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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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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26

商品介绍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71640
版次:1
商品编码:11891220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6-03-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284
字数:2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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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描述

内容简介

  本书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5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大限度地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作者简介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余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目录

一、标的物质量
1.“三无”船舶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徐玲芬等诉赵才明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案
2.检材自然灭失,应如何认定产品的质量问题
——鑫盛膨润土厂诉泰丰铸造公司、张万莹买卖合同案
3.无权处分物的买卖合同有效
——曹三平诉张华翔等确认合同有效案
4.买受人未在检验期间内提出标的物瑕疵异议的,丧失救济权和抗辩权
——昌宁县宏程成功林场诉姚绍军买卖合同案
5.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获得十倍赔偿
——姚全诉常州悦达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和平店、常州悦达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6.检验期间的认定
——北京九天利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海纳天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7.认定合理期间的考量因素及合理期间与质量保证期间经过的法律后果
——上海弗昂德机械有限公司诉北京佳瑞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二、买卖合同的订立
8.《送货单》是否能成为买卖合同成立及欠款的凭证
——都安瑶乡土鸡饲养专业合作社诉唐奇建、唐晓晴买卖合同案
9.在涉及公司重大利益时公司业务员非经授权一般不能构成对公司的表见
代理
——营口大成管业有限公司诉北京哈威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案
10.网络购物中合同的成立
——孙安乐诉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11.网络购物中要约与欺诈的认定
——王辛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案
12.预约合同的成立要件
——王彦民诉北京德高洁清洁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13. 无书面合同下确认买卖合同成立
——扬州晶新微电子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晶源半导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14.电子邮件证据的审查
——WSI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广州古琅玛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三、买卖合同的效力
15.未签订买卖合同以货款收条能否确定买卖合同关系
——文发臣诉岳桂凤买卖合同案
16.委托代理人在代理期限届满之后进行的买卖行为,被代理人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张毅诉杜明等买卖合同案
17.买卖合同纠纷中表见代理的认定
——王宁诉北京市兴桂酒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18.民事法律行为和表见代理是否有效
——李加明诉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红买卖合同案
19.家庭成员之间买卖合同无效的判定
——高秀珍等诉田大领、高元德确认合同无效案
20.欺诈行为以及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王连波诉北京百旺长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21.本案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吴宝宁诉北京居美家艺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22.电玩具重要配件标示不全是否构成销售欺诈
——易兵容诉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成都分店、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23.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认定
——胡长威诉拉法耶特百货(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24.古玩买卖中撤销权的行使
——许为全诉余玉美等买卖合同案
25.货物价值发生重大误解,买受人申请撤销获支持
——黄柏根诉刘先德买卖合同案
26.付款条件未成就能否要求合同相对方支付尾款
——北京金港玉龙科贸有限公司诉南通市建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27.反担保与附生效条件合同的区分
——王五一诉王民政、栗遂山合同案
28.印章真实性不明情况下商事合同关系的确定
——陈春叶诉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29.限购政策下如何认定小客车买卖合同的效力
——朱海俊诉北京金福得瑞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案
30.个体工商户经营权非法转让无效
——雷龙俊诉邱一军买卖合同案
31.虚拟店铺的产权界定依据实名注册信息,实体店与网店捆绑转让,网店转让被确认无效,买卖合同整体无效
——冯海涛诉蔡栋梁、石娜云买卖合同案
32.地方性法规能否作为合同无效判断标准
——董良仁诉林大忠买卖合同案
33.预约合同的效力认定
——吕长江诉厦门金辉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34.艺术品拍卖预展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兰一波诉中嘉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精彩书摘

  网络购物中合同的成立——孙安乐诉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938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孙安乐
  被告(上诉人):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卓越公司)
  【基本案情】2013年11月26日,孙安乐通过世纪卓越公司经营的网站(www.amazon.cn以下简称亚马逊网站)购买了长虹LED32538、32英寸电视机一台,该商品的名称、型号、价款等详细信息展示于网站之上,内容明确具体;孙安乐通过一系列正常操作,确认订单并完成了支付;至此双方就具体商品的买卖达成一致;同年11月28日,孙安乐收到世纪卓越公司发来的电子邮件称由于其世纪卓越公司原因订单取消并无法提供所购商品;后孙安乐多次与世纪卓越公司沟通,问题至今未能解决。
  【案件焦点】网络购物中合同成立的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合同是否成立,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一般规则进行判断,即对双方是否完成了要约和承诺的交易行为予以认定。要约是向对方作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通常情况下,要约应当内容具体确定,并且表明经受要约人的承诺,要约人即受意思表示的约束。受要约人一旦承诺,双方即完成合意。世纪卓越公司将其待售商品的名称、型号、价款等详细信息陈列于其网站之上,内容明确具体,与商品标价陈列出售具有同一意义,根据法律规定和一般交易观念判断,当符合要约的特性。消费者通过网站在其允许的状态下自由选购点击加入购物车,并在确定其他送货、付款信息之后确认订单,应当视为进行了承诺。世纪卓越公司在消费者提交订单之后向消费者发出的订单确认邮件中的提示系双方达成合意后的通知,不发生排除合意的法律效力。故本院认为本案中世纪卓越公司与孙安乐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对于世纪卓越公司关于双方之间合同未成立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因孙安乐订购的电视机属种类物,且世纪卓越公司未能提交其不能继续采购到货的证据,故世纪卓越公司应当向孙安乐交付其订购的电视机,孙安乐亦应在收货同时向世纪卓越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安乐交付长虹LED32538、32英寸LED电视机一台;原告孙安乐同时向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给付价款一百六十一元九角九分;
  二、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孙安乐证据保全费用一千五百元、律师费四千元。
  世纪卓越公司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第二十一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世纪卓越公司将其待售商品的名称、型号、价款等详细信息陈列于其网站之上,且消费者可以直接点击购买并支付价款,其内容明确具体,符合要约的特征。孙安乐作为消费者通过网站在其允许的状态下自由选购点击加入购物车,并在确定其他送货、付款信息之后确认订单,支付了货款,应当视为进行了承诺。自此,亚马逊网站的“使用条款”对孙安乐并无约束力,且双方无其他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世纪卓越公司与孙安乐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世纪卓越公司关于双方合同不成立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世纪卓越公司与孙安乐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孙安乐已于订购涉案商品时支付了货款,世纪卓越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给付涉案商品,已构成违约。世纪卓越公司在诉讼中主张其在网站发布涉案商品系由于系统错误,但世纪卓越公司作为商家在网上发布信息系面对众多消费者,其应当尽到严格审慎的核查义务。此外,世纪卓越公司在告知孙安乐无法发货时,其理由亦系“缺货”,而非系统错误。鉴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世纪卓越公司单方取消订单属于违约,应向孙安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孙安乐要求世纪卓越公司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虽然世纪卓越公司称其库内无涉案商品,无法继续履行,但该商品属种类物,且世纪卓越公司未能提交其不能继续采购到货的证据,故对于世纪卓越公司的上述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越来越多的成为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越来越多的人习惯于在电脑前通过互联网购买自己心仪的产品,而电商创造的双十一,双十二等购物狂欢节也受到更多人群的青睐。但便捷的同时,由此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网络购物中买卖合同的成立与否,目前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而目前学界与实践均持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网站展示商品应当为要约邀请,而消费者选择商品后提交订单应为要约,网站确认收到订单后要约生效,网站发出货物才是为承诺,此时买卖合同方才成立。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网络购物不同于传统购物,网站将商品陈列于网页之上,符合要约的特征,消费者通过网站加入购物车并支付货款后,应当视为网站进行了承诺。此时,双方的买卖合同就已经成立。对于该问题,本案采用了第二种观点。
  1.网站陈列商品行为的性质
  购物网站通常将商品的名称、性能、材质、价格等内容陈列于网站之上,对于该行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存在着争议。有观点认为,购物网站展示商品,是针对不特定消费者发出的,是希望消费者向自己发出购买商品的订单的意思表示。该类观点还认为,消费者在网络上所看到的商品信息是商家通过网络服务器传送给用户的,该种信息解释为“商品价目表”的寄送更为贴切。
  笔者认为,网络购物虽然与传统购物有所不同,但是在对要约的判断上,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因此,要判断网络陈列商品的性质,还应当遵循要约的根本原则。首先,经营者在网络上发布商品信息,将品种、数量、单价、送货办法等内容一一列出。因此对于消费者来说,该内容是具体确定的。虽然消费者并不能看到具体的商品实物,但是正是由于互联网的特征,消费者也不可能通过网络对商品实物进行查看,只需要对商品作出初步判断即可。其次,经营者在网络上发布商品信息后,只要消费者点击购买,便可以即时形成电子订购单或合同。也就是说,经营者在发布信息初始就具有了明确的缔约意图,愿意受合同约束。因此,此商品陈列信息应当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应为要约。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类信息发布时明确说明了消费者在点击购买后,需要由网站经营者或实际销售者确认合同才能成立的,此时应当视为要约邀请。
  2.电子要约及承诺是否可以撤销
  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达到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达到受要约人。我们知道,电子商务的要约、承诺均是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进行的瞬间传输完成,传送速度极快,通常在几秒之内就到达了受要约人。因此,虽然法律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由于互联网的特性,要撤销电子要约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对于承诺的撤销,一般来说,承诺通知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法》中并没有撤销承诺的规定,但是笔者认为,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商品,依托于经营者对商品的描述进行判断,消费者通过点击购买进行承诺,过程十分短暂,可能会发生错误。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应当结合电子商务的特点,有条件的赋予消费者的承诺撤销权。
  3.网络购物合同成立的认定
  基于以上观点,购物网站将商品陈列于网站之上,详细列明商品的品种、型号、材质、价款等内容,应为要约;消费者点击购买后并完成付款,视为承诺;双方买卖合同就此成立。虽然目前很多网站将合同成立的条件约定在双方条款中,但是该条款系格式条款,在消费者进行作出承诺之时,对消费者并无约束力。在双方没有其他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就已经成立。
  编写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李方
  ……

前言/序言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是国家法官学院于2012年开始编辑出版的一套大型案例丛书,之后每年初定期出版,由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具体承担编辑工作。此前,该中心坚持20余年连续不辍编辑出版了《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80余卷,分中文版和英文版在海内外发行,颇有口碑,享有赞誉。现在编辑出版的《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该丛书2012—2015年已连续出版4套,一直受到读者的广泛好评,并迅速售罄。为响应读者需求,2014年度新增3个分册:金融纠纷、行政纠纷、刑事案例。2015年度将刑事案例调整为刑法总则案例、刑法分则案例2册。现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及时编撰推出《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系列,新增知识产权纠纷分册,共20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对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审判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特别强调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法律实施的核心在于法律的统一适用。《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出版的价值追求,即是公开精品案例,研究案例所体现的裁判方法和理念,为司法统一贡献力量。
  总的说来,当前市面上的案例丛书大多“不好读”,存在篇幅长、无效信息多、案例情节杂、缺乏深加工等不足。《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试图把案例书籍变得“好读有用”,故在编辑中坚持以下方法:一是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控制案例篇幅,每个案例基本在3000字以内;二是突出争议焦点,剔除无效信息,尽可能在有限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有效、有益的信息;三是注重对案件裁判文书的再加工,大多数案例由案件的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高度提炼、总结案例的指导价值。
  同时,《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还有以下特色:一是信息量大。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每年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典型案例超过10000件,《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可提供给读者新近发生的全国各地的代表性案例。二是方便检索。为节约读者选取案例的时间,丛书分卷细化,每卷下还将案例主要根据案由分类编排,每个案例用一句话概括焦点问题作为主标题,让读者一目了然,迅速找到需要的案例。
  总之,编辑《中国法院年度案例》就是为了让案例类书籍简便、易用,这既是本丛书的特点,也是编辑出版这套丛书的理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始终坚持全力支持《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的出版,给了作者和编辑们巨大的鼓励。我们在此谨表谢忱,并希望通过共同努力,逐步完善,做得更好,真正探索出一条编辑案例书籍的新路,更好地服务于学习、研究法律的读者,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国家的法治建设。
  本丛书既可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务工作人员办案权威参考和培训推荐教程,也是社会大众学法用法的极佳指导,亦是教学科研机构案例研究配备精品。当然,案例作者和编辑在编写过程中也不能一步到位实现最初的编写愿望,可能会存在各种不足,甚至错误,欢迎读者批评指正,我们愿听取建议,并不断改进。
  曹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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