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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胜高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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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2-22

商品介绍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1895783
版次:1
商品编码:11988720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6-07-01
用纸:胶版纸
字数:3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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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描述

编辑推荐

◎告别互联网金融野蛮生长时代 建立相关企业规范管理体系;
◎精选50个有典型案例、结合各类商业模式、提炼争议焦点与法律风险点;
◎解读互联网金融相应法律规范,提出务实可行的风控建议。

内容简介

2016年是互联网金融的规范之年。全书以50篇司法案例为切入点,从司法审判实践的维度衡量平台风控水准,并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总结,对互联网金融公司抓好核心风险点,做好法律风险控制,设计合规产品,具有较强的参考和指导价值。

作者简介

左胜高
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互联网金融事务部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金融衍生品与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争议解决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电视台《法治中国60分》特约评论员 。信泽金商学院特聘“互联网金融法律专家”,好贷网旗下金牌顾问平台特约金融法律专家,遴选中植企业集团优秀律师合伙人库互联网金融律师网(www.iflaw.cn)首席顾问律师。
北京市法学会会员、具有证劵从业资格、 天津股权交易所会员资格、北京产权交易所经纪人资格。数十家公司法律顾问,多次接受中国新闻网、新华社、第yi财经、和讯网、法治周末、中国经营报等媒体的采访。

周天喜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有会计师证,在线供应链与众筹法律事务部主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市律师协会金融衍生品与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法学会会员,北京电视台《法律中国60分》评论员。
李大伟,中共党员,法律硕士,执业律师,人力资源师,中央财经大学预防金融证券犯罪研究所副所长,互联网金融与民间融资法治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长期致力于金融证券领域的理论研究,8年司法机关和3年互联网金融公司工作经验,对重大疑难法律问题,具有独特的解决思路。

精彩书评

互联网金融告别野蛮生长步入到规范发展,并由此纳入法治化和依法监管的轨道。建立一套既有助于发挥互联网金融综合经营优势,又能够有效防控综合经营风险的监管体系至关重要。本书对平台的自查自纠和整改提供了参考,值得一读。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 姚余栋

本书从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入手,以问题为导向,以案例为线索,借助于鲜活的案例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的风控问题,不仅仅是律师代理互联网金融民事、刑事案件的重要资料,也不仅仅是办案机关办案的参考资料,更是企业做法律风险控制的指南针。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央财经大学互联网金融与民间融资法治研究中心
郭华

本书从案例研究、实务总结出发,以案例案情为基础,以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法律风险及风险防控策略为落脚点,提出针对性的法律风控观点和建议,具有很强的实操性、指导性和可借鉴性。对平台、平台管理人员、互联网金从业者进行了指引,为司法审判和监管提供了素材。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 张学兵

目录

第一部分 互联网金融概述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
第二部分互联网金融的民事法律风险与防控
风险1通过网络签署的借款及担保合同是否产生法律效力?
——某担保公司诉林某、黄某、霍某、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案
风险2实施“1%本息保障计划”的平台应承担何种责任?
——何某诉某电子商务公司合同纠纷案
风险3网络借贷平台未尽审查义务是否承担责任?
——唐某诉某金融信息服务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风险4网贷借贷平台能否提供担保及其责任
——石某诉某投资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
风险5平台能否“碰钱”及其责任?
——陈某诉戴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风险6网络借贷中第三方支付机构是否承担责任?
——杨某诉罗某、宝付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风险7借钱炒股、 开展股票配资的合同效力问题?
——李某诉某投资管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风险8“债权收益权转让+回购+担保”模式的合法性如何?
——潘某诉薛某合同纠纷案
风险9债权转让通知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公告的效力如何?
——某电子商务公司诉连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风险1债权转让时抵押权是否办理变更登记才生效?
——周某诉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案
风险11委托出借的真正借款主体是谁?
——周某等诉汪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风险12如何界定委托理财的合同性质?
——曾某诉赵某委托合同纠纷案
风险13委托理财中受托人的资质及责任承担?
——梁某诉卢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风险14投资者的介绍人是否承担责任?
——李某诉夏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风险15委托投资中投资损失应如何承担?
——刘某诉某投资咨询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
风险16受托公司超越经营范围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合同效力?
——徐某诉某投资咨询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
风险17“阴阳借款合同”能否有效实现抵押权 ?
——李某诉王某抵押权纠纷案
风险18信托受益权质押是否需要办理质押登记?
——某银行分行诉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风险19租金收益权质押是否需要登记?
——某融资担保公司诉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案
风险2借款人收到的借款与出借人出借的款项数额不一致如何
计算本金?
——王某诉何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风险21扣除网络平台费用后如何计算借款本金?
——杨某诉翟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风险22担保费能否直接从本金中扣除?
——丁某诉李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风险23本金、利息和逾期利息能否同时主张?
——某金融信息服务公司诉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风险24借款总额直接扣除保证金、管理费、提现费用后如何计算本金?
——某金融信息服务公司诉谢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风险25平台收取的账户服务费能否得到支持?
——某电子商务公司诉孙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风险26扣车违约金条款因公司无法定扣押权而无效?
——某投资公司诉赵某合同纠纷案
风险27出借人能否向借款人配偶主张承担连带责任?
——王某诉张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风险28借款人股东未实缴出资是否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魏某诉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风险29名为收益权转让实为借贷?
——某有限合伙公司诉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风险3名为“股权众筹”实为“民间借贷”?
——于某诉邸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风险31股权众筹平台对融资信息的审查义务?
——某餐饮管理公司诉某网络科技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
风险32网络借贷平台营业网点是否承担责任?
——陈某诉龚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风险33网络平台迁址后,投资者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杜某诉某投资管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风险34能否以涉嫌犯罪为由主张保证合同无效?
——某公司诉某金融信息服务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风险35平台涉嫌刑事犯罪后,投资者能否起诉平台和担保公司?
——陈某诉某金融信息服务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第三部分 互联网金融的刑事风险与防控策略
风险36网络借贷平台是否需要许可,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林某非法经营罪案
风险37为“后账换前账”虚设担保、高息揽金构成何种犯罪?
——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泮某集资诈骗罪案
风险38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借贷信息,构成诈骗罪还是集资
诈骗罪?
——吴某甲、吴某乙集资诈骗罪案
风险39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认定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
——黄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风险4能否以曾多次通过公安、税务等部门的检查未被取缔为理由
否认平台犯罪?
——梁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风险4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案发前已向投资人兑付的,是否应当在
定罪数额中予以扣除?
——韩某、胡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风险42集资诈骗犯罪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是否应在诈骗数额中扣除?
——翁某、杨某集资诈骗罪案
风险43工作人员是否需要对其离职期间非法吸收的资金承担责任?
——张某、王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风险44工作人员是否需要对其未经手的金额承担责任?
——梁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风险45员工投入平台的资金是否纳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数额?
——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风险46网络借贷共同犯罪中法人代表和运营总监谁是主犯、谁是
从犯?
——邓某、线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风险47法定代表人能否以只是挂名并不知情为理由逃避刑事责任?
——伍某、钟某、龙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风险48仅出借公司银行卡未参与决策也未获得业务提成人员,是否
构成共同犯罪?
——王某、姚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风险49投资者为挽回损失能否强行入宅搬走物品抵债?
——陈某甲非法侵入住宅犯罪案
风险5借款人用伪造的房产证通过网贷平台骗取借款要承担什么
责任?
——郑某诈骗罪案
第四部分 互联网金融必读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第五部 分附录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精彩书摘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及其向金融领域的渗透,互联网金融已在我国蓬勃兴起。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先后出现了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大数据金融、众筹和第三方金融服务平台六种模式,从2014年到今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已经连续三年提及互联网金融。但与2014年和2015年的“促进发展互联网金融”相比,2016年的报告中提法已经变成“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
2015年7月18日十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将成为互联网金融回归小微、回归实体经济金融服务的基石,其出台宣告行业草莽发展阶段结束,标志以往“谁生的孩子谁管、没人批的机构没人管”的混沌状态正式宣告终结。《指导意见》规定,“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根据该规定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关于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本质还是金融本质,或者是互联网金融本质的争论,正式告一段落。2016年4月14日央行牵头多个部委出台《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在该总方案下出台有关第三方支付、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互联网跨界资管、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从事金融活动等子方案。此次专项整治的核心内容,即由各省级政府组织辖内监管机构,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活动进行界定,以进行分类处置。同时,各类业务“线上线下一起抓”,建立“负面清单”并严格管理准入。
一、关于网络借贷
根据网贷天眼发布的《2015年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年报》显示,截至2015年12月底,网贷行业运营平台达到2595家,相比2014年增长了1020家。与此同时,问题平台达到896家,是2014年的3.26倍,2015年新上线的平台数量大增,导致各大中小平台竞争更为激烈。截至2015年年底,2015年全年网贷成交量达到了9823.04亿元,相比2014年全年网贷成交量增长了 288.57%。按照目前增长态势,预计2016年全年网贷成交量或超过3万亿元。
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因此,从法律上讲,P2P网络借贷实质上属于民间借贷,具有民间借贷的法律性质,受合同法、民法通则以及《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范和制约。
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其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于2015年8月6日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若干规定》)第1条第1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因此,民间借贷是指个体之间资金融通的行为。个体之间既包括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也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但需要强调的是,上述个人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上述《民间借贷若干规定》中也明确强调:“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民间借贷若干规定》将民间借贷借贷中的“个体”从传统的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扩大到企业之间,从而将企业间借贷划入了民间借贷的范畴之中。我国民间借贷不再只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还可以是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企业与其他组织之间等众多主体交叉形成的多元化借贷。《民间借贷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正式、明确地认可了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有效性。
2015年12月28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界定了网贷内涵,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贷活动基本原则,重申了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12项禁止性行为,也明确了网贷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坚持底线思维,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
二、关于众筹
2015年是我国互联网众筹快速发展和积极变革的一年。随着平台数量的大幅增加以及电商巨头、科技媒体、传统金融机构的强势发力,行业整体规模急剧扩大,格局也发生重大变化。根据零壹财经的数据显示,2015年产品众筹累计筹款额超过30亿元,京东和淘宝双寡头合计占到70%~80%的市场份额,“二八格局”初露端倪。股权众筹年度规模在50~55亿元之间,约为2014年的4~5倍,京东、36氪等新锐平台后来居上。股权众筹平台致力于培育、积累新型融资者和投资者,为项目方提供孵化资源、成长支持等,为投资者提供项目筛选、投后管理等一站式服务。截至2015年年底,众筹至少已有84家平台停运、倒闭或转型,约占整体数量的23%。由于股权众筹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金融安全,必须依法监管。2015年8月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并对以“私募股权众筹”、“股权众筹”、“众筹”名义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平台进行了检查。目前关于股权众筹的管理办法正在制定过程中,我们也期待关于股权众筹融资的相关管理规定早日落地。
三、关于第三方支付
根据比达咨询(BigData-Research)发布的《2015年度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研究报告》显示,2015年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规模9.31万亿,同比增长57.3%。微信支付和易宝支付增长最快。在2015年第三方移动支付交易规模市场份额中,支付宝以72.9%的份额居首,财付通(微信+手Q)以 17.4%位居第二位,拉卡拉、百度钱包、易宝支付的市场份额均在1%以上,分别为3%、2.2%、1.5%;快钱、平安付、京东支付、连连支付相对较小。
2015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并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依据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充分考虑支付服务市场创新和发展需要,清晰界定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的内涵和边界,建立了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分类监管机制,从业务和风险管理、系统和信息安全、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客户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系统性制度安排。
2016年4月14日央行与中宣部、中央维稳办等14部委,联合发布了以严格支付机构市场准入和监管,加大违规处罚为主要内容的《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按照总量控制、结构优化、提高质量、有序发展的原则,一般不再受理新机构设立申请,重点做好已获牌机构的监管引导和整改规范。央行表示此次整治的重点和具体措施如下:(1)整治期内,一般情况下不批新牌;(2)支付机构与银行多头连接开展的业务应全部迁移到平台处理;(3)逐步取消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利息支出;(4)严查无证经营背后的银行和支付机构。
四、关于互联网保险
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15年12月8日发布的中国保险发展指数显示:2011~2014年,互联网保险市场经营主体由28家增至85家,保费收入从32亿元猛增至859亿元,同比增195%,增幅超过26倍,互联网渠道业务占总保费收入的比例达到4.2%,成为拉动保费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且增长速度还在加快。比如2015年7月,成立不到两年的众安保险完成首轮融资57.6亿元,阿里、腾讯、平安等均有持股,估值高达500亿元。而截止到2015年10月31日众安保险累计服务客户超过3.39亿,累计服务保单件超过29.36亿。另外在2015年11月还成立了泰康在线、百安保险,而安心、易安等也正在筹建中,百度合资组建互联网保险公司白安保险,据说京东也准备在四川设立京东互联网理财保险公司。他们都是从互联网场景切入,成为互联网保险不可忽视的力量。
2015年7月23日保监会印发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就经营险种、经营主体、经营行为等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具体经营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已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正式实施,进一步鼓励互联网保险发展,适度放开人身保险及个人财产保险产品区域限制,加快保险资源的流动与共享。这一系列的政策无疑加速了保险互联网化。2015年9月17日,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成为了保险业市场化的重要信号。该意见中提出要形成一个自主创业、自我负责、体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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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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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捷,服务周全,包装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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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挺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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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了解互联网与法律相结合的一个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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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油布包着,其他书都有,会不会是别人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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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物流快,纸张好,是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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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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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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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 很给力!放在公司的书架上供大家一起分享。

评分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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