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基於民族識彆和廣西壯族自治區的成立這兩大事件為研究切入點,從政治、知識社會學、族群意識三個維度分析“民族結構”問題在“國傢政權建設”中的地位,以及由此在社會心理、公民身份認同等方麵造成的長期影響。通過分析,作者認為,我國的國傢政權建設在某種意義上是藉助“民族話語”來實踐的,國傢在廣西地區建立國傢認同的同時,壯族的知識生産實踐也構建起瞭一套新的話語體係,這不僅會對廣西民眾的心態層麵産生一定影響,也有著不可忽視的文化和政治動員潛力。
作者簡介
盧露,女,壯族,廣西南寜市人。2013年7月畢業於北京大學社會學係,獲法學博士學位。現任廣西大學公共管理學院講師。研究方嚮:民族社會學、文化人類學、傢庭社會工作、婦女社會工作等。現主持省級社科項目,參與國傢社科項目、地廳級社科項目等。目前發錶CSSCI論文多篇,其他論文多篇。
目錄
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 問題緣起
第二節 相關概念辨析
第三節 研究文獻綜述
第四節 研究方法與框架
第二章 曆史背景:傳統王朝嚮現代國傢轉變下的廣西
第一節 中央王朝對廣西的建製治理:從荒裔之地到南國屏藩
第二節 登上民國政治舞颱的新、舊桂係
第三章 從省到自治區:國傢政權建設的維度
第一節 中國共産黨民族區域自治理論的廣西經驗
第二節 社會曆史調查背後的國傢政治
第三節 民族成分調查:從模糊到清晰的身份邊界
第四章 知識社會學維度:從僮人到壯族
第一節 傳統語境中的壯族:從“撞”到僮人
第二節 壯族的知識生産與實踐
第三節 壯語文工作:改變無文字的曆史
第四節 現代語境中的壯族:追溯遠古的壯族史詩
第五章 族群意識維度——從鄉村社區到網絡社區
第一節 “長衣壯”與“短衣壯”的民族識彆口述史
第二節 “身份證上”的壯族:邕寜區壯族的身份認同
第三節 互聯網中的族群民族主義
第六章 討論
第一節 《創造壯族——中國族群政治》的書裏與書外
第二節 平等與二元——對我國民族問題和政策的再思考
附錄一
附錄二
參考文獻
後 記
前言/序言
代序 關於“民族識彆”工作的口述史研究
馬 戎
我國是一個多民族國傢,各民族一律平等,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這是我國曆次憲法對國傢性質和結構的錶述。現在國內有官方認定的56個“民族”,國傢設立瞭155個不同層級的民族自治地方,這是我國民族關係的基本框架。
1.中國的民族製度與民族政策
與世界上大多數多族群國傢相比,我國的“民族構建”(nation building)在基本製度設計和基本政策上有幾個不一樣的特點。第一個特點是由中央政府組織對全體國民進行正式的“民族識彆”,由政府來認定中國有多少個“民族”,以及每個國民究竟屬於哪個“民族”。在這一“識彆”過程中,許多學者、官員和被識彆的當事人都是參與者,而政府是最後的拍闆決定者,中國的“民族識彆”工作是政府行為而不是民間行為或純學術討論。第二個特點是在“民族”識彆完成後,每個國民隨即得到一個官方認定的“民族”身份,在身份證和政府要求的戶籍與其他錶格中這是必須標明的基本信息。除非得到政府的特殊允許,這一身份不可更改。第三個特點是公民的“民族”身份由子女繼承,子女齣生時由父母填報民族身份。如果父母屬於族際通婚,可從父母雙方的“民族”身份中任選一種。如果子女希望更改為父母另一方的“民族”身份,在18歲時有一次更改機會。第四個特點是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以相應民族命名的民族區域自治製度,建立(省級)自治區、(地區級)自治州、自治縣(旗)和民族鄉(區)。1984年我國頒布瞭《民族區域自治法》,之後一些自治州、自治縣製定瞭本地的各項自治條例(宋纔發,2003)。第五個特點是各地(包括各自治地方)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設計實施一些以“民族”成員為對象的區彆化政策,對一些特定“民族”的全體成員實行集體優惠,確認優惠對象的法定依據是公民身份證上的“民族”身份。這些優惠政策的具體內容涉及計劃生育、受教育的學校選擇和優惠待遇、高考錄取中的特殊政策、就業和參軍等方麵的特殊政策、貸款及受災撫恤方麵的不同待遇、計劃經濟時代在物資供應方麵的差彆性待遇,以及在司法領域提齣的“兩少一寬”政策等。
上述特點中的前四個都是全國統一的製度性安排,第五個特點通常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甚至縣、鄉基層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做齣的決定。《憲法》第六節第116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錶大會有權按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製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在教育領域,《民族區域自治法》第36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國傢的教育方針,依照法律規定,決定本地方的教育規劃,各級各類學校的設置、學製、辦學形式、教學內容、教學用語和招生辦法”。這使各自治地方政府擁有很大的教育自主權。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實行的這一套有關“民族”的製度和政策的基本設計思路與具體做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蘇聯的影響。列寜、斯大林的民族理論和相關論述一直貫穿在新中國的民族理論教科書中,蘇聯專傢也在不同程度上參與瞭20世紀50年代中國政府的“民族識彆”工作。對國民進行正式的“民族識彆”、身份證上標明“民族”身份、在民族聚居區建立特殊的行政區劃單位(加盟共和國、自治共和國、自治州等)、建立民族學校、實行民族優惠,這些都是蘇聯在20世紀30年代開展的工作。新中國與蘇聯的主要差彆在於蘇聯是聯邦製,蘇聯憲法規定各民族共和國有從蘇聯分離齣去的權利;而中國是“民族區域自治製度”,新中國《憲法》明確規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1949年新中國成立後,在當時的國際政治形勢下,中國政府不得不“一邊倒”並與蘇聯正式結盟,中國在國傢建設的許多方麵(軍隊、財政、經濟、教育體製等方麵)係統地學習蘇聯,因此在民族問題上學習蘇聯理論、效仿蘇聯經驗,這在當時的曆史條件下可以說具有某種必然性。
2.對民族因素在蘇聯解體中所起作用的討論
自新中國在20世紀50年代開展“民族識彆”工作並確立瞭相應的民族理論、民族製度和民族政策以來,已經過去60多年瞭。蘇聯在1991年以加盟共和國為單元發生瞭聯邦解體,而且下一個層麵即各自治共和國的“獨立”運動(以車臣為代錶)此起彼伏。在這一新形勢下,人們開始對蘇聯當初的民族理論和製度設計提齣質疑並進行反思,也是不可避免的。
沙皇政府統治下有許多在血緣、語言、宗教信仰、社會組織、曆史上的政治歸屬等方麵十分不同的族群和部落,各群體的人口邊界相對模糊。在斯大林領導下的“民族識彆”過程中,政府把各群體的名稱明確化,全體國民被劃分為100多個“民族”,每個國民的身份證上明確標齣其所屬的“民族身份”,這使各群體成員的人口邊界清晰化,各“民族”在政治體製上被劃分為不同的“等級”並形成相應的“共和國”或“自治州”。英國學者霍布斯鮑姆指齣:“悉心緻力於在那些從未組成過‘民族行政單位’(亦即現代意義的‘民族’)的地方,或從不曾考慮要組成‘民族行政單位’的民族(例如中亞伊斯蘭民族和白俄羅斯人)當中,依據族裔語言的分布創造齣一個個‘民族行政單位’的,正是蘇聯共産黨政權本身。”(Hobsbawm, 1990: 166)
中國學者趙常慶等把蘇聯成立後推動的“民族化”政策概括為三個方麵:“乾部民族化”、“領土民族化”和“語言民族化”(趙常慶等,2007:85)。美國的薩尼教授在討論蘇聯“民族化”時認為,“直至20世紀30年代早期,被列寜鼓勵並得到斯大林支持的‘民族化’政策,在三個重要的方麵使民族得到瞭強化:支持民族語言(的使用),創建瞭一個民族知識分子和政治精英群體,並正式地使族群以國傢形態進行組織化”(Suny, 1993: 102)。薩尼教授認為,“新生的蘇維埃國傢既是一個聯邦,又是由各族群的政治單元所組成……對‘民族’原則的這些讓步將會導緻‘族群性’的強化而不是消亡。……蘇聯並沒有成為‘民族熔爐’,而是成為‘新民族’的孵化器”(Suny, 1993:87)。
薩尼指齣,“在每個民族共和國中,民族身份已經以新的形式轉型並得到強化。例如,在烏剋蘭,烏剋蘭農民在革命前很容易被同化進俄羅斯化的工人階級中。20世紀20年代新的政治環境和民族意識的轉換反映在城鎮中‘烏剋蘭人’數量的增長上。‘在這個過程中有兩個方麵……第一個是已經被同化的烏剋蘭人重新接受烏剋蘭人的身份認同’。……(第二個方麵)‘我們不會強迫在烏剋蘭的俄羅斯工人階級烏剋蘭化’,一個烏剋蘭共産黨領導人說‘但是我們將確保當烏剋蘭人來到城市時,他不會被俄羅斯化’”(Suny, 1993: 105)。列寜曾明確提齣“社會主義的目的不隻是要消滅人類分為許多小國傢的現象和各民族間的任何隔離狀態,不隻是要使各民族互相親近,而且要使各民族融為一體”(列寜,1958:140)。在蘇聯各民族共和國中伴隨著“民族化”而齣現的“去同化”現象,顯然與列寜提齣的目標背道而馳。
以上討論的都是蘇聯政府“民族構建”完成後齣現的各種政治、社會和文化矛盾,我們在中國各民族地區的實地調查中也可以感受到類似的社會現象與各種矛盾,因此我在近十幾年發錶的文章中也對這些問題進行瞭討論,引發國內學術界關於民族理論和民族政策的激烈爭議(馬戎,2004)。我覺得這些爭議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及時的,特彆是近些年一些邊疆地區的社會穩定和族群關係齣現新的趨勢,整個國傢和全體國民正在為此付齣沉重的代價。當此之時,我們絕對不應該迴避問題與矛盾,而是必須直麵一些深層次的理論問題和製度問題。
3.民族製度和民族政策的基石是“民族識彆”
斯大林民族理論的核心就是把蘇聯境內具有不同發展曆史和不同文化特徵的群體統統“識彆”為有政治自決權的“民族”,以此為基礎建立聯邦製。但是這樣的“民族構建”造成的實際後果,是使這些原本地理分布邊界模糊、人口邊界模糊的“民族”群體進一步“領土化”並凝聚起來,使這些原本群體意識相對模糊的“民族”進一步“政治化”,從而為這些“民族”在外部條件適宜的時候爭取實現政治獨立奠定瞭基礎。而這一切的“起點”和基石就是“民族識彆”。假如沒有“民族識彆”,連國內有幾個“民族”都沒有確定,全體國民當中誰究竟屬於哪個“民族”都沒有確定,各族的人口規模和聚居地也無從確定,那麼隨後的一切製度建設、政策實施就統統無從談起。
中國人看得很清楚,如果中國要學習蘇聯的“民族構建”體製,從操作的角度來看,必須首先開展“民族識彆”工作。“要認真落實黨的民族政策,有必要搞清楚我國有哪些民族。比如在各級權力機關裏要體現民族平等,就得決定在各級人民代錶大會裏,哪些民族應齣多少代錶;在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建立民族自治地方時,就得搞清楚是哪些民族的聚居區。從1953年起,為瞭進一步開展民族工作,民族識彆被提到瞭日程上,由中央及地方的民族事務機關組織瞭科研隊伍,對新提齣民族名稱的單位,通過調查研究,進行識彆”(費孝通,1988:159)。所以,假如沒有“民族識彆”作為基石,新中國的“民族構建”這個大廈的所有建築和裝飾就都無從構建。也正是從這一點來看,盡管在國傢體製(聯邦製還是民族區域自治製度)和憲法條文方麵(允許分離還是不許分離)有所差異,但是在核心問題上,“民族識彆”同樣是新中國“民族構建”和相應製度、政策的基石。
但是,“民族識彆一直是中國當代史中最缺乏理解的一段插麯”(Mullaney,2010:325)。所以,如果我們想從根子上反思蘇聯和新中國的民族問題,就應當從這個起點或基石即“民族識彆”開始考察。如果我們把一個國傢的“民族構建”包括相關的政治、行政製度和各項政策看作一棵大樹,那麼,“民族識彆”就是這棵樹的根,而所有的枝乾、花葉和果實都是從這個根上發育衍生齣來的。美國、印度等國傢的民族理論、製度、政策和中國的不一樣,因為栽下去的是不同種類的“根”。中國栽下的這個“民族構建”的根,是從蘇聯移植過來的。由於中國的水土不同於蘇聯,所以枝葉的形態和果實的味道與蘇聯存在一些差異,所謂“江南之橘,移至江北,則化為枳”。如果我們發現這棵樹的主乾、枝葉和果實齣現嚴重的問題,不能隻噴灑殺蟲劑,用以防治外來的病蟲害,還應當仔細考察一下這棵樹的“根”本身是否存在問題,是否存在“癌變”的必然基因。
在對中國的“民族識彆”工作進行事件史的考察時,研究者必然會麵對以下一係列問題:(1)根據當時觀察到的不同群體之間的差彆把它們定義為不同的“民族”是否有充分的科學依據?(2)如果社會中有些在語言、文化、宗教、祖先記憶等方麵存在差異的群體,是否需要對它們做特殊的政治性安排?在“公民身份”上與其他公民區分開?(3)在確定存在若乾“民族”後,是否需要把各“民族”之間的人口邊界劃分得那麼清晰?每個人的“民族身份”是否能夠客觀地反映他(她)的文化繼承和群體認同?(4)“民族識彆”完成後,政府實施的一係列民族優惠政策對各民族的政治、文化認同造成瞭什麼影響?是有助於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還是加深瞭民族隔閡?最後,根據對以上問題的調查分析,我們又會迴到初始性的問題,即(5)當初我們是否有必要在全國範圍內開展這樣的“民族識彆”工作?
4. 關於新中國“民族識彆”工作的口述史研究
20世紀60年代,我在中學時期開始讀到一些與民族問題有關的書,那時會想到這樣一些問題:為什麼中國在辛亥革命時提齣的“漢滿濛迴藏五族共和”,到瞭50年代成瞭56個民族?為什麼五族中的“迴”,後來說明指的是“纏迴”(維吾爾)而不是迴族,那麼辛亥革命時的人們是如何看待那時的迴族的?為什麼我們在近代史中讀到的有些族群名稱如“索倫”、“通古斯”、“西番”等現在都不用瞭?到瞭80年代,我開始對民族問題有瞭更多的認識,也聽說瞭許多與“民族識彆”相關的事。例如,居住在四川與雲南交界濾沽湖的摩梭人,在“民族識彆”時位於雲南一側的被“識彆”為納西族,而位於四川一側的被“識彆”為濛古族。居住在廣西、貴州交界共享語言、習俗的群體,在貴州一側的成員被“識彆”為布依族,在廣西一側的成員被“識彆”為壯族。又如,甘青一帶舊稱為“保安迴”、“撒拉迴”、“東鄉迴”的群體,在50年代被分彆識彆為保安族、撒拉族和東鄉族。那麼,“識彆”的依據是什麼?
以上這些問題都引起我對“民族識彆”的研究興趣。由於自己實在分不齣足夠的時間,所以從90年代開始,我便鼓勵我的研究生把一些地區“民族識彆”工作的口述史作為他們的論文選題。最早的一篇是菅誌翔在2002年以保安族“民族識彆”口述史資料為基礎寫成的碩士學位論文,2006年以《族群歸屬的自我認同與社會定義——關於保安族的一項專題研究》為書名由民族齣版社正式齣版,她訪談瞭320 多人,田野調查做得十分深入,提齣瞭許多值得進一步調查和探討的問題。第二篇論文是馬雪峰完成的。馬雪峰是來自雲南的迴族學生,我國迴族人口在全國分布很廣,各地區迴族居民的曆史與文化傳統差異很大,我鼓勵他以雲南迴族社群為對象,通過對曆史文獻的梳理和現實認同的訪談來研究雲南迴族的認同演變。他以這個專題完成的博士學位論文在2007年順利通過答辯,此後在論文基礎上修訂齣版瞭《從教門到民族——西南邊地一個少數社群的民族史》(2013)。馬雪峰迴到雲南大學任教後,我鼓勵他利用地理上的便利開展雲南白族“民族識彆”的口述史研究,他在2011年又完成瞭一篇論文《語言、差異政治與“民族”構建:“白族”與“白文”的近代曆史》。2006年祁進玉在中央民族大學獲得博士學位後,來北京大學從事博士後研究,由於他本人是青海土族,對傢鄉的情況和語言很熟悉,在討論博士後研究的選題時,我建議他以土族的“民族識彆”口述史為主題,他的60多萬字的博士後研究報告2015年以《曆史記憶與認同重構——土族民族識彆的曆史人類學研究》為書名由學苑齣版社齣版。
中國的56個官方認定的民族可大緻分為幾種類型:第一類是保安、撒拉、土、鄂倫春等人口很少又相對聚居的群體,調查的地域範圍相對小一些,但是得齣的研究結果隻能代錶這一類群體,很難推論到藏、維吾爾等大群體;第二類是藏、維、哈等人口較多並聚居的群體,它們各自的語言、宗教等文化傳統保持得比較鮮明,但又各具特點;第三類是迴、滿等人口雖多但在全國各地分散居住、各地區群體成員的特徵差異較大的群體,對於這類群體隻能采用分區域調查、逐步歸納匯總的做法,如馬雪峰的雲南迴族調查即是其中一部分;第四類是西南地區至少幾個世紀長期混居的各族群,如苗、瑤、彝、傣等。
廣西的壯族可以算作第五類。壯族這一概念在1949年前是不存在的,隻是桂西一帶有幾十萬被稱作“僮人”的群體,新中國成立後把廣西各地許多講各種土語的群體聚集起來,最終由政府認定為一個有1600多萬人口的大“民族”。外國學者對壯族的“識彆”已有一些探討,有人把壯族稱為一個由政府“創造”齣來的民族(Kaup, 2000),這一觀點在國內引起瞭反彈。但也正因如此,我覺得壯族在中國的“民族識彆”中具有特殊的意義,各種不同觀點之間差異很大可以給研究者提供不同的思路和視角,也恰恰反映齣“民族識彆”工作中可能存在“人為”因素。早在2000年,我就曾經鼓勵我的一位來自廣西並有壯族背景的博士生開展壯族“民族識彆”口述史研究,但我的動員工作沒有成功。2009年我招收瞭一個來自廣西的壯族學生盧露,她接受瞭這個論文選題,在北京大學學習的4年裏她在北京和廣西等地進行瞭多次訪談與田野調查,最後在2013年完成瞭《從桂省到壯鄉:現代國傢構建中的壯族研究》博士學位論文。口述史研究有一個特點,那就是時效性,如果在幾年前去訪談,有些老人可能還健在,但幾年之後也許他們就過世瞭,成為研究者的遺憾。所以像“民族識彆”這樣發生在60多年前的事,趁著有些親曆者依然在世的機會,抓緊時間及時開展一些口述史調查是極有價值和非常緊迫的。
5.外國學者對中國“民族識彆”工作的研究與評議
除瞭剛纔提到的白荷婷(Knatedne Palmer Kaup)以外,還有一些外國學者對中國的“民族識彆”工作開展過實地調查並發錶過研究成果,至於在論述中提及“民族識彆”的外國學者就更多瞭,幾乎每本有關中國民族問題研究的著作或多或少都會提到中國政府在20世紀50年代的“民族識彆”工作(Dreyer, 1976;MacKerras, 1994;Connor, 1984)。其中特彆值得介紹的是美國華盛頓大學的郝瑞教授(Stevan Harrell),他認為在中國的“民族識彆”工作中,“如果便利行政管理或(某群體)符閤民族的四個特徵(指斯大林的民族定義),也可以忽視自我認同問題”(郝瑞,2000:3)。也就是說,幾個彼此缺乏認同基礎的群體是可以被政府歸並為一個“民族”的。而“不論當年民族識彆的依據如何,各民族已成瞭民族與區域政策中的一個個真實的統一體,過去沒有認同的民族,如今在某種程度上已經發展齣瞭認同”(郝瑞,2000:4)。換言之,即使是事實上彼此曾經缺乏認同的不同群體,一旦被政府“識彆”為一個“民族”,在新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區域自治製度的基礎上便會被“創造”為真正的民族。他舉的例子是彝族,“雲南中東部的撒尼人和四川涼山的諾蘇人都已知道自己是彝族,並且當他們用漢語說自己的族稱時,都稱自己是彝族”(郝瑞,2000:4)。由此可見,“自我認同是變化的,而民族識彆後的民族,由於其獲得瞭官方認可的位置,已成為社會的事實。而這些民族,就是50年代民族識彆時,把民間的族群聚攏而來的群體”(郝瑞,2000:4)。換言之,在郝瑞的眼裏,“這些民族”是被創造齣來的“民族”。
墨磊寜(Thomas S. Mullaney)在2011年齣版瞭一本專門研究中國“民族識彆”的英文專著Coming to Terms with the Nation:Ethnic Classification in Modern China。其中的主要觀點包含在他2010年發錶的一篇論文中。墨磊寜認為,“民族識彆”工作是1953年人口普查中齣現400多個自報“民族”導緻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名額分配麵臨睏境時,中央政府被迫采取的措施,其主要目的就是通過“識彆”來壓低“民族”的數目。譬如,羅常培和傅懋績提齣“在雲南的大概140個少數民族名稱……可以閤並成大約25個群體”(羅常培、傅懋勣,1954),而具體的操作辦法則是利用語言學分類。墨磊寜利用他的口述史調查資料,詳細地描述瞭雲南一個調查組的工作曆程,特彆是他們如何通過“啓發”工作使一些政府計劃閤並的群體彼此認同,最後使民間申報的200多個“民族”被歸並為25個(墨磊寜,2013:9~11)。在他的研究與分析中,口述史資料占據重要的地位。
6.如何分析“民族識彆”工作中的具體案例
我們在閱讀有關“民族識彆”的曆史文獻和調研報告時,有幾個方麵的問題是需要特彆給予關注的。第一個方麵的問題是對“民族”定義的具體理解,即在當時的政府文件、研究者的心中與敘述中,究竟什麼樣的群體應當被定義為“民族”?在新中國成立初期,不同地區(如雲南、廣西、甘肅、青海、廣東等地)有不同的工作重點,省級主要領導在指導“民族識彆”工作時,很可能有不同的傾嚮性態度。由於馬列主義是共産黨的指導思想、新中國成立初期蘇聯是中國的“良師益友”,斯大林的“民族”定義和蘇聯的民族識彆工作無疑是重要的參考依據。但畢竟中國不是蘇聯,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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