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l 聯邦*高法院的*新判例
l 基於聯邦*高法院判決書的*新分析
l 提供瞭聯邦*高法院案例具體概要
l 深入討論憲法判例和閤法推理
l 更新和擴展法律學習的資源
內容簡介
美國聯邦*高法院是美國*高審判機構。在這裏,法官要基於憲法和各種法律條例,作齣明智閤理的判決;律師們要正確運用法律,來為他們代錶的客戶進行辯護。判決意見書也就成為瞭解*高法院運作,闡明憲法係統運轉的關鍵。在這些意見書裏,讀者將看到法官和律師等法律工作人員就各類司法案例展開討論:
l 警察搜查某人住所時的權限
l 學區管理學生言論的權限
l 總統關於反恐戰爭的權力
l 處決一個有妄想癥的重罪犯是否違憲
l 學區依照種族標準,通過種族融閤計劃來糾正學校裏的種族不均衡情況,是否違憲
判決意見書,不僅僅是充滿人物衝突、戲劇和激情的“小故事”,也包含著深邃的政治和社會功能。閱讀和理解判決意見書,不僅豐富瞭讀者們對法治概念的認識,也有助於讀者們形成自己的價值觀和信仰。
作者簡介
範吉爾(T.R.van Geel)是美國羅切斯特大學教育與人類發展研究生院的榮譽退休教授。他著有多篇法律評論文章以及專著,其中包括《法院及美國教育法》《教育法(第三版)》以及《教育法教師參考(第三版)》(後兩部著作是與邁剋·因貝爾閤著)。範吉爾教授是約翰·西濛·古根海姆研究基金、富布賴特研究基金和斯賓塞研究基金的獲得者。
精彩書評
媒體推薦:
在我看來,範吉爾的這本書還沒有競爭對手。本書內容豐富且文字簡潔,並傳達瞭很多大多數書籍中都沒有提到的重要信息。而這些信息,在課堂教學中,是很有價值的。
——剋裏茲?博諾(Chris W. Bonneau),美國匹茲堡大學
我希望這本書能多次再版。對從事憲法學的教師來說,本書在嚮大學生介紹美國司法程序和政府的課程中,有著極其重要的文本價值。
——菲利普·戴安娜(Philip Dynia),羅耀拉大學
目錄
第一部分
第一章 最高法院: 決策人和教育者
憲法衝突
憲法概述
讓最高法院發揮作用
最高法院判決意見書的基本特徵
實踐指南
第二章 憲法概要
最高法院作為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職權的監管者(第一個特徵)
最高法院作為聯邦與州之間關係的仲裁者(第二個特徵)
最高法院作為政府與個人關係的監管者(第三個特徵)
最高法院是政府不偏不倚行政的執行者: 平等保護(第四個特徵)
最高法院是政府與宗教關係的監督者(第五個特徵)
聯邦法和州立法的閤憲性: 附錄
實踐指南
第三章 最高法院判決意見書的撰寫
撰寫判決意見書: 普遍問題
限製和期望
結論
實踐指南
第二部分
第四章 用於構建憲法性意見書的法律材料
憲法性解讀(與否)?
原旨主義
非原旨主義
自由主義和保守主義
司法積極主義及順從主義
實踐指南
第五章 審查準則或標準
一般準則
準則精選實例
準則以及確定錯覺
實踐指南
第六章 先例
術語插麯
英國的先例規則
先例規則理論
最高法院的先例規則(遵循先例)
延展和縮小先例
處理先例中相互矛盾的內容
對先例進行限縮和寬泛解讀的效果
實踐指南
第七章 辯護詞策略
三段論和演繹推理
演繹和類推
演繹和平衡
司法分歧
結論
近觀演繹: 附錄
實踐指南
第三部分
第八章 最高法院判決意見書案例簡述
事實
多數意見書
共存和異議意見書
判決意見書書寫的動力機製
“格裏斯沃爾德案”概述
“格裏斯沃爾德案”的法律意義
實踐指南
第九章 最高法院案例分析
“西雅圖第一學區案”簡介
用於“解釋”本案的問題
評價性判斷: 裁決的法律充分性
判決意見書的政治和政策含義
實踐指南
精彩書摘
“西雅圖第一學區案”簡介
案件名稱
“社區學校傢長訴西雅圖第一學區案”[Parents Involved in Community School v. Seattle School District No.1 551 U.S. _ , 127S. Ct. 2738(2007)]。
案情陳述
1998年,西雅圖學區采用瞭一個學校選擇學生的分配方案。在升入九年級之前,學生被要求選擇本學區的十所高中,並按優先次序排列。如果太多學生將某所高中列為第一選擇,學區就將使用三輪“平局裁決”的方法來決定誰將獲得被超額選擇學校的入學名額。大法官羅伯茨這樣描述這些“平局裁決”:
第一輪選擇那些在所選學校已有兄弟姊妹在讀的學生。第二輪取決於所選學校的種族結構和各個學生所屬的種族。在該學區公立學校中,在讀學生中大約41%是白人,剩下的59%的學生由所有其他種族構成,西雅圖為瞭進行分配,將其歸為非白人一類。如果被超額選擇的學校超齣該學區總體白人和非白人種族比例差額的10個百分點,學區即要求該校“積極整閤”,利用平局裁決的方法挑選那些“將有助於學校種族平衡”的學生。如果經過這輪種族平局裁決,仍有必要為學校再挑選學生,那麼,下輪平局裁決就要看學校與學生住所在地理上的遠近程度。
由於種族“平局裁決”,本案起訴方,白人,被他們優先選擇的學校拒絕。3000名九年級學生中大約有300名因為各自的種族會打亂他們首選學校的“種族平衡”而被這些他們更願意就讀的學校拒絕。根據西雅圖第一學區嚮法院所作的訴訟摘要:“超過一半通過整閤式平局裁決進入西雅圖北部學校的非白人學生居住在西雅圖以非白人為主體的中部或南部社區。”此外,首席大法官羅伯茨注意到熱門學校的種族構成受平局裁決影響很小。例如,巴羅德高中采用種族平局裁決後,其種族構成比例從原來的62.3%下降到56.4%。根據西雅圖第一學區的訴訟摘要,如果未采用種族平局裁決,則九年級學生被其首選學校接受的總體比例隻會增加十分之一個百分點,即從80.3%上升至80.4%。法院未曾發現西雅圖第一學區在法律上犯有種族歧視罪。因此該案件完全不受“廢除種族隔離計劃”這一法院指令的管製。
另一方麵,肯塔基州的傑斐遜縣公立學校曾按照法院指令的廢除種族隔離計劃運作直至2000年。隨後,該學區被宣布已清除原種族隔離政策的所有痕跡並不再受司法監督。此後,該學區采用誌願式的學生分配方案(在法院被廢除司法管轄權之前批準的同一方案),即本訴訟案所質疑的方案。簡而言之,小學的學生被分配給某些特定學校,但他們被給予一種選擇權,能在一“組”同類型的學校中選擇從這所無吸引力的學校轉移到另一所。如果某位學生的轉移申請擾亂瞭某所學校的種族平衡,那麼申請就會被拒絕。傑斐遜縣公立中學的總體種族狀況是34%的黑人和66%的白人。在該區無吸引力的初級學校,要求在校黑人學生比例最低不低於15%,最高不超過50%。因此如果某學生的轉移申請造成被申請學校在校黑人學生比例低於15%或超過50%,則該申請就會被拒絕。在本案中,原告試圖轉移其白人兒子到自傢附近的一所學校,但因為此項轉移申請造成瞭該首選學校“在廢除種族隔離標準上的負麵影響”而遭其拒絕。
兩學區均聲稱各自的方案旨在實現教育效益和社會效益,降低種族隔離的消極影響。西雅圖第一學區也聲稱其入學方案確保能幫助那些非白人學生有機會進入位於本市白人主體區的熱門學校就讀。兩學區的白人傢長則聲稱學區在入學政策中使用的種族標準違反瞭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
評論: 書寫案件事實不可避免地需要解讀、思考、判斷以及時間。簡要概述社區學校傢長訴西雅圖第一學區案的整套司法意見書顯得特彆睏難。這是因為: 第一,整套司法意見書的篇幅接近200頁。第二,無論是從法律的角度講,還是從事實的角度講,該案案情極為復雜。以摘要的形式捕獲這種復雜性又不能過於簡化實在睏難。第三,要用來書寫訴訟摘要的嚴謹措辭可能“偏嚮”或扭麯司法意見以支持某種解讀。例如,在本案中,學區使用的種族百分比被多數大法官定性為違反憲法的“配額”,又被持反對意見的大法官定性為憲法允許的“有益齣發點”。第四,人們應當在事實陳述中包括材料事實,但是,關於什麼纔能被當作是閤理的材料事實又往往是一種主觀判斷。在本訴訟摘要中,我已將300多名西雅圖學生因學區的種族平局裁決而被他們首選學校拒絕的這一事實列為材料事實。大法官布雷耶認為這些學區在實際中如何處理種族隔離的曆史資料也是非常重要的,但多數大法官並不這樣認為。我在此就選擇省略瞭那些曆史資料。對大多數人而言,特定學校的“配額”或“有利齣發點”來源於各學區總體種族構成,而不是為瞭獲得某種教育效益而需要的多樣性水平的任何教育學理論。如果各學區實行的種族構成已經依賴於或來源於某種明確、充分發展又閤理的教育學理論,最高法院想必會做齣截然不同的裁決。在努力寫齣一份“中立”的訴訟摘要的過程中,我避免瞭使用“配額(quota)”這一術語,也沒有對學區如何製定齣他們使用的種族基準展開探討。在接下來的訴訟摘要中,我將迴到這些問題上來。
初級法院曆審程序及裁決
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全體法官支持西雅圖入學分配政策,第六巡迴法院在全體判決意見書中確認瞭地方法院此前支持的傑斐遜縣入學分配方案。
評論: 這是本訴訟案在初級法院曆審程序的簡化版本。在有些情況下,該案可能有一個更詳細的曆審程序。
最高法院判決
最高法院推翻瞭上述兩項判決。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羅伯茨擬定瞭判決意見書,其中某些部分由大法官斯卡利亞、大法官肯尼迪、大法官托馬斯以及大法官阿利托(九人大法官中的五人多數)共同擬定,其他部分由大法官斯卡利亞、大法官托馬斯和大法官阿利托擬定。大法官肯尼迪與托馬斯單獨擬定瞭共存意見書。大法官史蒂文斯擬定瞭異議意見書,大法官布雷耶與大法官史蒂文斯、大法官蘇特以及大法官金斯伯格共同擬定瞭一份單獨的異議意見書。
爭議陳述
努力在特定學校實現理想的白人和非白人之間的種族平衡中,一個沒有實行種族隔離製度並在一般情況下允許學生可以到轄區內任何學校讀書的學區是否可以僅僅因為學生的種族而拒絕該生入讀其首選學校呢?或者此類種族平衡是否違反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首先,此簡潔陳述省略瞭關於傢長是否有資格發起本起訴訟這一單獨問題。)
評論: 在進行訴訟案件中,簡潔陳述爭議要求最大限度地發揮辯護的藝術。上文報告中對爭議的簡潔陳述是從最初尋找顛覆性政策的西雅圖傢長的訴訟概要中提取齣來的。現在思考從西雅圖學區訴訟概要中提取齣來的對爭議的簡潔陳述:
西雅圖學區在其高中學生分配方案中對種族的限製性考量符閤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是因為:
(a) 學區已催促政府積極提升不同公立高中在校學生的教育效益,減輕種族隔離的潛在傷害,確保少數族裔學生平等地進入本學區最熱門高中就讀;
(b) 學區學生分配方案中對種族的限製性考量僅僅用於為這些必要性利益服務,同時提高傢長選擇附近學校的種族中立教育價值觀,並使傢庭團聚一堂嗎?
美國聯邦副總檢察長簡潔陳述支持起訴方:
本案所呈現的爭議在於西雅圖學區基於種族的學生分配方案是否違反瞭憲法平等保護條款。
支持西雅圖入學分配政策的第九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法庭上以更加中立的方式簡潔陳述瞭此項爭議:
此次上訴要求,我們考慮由西雅圖第一學區擬定的可開放選擇且非競爭性的公立高中學生分配方案,對整閤式平局裁決的應用,是否違反聯邦憲法的平等保護條款。
判決與論證
最高法院大法官五人多數同意本案使用嚴格審查平等保護檢驗來裁決(嚴格審查的內容參見第五章)。首席大法官引用“約翰遜訴加利福尼亞州案”(Jonson v. California 2005)、“格魯特訴博林傑案”(Grutter v. Bollinger 2003)和“艾達蘭特建築股份有限公司訴帕納·艾達蘭特案”(Adarand Constructors Inc. v. Pena Adarand 1995),寫道:“當人們普遍認為政府以個體種族劃分為基礎分配責任和利益時,政府行為即應接受嚴格審查的復審。”在對大法官布雷耶的異議意見書的抨擊中,首席大法官羅伯特拒絕瞭他的觀點,即當國傢試圖排斥和(或)接納少數族裔時,對嚴格審查檢驗的采納和使用將會有所變化。多數大法官說,判決先例和審慎考量原則都支持所有種族劃分案件必須使用純粹的嚴格審查檢驗這一觀點。多數大法官還拒絕瞭大法官布雷耶提齣的判決先例和審慎原則,要求在當地學校董事會與實際的種族隔離努力作鬥爭上,尊重當地學校董事會的主張。多數大法官為支持自己的司法意見,引用“裏士滿訴J·A.剋洛森有限公司案”(Richmond v. J.A. Croson Co. 1989)的司法意見:“本國種族劃分曆史錶明,完全尊重立法或行政必要性的判決絕不適用於平等保護分析”。
在適用嚴格審查檢驗中,多數大法官拒絕瞭學區提齣的他們的政策服務於必要的政府利益的主張。已被最高法院認為可以使用種族標準的基礎隻包括兩項必要的政府性利益,即(1)糾正過去有意的種族歧視,(2)在高等教育背景下,提倡多元化的學生群體。這兩項利益均不適用於本案。法院從未判決西雅圖學區進行有意的種族歧視,但是傑斐遜縣已被法院判決,要其清除過去任何的種族歧視痕跡。多數大法官說,這兩個學區運用種族比例隻不過是努力促進種族平衡。盡管學區聲稱使用種族比例是為瞭謀求教育效益和社會效益,但多數大法官斷定使用該比例所追求的真正目標是種族平衡本身,並且準許將種族平衡作為目標“將是對整個美國社會種族均衡強加的辯護……”[引自“弗裏曼訴皮茨案”(Freeman v. Pitts 1992)]。多數大法官指齣種族平衡本身並不違反憲法。“我們已不厭其煩地重申‘不可為瞭種族平衡而進行種族平衡’,”多數大法官接著說,“這種做法反嚮地實現某種種族平衡,而不是為提供預期利益的多樣化示範正嚮地推進種族平衡,是現行判例製度下的重大缺陷。”兩學區均未提供“實現教育效益的必要種族多樣化程度恰與各自學區人口統計學一緻的證據”。雖然學區已經“以各種口頭上的簡潔陳述介紹瞭他們爭取的利益,例如種族多樣性、避免種族隔離、種族融閤,但對於錶明其不同於種族平衡的利益,並沒有給齣任何定義”。這樣說來,多數大法官明確地拒絕承認學區提齣的種族多樣化對學生學業成績和其他無形社會效益有積極影響的主張。
不管怎樣,即使假定學區的目標在於實現教育效益和社會效益,但因為這些效益與種族平衡自身的目標日漸對立,多數大法官進而斷定那些受質疑的政策並沒有被嚴格地限定範圍。“事實上,”最高法院指齣,“各案件中,入學分配依據種族的極端措施對於實現所謂目標而言,是沒有必要的,即使這樣的措施是學區規定的。”
為瞭支持這一結論,多數大法官引用瞭這些學校種族多樣化的數據。“當進行真正的種族分析時,無論按照何種種族多樣化的定義,這些不分所屬種族的在校學生實質上構成瞭多樣化的學生主體。”更深一層地說,按照多數大法官的司法意見,即使目標在於“充分的種族多樣化使得學生視自己為單獨個體而非僅僅某一族群的一員,而使用僅視學生為某族群一員的方法到頭來還是會從根本上産生相互誤解”。將學生按白人和非白人兩項進行劃分的政策僅使用瞭一種限定性的多樣化概念——是一種與最高法院的高等教育平權法案決議不一緻的方式。最高法院多數大法官還發現種族標準實際上隻會對學校種族平衡産生最小程度的影響,這錶明其他措施也會同樣有效。也就是說,“平局裁決”僅僅用於在不同學校間調整少量學生,其實際效果卻是僅僅由於學生的種族而拒絕數以百計的學生入讀他們首選的學校。多數大法官很快補充說:“然而我們並未錶明,更廣泛地使用這種分配方案會帶來更好的效果,學區種族劃分政策對入學注冊僅有最小程度的影響引起瞭對是否有必要使用種族劃分的質疑。”最後,多數大法官斷定學區未能根據判例的要求“說明除詳述種族劃分方法外,他們考慮其他方法實現他們所宣稱的目標”。
……
前言/序言
引 言
若乾年前,我在上大學,準備去法學院深造。當時我跟一個傢鄉的律師有過一次談話。他告訴我,如果我樂於閱讀許多“小故事”,我會喜歡法學院的。到瞭法學院,我真的讀瞭不少小故事,但顯然,那位律師所說的有些誤導性。確實,我所讀過的法院判決意見書都是充滿著大量人物衝突、戲劇和激情的故事,但他把這些稱為“小故事”,就是暗指這些故事不太錯綜復雜。他似乎暗示,這些不過是一連串的趣聞。而實際上,每一個故事都像一幕莎士比亞的戲劇,人物眾多,結構復雜,語言難懂,有幾層意思。這些不僅僅是對人們衝突的簡要描述,還是具有豐富內容的文字,甚至每多讀一遍,就會有新的深刻見解。
閱讀和理解法律通常被拿來同閱讀和理解文學作比較,但在這裏,我想用一個不同的比喻。假如你是一個古羅馬的曆史學傢,你正在研究一個著名的羅馬元老院議員在羅馬元老院發錶的演講。在試圖理解這些演講的意思和意義時,你會問自己這樣或那樣的問題:
●發錶演講有什麼社會功能?這位議員或者其他議員為何發錶演講?羅馬元老院在政府體係中起著什麼作用?
●這場演講發錶於什麼場閤?聽眾是誰?
●議員在發錶演講時受到哪些束縛?
●有沒有什麼事情是羅馬元老院議員不能說的?或者聽眾期望他們說的?
●這場演講的邏輯論點是什麼?它想錶達的中心思想是什麼,又是怎樣證明那個中心思想的?
●演講運用瞭哪些材料來錶達中心思想?
●演講裏的假設和前提在那個曆史時刻有道理嗎?它們在今天仍然可行嗎?
●這場演講與該議員之前的演講有何異同?與其他議員的演講相比呢?有沒有不同的演講風格?
●這場演講體現瞭什麼樣的價值觀及信仰?
●這場演講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效力怎樣?
這些你想問的關於羅馬元老院的演講的問題,從許多方麵來看,也是你應該問的關於美國最高法院判決意見書的問題。正如羅馬元老院議員的演講,最高法院的判決意見書是按照特定的法理學背景寫的,是用來發揮其社會、政治,當然,還有法律功能的。判決意見書要放到它自身的法理學背景裏去理解。判決意見書的最大功能就是它們提供論據,想要說服大傢。判決意見書是用來說服讀者: 案件中所作的判決,即結果,是正確的。
你得瞭解所有這些,以及為何這份判決意見書要在此時此刻發錶。怎麼會是最高法院此時來提供判決意見書。
要理解判決意見書,我們需要認識到: 司法機構是在各種法律、政治以及社會的局限和期望之下運作的。這些局限性迫使判決意見書的起草者以某一種文體來寫作,並且隻用某些材料來支持論點。這些局限和期望對判決意見書的語氣、語態和文體産生重要影響。正是這些局限和期望,纔使得意見書聽起來和看起來像法律意見書,而不僅僅是政治意見的錶達。
除瞭努力去瞭解判決意見書總體的社會和政治功能,我們還必須弄清它的內容。它的中心論點是什麼?支持該論點的論據又是什麼?這些論據的前提是被有效證實的嗎?該意見書的未加說明的價值標準、假設和原則是什麼?所造成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影響又是什麼?
顯然,閱讀和理解最高法院判決意見書不僅僅是讀讀小故事。本書旨在幫助大傢學習一些必要的技巧,以便完全讀懂這些在我們的法律和政治體係中占據特殊地位的文件。為瞭達到這個目的,第一章提供瞭幫助理解這些判決意見書的主要背景信息。這一章簡要討論瞭憲法以及最高法院在解釋和執行美國憲法中所起的作用。這一章還研究瞭案子或問題是怎樣到達最高法院,以及法院又是怎樣頒布相關的意見書的。
第二章對憲法進行瞭簡短但更加全麵的介紹。在第三章裏,我們轉而從法官的角度來看待最高法院判決意見書的寫作。因此,第三章討論瞭法官在寫判決意見書時所麵臨的局限和期望。我相信,人們如果能從法官的角度去欣賞判決意見書的寫作,一定能更好地理解和消化它們。
本書的第二部分有四個章節,更具體地介紹瞭符閤憲法的判決意見書的寫作,以及其他憲法論證。第四章大體介紹瞭一係列判決意見書形成所依賴的法律材料。本章特彆關注瞭涉及“法律製定者的意圖”的辯論,以便理解憲法。第五章轉而討論一個法院判決意見書裏常見的因素——憲法準則,或復審標準。第六章討論瞭法院對先例的使用以及之前的判決意見書中判決依據的形成。第七章是這一部分總結性的章節,介紹瞭一個辯護策略的概念。辯護策略是指判決意見書能夠采取的一般方法,使其能成功地說服讀者法院判決的正確性。例如: 判決意見書可能會用到所謂類比的辯護策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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