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民事诉讼法(第五版)》是对2013年9月第四版所作的修改和补充,在保持原有体系的前提下,对某些章节的内容作了调整,使其表述和论证更加简洁、清晰、准确,使《民事诉讼法(第五版)》更符合教学的规律,能够充分满足教学的需要。
目录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民事纠纷的概念
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三、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DR)
第二节 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二、民事诉讼的目的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性质
二、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三、民事诉讼法的发展
第四节 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一、民事诉讼法与宪法
二、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
三、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
四、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
五、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法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征
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体系
三、宪法层面的基本原则及其他"原则"性规定
第二节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含义
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内容
三、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关系的统一
第三节 法院调解原则
一、法院调解原则的含义
二、法院调解的历史沿革
三、法院调解的性质与特征
四、法院调解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辩论原则
一、辩论原则的含义
二、辩论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三、辩论原则与辩论主义的区别
四、辩论主义对我国的启示
第五节 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及含义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第六节 处分原则
一、处分原则的概念
二、处分原则的适用
三、处分权主义与辩论主义
四、处分权与审判权
第三章 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 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概述
一、民事诉讼基本制度的概念
二、民事诉讼基本制度的构成
第二节 合议制度
一、合议制度的概念
二、合议庭的组成
三、合议庭的运作机制
四、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第三节 回避制度
一、回避制度的概念
二、适用回避的主体和事由
三、回避的方式与程序
第四节 公开审判制度
一、公开审判制度的概念与功能
二、公开审判制度的例外情形
三、公开审判制度的程序保障
第五节 两审终审制度
一、两审终审制度的概念
二、国外的审级制度
……
第四章 诉权与诉
第五章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 多数当事人
第七章 主管理与管辖
第八章 民事诉讼证据
第九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第十章 法院诉讼调解与非讼化调解
第十一章 诉讼保障制度与程序
第十二章 诉讼费用与司法救助
第十三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十四章 简易程序
第十五章 民事诉讼中的裁判
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七章 再审程序
第十八章 特别程序
第十九章 民事执行总论
第二十章 民事执行分论
第二十一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第二十二章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
缩略语表
精彩书摘
《民事诉讼法(第五版)》: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对立与平衡。如果没有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权的结合,那么一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都不可能发生。现代诉讼程序都重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法院的审判权相互配合与制衡,强调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并重,加强法院的阐明义务,以确保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均衡。其典型例子是德国2002年颁行的新《民事诉讼法》,该法规定在和解辩论程序中法官可以就事实与法律问题与当事人讨论,应阐明继续诉讼的利弊,在诉讼程序中法官应就事实与法律讨论实体及争讼关系并提出问题,使当事人即时完整陈述所有重要事实、声明证据等。法院的这种指示义务、说明义务、发问义务和照顾义务等对于维持均衡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具有“大宪章”性意义。①只有正确认识二者的相互关系,才能构建科学公正的诉讼程序,实现民事诉讼的目的。
在此需要讨论的一个重大问题是,法院的审判权是否都转化为诉讼权利义务从而与当事人发生诉讼法律关系。审判权是一种公权力,权力是指处于社会关系中的行动者排除抗拒其意志的可能性②,即权力主体不管权力相对方是否同意,能够单方面确认和改变一定的法律关系,控制和支配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力以不平等和强制性为内核,具有天然的腐蚀性,因此,为避免审判权成为侵害当事人权利的专横工具,必须对审判权进行监督、制约。这种制约在诉讼法上就表现为行使审判权的主体法院成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一方,通过程序规则以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来制约权力。笔者以为,审判权都应当转化为诉讼权利义务关系,实现权利对权力的制衡,而非以权力制约权力。因为,如果没有诉讼权利的制衡,仅以权力制约权力,那么能够制约权力的权力会产生更大的不公正,具有更大的腐蚀性。但遗憾的是,司法实践中很多审判权的行使游离于诉讼法律关系之外,或者干脆异化为行政权。例如,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疑难的案件,尽管各地法院规定了一些审判委员会委员判错案件的惩罚措施,但并非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之进行制约。至于法官按照院长、庭长的指示办案的情形,表明审判权已经完全受制于行政权的制约,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根本乖从对之进行制约。最高人民法院正是认识到了权利与权力之间制衡的重要性,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审判委员会成员回避,开始将审判委员会的“审判”活动纳入诉讼法律关系调整的轨道,虽然这并没有将审判委员会的全部“审判”活动纳入诉讼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从长远的法治理念考虑,在科学合理的司法体制下,应当将审判权全部纳入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实现诉讼权利对审判权的制衡。但法院的一些内部行为诸如审判长的指定、合议庭评议等不宜纳入诉讼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当然,合议庭评议活动的结果还是受诉讼法律关系调整的。对于审判委员会的“判而不审”的游离于诉讼法律关系之外的现象,其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行政权吸收司法权的传统、我国法官学识上难以独立等。笔者认为,审判委员会即使存在,其活动也应当由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调整,譬如对于特别重大疑难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委员会成员组成合议庭来实际审判案件,而非在幕后决定案件的结果。
总之,研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对于在立法与实务中平衡当事人的诉权与法院的审判权以及其他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也具有基础性指导意义。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很多做法都没有正确处理民事诉讼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导致法律关系失衡。例如,规定严苛的举证时限,而不相应扩张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权利,使当事人在诉讼法律关系中处于较弱的地位,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和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再如,不规定证人强制出庭制度及相应的证人特权,使证人实际上游离于诉讼法律关系之外的现象,也不能不说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一大缺陷。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基本因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民事诉讼权利的享有者和民事诉讼义务的承担者,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等。
除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外,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还有诉讼主体的概念。诉讼主体是指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中能够引起诉讼程序发生、发展和终结的人,诉讼主体具有两个不同于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基本特征:一是诉讼主体在民事诉讼中居于重要的诉讼地位,没有诉讼主体参加诉讼,诉讼将无法进行或失去进行的意义。二是诉讼主体是诉讼活动的主要主体,其诉讼行为对诉讼的发生、变更和终结起着决定性作用。从外延上讲,诉讼主体一定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但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不一定是诉讼主体,例如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就不是诉讼主体。在我国,诉讼主体一般包括法院、当事人、人民检察院以及有特别代理权限的诉讼代理人等。
(1)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在诉讼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诉讼活动。人民法院在诉讼中通过行使审判权,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形成审判法律关系。在审判法律关系中,人民法院有组织和指挥诉讼程序的职权。
(2)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监督机关,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权,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确有错误的,通过提出抗诉、派检察员参加诉讼等方式介人民事诉讼的再审程序,与人民法院形成审判监督法律关系,是特殊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和诉讼主体。人民检察院的这两种主体身份只是源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我国国情在特殊历史时期的反映,在实践中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最近几年,人民检察院的这两种主体身份则在法理上受到了质疑,探讨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如检察院能否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特别是未经利害关系人申请能否主动启动再审程序,已是亟待研究、解决的课题。
……
前言/序言
民事诉讼法是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确定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十六门核心课程之一。本教材第一版于2000年7月出版并发行,颇得读者好评。2002年,教育部将本教材修订版列入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项目。2004年1月,第二版发行,同样受到读者青睐。此后,我国即将或已经颁布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005年5月1日起实施)、《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2005年)、《关于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年)、《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若干规定》(2004年)、《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若干规定》(2004.年)、《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6年)、《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2006年)等十多部民事诉讼法方面的重要的规范性文件。此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安排,我国的民事司法改革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有必要从理论上进行归纳和总结。
本教材的三版修订旨在达到以下目标:
第一,吸收2004年以来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有关民事诉讼制度的规定,尤其是反映200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精神,为读者提供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最新、全面、权威、准确的基本知识和信息。
第二,总结民事司法改革实践中积累起来的审判和执行工作经验,反思其中出现的问题和教训,并对民事司法改革的动向作出预测,构建面向司法的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使读者不仅清楚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且知道民事诉讼法的实际运作状况及其走向,了解"实践中的民事诉讼法"。第三,展示民事诉讼法学近年来的理论研究成果及其对民事司法实践的影响,确立理论研究的实践导向意义。理论阐述力求深入浅出、简明易懂,以便读者了解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最新进展,把握"理论上的民事诉讼法"。
为了达到上述目标,并结合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教学的实际需要,本教材在体例上作了一些变动,删除了第二版第十八章"海事诉讼特别程序",增加了一章"诉权与诉";在内容上,根据新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以及民事司法实践的情况,对各章进行了程度不同的修改,使教材更适合高校法学专业教师和学生使用。
本书由江伟教授主编,撰稿人及分工如下(以撰写章节先后为序):
江伟第一章
陈桂明第二、三章
张卫平第四、十五章
刘荣军第五、六、十八章
李浩第七、八、九章
章武生第十、十四、十七章 赵钢第十一、十二、十三章齐树洁第十六、二十一、二十二章肖建国第十九、二十章尽管在修订中各位作者作出很大努力,教材仍难免存在不足,有许多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敬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编者 2008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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