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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露 著,马戎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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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04-29

商品介绍



出版社: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ISBN:9787509796566
版次:1
商品编码:12068594
包装:平装
丛书名: 21世纪中国民族问题丛书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6-10-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272
字数:267000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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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描述

内容简介

本书基于民族识别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成立这两大事件为研究切入点,从政治、知识社会学、族群意识三个维度分析“民族结构”问题在“国家政权建设”中的地位,以及由此在社会心理、公民身份认同等方面造成的长期影响。通过分析,作者认为,我国的国家政权建设在某种意义上是借助“民族话语”来实践的,国家在广西地区建立国家认同的同时,壮族的知识生产实践也构建起了一套新的话语体系,这不仅会对广西民众的心态层面产生一定影响,也有着不可忽视的文化和政治动员潜力。

作者简介

卢露,女,壮族,广西南宁市人。2013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社会学系,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族社会学、文化人类学、家庭社会工作、妇女社会工作等。现主持省级社科项目,参与国家社科项目、地厅级社科项目等。目前发表CSSCI论文多篇,其他论文多篇。

目录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问题缘起
  第二节 相关概念辨析
  第三节 研究文献综述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框架
第二章 历史背景:传统王朝向现代国家转变下的广西
  第一节 中央王朝对广西的建制治理:从荒裔之地到南国屏藩
  第二节 登上民国政治舞台的新、旧桂系
第三章 从省到自治区:国家政权建设的维度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广西经验
  第二节 社会历史调查背后的国家政治
  第三节 民族成分调查:从模糊到清晰的身份边界
第四章 知识社会学维度:从僮人到壮族
  第一节 传统语境中的壮族:从“撞”到僮人
  第二节 壮族的知识生产与实践
  第三节 壮语文工作:改变无文字的历史
  第四节 现代语境中的壮族:追溯远古的壮族史诗
第五章 族群意识维度——从乡村社区到网络社区
  第一节 “长衣壮”与“短衣壮”的民族识别口述史
  第二节 “身份证上”的壮族:邕宁区壮族的身份认同
  第三节 互联网中的族群民族主义
第六章 讨论
  第一节 《创造壮族——中国族群政治》的书里与书外
  第二节 平等与二元——对我国民族问题和政策的再思考
附录一
附录二
参考文献
后 记

前言/序言

代序 关于“民族识别”工作的口述史研究
马 戎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这是我国历次宪法对国家性质和结构的表述。现在国内有官方认定的56个“民族”,国家设立了155个不同层级的民族自治地方,这是我国民族关系的基本框架。
1.中国的民族制度与民族政策
与世界上大多数多族群国家相比,我国的“民族构建”(nation building)在基本制度设计和基本政策上有几个不一样的特点。第一个特点是由中央政府组织对全体国民进行正式的“民族识别”,由政府来认定中国有多少个“民族”,以及每个国民究竟属于哪个“民族”。在这一“识别”过程中,许多学者、官员和被识别的当事人都是参与者,而政府是最后的拍板决定者,中国的“民族识别”工作是政府行为而不是民间行为或纯学术讨论。第二个特点是在“民族”识别完成后,每个国民随即得到一个官方认定的“民族”身份,在身份证和政府要求的户籍与其他表格中这是必须标明的基本信息。除非得到政府的特殊允许,这一身份不可更改。第三个特点是公民的“民族”身份由子女继承,子女出生时由父母填报民族身份。如果父母属于族际通婚,可从父母双方的“民族”身份中任选一种。如果子女希望更改为父母另一方的“民族”身份,在18岁时有一次更改机会。第四个特点是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以相应民族命名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立(省级)自治区、(地区级)自治州、自治县(旗)和民族乡(区)。1984年我国颁布了《民族区域自治法》,之后一些自治州、自治县制定了本地的各项自治条例(宋才发,2003)。第五个特点是各地(包括各自治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计实施一些以“民族”成员为对象的区别化政策,对一些特定“民族”的全体成员实行集体优惠,确认优惠对象的法定依据是公民身份证上的“民族”身份。这些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涉及计划生育、受教育的学校选择和优惠待遇、高考录取中的特殊政策、就业和参军等方面的特殊政策、贷款及受灾抚恤方面的不同待遇、计划经济时代在物资供应方面的差别性待遇,以及在司法领域提出的“两少一宽”政策等。
上述特点中的前四个都是全国统一的制度性安排,第五个特点通常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甚至县、乡基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宪法》第六节第1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按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教育领域,《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这使各自治地方政府拥有很大的教育自主权。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行的这一套有关“民族”的制度和政策的基本设计思路与具体做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苏联的影响。列宁、斯大林的民族理论和相关论述一直贯穿在新中国的民族理论教科书中,苏联专家也在不同程度上参与了20世纪50年代中国政府的“民族识别”工作。对国民进行正式的“民族识别”、身份证上标明“民族”身份、在民族聚居区建立特殊的行政区划单位(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自治州等)、建立民族学校、实行民族优惠,这些都是苏联在20世纪30年代开展的工作。新中国与苏联的主要差别在于苏联是联邦制,苏联宪法规定各民族共和国有从苏联分离出去的权利;而中国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新中国《宪法》明确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在当时的国际政治形势下,中国政府不得不“一边倒”并与苏联正式结盟,中国在国家建设的许多方面(军队、财政、经济、教育体制等方面)系统地学习苏联,因此在民族问题上学习苏联理论、效仿苏联经验,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可以说具有某种必然性。
2.对民族因素在苏联解体中所起作用的讨论
自新中国在20世纪50年代开展“民族识别”工作并确立了相应的民族理论、民族制度和民族政策以来,已经过去60多年了。苏联在1991年以加盟共和国为单元发生了联邦解体,而且下一个层面即各自治共和国的“独立”运动(以车臣为代表)此起彼伏。在这一新形势下,人们开始对苏联当初的民族理论和制度设计提出质疑并进行反思,也是不可避免的。
沙皇政府统治下有许多在血缘、语言、宗教信仰、社会组织、历史上的政治归属等方面十分不同的族群和部落,各群体的人口边界相对模糊。在斯大林领导下的“民族识别”过程中,政府把各群体的名称明确化,全体国民被划分为100多个“民族”,每个国民的身份证上明确标出其所属的“民族身份”,这使各群体成员的人口边界清晰化,各“民族”在政治体制上被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并形成相应的“共和国”或“自治州”。英国学者霍布斯鲍姆指出:“悉心致力于在那些从未组成过‘民族行政单位’(亦即现代意义的‘民族’)的地方,或从不曾考虑要组成‘民族行政单位’的民族(例如中亚伊斯兰民族和白俄罗斯人)当中,依据族裔语言的分布创造出一个个‘民族行政单位’的,正是苏联共产党政权本身。”(Hobsbawm, 1990: 166)
中国学者赵常庆等把苏联成立后推动的“民族化”政策概括为三个方面:“干部民族化”、“领土民族化”和“语言民族化”(赵常庆等,2007:85)。美国的萨尼教授在讨论苏联“民族化”时认为,“直至20世纪30年代早期,被列宁鼓励并得到斯大林支持的‘民族化’政策,在三个重要的方面使民族得到了强化:支持民族语言(的使用),创建了一个民族知识分子和政治精英群体,并正式地使族群以国家形态进行组织化”(Suny, 1993: 102)。萨尼教授认为,“新生的苏维埃国家既是一个联邦,又是由各族群的政治单元所组成……对‘民族’原则的这些让步将会导致‘族群性’的强化而不是消亡。……苏联并没有成为‘民族熔炉’,而是成为‘新民族’的孵化器”(Suny, 1993:87)。
萨尼指出,“在每个民族共和国中,民族身份已经以新的形式转型并得到强化。例如,在乌克兰,乌克兰农民在革命前很容易被同化进俄罗斯化的工人阶级中。20世纪20年代新的政治环境和民族意识的转换反映在城镇中‘乌克兰人’数量的增长上。‘在这个过程中有两个方面……第一个是已经被同化的乌克兰人重新接受乌克兰人的身份认同’。……(第二个方面)‘我们不会强迫在乌克兰的俄罗斯工人阶级乌克兰化’,一个乌克兰共产党领导人说‘但是我们将确保当乌克兰人来到城市时,他不会被俄罗斯化’”(Suny, 1993: 105)。列宁曾明确提出“社会主义的目的不只是要消灭人类分为许多小国家的现象和各民族间的任何隔离状态,不只是要使各民族互相亲近,而且要使各民族融为一体”(列宁,1958:140)。在苏联各民族共和国中伴随着“民族化”而出现的“去同化”现象,显然与列宁提出的目标背道而驰。
以上讨论的都是苏联政府“民族构建”完成后出现的各种政治、社会和文化矛盾,我们在中国各民族地区的实地调查中也可以感受到类似的社会现象与各种矛盾,因此我在近十几年发表的文章中也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讨论,引发国内学术界关于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激烈争议(马戎,2004)。我觉得这些争议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及时的,特别是近些年一些边疆地区的社会稳定和族群关系出现新的趋势,整个国家和全体国民正在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当此之时,我们绝对不应该回避问题与矛盾,而是必须直面一些深层次的理论问题和制度问题。
3.民族制度和民族政策的基石是“民族识别”
斯大林民族理论的核心就是把苏联境内具有不同发展历史和不同文化特征的群体统统“识别”为有政治自决权的“民族”,以此为基础建立联邦制。但是这样的“民族构建”造成的实际后果,是使这些原本地理分布边界模糊、人口边界模糊的“民族”群体进一步“领土化”并凝聚起来,使这些原本群体意识相对模糊的“民族”进一步“政治化”,从而为这些“民族”在外部条件适宜的时候争取实现政治独立奠定了基础。而这一切的“起点”和基石就是“民族识别”。假如没有“民族识别”,连国内有几个“民族”都没有确定,全体国民当中谁究竟属于哪个“民族”都没有确定,各族的人口规模和聚居地也无从确定,那么随后的一切制度建设、政策实施就统统无从谈起。
中国人看得很清楚,如果中国要学习苏联的“民族构建”体制,从操作的角度来看,必须首先开展“民族识别”工作。“要认真落实党的民族政策,有必要搞清楚我国有哪些民族。比如在各级权力机关里要体现民族平等,就得决定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里,哪些民族应出多少代表;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建立民族自治地方时,就得搞清楚是哪些民族的聚居区。从1953年起,为了进一步开展民族工作,民族识别被提到了日程上,由中央及地方的民族事务机关组织了科研队伍,对新提出民族名称的单位,通过调查研究,进行识别”(费孝通,1988:159)。所以,假如没有“民族识别”作为基石,新中国的“民族构建”这个大厦的所有建筑和装饰就都无从构建。也正是从这一点来看,尽管在国家体制(联邦制还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宪法条文方面(允许分离还是不许分离)有所差异,但是在核心问题上,“民族识别”同样是新中国“民族构建”和相应制度、政策的基石。
但是,“民族识别一直是中国当代史中最缺乏理解的一段插曲”(Mullaney,2010:325)。所以,如果我们想从根子上反思苏联和新中国的民族问题,就应当从这个起点或基石即“民族识别”开始考察。如果我们把一个国家的“民族构建”包括相关的政治、行政制度和各项政策看作一棵大树,那么,“民族识别”就是这棵树的根,而所有的枝干、花叶和果实都是从这个根上发育衍生出来的。美国、印度等国家的民族理论、制度、政策和中国的不一样,因为栽下去的是不同种类的“根”。中国栽下的这个“民族构建”的根,是从苏联移植过来的。由于中国的水土不同于苏联,所以枝叶的形态和果实的味道与苏联存在一些差异,所谓“江南之橘,移至江北,则化为枳”。如果我们发现这棵树的主干、枝叶和果实出现严重的问题,不能只喷洒杀虫剂,用以防治外来的病虫害,还应当仔细考察一下这棵树的“根”本身是否存在问题,是否存在“癌变”的必然基因。
在对中国的“民族识别”工作进行事件史的考察时,研究者必然会面对以下一系列问题:(1)根据当时观察到的不同群体之间的差别把它们定义为不同的“民族”是否有充分的科学依据?(2)如果社会中有些在语言、文化、宗教、祖先记忆等方面存在差异的群体,是否需要对它们做特殊的政治性安排?在“公民身份”上与其他公民区分开?(3)在确定存在若干“民族”后,是否需要把各“民族”之间的人口边界划分得那么清晰?每个人的“民族身份”是否能够客观地反映他(她)的文化继承和群体认同?(4)“民族识别”完成后,政府实施的一系列民族优惠政策对各民族的政治、文化认同造成了什么影响?是有助于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还是加深了民族隔阂?最后,根据对以上问题的调查分析,我们又会回到初始性的问题,即(5)当初我们是否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这样的“民族识别”工作?
4. 关于新中国“民族识别”工作的口述史研究
20世纪60年代,我在中学时期开始读到一些与民族问题有关的书,那时会想到这样一些问题:为什么中国在辛亥革命时提出的“汉满蒙回藏五族共和”,到了50年代成了56个民族?为什么五族中的“回”,后来说明指的是“缠回”(维吾尔)而不是回族,那么辛亥革命时的人们是如何看待那时的回族的?为什么我们在近代史中读到的有些族群名称如“索伦”、“通古斯”、“西番”等现在都不用了?到了80年代,我开始对民族问题有了更多的认识,也听说了许多与“民族识别”相关的事。例如,居住在四川与云南交界泸沽湖的摩梭人,在“民族识别”时位于云南一侧的被“识别”为纳西族,而位于四川一侧的被“识别”为蒙古族。居住在广西、贵州交界共享语言、习俗的群体,在贵州一侧的成员被“识别”为布依族,在广西一侧的成员被“识别”为壮族。又如,甘青一带旧称为“保安回”、“撒拉回”、“东乡回”的群体,在50年代被分别识别为保安族、撒拉族和东乡族。那么,“识别”的依据是什么?
以上这些问题都引起我对“民族识别”的研究兴趣。由于自己实在分不出足够的时间,所以从90年代开始,我便鼓励我的研究生把一些地区“民族识别”工作的口述史作为他们的论文选题。最早的一篇是菅志翔在2002年以保安族“民族识别”口述史资料为基础写成的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以《族群归属的自我认同与社会定义——关于保安族的一项专题研究》为书名由民族出版社正式出版,她访谈了320 多人,田野调查做得十分深入,提出了许多值得进一步调查和探讨的问题。第二篇论文是马雪峰完成的。马雪峰是来自云南的回族学生,我国回族人口在全国分布很广,各地区回族居民的历史与文化传统差异很大,我鼓励他以云南回族社群为对象,通过对历史文献的梳理和现实认同的访谈来研究云南回族的认同演变。他以这个专题完成的博士学位论文在2007年顺利通过答辩,此后在论文基础上修订出版了《从教门到民族——西南边地一个少数社群的民族史》(2013)。马雪峰回到云南大学任教后,我鼓励他利用地理上的便利开展云南白族“民族识别”的口述史研究,他在2011年又完成了一篇论文《语言、差异政治与“民族”构建:“白族”与“白文”的近代历史》。2006年祁进玉在中央民族大学获得博士学位后,来北京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由于他本人是青海土族,对家乡的情况和语言很熟悉,在讨论博士后研究的选题时,我建议他以土族的“民族识别”口述史为主题,他的60多万字的博士后研究报告2015年以《历史记忆与认同重构——土族民族识别的历史人类学研究》为书名由学苑出版社出版。
中国的56个官方认定的民族可大致分为几种类型:第一类是保安、撒拉、土、鄂伦春等人口很少又相对聚居的群体,调查的地域范围相对小一些,但是得出的研究结果只能代表这一类群体,很难推论到藏、维吾尔等大群体;第二类是藏、维、哈等人口较多并聚居的群体,它们各自的语言、宗教等文化传统保持得比较鲜明,但又各具特点;第三类是回、满等人口虽多但在全国各地分散居住、各地区群体成员的特征差异较大的群体,对于这类群体只能采用分区域调查、逐步归纳汇总的做法,如马雪峰的云南回族调查即是其中一部分;第四类是西南地区至少几个世纪长期混居的各族群,如苗、瑶、彝、傣等。
广西的壮族可以算作第五类。壮族这一概念在1949年前是不存在的,只是桂西一带有几十万被称作“僮人”的群体,新中国成立后把广西各地许多讲各种土语的群体聚集起来,最终由政府认定为一个有1600多万人口的大“民族”。外国学者对壮族的“识别”已有一些探讨,有人把壮族称为一个由政府“创造”出来的民族(Kaup, 2000),这一观点在国内引起了反弹。但也正因如此,我觉得壮族在中国的“民族识别”中具有特殊的意义,各种不同观点之间差异很大可以给研究者提供不同的思路和视角,也恰恰反映出“民族识别”工作中可能存在“人为”因素。早在2000年,我就曾经鼓励我的一位来自广西并有壮族背景的博士生开展壮族“民族识别”口述史研究,但我的动员工作没有成功。2009年我招收了一个来自广西的壮族学生卢露,她接受了这个论文选题,在北京大学学习的4年里她在北京和广西等地进行了多次访谈与田野调查,最后在2013年完成了《从桂省到壮乡:现代国家构建中的壮族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口述史研究有一个特点,那就是时效性,如果在几年前去访谈,有些老人可能还健在,但几年之后也许他们就过世了,成为研究者的遗憾。所以像“民族识别”这样发生在60多年前的事,趁着有些亲历者依然在世的机会,抓紧时间及时开展一些口述史调查是极有价值和非常紧迫的。
5.外国学者对中国“民族识别”工作的研究与评议
除了刚才提到的白荷婷(Knatedne Palmer Kaup)以外,还有一些外国学者对中国的“民族识别”工作开展过实地调查并发表过研究成果,至于在论述中提及“民族识别”的外国学者就更多了,几乎每本有关中国民族问题研究的著作或多或少都会提到中国政府在20世纪50年代的“民族识别”工作(Dreyer, 1976;MacKerras, 1994;Connor, 1984)。其中特别值得介绍的是美国华盛顿大学的郝瑞教授(Stevan Harrell),他认为在中国的“民族识别”工作中,“如果便利行政管理或(某群体)符合民族的四个特征(指斯大林的民族定义),也可以忽视自我认同问题”(郝瑞,2000:3)。也就是说,几个彼此缺乏认同基础的群体是可以被政府归并为一个“民族”的。而“不论当年民族识别的依据如何,各民族已成了民族与区域政策中的一个个真实的统一体,过去没有认同的民族,如今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发展出了认同”(郝瑞,2000:4)。换言之,即使是事实上彼此曾经缺乏认同的不同群体,一旦被政府“识别”为一个“民族”,在新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础上便会被“创造”为真正的民族。他举的例子是彝族,“云南中东部的撒尼人和四川凉山的诺苏人都已知道自己是彝族,并且当他们用汉语说自己的族称时,都称自己是彝族”(郝瑞,2000:4)。由此可见,“自我认同是变化的,而民族识别后的民族,由于其获得了官方认可的位置,已成为社会的事实。而这些民族,就是50年代民族识别时,把民间的族群聚拢而来的群体”(郝瑞,2000:4)。换言之,在郝瑞的眼里,“这些民族”是被创造出来的“民族”。
墨磊宁(Thomas S. Mullaney)在2011年出版了一本专门研究中国“民族识别”的英文专著Coming to Terms with the Nation:Ethnic Classification in Modern China。其中的主要观点包含在他2010年发表的一篇论文中。墨磊宁认为,“民族识别”工作是1953年人口普查中出现400多个自报“民族”导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名额分配面临困境时,中央政府被迫采取的措施,其主要目的就是通过“识别”来压低“民族”的数目。譬如,罗常培和傅懋绩提出“在云南的大概140个少数民族名称……可以合并成大约25个群体”(罗常培、傅懋勣,1954),而具体的操作办法则是利用语言学分类。墨磊宁利用他的口述史调查资料,详细地描述了云南一个调查组的工作历程,特别是他们如何通过“启发”工作使一些政府计划合并的群体彼此认同,最后使民间申报的200多个“民族”被归并为25个(墨磊宁,2013:9~11)。在他的研究与分析中,口述史资料占据重要的地位。
6.如何分析“民族识别”工作中的具体案例
我们在阅读有关“民族识别”的历史文献和调研报告时,有几个方面的问题是需要特别给予关注的。第一个方面的问题是对“民族”定义的具体理解,即在当时的政府文件、研究者的心中与叙述中,究竟什么样的群体应当被定义为“民族”?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不同地区(如云南、广西、甘肃、青海、广东等地)有不同的工作重点,省级主要领导在指导“民族识别”工作时,很可能有不同的倾向性态度。由于马列主义是共产党的指导思想、新中国成立初期苏联是中国的“良师益友”,斯大林的“民族”定义和苏联的民族识别工作无疑是重要的参考依据。但毕竟中国不是苏联,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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