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20世纪中叶以来,赫伯特?哈特开启的当代英美法理学具有观点多元、交锋激烈、影响深远的特点。以法律概念问题为主线,破译赫特?哈特、约瑟夫?拉兹、罗纳德?德沃金等重要的法理学家的学术概念硬壳,展现他们的法理学思想是如何针对同一问题展开激辩并取得思想上进步的,是本书使命之所在。分离命题、社会规则理论、权wei理论、恶法非法、法律原则论、语义之刺、唯yi正确答案,这些耳熟能详的法理学概念也将随着问题主线的明晰化而获得系统、透彻的理解。
作者简介
刘叶深,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1998~2008年,于中国政法大学学习,获得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在《法学家》《法律科学》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多篇,出版《大师学述:哈特》《zui高法院的阵型》《牛津法律理论词典》(合译)《合法性》(合译)等多本译著,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
目录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研究对象与任务
1.普遍法理学
2.哈特提问方式的转换与普遍法理学的复兴
3.研究目标
第二节有待线索“贯穿”的理论纷争
1.哈特的三个经久不衰的问题
2.行动理由问题与权威问题
3.德沃金的“解释”问题
4.语义学问题
5.道德的概念分析
6.自由裁量与“唯一正确答案”
7.法律理论的性质
第三节与国内其他研究角度的比较
1.对法律实证主义各个论题的研究
2.对理论资源的研究
3.用政治背景说明法律理论的缘由
4.以分离命题为主线的研究
5.本书对分离命题研究的发展
第二章语言哲学中的概念理论
第一节克里普克—普特南的可能世界语义学
1.模态逻辑与可能世界语义学概述
2.关于专名的讨论
3.关于通名的讨论
第二节蒯因的挑战
1.关于“单身汉”的分析
2.蒯因的语言观
3.刺激同义性与翻译的不确定性
第三节普特南对可能世界语义学的发展
1.普特南对蒯因理论的肯定
2.普特南与蒯因理论的差异
3.对可能世界语义学的改造
第四节小结:概念分析是什么?
第三章哈特的法律概念分析
第一节哈特是如何转向法律概念问题的
1.运用言语行为理论批评还原论
2.哈特早期对定义的批评
第二节《法律的概念》中的定义观
1.《法律的概念》对定义的两个批评
2.“属概念”与定义方法的可适用性
3.开放结构、词语与概念
第三节法律的必然属性之一:法律必然是规则
1.奥斯丁的强制指令说及其缺陷
2.哈特的社会规则理论
3.对社会规则理论的批评
4.理论家观点是价值中立的吗?
5.总结:哈特的概念理论
第四节法律的必然属性之二:两种规则的结合
1.哈特的两种规则理论
2.对哈特的两种规则理论的批评
3.《论边沁》对二阶规则理论的发展
第五节分离命题与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1.法律的本质与分离命题
2.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第四章拉兹的客观主义价值概念分析
第一节实践理由与客观价值理论
1.理由是什么?
2.理由都是有价值的吗?
3.认知问题:理由都是可以证明的吗?
4.本体问题:理由必然是客观的吗?
5.不可公度性问题
6.理由的作用
7.理由的社会依赖性
第二节排他性理由与规则的概念分析
1.理由的定义性特征和理由的分类
2.排他性理由
3.规则与排他性理由
第三节拉兹早期对法律概念分析的一种尝试
1.制度化规范性体系能够说明法律体系吗?
2.视角论
第五章拉兹的权威论法律概念分析
第一节权威理论
1.正当性权威
2.事实权威与“主张”
第二节渊源论
1.渊源论是针对什么问题的?
2.渊源论:针对法律的识别问题
3.渊源论:不针对法律的本质问题
第三节立法意图问题
1.集体意图及其存在的可能性
2.意图的范围及其疑难
第四节守法义务、法律的任务与法律—道德的关系
1.遵守法律的道德理由?
2.法律的功能与事实权威
第五节拉兹的概念分析方法
1.概念的必然属性
2.揭示出概念的重要方面
3.概念之间存在关联
4.概念具有深度
5.概念分析的理论功能
第六章德沃金的客观主义道德概念和解释性法律概念
第一节法律原则问题
1.原则论题
2.法律实证主义者对原则论题的回应
3.原则论的理论目的:反对社会规则理论
4.社会规则理论的缺陷
第二节客观主义价值理论:道德概念分析
1.什么意义上的客观?
2.道德怀疑论
3.不可公度性问题
第三节解释性概念:法律概念分析
1.语义之刺:对法律实证主义概念观的批评
2.关于法律的争议
3.解释性概念
4.德沃金对法律概念的具体分析
5.唯一正确答案
6.恶法问题:法律的双重生命
第四节德沃金的概念理论
1.直面法律的概念问题
2.区分词语与概念
3.概念深度
4.政治概念的价值性
5.概念的理论依赖性
第七章结论:法律概念分析的后哈特共识
参考文献
后记
精彩书摘
《法律的概念分析:如何理解当代英美法理学》:
克里普克认为,以罗素、塞尔为代表的将专名等同于摹状词的理论,尽管有着不同的形式,但在根本上都是错误的。因为,他们忽略了专名有着不同于摹状词的逻辑特征,即专名在任一个可能世界中都指称着同一个对象,而摹状词则不具有这样的逻辑特征,它在不同的可能世界中可能指称着不同的对象。克里普克称专名为“严格指示词”(rigid designators),而摹状词就不是严格指示词。我们可以想象在某一可能世界中,亚里士多德并不是柏拉图的学生,或者被我们的历史学家搞错了,他从来没有师从柏拉图,他在雅典仅仅是一个普通人,而且也从未写过一本叫《工具论》的书,那么,我们就不能认为“亚里士多德”这一专名与“柏拉图的学生”这一摹状词是等同的。换句话说,“柏拉图的学生”可能并不指向亚里士多德,但是,“亚里士多德”不可能不是亚里士多德。专名永远是它自身,指向同一个对象。
我们可以看到,克里普克正是借助模态逻辑和可能世界语义学做出上述区分的:专名具有模态词“必然”所具有的逻辑特征,它在一切可能世界都指向同一个对象正是对专名的一种可能世界语义学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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