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的閤理可接受性/法哲學與法學方法論叢書

司法裁判的閤理可接受性/法哲學與法學方法論叢書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5

陳紹鬆 著,張斌峰 編
圖書標籤:
  • 司法裁判
  • 閤理性
  • 可接受性
  • 法哲學
  • 法學方法論
  • 法律理論
  • 裁判標準
  • 法律適用
  • 法理學
  • 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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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中國政法大學齣版社
ISBN:9787562078715
版次:1
商品編碼:12287451
包裝:平裝
叢書名: 法哲學與法學方法論叢書
開本:32開
齣版時間:2017-12-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321
字數:264000
正文語種:中文

具體描述

內容簡介

  裁判的可接受性問題,首先錶現為一個法社會學的問題,可能通過法文化的研究得以解答。
  《司法裁判的閤理可接受性/法哲學與法學方法論叢書》的研究也會旁涉裁判可接受性的社會事實性麵嚮,但《司法裁判的閤理可接受性/法哲學與法學方法論叢書》的立意是從法律方法的路徑,遵循分析實證的方法,從可接受性問題在法律推理中的産生,相對於法律的不確定性問題立論。基於法律不確定性問題的討論,力圖說明可接受性理論應當基於法律規範體係的製度視角得以證成和實現的觀點。結閤我國的法律規範體係和司法製度體製,嘗試對裁判閤理可接受性的標準進行建構,並在這種建構的基礎上進一步解決這一標準可能麵臨的製度難題。

作者簡介

  陳紹鬆,貴州省石阡縣人,2011年9月入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攻讀理論法學專業博士學曆,2014年6月畢業,獲法學博士學位。現任貴州商學院馬列教學部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嚮為法哲學、法律方法和法學教育。在《政法論叢》《東嶽論叢》等學術雜誌發錶學術論文十餘篇。

目錄

總序
內容摘要

引論
第一節 選題緣起及概念限定
一、選題的緣起
二、基本概念的界定
第二節 裁判可接受性研究現狀述評
一、研究現狀綜述
二、尚待進一步研究的領域
第三節 研究方法和創新之處
一、研究方法:製度分析法
二、本書的創新之處
三、寫作思路

第一章 司法裁判的閤理可接受性及理論淵源
第一節 司法裁判閤理可接受性的理論淵源
一、裁判可接受性的理論來源
二、裁判閤理可接受性的理論淵源
第二節 司法裁判的閤理可接受性
一、裁判可接受性問題的産生
二、司法裁判的閤理可接受性

第二章 司法裁判的主體規範和功能發揮
第一節 司法裁判主體——法院和法官
一、法院的權威和司法獨立
二、法官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第二節 司法裁判的功能
一、司法裁判的雙重功能
二、訴求與裁判的功能錯置

第三章 司法裁判的法規範探究
第一節 法的穩定與變革
一、法的穩定與變革悖論
二、司法裁判與法變革
第二節 審理和裁決的分離
一、審裁分離的製度事實
二、審理——製度對事實獲得的限製
三、裁決——司法公正的規範難題
第三節 法適用的規範分離
一、行為規範與裁判規範的分離
二、個案的裁判裂隙
三、程序規範和實體規範的分離

第四章 司法裁判的論證與接受
第一節 裁判證成與接受
一、法律論證的基本觀點——證成=接受
二、“證成:接受”的睏境
三、民意的指嚮與論證的軟弱
第二節 法律修辭論證與裁判接受
一、法律修辭的有效性:從可接受性到閤理可接受性
二、司法判決閤理可接受性的實現
三、案件事實、規範的修辭和閤理可接受性及其實現

第五章 司法裁判閤理可接受性標準的製度建構
第一節 司法裁判可接受性標準的內容指嚮
一、基礎標準的包容
二、守法問題
三、法的實效
第二節 司法裁判可接受性的實質標準——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
一、兩個效果統一的可能性
二、兩個效果統一的技術路徑
第三節 司法裁判閤理可接受性的製度保障
一、司法裁判製度睏境的解決
二、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控製和規範
三、製度保障的現實路徑

餘論
參考文獻
後記

精彩書摘

  《司法裁判的閤理可接受性/法哲學與法學方法論叢書》:
  1.判斷的意義
  判斷作為司法裁判獨立的功能,宣示的是對訴訟請求的態度,以明確的標準指引當事人選擇自己的行為。指引也是裁判判斷功能對當事人最大的意義。但是強調判斷標準的意義不僅僅及於此,它還有法律規範體係的製度功能。即使在三權分立製度建構很成功的法治背景中,作為法律適用機關的司法係統,也是三種權力機關中“最不危險部門”,即權力最弱小的部門。司法部門既無軍權,又無財權,不能支配社會的力量與財富,不能采取任何行動。司法部門何以消除其他兩個部門對自身權力的破壞和侵蝕,或者至少使它能自保?隻能是憑藉作為判斷者的權威。正如漢密爾頓所言,司法部門既無強製,又無意誌,而隻有判斷。司法的判斷性是司法權威的核心構成,正是在司法裁判中對證據、事實、法規則的準確適用和判斷,實現瞭對公正的追求,體現瞭司法的權威性。正是通過公正的判斷,實現瞭司法部門對其他部門獨立。
  歸納而言,判斷功能的意義有兩方麵,從裁判受眾而言,判斷的明確性對其行為産生明確的指引。判斷以一種是非的標準麵嚮裁判受眾,受眾因而可能據此作齣自身行為對錯的準確判斷,並據此行為。如果司法裁判隻是一個模糊的迴答,則裁判受眾隻能無所適從,或者委屈從全。就裁判製作者而言,判斷宣示瞭一種權力的神聖,維護瞭司法機關不被其他機關權力侵害的地位。
  2.判斷的實現
  司法的判斷功能體現為司法的判斷性,司法的判斷性要得以實現,或者其判斷得到認同和接受,要求司法裁判具有權威性和終局性。判斷指嚮是與非,其結果非此即彼,肯定一個方麵的同時,否定另一方麵。司法裁判麵嚮糾紛,一個判斷意味著支持一方,否定另一方麵,會對當事人産生與可能生活相反的影響。訴訟屬於零和遊戲,當事人雙贏的概率極低,承受不利判斷的一方當事人,需要有認同法院作齣的判斷的理由纔會接受法院判決。法院裁判一經生效,即産生對法院和當事人的拘束力。這種拘束力的實現固然可能以權力保證,但強力救濟並非法律建構秩序的目的,法律作為溝通手段尋求人們的自覺遵守。當事人對法院裁判的接受和認同,建立在對裁判者地位和裁判行為的認同兩方麵之上。
  司法權威決定瞭裁判者在司法活動中令人信服的地位和力量。缺失權威的判斷對當事人不具有說服力,如果一個判斷由沒有權威的判斷者作齣,它就隻是一般的言說行為,隻能以言錶意,不能以言取效。這就是為什麼裁判者必須具有權威的根源,一個普通的體育比賽要求服從裁判,是為裁判尋求權威。糾紛以訴訟的方式解決,使其區彆於普通糾紛解決機製,就是藉助於公權力實現裁判的權威性錶達。這也是前文敘述司法權威所指。
  ……

前言/序言

  法哲學,也叫法律哲學,在學科上當歸屬於哲學。哲學是對世界的本質、意義、功能或效應的終極探尋,哲學具有反思性、超越性、批判性和建構性,法哲學和法學方法論亦然。隻不過,法哲學和法學方法論更定嚮於對法律交往行為活動的反思、超越、批判和構建。科殷在《法哲學》中認為,法哲學把法的文化現象所提供的一些特殊的難題與哲學的普遍性的和原則性的問題結閤起來。按照科殷的觀點,法哲學主要研究其基本特徵、正義的原則、實在法的本質和法學思維的特點。德國法學傢考夫曼在《法律哲學》一書中也認為,法哲學是探討正義的學說,是有關(正義的)應然法律、“正當法”或“公正法”的學說。因此,法哲學傢的真正任務是維護社會正義和公共利益。
  盡管並不需要每一位法律人都要成為專業的法律哲學傢,但每位法律人至少應當有一定法律哲學的基礎,藉以釋放自己的深切關懷和擴大自己的“難題意識”。法律哲學與法律理論的共同點在於,它們都不拘泥於現行的法,它們在原則上都站在超越體製的立場上,而把目光投嚮“正確的法”。法哲學顯示齣法學研究之超越性的一麵,它必須在價值層麵以及理論分析上給實在法以導引。在建設的同時,它需要有一種批判的性格。雖然推進中國法學發展的使命與任務極其繁重,而且需要解決的問題甚多,但最為艱難且最為基礎的工作卻是建構起我們這個時代的法哲學和法學方法論,以最終使法學在與其他場域發生互動關係的過程中擺脫“不思的”依附狀況,維護其自身的自主性、批判性和建設性。
  哲學為認識、反思和把握世界本體之學,哲學是本體論與方法論的統一,哲學是世界觀,而世界觀內在地包含著方法論。因為,世界觀的獲得本是觀世界的結果。觀什麼?怎樣觀?觀的對象就是我們所麵臨的世界,觀離不開方法。觀的對象即體,觀的方法即用,體用不二,一體兩麵。哲學為體,方法是“用”,“用”即如何“觀”世界——用什麼方法、什麼視角、什麼工具、什麼範式,去認識世界把握世界,邏輯學、符號學、語言哲學、語用學是方法之學。法哲學乃研究法的根本問題、法的觀念的學科,它的任務是要從終極意義上對法作齣迴答,因而法哲學是法律的世界觀,是本體論;法學方法論是研究法律和法律怎樣適用的學科,法律是(參與法律交往行為活動中的——即以語言為媒介的交往行為活動中的)事實性與規範性的互動,而狹義的法學方法論就是法律方法論,是研究怎樣透過法律言語行為去實現事實性與規範性的互動之學。詳而言之,法學方法論是研究法律適用之價值導嚮和類型化思維之學,是研究法律解釋、法律思維、法律推理和法律論證之學。也因此,法哲學透過法學方法而推進,又通過法學方法論而邁進法律真理的殿堂;在開放的世界中,在方法論學科的日新月異之中,推進法學方法論的創新和發展;法學方法論既是法律認識、法律思維和法學研究的結果,又是建構新法哲學得以發展的前提條件,現代法學方法論也因此而成為現代法學的“顯學”,是現代法學知識的增長點!
好的,這是一本名為《正義的邊界:當代法律哲學探討》的圖書簡介,該書聚焦於法律哲學和法學方法論的前沿議題,旨在深入剖析法律體係中的核心概念與實踐睏境。 --- 圖書名稱:正義的邊界:當代法律哲學探討 作者:[此處可填入具體作者名,如:陳銘] 齣版社:[此處可填入具體齣版社名,如:世紀法學齣版社] 叢書:法學前沿譯叢 頁數:約550頁 定價:98.00元 --- 捲首語 在法律與社會變遷日益加速的今天,我們不得不重新審視那些看似穩固的法律基石。從古典自然法到實證主義的爭鋒,再到後現代解構主義的挑戰,法律哲學始終是理解法律運作機製與規範價值的必要路徑。本書《正義的邊界:當代法律哲學探討》,正是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對一係列關乎法律本質、效力來源以及道德基礎的關鍵議題進行瞭係統且深入的哲學反思與方法論梳理。它既不是對既有理論的簡單復述,亦非對特定司法實踐的詳盡評判,而是一場旨在穿透法律錶象,直抵其規範核心的智識探險。 本書的撰寫,旨在為法律人、哲學傢以及關注法治建設的社會公眾,提供一個審視和評估當代法學理論的全新視角。我們著重探討的,是如何在多元價值衝突的社會環境中,構建一個既能維護確定性,又能迴應社會正義需求的法律框架。 第一部分:法律的本體論重構:規範、事實與效力的探源 本部分著眼於法律之為法律的根本問題,即法律的本質究竟是什麼?我們摒棄瞭對傳統“法律是什麼”的二元對立討論,轉而采用更具動態性的視角來考察法律的本體論地位。 第一章:規範的位階與互涉性:從漢斯·凱爾森到現代係統論 本章深入剖析瞭凱爾森的純粹法理論在麵對復雜社會互動時的局限性。我們認為,現代法律體係不再是一個嚴格的等級結構,而是一個具有高度“互涉性”的開放係統。本章探討瞭社會事實(如政治慣例、道德共識)如何滲透並形塑規範的有效性,以及“基本規範”在信息社會中的功能性轉移。特彆地,我們引入瞭係統論中的“自指性”概念,來解釋法律體係如何通過自我引用來維持其秩序,並分析瞭這一過程對法律確定性的潛在威脅。 第二章:法律事實的構造性:語言遊戲與社會實踐的交織 在當代法哲學中,“法律事實”的界定已不再是單純的經驗觀察問題。本章藉鑒維特根斯坦的語言哲學,論證瞭法律事實是高度依賴於法律共同體內部“語言遊戲”和既定實踐共識而被“構造”齣來的。我們詳細分析瞭證據開示、事實認定等司法環節中,價值判斷是如何不可避免地嵌入到“事實認定”的結構之中。通過對具體案例的剖析,展示瞭客觀性追求在法律語境下的復雜張力。 第三章:法律效力的多維模型:從閤法性到社會接受度 傳統法律實證主義主要聚焦於淵源和程序的閤法性,但本書提齣,在後現代語境下,法律效力必須被理解為一個多維度的概念,它至少包含形式閤法性、道德正當性(或曰“最低限度正義”)以及社會接受度。本章構建瞭一個三元模型,用以衡量一項法律規範在實際社會中被有效遵從的程度,並探討瞭當這三個維度齣現斷裂時,法律體係如何進行自我修復或麵臨崩潰的風險。 第二部分:方法論的再想象:解釋、裁決與法律推理的開放性 法律實踐的核心在於解釋和推理。本部分著重探討瞭傳統法律推理模式麵臨的挑戰,並嘗試提齣更具包容性和反思性的方法論路徑。 第四章:法律解釋的價值中立幻象:目的論、目的論與語境依賴 本書批判性地審視瞭目的論解釋在當代司法中的主導地位。我們認為,任何解釋活動都內在地攜帶著解釋者的價值預設和意識形態立場。本章深入探討瞭不同解釋進路(如文義、體係、曆史、目的)之間的競爭與閤作關係,強調理解解釋活動的“語境依賴性”至關重要。我們提齣,一個更負責任的法律方法論,應當是對解釋過程中價值介入的公開化與自我規製,而非虛妄地追求“中立”。 第五章:法律推理的開放性結構:從演繹到審慎判斷(Phronesis) 傳統的法律推理模型傾嚮於將司法決策還原為嚴格的演繹邏輯或三段論。本章則主張,在麵對“疑難案件”(Hard Cases)時,法官的推理必然依賴於亞裏士多德意義上的“審慎智慧”(Phronesis)。我們分析瞭如何在追求普遍性的法律規則與承認特殊性、個彆性的司法判斷之間建立橋梁。本章的核心論點是:法律推理並非封閉的演繹係統,而是一個開放的、需要不斷通過實踐反思來校準的“建構性”過程。 第六章:法律與道德的張力場域:人權、自由裁量與道德睏境的製度化處理 法律與道德的關係是法哲學的永恒議題。本書將焦點置於當代人權話語的復雜性上,探討人權規範如何通過法律進入實踐領域,以及這一過程中所産生的“道德溢齣效應”。我們特彆關注法官在麵對製度化處理後的道德睏境時所享有的自由裁量權,並提齣瞭一個審慎的框架,用以評估和限製這種裁量權的邊界,確保其不逾越法律所劃定的“正義邊界”。 第三部分:法治的社會基礎:民主、承認與法律的政治性 本部分將目光投嚮法律的外部環境,探討法治賴以生存的社會基礎,特彆是民主、多元文化以及身份政治對法律規範的衝擊與重塑。 第七章:民主法治的內在張力:多數決的暴政與少數群體的權利保障 本書認為,民主與法治並非天然的同構體,它們之間存在著持續的、需要精心維護的張力。多數決的效率與正當性常常與少數群體的基本權利保護産生衝突。本章藉鑒瞭羅爾斯和哈貝馬斯的理論,構建瞭一個關於“程序性正義”與“實質性正義”的對話模型,探討如何在憲政民主的框架內,通過結構性的製度設計來有效抑製“多數人的暴政”。 第八章:承認的政治與法律身份的重塑:身份認同對法律適用的挑戰 在全球化和身份政治日益凸顯的背景下,法律如何公正地對待多元的文化身份、性彆認同和族群差異,成為法治麵臨的新課題。本章從查爾斯·泰勒的承認理論齣發,分析瞭法律在處理身份認同時可能齣現的“去承認化”或“錯誤承認”的傾嚮。我們主張,法律方法論必須吸納“承認的政治”視角,使法律規範在解釋和適用中,能夠更敏感地迴應社會中邊緣群體的存在訴求,從而實現更深層次的社會整閤。 第九章:法律作為公共理性工具:說服、共識與理性的邊界 本書最後探討瞭法律說服的哲學基礎。在高度極化的社會中,法律的說服力不再僅僅依賴於權威的授予,更依賴於其在公共理性領域中能否達成有意義的、盡管是暫時的共識。本章審視瞭哈貝馬斯的交往行動理論在法庭辯論和立法過程中的應用潛力,並討論瞭在信息碎片化時代,法律如何重建其作為“公共理性工具”的有效性與可信度。我們強調,法律的“閤理可接受性”最終植根於其能否在公開、平等的理性對話中贏得理性的聽眾。 結語:邁嚮一種反思性的法治實踐 《正義的邊界》並非旨在提供一個終極的、一勞永逸的法律哲學體係,而是鼓勵法律實踐者和理論傢保持一種持續的、批判性的反思姿態。真正的法治,不在於對僵化規則的盲目遵循,而在於勇於直麵那些挑戰我們理解極限的規範難題,並以審慎、負責任的態度,不斷校準我們對“正義”的理解與實踐。本書是一份邀請,邀請讀者一同進入這場對法律邊界的深刻探索。 --- 目標讀者: 法學研究生、青年學者、法律實踐者(律師、法官)、政治學與社會學研究者、對法律哲學與倫理學感興趣的普通讀者。

用戶評價

評分

當我在書店裏看到這本書時,我立刻被它所傳達的學術深度所吸引。我一直認為,司法判決的質量,不僅僅取決於其形式上的閤法性,更在於其內在的邏輯嚴密性和價值閤理性。“閤理可接受性”這個詞匯,在我看來,是一個非常精妙的概括,它包含瞭對法律適用的精確要求,也融入瞭對社會普遍認知的考量。我希望這本書能夠深入探討,在構建一個“閤理可接受”的司法判決時,法官需要具備哪些素質和能力。是紮實的法律功底,敏銳的價值判斷能力,還是卓越的溝通和說服能力?我尤其對書中可能涉及到的,關於如何平衡不同價值衝突的討論感到興趣。例如,在保護個人自由和維護公共利益之間,法官是如何做齣取捨的?這種取捨的標準又是什麼?我期待這本書能夠引領我進入一個更深邃的法律世界,讓我看到法律的生命力,以及它如何在復雜多變的社會現實中,不斷尋求一種被廣泛認可的“正義”。

評分

讀到這本書的標題,我腦海中立刻浮現齣那些在新聞報道中引起廣泛討論的案件。有些判決結果,我們可能在情感上無法完全認同,但從法律條文上看又似乎說得過去;而另一些判決,雖然看似公正,卻又讓人對其法律依據産生疑問。這本書的名字“司法裁判的閤理可接受性”,恰恰觸及瞭我一直以來非常關心的問題:什麼樣的裁判纔能稱得上是“閤理”的?而“可接受性”又包含瞭哪些維度?是法律上的嚴謹,還是社會倫理的認同,抑或是兩者兼而有之?我希望能在這本書裏找到一些深刻的洞見,幫助我理解不同文化背景、不同法域下,對於“閤理可接受性”的衡量標準可能存在的差異。我也好奇,在當今社會信息傳播如此之快的時代,公眾輿論對司法判決的“可接受性”會産生怎樣的影響,這種影響是否又反過來作用於法官的判決過程?這本書是否會探討這種動態的互動關係,以及如何在這種互動中,維護司法獨立和公信力。

評分

這本書的封麵設計就給我一種沉靜而厚重的學術感,深藍色的背景搭配銀色的書名,透露著一種對專業領域精深探索的決心。我一直對法律的“邊界”和“模糊性”很感興趣,尤其是在那些疑難案件中,法官的判決是如何在既有法律條文的框架內,又融入對社會公正、倫理價值的考量,最終做齣一個既符閤法律邏輯又被社會大眾所理解和接受的決定的。我希望這本書能夠深入剖析這個過程,不僅僅是理論上的探討,更能提供一些具體的案例分析,讓我看到抽象的法哲學概念是如何在實踐中落地生根,形成具有說服力的判決。我期待作者能夠像一位經驗豐富的建築師,拆解司法判決這座宏偉的建築,讓我們窺見其精密的結構,理解每一塊磚石的意義,以及它們如何巧妙地組閤在一起,支撐起正義的天平。我甚至想知道,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法官在判決過程中有多大的自由裁量空間,以及這種空間是如何被界定的,會不會存在一些“灰色地帶”是這本書可以揭示的。

評分

作為一個對法律理論和方法論始終保持好奇心的讀者,這本書的副標題——“法哲學與法學方法論叢書”,立刻吸引瞭我的目光。我一直認為,法律不僅僅是一堆僵化的條文,它背後蘊含著深刻的哲學思考,而法律的適用也需要一套嚴謹的方法論來指導。我特彆想知道,這本書會如何連接法哲學中的抽象概念與具體的法律實踐,例如,如何從某種法哲學流派的視角齣發,來審視和評價一個司法判決的閤理性。我期待作者能夠梳理不同法哲學流派的觀點,並將其應用到對司法裁判的研究中,展現它們在理解和判斷“閤理可接受性”方麵的獨特價值。此外,關於法學方法論的部分,我希望能看到一些關於如何進行法律解釋、如何進行法律推理的深入討論,尤其是在麵對模糊法律、價值衝突等復雜情況時,法官應該遵循怎樣的路徑,纔能做齣一個經得起推敲的判決。

評分

這本書的書名給我一種“窺探司法內心世界”的感覺,我一直對法官在做齣判決時的思考過程非常著迷。我們看到的隻是最終的判決書,但其背後凝聚瞭多少的斟酌、權衡和判斷?“閤理可接受性”這個概念,在我看來,不僅僅是說判決要符閤法律,更重要的是,它要能夠讓當事人、讓社會公眾,在一定程度上理解和接受這個結果,即使這個結果並非如自己所願。我希望這本書能夠揭示,在司法裁判的過程中,哪些因素是決定這種“閤理可接受性”的關鍵。是嚴謹的法律論證?是證據的充分性?還是對社會公平正義價值的深刻理解和踐行?我甚至在想,這本書是否會討論一些關於“心理學”或“社會學”的視角,來解釋為什麼某些判決更容易被接受,而另一些則會引發爭議。我期待作者能夠提供一些非常具體、有說服力的分析,讓我們看到一個“活生生”的司法裁判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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