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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24

商品介绍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79318
版次:1
商品编码:12073630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6-11-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1796
套装数量:9
字数:239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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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描述

编辑推荐

  全面收录2002-2016年十五年真题

  笔记设计打造考生专属司考手记

  难度阶梯划分真题难易一目了然

  标注重点难点让得分点呼之欲出

  全面收录2002年至2016年十五年的司法考试真题。难度阶梯划分真题难易一目了然,将十五年真题划分成初阶、进阶、高阶三种不同重点程度,帮助考生合理分配复习时间和进度。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修订解析,保证解析的*性。下划浪线画出解析中重要考点,帮助考生快速发掘真题中知识点,得分点呼之欲出。笔记设计打造考生专属司考手记,随时记下复习心得,随学随记


内容简介

  司法考试被业界称为“天下*一考”,虽然有些夸张,但也不难看出司法考试的难度。任何考试中,真题永远是重中之重,司考考试更是如此。那么,司法考试真题如何利用,如何用好真题,如何让难易程度混杂在一张卷纸上的真题变得井然有序,瞬间繁简难易得当,一目了然。对于考生复习来说,显得尤为重要。本书根据司法考试真题的试题特点,结合考生复习的阶段性需求考虑,全面收录了司法考试从2002年开考以来至2016年十五年的真题,为考生量身定做了三段式阶梯复习方法,以便考生能够真正利用好真题这个宝贵的资源,让真题作为启明灯,引航司考复习之旅。

  初阶——基础夯实阶段

  此阶段的试题都是考生应该牢固掌握试题,理解掌握试题中考点,以适应不同考试形式变化。本阶段主要特点是:抓纲固本,讲究系统性、基础性,苦练内功,夯实基础。真题练习的侧重点是夯实基础,即,以真题为主线,回归教材,结合法条,将真题中涉及考点学透会用,做一道真题,即可掌握若干个考点。

  进阶——巩固通关阶段

  此阶段采用块型复习法。所谓块状复习法,就是分专题分类别复习,把每个学科的知识点换化成块,一块一块击破。这个阶段主要特点是:在做真题的过程中,要懂得思考总结,把知识点按照章节等块状结构划分为:应用、熟记、模糊等不同掌握层次,以便为后续复习理清思路,节省复习时间。

  高阶——提分拔高阶段

  此阶段利用球型复习法。所谓球型复习法,是指在前两个复习阶段的基础上,既能将所学知识融会贯通,相互交错,又能瞬间理清差异,从而灵活掌握知识点,达到熟练应用,举一反三的程度。

  结合阶梯式三段复习法,本书具有如下特点:

  收录全面——本书全面收录2002~2016十五年真题。司法考试每年考点重合率非常高,重复做题,多做真题,对于司法考试非常受益。本书全面收录十四年真题,用真题打题海战术,不惧任何形式变换。

  更新及时——本书已根据*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修订,以保证解析的*新性,正确引导复习。

  专属手记——司法考试科学的复习方式是要一边做题,一边做笔记,记住重要知识点。单独配备笔记本,跟图书不配套,有时候记载起来容易断片;在书中做笔记,又苦于空间太小,容不下我们的思维。本书给考生专门预留了笔记空间,让考生可以一边做题,一边记下心得体会,让复习有的放矢。

  考点明确——本书按照一定比例科学配比,将2002~2016年十五年真题划分成初阶、进阶、高阶三种不同重点程度,三轮疯狂集训,帮助考生合理分配复习时间和进度,有节奏地做题。下划浪线画出解析中重要考点,让知识点一目了然,帮助考生快速发掘真题中的得分点。

  十五年真题大典,酣享司考真题盛宴,引领司考复习之旅,高分抵达通关彼岸。*后祝大家考试顺利


目录

九分册

(1)民法(含知识产权法)

(2)刑法

(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4)刑事诉讼法

(5)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6)商法·经济法。

(7)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8)宪法·司法制度

(9)理论法学(含法制史)

精彩书摘

  ☆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贝卡利亚 ☆刑法

  刑法

  2016年

  初 阶

  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1)

  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

  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

  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

  【详解】选项A,不真正不作为犯与真正不作为犯一样,作为义务既可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也可以源于先行行为。选项A错误。选项B,所有不作为犯的成立均要求行为人具有作为的可能性。选项B错误。C选项,不真正不作为犯既可能是行为犯,也可能是结果犯。选项C错误。D选项,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选项D正确。答案:D

  2.关于刑事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3)

  A.甲第一次吸毒产生幻觉,误以为伍某在追杀自己,用木棒将伍某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B.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时突发精神病,继续猛砍致陆某死亡。不管采取何种学说,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丙因实施爆炸被抓,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15周岁,但无法查明具体出生日期。不能追究丙的刑事责任

  D.丁在14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张某仍于次日死亡。应追究丁的刑事责任

  【详解】选项A,吸毒后产生幻觉,误以为他人追杀自己而伤害他人,属于假想防卫。甲主观上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A选项正确。选项B,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砍杀过程中突发精神病,根据不同刑法学说可分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和故意杀人罪既遂。B选项错误。C选项,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15周岁,根据我国刑法,丙应当对包括爆炸罪在内的8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不需要查明丙的具体出生日期。C选项错误。D选项,丁在14周岁生日当晚已实施完毕故意杀人行为,尽管结果发生时丁已满14周岁,丁也不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D选项错误。答案:A

  3.农民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其认为拖拉机不属于《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机动车。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4)

  A.甲未能正确评价自身的行为,存在事实认识错误

  B.甲欠缺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C.甲对危险驾驶事实有认识,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

  D.甲受认识水平所限,不能要求其对自身行为负责

  【详解】根据刑法通说,违法性认识并不要求行为人准确认识到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哪一个具体罪名。甲醉酒驾驶拖拉机,误以为其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并不影响追究其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甲具有危险驾驶的犯罪故意。C选项正确。甲未能正确评价自身行为,构成法律认识错误而非事实认识错误。A选项错误。甲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其行为构成故意犯罪。B选项错误。甲认识水平的局限性并不影响要求其对自身行为负责。D选项错误。答案:C

  4.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6)

  A.为保护国家利益实施的防卫行为,只有当防卫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时,才成立正当防卫

  B.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使用第三者的财物反击不法侵害人,导致该财物被毁坏的,对不法侵害人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C.为摆脱合法追捕而侵入他人住宅的,考虑到人性弱点,可认定为紧急避险

  D.为保护个人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也可通过损害公共利益的方法进行紧急避险

  【详解】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应该满足以下五个条件:(1)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3)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4)不能超越一定限度;(5)具有防卫意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A选项,任何人均可为保护国家利益实施防卫行为,均可能构成正当防卫,而不限于国家工作人员。A选项错误。B选项,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使用他人财物反击导致财物被毁坏,如同时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失,也可能构成正当防卫。B选项错误。C选项,为摆脱合法抓捕侵入他人住宅,不可能成立紧急避险。只有针对不法侵害或自然灾害等才可能成立紧急避险。C选项错误。D选项,成立紧急避险要求保护的利益大于被损害的利益,为保护个人较大的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损害较小的公共利益的,仍然可以成立紧急避险。D选项正确。答案:D

  5.关于职业禁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9)

  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的,不一定都属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

  B.行为人违反职业禁止的决定,情节严重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C.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决定职业禁止的,在有期徒刑与剥夺政治权利均执行完毕后,才能执行职业禁止

  D.职业禁止的期限均为3年至5年

  【详解】《刑法》第37条之一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A选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的,均属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但并非所有利用职务便利的犯罪人均会被判处职业禁止。A选项错误。B选项,根据第37条之一的规定,行为人违反职业禁止决定情节严重的,应被判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B选项正确。C选项,职业禁止应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执行。C选项错误。D选项,一般情况下职业禁止的期限为3年至5年,但第37条之一第3款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国现行有20多部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对受过刑事处罚人员有从事相关职业的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包括规定禁止或者限制担任一定公职,禁止或者限制从事特定职业,以及禁止或者限制从事特定活动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233条第1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D选项错误。答案:B

  6.关于追诉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10)

  A.《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不能适用该规定计算危险驾驶罪的追诉时效

  B.在共同犯罪中,对主犯与从犯适用不同的法定刑时,应分别计算各自的追诉时效,不得按照主犯适用的法定刑计算从犯的追诉期限

  C.追诉时效实际上属于刑事诉讼的内容,刑事诉讼采取从新原则,故对刑法所规定的追诉时效,不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D.刘某故意杀人后逃往国外18年,在国外因伪造私人印章(在我国不构成犯罪)被通缉时潜回国内。4年后,其杀人案件被公安机关发现。因追诉时效中断,应追诉刘某故意杀人的罪行

  【详解】A选项,拘役同样属于“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应当适用该规定计算危险驾驶罪的追诉时效,即为5年。A选项错误。B选项,主犯和从犯的法定最高刑不同,根据追诉时效有关规定理应分别计算。B选项正确。C选项,追诉时效属于刑法规定的内容,按照刑法理论应当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而非从新原则。C选项错误。D选项,刘某在国外伪造私人印章的行为在我国不构成犯罪,因此其行为不导致追诉时效中断,不应继续追诉刘某故意杀人的罪行。D选项错误。答案:B

  7.甲急需20万元从事养殖,向农村信用社贷款时被信用社主任乙告知,一个身份证只能贷款5万元,再借几个身份证可多贷。甲用自己的名义贷款5万元,另借用4个身份证贷款20万元,但由于经营不善,不能归还本息。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14)

  A.甲构成贷款诈骗罪,乙不构成犯罪

  B.甲构成骗取贷款罪,乙不构成犯罪

  C.甲构成骗取贷款罪,乙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D.甲不构成骗取贷款罪,乙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详解】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中,甲使用真实有效的身份证获取贷款,并未采用任何欺骗的手段,因而不构成骗取贷款罪。乙告知甲多借几个身份证可以多贷,并最终导致信用社遭受严重损失,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因此,ABC错误,D正确。答案:D

  8.乙女在路上被铁丝绊倒,受伤不能动,手中钱包(内有现金5000元)摔出七八米外。路过的甲捡起钱包时,乙大喊“我的钱包不要拿”,甲说“你不要喊,我拿给你”,乙信以为真没有再喊。甲捡起钱包后立即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18)

  A.甲以其他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成立抢劫罪

  B.甲以欺骗方法使乙信以为真,成立诈骗罪

  C.甲将乙的遗忘物据为己有,成立侵占罪

  D.只能在盗窃罪或者抢夺罪中,择一定性甲的行为

  【详解】本案中,甲捡起钱包并未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因此不构成抢劫罪。A选项错误。甲欺骗乙的行为并未导致乙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只是其顺利获取乙财物中的一个辅助手段,因此甲不构成诈骗罪。B选项错误。甲捡起钱包时乙就在旁边,甲非常清楚钱包并非遗忘物,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C选项错误。甲的行为可能成立盗窃罪或者抢夺罪,这主要看基于哪种学术观点。如果强调盗窃需要秘密窃取,则甲的行为更接近抢夺罪;如果强调抢夺需要改变占有,则甲的行为更接近盗窃。D选项正确。答案:D

  9.甲杀丙后潜逃。为干扰侦查,甲打电话让乙将一把未留有指纹的斧头粘上丙的鲜血放到现场。乙照办后报案称,自己看到“凶手”杀害了丙,并描述了与甲相貌特征完全不同的“凶手”情况,导致公安机关长期未将甲列为嫌疑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6/2/20)

  A.乙将未留有指纹的斧头放到现场,成立帮助伪造证据罪

  B.对乙伪造证据的行为,甲不负刑事责任

  C.乙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成立诬告陷害罪

  D.乙向公安机关虚假描述“凶手”的相貌特征,成立包庇罪

  【详解】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诬告陷害罪,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这里的他人,指所有真实存在的人。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案中,乙将未留有指纹的斧头放到现场冒充凶器,属于帮助伪造证据。甲指使乙实施该行为,但其目的在于帮助自己逃避法律追究,不属于唆使、协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因此不对此承担刑事责任。AB正确。乙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一个并非真实存在的人,不能成立诬告陷害罪。C选项错误。乙向公安机关虚假描述凶手相貌的行为,属于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构成包庇罪。D选项正确。答案:C

  10.国家工作人员甲听到有人敲门,开门后有人扔进一个包就跑。甲发现包内有20万元现金,推测是有求于自己职务行为的乙送的。甲打电话问乙时被告知“不要问是谁送的,收下就是了”(事实上是乙安排丙送的),并重复了前几天的请托事项。甲虽不能确定是乙送的,但还是允诺为乙谋取利益。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21)

  A.甲没有主动索取、收受财物,不构成受贿罪

  B.甲没有受贿的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不可能构成受贿罪,故甲不构成受贿罪

  C.甲允诺为乙谋取利益与收受20万元现金之间无因果关系,故不构成受贿罪

  D.即使认为甲不构成受贿罪,乙与丙也构成行贿罪

  【详解】本案中,尽管甲没有主动索取财物,但受贿罪的成立本来也不需要主动索取贿赂。至于甲发现包内现金后选择收下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需要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作细致分析。A选项错误。间接故意同样可以构成受贿罪。B选项错误。甲给乙打电话确认,说明甲已经猜测到可能是乙所送,乙也并没有否认,很难认定甲允诺为乙谋取利益与收到20万元之间没有因果关系。C选项错误。尽管在认定甲行为性质时存在疑难,但乙和丙向甲行贿的行为和主观故意非常清楚,应当认定乙和丙构成行贿罪。D选项正确。答案:D

  1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数罪中有判处(1)和(2)的,执行(3);数罪中所判处的(4),仍须执行。将下列哪些选项内容填入以上相应括号内是正确的?(2016/2/55)

  A.(1)死刑 (2)有期徒刑 (3)死刑 (4)罚金

  B.(1)无期徒刑 (2)拘役 (3)无期徒刑 (4)没收财产

  C.(1)有期徒刑 (2)拘役 (3)有期徒刑 (4)附加刑

  D.(1)拘役 (2)管制 (3)拘役 (4)剥夺政治权利

  【详解】死刑、无期徒刑与其他刑罚的数罪并罚,均采取吸收原则,即只要其中一个罪名判处了死刑,就判处死刑,只要其中一个罪名判处了无期徒刑,就判处无期徒刑。主刑与附加刑的数罪并罚采取并科原则,即数罪并罚后附加刑仍需执行。AB正确。根据《刑法》第69条第2款的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C正确,D错误。答案:ABC

  12.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2/57)

  A.甲既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同时又生产、销售假药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B.乙为提高猪肉的瘦肉率,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由于生猪本身不是食品,故乙不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C.丙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饼干,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但销售金额仅有500元。对丙应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论处

  D.丁明知香肠不符合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患,但误以为没有毒害而销售,事实上香肠中掺有有毒的非食品原料。对丁应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论处

  【详解】A选项,甲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同时又生产、销售假药,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数罪并罚。A正确。B选项,乙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和刑法理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B错误。C选项,丙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足以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由于销售金额很小,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C正确。D选项,丁对于香肠中掺有有毒的非食品原料并不知情,主观上没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故意,因此仅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D正确。答案:AC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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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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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已到,备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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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欢在京东买东西,因为今天买明天就可以送到。我为什么每个商品的评价都一样,因为在京东买的东西太多太多了,导致积累了很多未评价的订单,所以我统一用段话作为评价内容,省时省力,还能得京东豆。您看到我这段话就说明东西很满意,否则的话我会给出真实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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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速度就是快,昨晚下的单今天中午就到了,书质量很好,内容精简明了,希望能一次性通过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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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满意的购物,618比较划算,给自己一个方向,一次满意的购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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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一如既往的好、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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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好书,字迹清楚,扫码可以看视频和题目解析,共8本书,质量都是杠杠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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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格考试必备用书,总结归纳得很好,法条下面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不像有些法律和解释单列的书不好查找。不错,值得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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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便宜,书不错。。。下次还会来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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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书被弄皱,第一次因分拣错没送到,次正常分拣投送晚了3天。书看起来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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