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全國“七五”普法推薦教材,普及法律知識 ,弘揚法治精神。
內容簡介
本書是反恐怖主義法的普法讀物,分彆從反恐的必要性,恐怖主義對世界文明的危害,如何應對恐怖主義事件、恐怖主義的處置機構、恐怖主義的安全防範體係等方麵進行瞭解說。反恐怖主義工作與每個公民的日常生活以及安全的維護息息相關,每一個公民都應當積極投身反恐怖主義工作,為維護國傢安全、保障社會繁榮穩定、避免恐襲侵擾盡到自己的義務。更要對法律的內容有所瞭解,既要避免自身觸法對反恐怖主義工作造成損害,又要懂得在反恐怖主義工作中如何維護自身的閤法權益。為此,我們編寫瞭這本關於反恐法的簡易讀本,以幫助有需要的讀者瞭解、掌握、熟知反恐法的基本內容,以法律作為日常行為規範的指引。
作者簡介
西北政法大學反恐怖主義法學院,於2016年1月16日正式成立,是全國唯yi一所反恐學院,該校反恐法學院將培養反恐怖主義方嚮本科、碩士及博士人纔,注重法學與政治學等多學科的交叉支撐和知識結構的復閤。該專傢團隊先後多次奔赴全國各地,到各族群眾、基層乾警、各級黨政部門、司法機關、監獄調研,齣版瞭10多部反恐怖主義問題和民族宗教問題研究的專著,發錶瞭數百篇相關領域的學術論文,為黨和國傢提供瞭一係列反恐怖主義方麵有影響的資政建議
目錄
第一章恐怖主義及相關概念的界定
第一節什麼是恐怖主義? /
一、如何定義恐怖主義? /
二、恐怖主義與極端主義的關係如何? /
三、如何區分對待極端宗教主義與閤法的宗教信仰? /
四、當前我國存在恐怖主義嗎? /
第二節什麼是恐怖活動組織及其活動? /
一、什麼是恐怖活動組織? /
二、我國有哪些恐怖活動組織? /
三、什麼是恐怖活動? /
四、恐怖活動人員包括哪些人? /
第三節恐怖活動組織及人員如何認定? /
一、為何需要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及人員? /
二、恐怖活動組織及人員由哪個部門具體認定? /
三、恐怖活動組織及人員認定的具體程序? /
第二章反恐怖主義工作的領導及保障
第一節我國反恐怖主義工作由誰領導? /
一、我國反恐怖主義工作的領導機構及職權如何? /
二、各部門之間如何協調工作? /
三、我國武裝力量如何參與反恐? /
四、什麼是反恐怖主義工作聯動配閤機製 /
第二節我國反恐怖主義工作如何保障? /
一、反恐怖主義工作是否有經費來源? /
二、是否配備瞭反恐怖主義工作的相關人員? /
三、反恐怖主義工作中受損害的個人如何救助? /
四、如何保護反恐工作人員及其親屬? /
五、反恐怖主義工作是否有相應的技術保障? /
六、反恐怖主義工作中可否徵用公民的財産? /
第三章安全防範措施
第一節如何開展反恐怖主義宣傳教育? /
一、為何需要開展反恐怖主義宣傳教育? /
二、如何具體開展反恐怖主義宣傳教育? /
三、恐怖襲擊中公民個人應當采取何種行為? /
第二節各行業應當采取何種防範措施? /
一、電信及互聯網業 /
二、物流行業 /
三、住宿行業 /
四、危險物品行業 /
第三節如何監管涉恐融資? /
一、如何開展涉恐融資監管? /
二、審計、財政、稅務的監管職責如何? /
三、海關的監管職責如何? /
第四節如何防範恐怖活動人員? /
一、如何對待參與恐怖活動的人員? /
二、如何管控齣入境嫌疑人員及物品? /
第五節如何劃定防範恐怖襲擊的重點目標? /
一、防範恐怖襲擊重點目標如何確定? /
二、防範恐怖襲擊重點目標有何職責? /
三、為什麼要進行重要人員的安全背景審查? /
第六節如何保證大型活動場所、交通工具等的安全? /
一、如何開展、配閤大型活動場所等的安全檢查? /
二、如何保衛公共交通工具安全? /
第七節海外人員的安全措施有哪些? /
一、境外投資有哪些注意事項? /
二、境外旅遊如何保證安全? /
第四章恐怖事件的應對處置
第一節什麼是恐怖事件? /
一、如何定義恐怖事件? /
二、我國是否發生過恐怖事件? /
第二節如何應對恐怖事件? /
一、我國是否存在恐怖事件應對的領導機構? /
二、恐怖事件發生時會采取哪些應對處置措施? /
三、處置恐怖事件是否允許使用武器? /
四、如何獲取恐怖事件發生及處置進展的信息? /
第三節恐怖事件應當如何善後? /
一、恐怖事件處置之後還需要進行哪些工作? /
二、恐怖事件的受害人員及其近親屬是否能夠獲得國傢救助? /
三、公安機關對恐怖事件的立案偵查方麵需要開展哪些工作? /
第五章反恐怖主義工作的情報、調查與國際閤作
第一節如何收集反恐怖主義情報信息? /
一、反恐怖主義情報信息有何重要性? /
二、反恐怖主義情報信息工作中是否需要發揮群眾的作用? /
三、反恐怖主義情報信息工作中是否允許技術偵察? /
四、機構或個人是否有提供反恐怖主義情報信息的義務? /
五、反恐怖主義情報信息工作中如何保護隱私? /
第二節反恐怖主義調查工作如何開展? /
一、公安機關為何應當迅速展開調查? /
二、公安機關可以采取哪些具體調查措施? /
三、單位或個人有何種配閤調查義務? /
四、公安機關可否查封、扣押、凍結嫌疑人的財産? /
五、公安機關是否可以對嫌疑人采取約束措施? /
六、公安機關調查結束之後將采取何種措施? /
第三節我國如何開展反恐怖主義的國際閤作? /
一、我國開展反恐怖主義國際閤作的依據何在? /
二、我國反恐怖主義國際閤作的主體有哪些? /
三、我國政府機構或軍事力量可否齣境執行反恐怖主義任務? /
四、如何開展反恐怖主義國際司法閤作? /
第六章法律責任
一、《反恐怖主義法》中法律責任的性質如何? /
二、法律責任的主體包括哪些? /
三、追究法律責任的機構有哪些? /
四、對處罰可以采取何種救濟措施? /
精彩書摘
第一章恐怖主義及相關概念的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安全法》(以下簡稱《國傢安全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國傢安全工作應當統籌內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國土安全和國民安全、傳統安全和非傳統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恐怖主義作為一種對非傳統安全的威脅,自然處於我國總體的國傢安全工作範圍之內。而恐怖主義及其相關概念的界定是各國反恐怖主義立法首先要解決的關鍵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以下簡稱《反恐怖主義法》)在相關章節對恐怖主義、恐怖主義活動、恐怖組織及其人員等概念進行瞭明確的規定,為我國反恐怖主義工作的順利開展奠定瞭基礎。
第一節什麼是恐怖主義?
一、如何定義恐怖主義?
恐怖主義的定義是一個世界性難題,存在諸多理論爭議。“恐怖主義”一詞的用法也各式各樣,其結果是在探討恐怖主義相關問題時睏難重重。荷蘭學者施密德在1988年齣版的《政治恐怖主義》一書中考察瞭109種有關恐怖主義的界定,參見王逸舟等著:《恐怖主義溯源》,社會科學文獻齣版社2010年版,第7頁。實際存在的關於恐怖主義的界定恐怕遠不止於此。而且,實際上“沒有人把‘恐怖主義’一詞用在自己身上,沒有人會把自己的行為稱為恐怖主義,也沒有人會把該詞用在自己所同情的那些人身上,或把自己所支持的行為稱為恐怖主義。正如老生常談的那樣,一個人眼裏的恐怖分子是另一個人眼裏的自由鬥士”。這主要是因為,當前國際恐怖主義往往與政治、民族、宗教等問題糾纏在一起而難以界分。恐怖主義又往往以一定的政治訴求為目的,因而受到具有相同訴求的人群的支持。例如,在巴以衝突中,巴勒斯坦和以色列雙方都指責對方實施瞭恐怖主義行為,但是卻均否認自己在從事恐怖主義,並且試圖證明自己所實施的被對方稱為恐怖主義的暴力行為的正當性。然而,從全人類的利益來看,恐怖主義是具有極大危害的,對恐怖主義進行準確的定義是防範和打擊恐怖主義所必需的。因此,如何界定恐怖主義的概念,是各國反恐怖主義立法中的一個基本問題。
我國反恐怖主義立法一直緻力於明確界定恐怖主義及其相關的概念。2011年《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中就對恐怖活動作齣界定,但是並未涉及恐怖主義的定義。而我國《反恐怖主義法》可謂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對恐怖主義進行瞭明確定義。即該法第三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本法所稱恐怖主義,是指通過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製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産,或者脅迫國傢機關、國際組織,以實現其政治、意識形態等目的的主張和行為”。從該定義可知,恐怖主義主要包括以下要素:
(一)恐怖主義以“主張”和“行為”為錶現
一般認為,隻有錶現於外部的行為纔能對客觀世界造成損害,我國暴恐犯罪造成的重大人員及財産損失也都是以實施暴力恐怖犯罪行為來實現的。因此,恐怖主義的行為是我國《刑法》打擊的重點。但是,我們也應當看到,由於恐怖主義行為大多是在恐怖主義主張的蠱惑、煽動下形成並付諸實施的,要鏟除恐怖主義絕不能忽視將恐怖主義的主張徹底消除。因此,不論是《反恐怖主義法》還是《刑法》都將恐怖主義的“主張”和“行為”作為規製的對象。
所謂恐怖主義“主張”,是指通過發錶文字或者發布言論等方式嚮他人錶達齣來的恐怖主義的意見、看法、理論或者思想體係。信春鷹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解讀》,中國法製齣版社2016年版,第12頁。持該主張者即是要通過上述主張的宣揚,使他人信奉恐怖主義的主張,參加恐怖組織或者從事恐怖活動。關於恐怖主義的意見、看法、理論或者思想體係往往存在於人的思想中,我們並不能探知。但是,當行為人將這種主張錶現於外,並以此為基礎煽動他人實施恐怖活動,則這種宣揚、煽動思想的行為,就成瞭法律所要懲治的對象。例如,《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瞭《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三的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就是對這種錶達恐怖主義意見、看法、理論或者思想體係的行為的處罰。而此時,關於恐怖主義的“主張”也就轉變為瞭宣揚恐怖主義的“行為”。
所謂恐怖主義“行為”,主要包括《反恐怖主義法》第三條第二款所列舉的行為。該款規定,“本法所稱恐怖活動,是指恐怖主義性質的下列行為:(一)組織、策劃、準備實施、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産損失、公共設施損壞、社會秩序混亂等嚴重社會危害的活動的;(二)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或者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的物品,強製他人在公共場所穿戴宣揚恐怖主義的服飾、標誌的;(三)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四)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提供信息、資金、物資、勞務、技術、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的;(五)其他恐怖活動”。由此可見,除瞭暴力恐怖活動等能夠直接造成他人人身傷害以及財産損失的行為之外,為實施暴力恐怖活動提供幫助、進行準備;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等暴恐活動周邊的行為也被法律認定為恐怖主義行為,並通過《刑法》的規定作為犯罪來處理。這一方麵是基於恐怖主義的嚴重危害,另一方麵也體現瞭我國對恐怖主義實施嚴厲打擊的態度。
(二)恐怖主義以使用暴力、破壞或者恐嚇等為手段
恐怖主義之所以“恐怖”,原因之一在於手段上具有“恐怖性”。也即恐怖主義以暴力、破壞或者恐嚇為慣常手段,這些手段由於能夠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或者重大的財産損失,所以容易使民眾在心理上産生恐懼感。美國“9·11”恐怖襲擊以來,恐怖主義正是以其手段上的暴力性而為世人所熟知的。盡管“9·11”事件之前,諸如俄羅斯、菲律賓、德國、土耳其等國傢均遭受過恐怖主義的威脅,但是沒有人能夠想象齣恐怖主義的破壞力和殘忍性。“9·11”事件是恐怖主義的一個轉摺點,也使各國民眾切實體會到瞭恐怖主義的恐怖性。因此,包括殺人、傷害、爆炸、綁架人質、劫持飛機、虐待戰俘、人肉炸彈等暴力行為在內的恐怖主義行為,無不體現瞭暴力的恐怖性。
所謂破壞,是指以特定目標或者設施為對象所實施的破壞行為。例如,破壞能源供應、破壞基礎設施、破壞公共信息網絡等情況就是恐怖主義所實施的破壞行為。當然,對特定民用設施的破壞行為本身也有可能是通過爆炸、縱火等暴力方式來實施的。此種破壞行為,一方麵對公共財物形成瞭重大損害,另一方麵也極大地影響瞭民眾的正常生活,給社會帶來瞭恐慌。
在暴力或者破壞行為之外,恐怖主義還常常使用恐嚇、強製等其他手段,造成社會恐慌,嚴重影響社會正常的生活秩序。正是基於此種考慮,《反恐怖主義法》將強製他人在公共場所穿戴宣揚恐怖主義的服飾、標誌的行為規定為瞭恐怖主義行為,並通過《刑法修正案(九)》將此種行為規定為犯罪,給予相應的刑罰處罰。
(三)恐怖主義以實現政治、意識形態等為目的
錶麵上看,恐怖主義的暴力行為與一般暴力犯罪行為並無不同,特彆是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邪教性質犯罪等類型的案件中,也常常使用暴力、破壞、恐嚇、強製等手段實施行為,對他人人身、財産造成嚴重損害。但是,恐怖主義與一般暴力性犯罪在所追求的根本目的上具有本質區彆。例如,“東突”恐怖組織,以民族分裂為最終目的,恐怖主義是其實現該目的的手段,而宗教極端則是其幌子和意識形態。要打擊宗教極端思想,就必須戳穿“東突”勢力對伊斯蘭教肆意歪麯與篡改的真實麵目,讓“野阿訇”、地下講經點等在信教群眾之中沒有立錐之地。伊斯蘭教本質上是一種勸人嚮善的和平宗教,絕不允許濫殺無辜。例如,《古蘭經》允許防禦性戰爭,但也強調:“你們當為主道而抵抗進攻你們的人,你們不要過分,因為真主必定不喜愛過分者。”伊斯蘭教中的“吉哈德”(Jihad)被西方誤譯為“聖戰”(holywar)。實際上,“吉哈德”有大小之分:“大吉哈德”強調自律,主張用心、用舌;“小吉哈德”強調律人,主張用手、用劍。自律是律人的前提和基礎。而恐怖組織罔顧“大吉哈德”內心修為的內涵,片麵強調“小吉哈德”,甚至鼓吹以血腥暴力趕走“異教徒”。他們假藉宗教之名,煽動恐怖活動,行破壞民族團結、策動新疆獨立之實。就連具有高深宗教教義修養的艾提尕爾清真寺兩任大毛拉都死於“東突”暴恐分子的屠刀之下。
關於恐怖主義的根本目的,許多國際或者國傢的恐怖主義的立法中都有體現。例如,1995年聯閤國《消除國際恐怖主義措施宣言》第一條第三款指齣,“為瞭政治目的而企圖或蓄意在一般公眾、某一人群或某些人中引起恐怖狀態的犯罪行為,不論引用何種政治、哲學、意識形態、種族、人種、宗教或任何其他性質的考慮為藉口,在任何情況下都是不可辯護的”。我國《反恐怖主義法》在藉鑒國際以及各國立法的基礎上,將恐怖主義所追求的根本目的規定為“政治、意識形態等為目的”。
……
前言/序言
2013年11月13日,十八屆三中全會公報提齣,要設立國傢安全委員會,完善國傢安全體製和國傢安全戰略,確保國傢安全。習近平總書記在對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定》作長篇說明時提道:“我們的安全工作體製機製還不能適應維護國傢安全的需要,需要搭建一個強有力的平颱統籌國傢安全工作。設立國傢安全委員會,加強對國傢安全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已是當務之急。”2014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在這次會議上研究決定中央國傢安全委員會設置。會議決定,中央國傢安全委員會由習近平任主席,李剋強、張德江任副主席,下設常務委員和委員若乾名。中央國傢安全委員會作為中共中央關於國傢安全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機構,嚮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涉及國傢安全的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2014年4月15日,習近平主持召開中央國傢安全委員會首次會議,這標誌著這一舉世矚目的機構開始正式運轉。從4月15日到4月28日,僅僅兩周時間,習近平總書記至少3次在公開講話中提到“國傢安全”。尤其是在中央國傢安全委員會首次會議上,他把“國傢安全”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與分量,並首次提齣瞭“總體國傢安全觀”概念,要求我國各項工作都要圍繞這個理念展開。
長期以來,我國受到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三股勢力”的威脅,國傢安全麵臨重大挑戰。2014年2月8日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強調瞭反恐立法的緊迫性,明確提齣“抓緊齣颱反恐怖等一批急需法律,推進公共安全法治化,構建國傢安全法律製度體係”。我國反恐法律製度的建立和完善是日益嚴峻復雜的反恐形勢決定的。自1997年《刑法》將恐怖組織首次入刑以來,中國反恐立法不斷推進。2001年“9·11”事件後,中國修改刑法,增設資助恐怖活動罪;2011年10月1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錶決通過瞭《關於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這是我國第一個專門針對反恐工作的法律文件,其中首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正式明確瞭恐怖活動的定義。但是,應當看到,這些關於反恐怖主義的立法都散落於各種規範性文件中,為瞭滿足我國反恐怖主義的需要,切實維護國傢安全,製定一部體係完整、內容全麵的反恐法實屬必要,並很快提上立法議程。2014年各地發生多起恐怖事件,3月舉行的全國兩會上,多名代錶、委員建議盡快製定反恐怖法。2014年4月,由國傢反恐怖工作領導機構牽頭,公安部會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安部、工信部、人民銀行、國務院法製辦、武警總部等部門成立起草小組,組成專班,著手起草反恐怖主義法。2014年11月3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初次審議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草案)》。2015年2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反恐怖主義法二審。2015年12月2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繼續審議反恐怖主義法草案。2015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反恐怖主義法施行一年以來,在指導我國各項反恐怖主義工作中發揮瞭積極的作用,使得我國在打擊恐怖主義、維護國傢安全方麵有法可依。需要注意,反恐怖主義工作與每個公民的日常生活以及安全的維護息息相關,每一個公民都應當積極投身反恐怖主義工作,為維護國傢安全、保障社會繁榮穩定、避免恐襲侵擾盡到自己的義務。更要對法律的內容有所瞭解,既要避免自身觸法而對反恐怖主義工作造成損害,又要懂得在反恐怖主義工作中如何維護自身的閤法權益。為此,我們編寫瞭這本關於反恐法的簡易讀本,以幫助有需要的讀者瞭解、掌握、熟知反恐法的基本內容,以法律作為日常行為規範的指引。
在編寫本書的過程中,作者發現反恐怖主義工作是涉及領域眾多、專業知識龐雜的整體性事務。作者限於自身,難以對所有知識有深入瞭解,因此在寫作過程中難免有所疏漏,留待讀者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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