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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宏城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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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23

商品介绍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19685
版次:1
商品编码:12326733
包装:平装
丛书名: 法治实践前沿丛书
开本:16
出版时间:2018-02-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324
字数:4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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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描述

内容简介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低龄化、暴力型、作案手段成人化的趋势。同时,未成年人也是被侵害的高危人群,奸淫、猥亵、拐卖、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时有发生。
本书介绍了进入3.0版的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创引入动态跟踪式心理学方式以实施精准帮教,不以实现惩罚和定分止争为*终目标,而以案件事实为切入点,探究未成年人问题产生的原因,采取必要的干预手段,改善未成年人心理状况、家庭教养和社会环境,帮助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重回正常轨道,成为未来社会的积极参与者而不是负担和包袱,或者破坏者;通过帮扶和教育,让被害的未成年人恢复正常学习和生活;规范制度,创新机制,总结出帮教流程图以及各类帮教文书。
内容具有专业性、新颖性、实用性,通过扫描二维码可呈现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相关文书,对从事少年司法的检察官、法官、警官、律师、社工以及少年司法研究机构和人员均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启发意义,更值得所有未成年人家长阅读以预防孩子犯罪或受侵害。

作者简介

深圳市福田区法学会成立于2015年,是依照《中国法学会章程》开展工作的地方性群众团体、学术团体和政法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福田区委、区政府联系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致力于发挥高端法律智库优势,繁荣地方法学研究,推动法治前沿实践的发展和进步。
张宏城,男,汉族,1961年9月生,广东惠来人。1977年9月参加工作,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现任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

目录

第一篇
未成年人检察理论研究
少年司法的专业化
——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为切入点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之心理学方法引入
应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之制度建构与完善
德国刑事责任年龄认定标准对我国的启示
——一则猥亵儿童案引发的思考
特别程序视角下讯问未成年人问题之探讨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疑难问题解析
——以未成年人检察办案实务为切入点
特别程序下逮捕未成年人制度初探
恢复性司法理念下之涉罪未成年人帮教机制构建
——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大爱福田”涉罪未成年人帮教模式为例
从猥亵儿童犯罪谈未成年被害人的刑事司法保护
——以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猥亵儿童”犯罪案件为视角
涉罪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第二篇
心理学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的运用
论心理学方法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的运用
讯问中如何有效掌控情境并化解当事人情绪
如何在讯问中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矫治和认知调整
讯问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拒不开口如何应对
询问中如何和被性侵的幼女沟通
第三篇
构建社会支持体系
未成年人案例
社工帮教案例
帮教回信和思想汇报摘录
第四篇
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流程
“大爱福田”项目帮教流程图
附录一:深圳市福田区启航公益中心工作模式
附录二:文书格式
附录三:“大爱福田”项目相关材料

前言/序言


提升司法保护能力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建设
1986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成立了我国第一个“少年刑事案件起诉组”,从此拉开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建设的序幕。随着20世纪80年代中国经济、文化、社会的迅速发展,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明显增多,而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未成年人在犯罪原因、犯罪动机以及犯罪后对自己行为的认识等方面,都与成人犯罪有很大区别,如果用成人司法的方式简单地惩罚他们既不合适,也难以起到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因此在公诉部门成立了一个办案组专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贯彻落实当时彭真同志提出的“教育挽救那些失足少年,要像父母对待子女、医生对待病人、教师对待学生那样,满腔热情地教育、感化、挽救他们”。可见,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从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分离出来的初衷,或者说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的初衷,实际上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而非“更有力”地追诉未成年人犯罪。随后,全国的“未检人”开始探索如何摒弃就案办案的思维方式,转而注重教育、感化和挽救,充分发挥社会调查、庭审教育等特有制度的作用。这种方向上的准确把握,就像是给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发展和进化写入了少年司法独有的DNA编码。从此,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开始了1.0版时代,也就是意识到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的不同,专门办案人员和机构从无到有。这个阶段的探索弥补珍贵,开启了少年司法漫长探索的第一步。
在随后长达30多年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探索中,虽历经曲折但始终朝着一个方向努力,即保护未成年人。例如,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模式由捕诉交叉到捕诉合一、捕诉防一体化,再到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确立的“捕诉监防一体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受案范围由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案件,再到2015年《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以下简称《八项措施》)规定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五项职责,即严厉惩处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努力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优势、积极参与犯罪预防和普法宣传工作,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不断壮大。以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为标志,全国4级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机构设置基本完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职责范围囊括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犯罪案件以及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等内容。从以上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发展的轨迹清晰可见,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向着未成年人全面综合保护的方向发展。正如姚建龙老师指出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从其他检察业务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业务体系,标志着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正式成为检察机关的一项专门职能。也就是说,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是以未成年人这一特殊主体为中心建立的业务类别,其目的或者说核心理念是“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审视这段历史,我们还会发现中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发展走过的道路,既是一场历经波折的不懈探索,也是一次弥足珍贵的创新实践。不断的探索让“未检人”意识到,引入社工、心理工作者以及其他社会专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推动建立和健全社会支持体系,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案实现其核心目标——犯罪少年成功回归社会、未成年被害人恢复正常学习和生活的法宝;而社会调查制度、合适成年人制度、观护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心理矫治、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刑事和解、羁押必要性审查等一系列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制度和办案方式,助推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的发展。可以说,在长达30年的探索里,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完成了2.0版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职责范围已基本划定,制度框架已基本搭建,社工、心理工作者等社会专业力量已慢慢加入进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乃至少年司法不再形单影只,而是有了助手和两翼。
然而,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在本轮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过程中,出现了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业务重新纳入公诉业务或者刑事检察业务的现象。深究其缘由,根子还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水平不够高,价值理念、专业岗位素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核心能力——司法保护能力没有被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干警充分认识、掌握、培育和运用,缺少高度的理智性技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独立存在的合理性依据和价值追求难以服众,导致发展前景摇曳不明。换句话说,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水平还没有达到垄断性地从事于社会,未检工作不具备独立的排他性,导致任何人都可以插手、从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发展中也不断出现各种争议: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理会不会“小恶不惩纵容大恶”?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是仅针对轻罪的未成年人,还是也适用于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理依然注重事实、证据和法律而忽视了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帮教,从而导致相关少年司法专家提出“是否有了独立的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就意味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了”的疑问。因而,深刻反思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案到底有哪些特殊性,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专业价值到底应当体现在什么地方,在今天依然非常必要且迫切。30多年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实践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出台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建设的意见》已经告诉我们: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具有特殊性,在职责任务、内在规律、司法理念、评价标准等方面都与成人司法有着显著区别,是独立的检察业务类别。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不以实现惩罚为首要目的,而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预防再犯、帮教未成年人为出发点、着力点和落脚点,除司法办案和诉讼监督职能外,还承担着帮扶教育、预防犯罪等社会职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不以定罪量刑和定分止争为最终目标,而是以案件事实为切入点,探究未成年人问题产生的原因,采取必要的干预手段,改善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家庭教养和社会环境,帮助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重回正常轨道,呵护其健康成长。我们期待着通过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能够回到正常社会和正常生活中,不再危害社会,成为未来社会的积极参与者而不是负担和包袱,甚至破坏者;同时,通过帮扶和教育,让被害的未成年人也能恢复正常学习和生活。这才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性与专业价值所在。目前,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强烈期待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能在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领域发挥更大作用;同时,未成年人回归正常生活和学习以完成社会化和再社会化,需要更专业的少年司法人员和更完善的社会支持体系,未成年人检察干警和少年司法社工精准帮教能力的提升已成为现阶段最迫切的要求。一句话,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开启了3.0版时代。
今天,我们欣喜地看到,在深圳福田区,“未检人”逐步加快和深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和司法保护能力建设的探索和创新。社会调查的全覆盖、心理测评和心理疏导的全覆盖、涉嫌轻罪和重罪未成年人精准帮教机制的全覆盖、少年检察助推少年警务建立和发展、心理测评和心理疏导从涉罪未成年人进入看守所开始就启动、涉案未成年人的帮教和法定代理人教育双管齐下、涉罪未成年人和涉案未成年人的双向保护、被羁押涉罪未成年人团体心理辅导的探索、未成年人检察干警和专业司法社工的精准帮教能力同步提升……这些都让我们看到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和社会化建设的同步推进,“政法一条龙”和“社会一条龙”建设的同步提升,共同致力于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和犯罪预防,造福于深圳这片改革开放的热土和她的人民。
从我了解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开始,就一直欣喜于他们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道路建设上所做的探索和创新。触法少年社会化不足、社会化缺陷以及再社会化是少年司法始终面临的主要问题,此问题亦是全世界少年司法的难题,关系着少年司法理念能否服众。而“大爱福田”实际上正是在“啃这块硬骨头”,在向解决犯罪少年成功回归社会这一核心问题进军,可以说是切中了少年司法的要害。因而,深圳福田区人民检察院的探索正在开启少年司法的3.0版。他们聘请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先进个人王英同志作为“大爱福田”项目的指导专家,引入她首创的融先进心理学、犯罪学、教育学、行为学等多学科知识于未成年人检察办案的“王英工作法”来全面培训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干警和司法社工,极大地提升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和精准帮教能力。我为深圳人的这种开放、包容、务实、创新的精神而深深感动。因为少年司法强调预防而非惩罚,强调柔性而非刚性,强调能动而非消极,强调协作而非对抗。正如在2015年世界少年司法大会上很多专家指出的,少年司法中没有现成的答案,没有一成不变的判例,只能根据每个孩子的历史、现状和未来发展为其提供生存发展的机会,以主体特征和需求为依据进行个别化处理。这在成人司法中是遥不可及的梦想,在少年司法中却成为必须恪守的现实性原则。正是基于少年司法的这一特点,少年司法本来就应当是开放、包容、务实、创新的司法,因而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做法可以说是深谙少年司法之精髓。我期待着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专业化建设的道路上越走越好,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助推整个少年司法,以少年司法助推儿童保护和犯罪预防!
张寒玉,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一处处长。
2018年1月4日于昆明


少年司法发展的三重困境与基层试点
就少年司法而言,我完全是一个“半路出家”的初学者,因为大学四年没有上过任何为“少年”或“未成年人”为专题的法学课程,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阶段学习的又都是以成年人为样本的刑事诉讼法。甚至现在的教学科研工作,其实仍然是如何在我们的刑事司法体系内处理数量上占绝大多数的成年人犯罪。或许是因为这种“半路出家”和“带艺投师”的状态,以及我国少年司法孕育于成年人司法之内且仍然依附于成人司法的状态有着某种程度的相似性,有时我对我国少年司法发展所遇到的种种问题与困境还能产生感同身受的“共情”,用我那曾被成人司法所“塑造”的头脑和思维方式,有时还能更好地理解少年司法发展的种种挣扎。所以当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出版本书向我邀序时,虽然我深知我并非“适格”的作序主体,但勉强还可以结合一些个人的经历来谈谈对我国少年司法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发展的一些粗浅看法,尤其是我们所面临的困境与难题。
我国少年司法发展所面临的第一方面的困境毫无疑问来源于制度本身。2005年左右,我跟随导师宋英辉教授到浙江某地开展未成年人取保候审与相对不起诉的试点项目,这应该是我与实然中中国少年司法的第一次“亲密接触”。至今我仍清晰地记得,当面对一个初中生在学校周边多次从低年级学生处抢得几元零花钱的案件时,办案人员无奈地表示需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抢劫3次以上应定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随着对少年司法理解的深入,当时我对刑法规定的笼统判断,已经转化为对导致这一问题根源的认识:对未成年人适用以成年人为样本的实体法、对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均采用相同的外在行为表现进行评价,未体现出未成年人及其案件的特殊性。虽然近年来我国法律逐步开始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实体与程序处理作出一些特殊性规定(例如,上述案件的定性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予以解决),但我国少年司法总体上仍“深陷”在成人司法的“制度牢笼”中,少年司法前进的每一步都如“笼中起舞”一般艰难,并随时可能触碰到“笼壁”而停滞不前甚至倒退。这种成人司法的“制度牢笼”并不仅指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在我国法律体系和司法体制中俯拾皆是,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处理总是被视为处理成年人犯罪的“例外”或者“打个折扣”,几乎所有的制度包括公安司法机关权限的划分与相互关系、内部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都是按照成年人案件来开展的。
第二方面的困境则来自理念迫切需要转变。与制度困境密切相关,由于未成年人及其案件的特殊性长期得不到重视,少年司法的特殊理念亦未能得到充分的倡导、传播,或者仍然停留在纸面与文字含义上,缺乏与司法实践的充分结合与运用。在和一些一线办案人员就一些具体案件的交流讨论中,除了制度困境以外,我常常能观察到少年司法理念与成年人刑事司法所秉承的基本理念、原则的冲撞,或者一些符合少年司法理念的探索与创新却因为与通行的、写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教科书中的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理念原则不符,办案人员进而缺乏自信、缩手缩脚。2016年年底,我在某政法大学参加了一场主要由本科生和刑法方向研究生参加的讲座,这场讲座以辩论为主要形式并围绕是否应当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以及如何处理未成年人犯罪而展开。虽然我自认为讲座过程中我对少年司法的特殊性和理念阐述得颇为到位,对主张应对严重暴力犯罪未成年人采用重刑主义的观点逐条进行了批驳,但从现场学生的提问、反馈甚至“站队”上来看,大部分学生实际上都认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甚至重刑化的观点。这个讲座狠狠地摧毁了我不切实际的幻想。即使在法学院学生甚至是刑法专业的研究生群体里,少年司法理念的普及和接受程度真的很低,这也让我充分认识到,少年司法理念的转变与被接受,将仍然是一条艰辛而又漫长的道路。
第三方面的困境来自如何尽快具备并提升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所需的特殊能力。少年司法的核心问题在于“治病救人”,关注的是“人”而非“案件”,因而“功夫在案外”。这与我们传统案件办理专注于案件本身的证据审查与法律适用完全不同,因而需要具备与少年司法相匹配的专业能力。随着我国少年司法制度本身的建设发展,其实已经逐步显示出制度与所需相应能力之间的差距。例如,刑事诉讼法要求进行社会调查,但常见的情况是办案人员不知如何开展社会调查、社会调查报告千篇一律、质量不佳;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但只懂得审查证据与适用法律的检察官有可能对如何设置“附带条件”和开展监管一头雾水,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状况与预期相去甚远。此外,如何判断、评估未成年人的风险,如何找准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并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个别化的科学帮教以及如何链接少年司法社会化处遇所需要的各种社会资源等内容,都是少年司法进一步发展过程中办案人员在能力建设方面所面临的挑战。
毫无疑问,制度、理念与能力三个方面的困境在司法实践中是相互交织、互相影响的,而其中的理念又毫无疑问具有引领制度变革与能力建设的作用。我对福田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了解也首先源自理念这一方面。2016年11月我跟随陈卫东教授参与中国法学会组织的深圳市司法体制改革第三方评估项目,来到很早就开始探索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等改革措施并提供了很多经验的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实地调查。考虑到在检察系统“大部制”改革过程中,很多地方刚刚获得独立的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受到很大冲击,我事前特别要求能否安排一位做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检察官作为访谈对象。在一下午对检察官的个别访谈中,最后进来的是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做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龚江检察官,访谈的内容从司法体制改革很自然地延伸到了少年司法和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以及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办正在开展的一些工作。我当时的初步判断是,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办在少年司法理念的转变上已经基本完成。后来随着了解的深入,我发现检察官们还用他们自己已经树立的少年司法理念影响了很多与少年司法有关的其他社会群体,包括公安、法院、律师、社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将少年司法的理念推广并向更多群体普及。同时,在理念的指导下,他们对制度这一尚无力突破的困境也进行了力所能及的探索——在法律制度所限定的成年人司法框架内,努力探索对未成年人区别对待的最大空间,并摸索相应的工作机制。例如,为所涉罪行相对较重但又具有回归社会条件的未成年人争取相对适宜的刑罚以及不断提升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比率等。更重要的是,他们已经关注到能力这个相对更“隐性”的问题,通过引入心理学方法来提升检察官和社工的精准帮教能力,赋予“帮教”这个在某种程度上过于通俗的词语更多少司法的专业属性和科学属性。少年司法的核心——分流转处以及之后相应的观护支持其实都应建立在个别化、针对性和专业化的帮教方案基础上,而不仅仅是简单日常的陪伴、督促和监管,检察官和社工精准帮教能力的建设无疑切中了这一要害。
这一阶段的司法改革已经取得阶段性的成功但仍待深化,而本轮司法改革成功的经验之一正是试点先行。无论是司法改革领域还是其他领域,深圳本就是勇于且善于开展试点并总结经验的“创新之城”,有很多从深圳试点走向全国的成功范例。我也更愿意将“大爱福田”项目视为少年司法领域这项源自基层并可能产生宝贵经验的试点。如果能系统地总结记录试点的各种数据并对其进行科学评估,或许可以通过理念转变和能力提升后的各种实际效果来充分彰显少年司法的独有价值,进而推动制度的改进,为我国少年司法突破成人司法提供一个具有充分说服力的“福田样本”。
何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2018年1月2日


创建未检新模式打造未检新品牌
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一直以来都是改革创新的忠实拥护者和实践者。而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从成立之初就蕴含着天生的改革基因。多年来,福田区人民检察院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立足于检察职能和社会民生,从满足司法实务和现实迫切需求出发,坚持勤勉、务实、开拓、创新,摸索出了一套具有福田区人民检察院特色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模式,为绘制“首善之区、幸福之区”的福田蓝图添上了秀丽的一笔。这一笔,饱含着福田“未检人”的辛勤付出,诠释了法律监督者的职责使命,承载着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点点滴滴的心路历程。
2013年是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历程的新起点。这些年,在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少年司法理论界专家学者的大力支持下,在社会各界同人的关心帮助下,我们充分借助社会优势资源,联合公安、法院、团委、政法委等多个部门,探索启动了“大爱福田”涉案未成年人帮教工程,初步构建起“专业社工为主、社会机构承接、各方共同参与”的帮教模式,最大限度地教育和挽救失足少年,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取得了较显著的工作成效,也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成果,在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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