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5月30日,國土資源部印發《不動産登記操作規範(試行)》,對不動産登記的基本原則、程序、內容、各種登記的審核要點和登記資料的管理等進行全麵細化規範,推動不動産登記法治化、規範化和標準化建設。
《規範》以《物權法》、《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為依據,以細化落實《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為主綫,進一步落實落細登記機構、登記簿冊、登記依據和信息平颱“四統一”。
《規範》分總則、分則、附錄三大部分。總則部分從一般規定、申請、受理、審核、登簿、發證等方麵對不動産登記有關內容進行瞭細化。分則部分著重從不動産權利的角度,對各種權利登記類型的適用情形、提交材料、審核要點等進行瞭全麵細化。附錄部分對不動産登記程序中涉及的重要文書統一設計瞭示範格式,以滿足各地不動産登記機構業務操作的實際需要。
目錄
總則
1.一般規定
1.1 總體要求
1.2 登記原則
1.3 不動産單元
1.4 不動産權籍調查
1.5 不動産登記簿
1.6 不動産權證書和不動産登記證明
1.7 登記的一般程序
1.8 登記申請材料的一般要求
1.9 代理
1.10 其他
2.申請
3.受理
3.1 查驗登記範圍
3.2 查驗申請主體
3.3 查驗書麵申請材料
3.4 詢問
3.5 受理結果
4.審核
4.1 適用
4.2 書麵材料審核
4.3 查閱不動産登記簿
4.4 查閱登記原始資料
4.5 實地查看
4.6 調查
4.7 公告
4.8 審核結果
5.登簿
6.核發不動産權證書或者不動産登記證明
分則
7.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
7.1 首次登記
7.2 變更登記
7.3 轉移登記
7.4 注銷登記
8.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8.1 首次登記
8.2 變更登記
8.3 轉移登記
8.4 注銷登記
9.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
9.1 首次登記
9.2 變更登記
9.3 轉移登記
9.4 注銷登記
10.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
10.1 首次登記
10.2 變更登記
10.3 轉移登記
10.4 注銷登記
11.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登記
11.1 首次登記
11.2 變更登記
11.3 轉移登記
11.4 注銷登記
12.海域使用權及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登記
12.1 首次登記
12.2 變更登記
12.3 轉移登記
12.4 注銷登記
13.地役權登記
13.1 首次登記
13.2 變更登記
13.3 轉移登記
13.4 注銷登記
14.抵押權登記
14.1 首次登記
14.2 變更登記
14.3 轉移登記
14.4 注銷登記
15.預告登記
15.1 預告登記的設立
15.2 預告登記的變更
15.3 預告登記的轉移
15.4 預告登記的注銷
16.更正登記
16.1 依申請更正登記
16.2 依職權更正登記
17.異議登記
17.1 異議登記
17.2 注銷異議登記
18.查封登記
18.1 查封登記
18.2 囑托查封主體
18.3 注銷查封登記
19.登記資料管理
19.1 一般規定
19.2 紙質資料管理
19.3 電子資料管理
20.登記資料查詢
20.1 查詢主體
20.2 申請材料
20.3 查詢條件
20.4 齣具查詢結果
20.5 辦理時限
附錄A
A.1 不動産登記申請書
A.2 通知書、告知書
A.2.1 不動産登記受理憑證
A.2.2 不動産登記不予受理告知書
A.2.3 不動産登記補充材料通知書
A.2.4 不動産登記補充材料接收憑證
A.2.5 不予登記告知書
A.2.6 不動産登記申請材料退迴通知書
A.2.7 不動産更正登記通知書
A.3 公告文書
A.3.1 不動産首次登記公告
A.3.2 不動産更正登記公告
A.3.3 不動産權證書/登記證明作廢公告
A.3.4 不動産權證書/登記證明遺失(滅失)聲明
A.4 不動産實地查看記錄錶
A.5 詢問記錄
A.6 不動産登記資料查詢文書
A.6.1 不動産登記資料查詢申請書
A.6.2 不動産登記資料查詢受理憑證
A.6.3 不動産登記資料查詢不予受理告知書
A.6.4 不動産登記資料查詢結果證明
A.7 授權委托書
A.8 承諾書
A.9 繼承(受遺贈)不動産登記具結書
總則
1.一般規定
1.1 總體要求
1.1.1 為規範不動産登記行為,保護不動産權利人閤法
精彩書摘
《不動産登記操作規範(試行)》:
不存在本規範第4.8.2條不予登記情形的,記載不動産登記簿後嚮權利人核發不動産權屬證書。
9.2變更登記
9.2.1適用
已經登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因下列情形發生變更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變更登記:
1.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發生變化的;
2.不動産坐落、界址、用途、麵積等狀況發生變化的;
3.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權利期限發生變化的;
4.同一權利人名下的不動産分割或者閤並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9.2.2申請主體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的申請主體應當為不動産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稱發生變化的,可以由發生變更的權利人申請;麵積、用途等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請。
9.2.3申請材料
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動産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不動産權屬證書;
4.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變更的材料,包括:
(1)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發生變化的,提交能夠證實其身份變更的材料;
(2)房屋麵積、界址範圍發生變化的,除應提交變更後的不動産權籍調查錶、宗地圖、宗地界址點坐標等不動産權籍調查成果外,還需提交:①屬部分土地收迴引起房屋麵積、界址變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迴決定書;②改建、擴建引起房屋麵積、界址變更的,提交規劃驗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驗收文件;③因自然災害導緻部分房屋滅失的,提交部分房屋滅失的材料;④其他麵積、界址變更情形的,提交有權機關齣具的批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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