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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不单是理论的分析、探索,更重要的是作者在每一个案例中的深刻体验……
内容简介
他是中国律师界当之无愧的“大腕”,也是其中的一个“异类”。之所以称其为“异类”,是因为他有着不同于一般律师的特殊嗜好--专司“民告官”案件。他曾与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甚至是国务院职能部门对簿公堂,并先后在状告浙江省政府、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的案件中,取得胜诉。
--邓益辉
目录
“刺头”律师袁裕来的宁波小气候(代序)
原村支书的宅基地纠纷
镇政府的强制征地行为
一起特殊的拆迁纠纷
律师收费标准之争
反垄断第一案
公安民警提起连环行政诉讼
消防大队违法用地
“规划局局长”状告市政府
亡故者的公房租赁合同
上海市政府典型的纠错案件
从拘留所出来以后,村民们提起系列土地案
一所民办学校的消亡
拆不掉的违章建筑
非法转让宅基地
1亩承包地4份处罚决定
“我们的人当选了,不告了!”
自考生的学士学位
D16、D17别墅土地界址
国务院法制办:“申请书,是你们寄过来的吗?”
法官:“你的自信给当事人带来了错觉!”
后记
精彩书摘
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9月3日,溪口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向奉化市人民法院(实质上是溪口法庭)提起民事诉讼。大概是我们提出的行政复议,使溪口城市建设开发公司认识到,强行砍伐花木行为确实没有法律依据。
起诉状认为,2007年8月15日,溪口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取得了坐落在溪口镇茗西小区(溪口镇上白村下庵畈、凉亭下畈)该块土地的使用权。8月24日,书面通知这些农民,要求8月29日之前处理好地上花木等作物及建筑物。到期后,这些农民未予清理。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这些农民立即迁移花木,并赔偿因占用致使该公司无法开发造成的经济损失。
溪口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提起诉讼的主要依据是,奉化市人民政府2007年8月15日为该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奉国用[2007]第2-3803号)。
9月6日,徐秀宝等六位农民接受笔者建议,向奉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土地使用权证。9月13日,奉化市人民政府受理了本案。
当天,我们向奉化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中止上述民事诉讼。溪口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合法,是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前提。奉化市人民法院就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奉国用[200]第2-3803号)作出的判决,是审理本案的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5项规定,奉化市人民法院当然应该中止诉讼。但是,奉化市人民法院没有中止诉讼,而是进行了开庭。我的助手徐利平律师出庭应诉,在法庭上还是提出由于据以起诉的土地使用权证的合法性,原告已经另案起诉,并且法院已经受理,应该中止诉讼。主审法官认为,这个问题需要由院领导来决定。直到本案得到最终解决,既没有裁定中止诉讼,也没有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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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评,书本非常旧,是垫桌脚的样子。很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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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成读书习惯最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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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很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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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第一句话:"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意思是说,我们学了之后,又不断地温习它,这不是件很快活的事吗?曾子又说:"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曾子每天反省三件事:做事、对人,是不是有不忠心的地方?与朋友交往,说话是不是没有算话?读书是不是没温习?孔子和曾子都提出"習"这个字。"習"字造字的由来,是人们看到刚出生的小鸟,由母鸟教飞,常常飞不好,便摔了下来,会有性命之忧。母鸟用翅膀帮助并逼迫它学飞,一天又一天,慢慢地,学飞成了习惯之后,也就成了自然,它终于能从低处往高处飞了。孔子和曾子提出"習"字,用意在于告诉我们,读书也是习惯的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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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不错,就是封皮有点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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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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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小儿子一岁多的时候, 有天晚上家里的人吃完饭都在看书,他也吃着大拇指坐在一旁看书。我发现他书都拿倒了,笑着问他:"书都倒了,还看什么?"他说:"你们都在看书,我也只好看书!"读书的习惯是可以养成的,就像小鸟习飞一样,能不能养成习惯,完全要看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