总共分为四个章节,先后介绍了税收基础理论、税收法律关系、税收程序关系和“收入和收益的税”和“对消费以及法律事务往来”有关的税,体例不同于一般的教科书,不仅涵盖了征税的原则、依据、程序等基础理论,还涉及所得税、增值税、土地购置税、遗产赠与税等各税体系和欧洲税法与国际税收竞争的相关内容。
作者简介
迪特尔·比尔克 德国著名法学家和律师。明斯特大学教授。先后在图宾根大学、慕尼黑大学和雷根斯堡大学学习法律。此外,曾在美国(1990)、英国(1994-1995)、法国(1999)和日本(2000)访学。曾在慕尼黑财政法庭兼职,后在律所担任兼职律师。
译者,徐妍,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先后在德国图宾根大学、德国弗赖堡大学、台湾地区“中研院”、美国波士顿大学访学,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
目录
目录
第一章引言
第一节历史基础、原则和税收体制
一、 当今税法制度的历史背景
二、 征税原则
三、 税收体制概况
四、 税收构成要件的结构
第二节税收的宪法和欧洲法法律基础
一、 财政宪法法律基础
二、 征税权力的宪法法律限制
三、 欧洲税法
第二章一般税收债务法与一般税收程序法
第三节税收债务法
一、 税收债务关系的请求权
二、 个别税收法律使用的一般原则
三、 附加:公益权利
第四节税收程序法
一、 税收行政的处理方式
二、 征税实行
三、 征收程序
四、 法律保护程序
第三章收入和收益的税
第五节个人所得税法
一、 历史发展概述
二、 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的收入:概念及基本准则
三、 个人的纳税义务
四、 各种独立的收入种类
五、 收入所得的调查
六、 扣除及优惠
第六节企业税法
一、 对人合公司征税
二、 对股份公司征税
三、 营业税
四、 《重组税法》概要
第七节国际税法
一、 对跨国事件征税
二、 避免进行双重征税的措施
三、 跨国经济活动的形式
四、 收益转移和国家的防御策略
第八节遗产赠与税法
一、 概述
二、 纳税义务
三、 对税金计算基础的说明
四、 税金计算
五、 税收核定以及征税;所得税折算
第四章对消费以及法律事务往来征税
第九节概要
第十节增值税
一、 增值税的发展以及意义
二、 增值税调查
三、 税收申报以及估税的程序
第十一节土地购置税
一、 个人纳税义务(《土地购置税法》第13条)
二、 实质纳税义务
三、 课税权的产生、期限以及实行
索引
精彩书摘
? 16段
在16—18世纪盛行的首先是所谓的奢侈品税,更确切的说是对奢侈商品征收进口关税,除了人头税外,奢侈品税作为直接税的一种粗略的形式属于一种最古老的征税方式。在梅克伦堡大公爵约翰·阿尔布雷希特(John Albrecht)1953年10月22日的遗嘱中说道,要征收商品税,“这项税收会给国家带来华丽辉煌、欲望和盈余,这样会造成坏风气和不必要的资金积累”。从某种意义上,这项税收也是能为自己不受奢侈品禁令影响的一种手段。17世纪在符腾堡征收“饮酒古尔登”(古尔登是德国的一种古货币),通过该税人们能够使自己不受酒精消费限制。
? 302段
第三方的责任以责任构成要件的实现为前提,参见《税法通则》第38条。除了在《税法通则》第69条以下和个别税收法律(如《个人所得税法》第42d条和第44条第5款、《遗产赠与税法》第20条第3、5款)中规定的税收责任构成要件之外,还存在主要产生于私法尤其是商法的非税收种类,如在公司交割期限展延中交易业务受让者的责任(《商法典》第25条)。从《税法通则》第191条第1款第1项和第4款中得出,税收责任标准和私法担保责任标准同等并存。除了法律规定的责任外,一个人也可以通过合约的形式承担对他人的税收提供担保的义务,如通过《商法典》第765条规定的担保方式。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只拥有合约上的请求权,税务机关不能借助责任裁决而只能通过在民事法庭起诉的方式执行这项请求权(《税法通则》第192条)。
从《税法通则》中得出的责任构成要件可以根据人的或物的责任加以区分。根据《税法通则》第69—75条,人的责任是指责任债务人个人必须对第三方的税收债务提供担保。根据《税法通则》第76条,物的责任是指在不顾及第三方存在的权利的情况下,事物作为对于以此为基础的税收的担保。
责任法上重要的问题是:
——何种原因须担责(见页边码303以下)
——责任债务在多大程度上与税收债务相关(见页边码305以下)
——是否存在责任限制(见页边码308)
——对责任债务人的请求如何实现,是强制的或存在裁量?(页边码310和311)
? 968—972段(谈及一些费用究竟是否属于私人费用如何判断)
由此得出如下的审查顺序:
a) 不可或缺的私人费用仍旧属于私人费用,除非其证明与职业有关及为了职业而使用。如:法官每日在办公室穿的西装。
b) 费用虽然是混合产生,但其产生的金额(也包括评估的方法)无法相分离,则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12条第1目第1句下的情形,因此是不可扣除的。如:作家进行了一次旅行,且在其新的小说里加工了旅行的印象。
c) 混合的费用,属于职业部分,或者属于私人部分的,则按其整体的从属部分的重要性决定,要么全部扣除,要么全部不扣除。如:纳税义务人在出差时短暂地去看望了其在目的地居住的母亲;这样的费用总体上是可以扣除的。又或者:纳税义务人在其前往纽约的为期一周的私人旅行期间,在图书馆中为了职业的目的而进行了检索,这样的费用在整体上是不能进行扣除的。
d) 其他的混合费用则按职业和私人部分进行分开计算(必要时考虑评估方法)。如BFH, GrS 1/06, BFHE 227, 1.:纳税义务人出于工作的原因而前往美国参加了一个为期四天的展会,后又出于休养的考虑而在那里又逗留了两天。那么由这次旅行中所分离出来的工作部分的旅行费用则是可以扣除的。
前言/序言
译者序
《德国税法教科书》(以下简称译著)是德国明斯特大学著名法学教授迪特尔·比尔克所著,由德国法学界久负盛名的C.F. Müller出版社出版发行。C.F. Müller出版社针对德国的法学教育出版了不同层次的专业书籍:从初学者的“进入法学系列”,到中级阶段作为辅助材料的“蓝皮书系列(重点系列)”,再到为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准备的“复习资料系列”,满足不同层次的需求。译著属于“蓝皮书系列(重点系列)”,于1998年第一次出版发行以来,一直深受德国大学法学院学生和税务咨询者的喜爱,每隔几年都要修改相关法条再次出版,此次翻译的著作是2010年第13版。全书由下列内容构成:
第一章是引言部分,介绍了税收的基本理论以及德国税法和欧盟税法的关系和发展;第二章介绍了税收法律关系和税收程序法;第三章和第四章则详细介绍了德国的税收制度,这两章的构架不同于一般的税法教科书按照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的思路撰写,而是独辟蹊径,分为“收入和收益的税”和“对消费以及法律事务往来征税”。其中第三章介绍收入和收益的税,包括个人所得税法、企业税法、国际税法和遗产与赠与税法;第四章介绍了增值税和土地购置税。
一个国家的税法体系一般分为税法通则、各个税种的法律及配套的实施细则。《德国税法通则》(AO)位于德国税法体系的核心,自1919年公布实施以来,经过多次修订,成为逻辑严密、体系完整的税收基本法律。《德国税法通则》共9章415条,包括总则(Einleitende Vorschriften)、税收债法(Steuerschuldrecht)、一般程序规定(Allgemeine Verfahrensvorschriften)、课征税收的实施(Durchfǜhrung der Besteuerung)、征收程序(Erhebungsverfahren)、强制执行(Vollstreckung)、法院外之法律救济程序(Auβergerichtliches Rechtsbehelfsverfahren)及刑罚与处罚的规定和程序(Straf�瞮nd Buβgeldvorschdriften,Straf�瞮ndBuβgeldverfahren)。《德国税法通则》是当今世界各国税收通则的优秀之作。
需要说明的是,德国税法的发展离不开欧盟的发展,离不开欧盟法制化的发展,由于本书在德国2010年出版,距今已有8年,近年来,德国的税法也在不断发展与完善,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配合欧盟内部税法的协调。为建立一体化税法和协调各成员国税法,欧盟进行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很大成果。欧盟法对于推动单一市场,建立统一的欧盟大市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有助于维护统一市场秩序,排除成员国之间国际贸易的障碍,其立法和司法实践一直在不断发展和创新。欧盟税法是一个发展中的法律体系,有不少理论和实际问题有待进一步的探索和研究。在关税、间接税和直接税领域,欧洲税收一体化的进度不一。究其根本原因是欧盟基础条约在这三个领域给予欧盟的授权不同。基础条约明确赋予了欧盟机构协调关税和间接税的权力,德国在这两个领域就必须让渡出一部分税收主权,交给欧盟机构统一协调;但是基础条约从未明确授予欧盟协调直接税的权力,这意味着直接税仍属于德国的主权范围,而欧盟机构仅能依据辅助性原则采取协调措施。这种授权差异导致欧盟不得不在关税、间接税和直接税领域采取不同的介入机制,从而造成了目前这三个领域一体化程度的不同,而直接税领域始终是一体化进程的瓶颈。经过多年努力,欧盟的一体化税法不断发展,欧盟已成为世界上税收一体化层次最高、范围最大的区域经济体。在关税方面,欧盟取消了各成员国间的关税,统一了共同海关税则,建立了关税同盟。间接税方面,通过了增值税、消费税等一系列法规,有力地协调了各国的间接税制度。直接税方面,在避免双重征税和税收征管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今天的欧盟税法,既是税收一体化的成果,又是推动一体化进程的重要手段,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德国税法的发展。
第二,加强所得税领域反避税的趋势。欧洲法院往往采取自由流动规则来消除不同成员国的所得税歧视政策,根据《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第115条规定,理事会在咨询欧洲议会和经济与社会委员会后,按照特别的立法程序以一致方式颁布指令,目的是使对内部市场建立和运行有直接影响的成员国法律、法规和行政性规定趋同。在第115条的基础上,欧盟制定了在欧盟层面上的所得税共同税制的指令,其“欧盟层面”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正在深刻地影响着欧盟及其成员国的经济发展,并已成为欧盟税收流失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其衍生出的政治、经济利益冲突已成为欧盟迫切改革的内在需求。与此同时,一场全球范围的致力于匹配税收与经济实质的二十国集团(G20)税收改革,为正在不断探求自我完善的欧盟国际税法体系营造了外部机遇。作为全球最重要的经济体之一以及国际税法的积极引导者,面对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欧盟打击BEPS的法规变化及其运作机制将对国际税收新变革产生重要影响。2016年7月12日,欧盟议会通过了《欧盟反避税指令》(Anti Tax Avoidance Directive)。2017年7月,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通过制定一部刑法,用于打击损害欧盟经济利益欺诈行为,其中包括打击某些与增值税有关的刑事犯罪活动。
2018年3月4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首场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提出我国到2020年是否能实现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问题,目前我国现有18个税种只有6部税法,而且还缺少一部税法通则。依法治税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重要的改革任务,税收法律的完善则是改革的基础。世界上一些国家在制定税法通则的时候都或多或少地参考借鉴过《德国税法通则》,希望本译著的出版,能够抛砖引玉,为我国税法的发展献出绵薄之力。
本译著的顺利出版,要特别感谢北京大学出版社王晶女士近十年来的鼓励与帮助。本书引用法条众多,德文晦涩,翻译事宜一度搁置,正是王晶女士不断地联系与鼓励,并不耐其烦地认真校对各个法条,多次提出宝贵意见,才使得翻译工作得以继续进行,本书能够顺利出版。此外,还要感谢董春玲、殷露阳、赵丹妮、李雨晨、朱江枫、赵克柔、张晓刚等不能在此一一列出姓名的同仁对本书进行的辛苦校对,没有你们的帮助,本书不能得以面世。由于译者学识粗浅,一直忐忑不能将德国税法的精髓翻译出来,这也是多年来一直不敢将译稿付梓的原因,然而“丑媳妇总要见公婆”,若译著存在谬误或者其他错误,译者文责自负,恳请诸位方家批评指正。
徐妍2018年3月于蓟门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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