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真题全面,解析详细。收录近年全部司考试题,配有名师详尽精准解析,以题带点,举一反三,有利于考生对真题的全面理解把握。
结合新法,旧题新解。本套真题图书均依照**法律法规,全面修订了原真题的答案,对已发生法律规定变化的旧题给出新的解读,便利考生备考。
突出新法,直击考点。针对司法考试注重对**法律法规的考查的命题特点,本套真题着重强调对**法律法规的解读,直击2015年司考考点。
作者简介
李晗,经济法学博士,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老师,商经辅导名师。
目录
商法
专题一 公司法
一、公司法总论
二、有限责任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
四、公司法案例题
专题二 合伙企业法
专题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专题四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专题五 破产法
专题六 票据法
专题七 证券法
专题八 保险法
专题九 海商法
经济法
专题一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专题二 反垄断法
专题三 商业银行法
专题四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专题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专题六 产品质量法
专题七 食品安全法
专题八 劳动法
专题九 社会保险法
专题十 税法
专题十一 土地管理法
专题十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专题十三 城乡规划法
专题十四 环境保护法
专题十五 审法
精彩书摘
《厚大司考2016国家司法考试厚大讲义李晗讲商经之真题卷》:
15.某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导王大伟退休后,与其友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王大伟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在未告知其弟王小伟的情况下,直接持王小伟的身份证等证件,将王小伟登记为公司股东。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3/26)
(答案)①
A.公司股东应是王大伟
B.公司股东应是王小伟
C.王大伟和王小伟均为公司股东
D.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王小伟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考点)冒名股东
(解析)《公司法解释(三)》第28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本题中,王大伟为了对外掩饰自己的股东身份,在王小伟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其名及证件进行了公司登记,但事实上公司的其他股东张三、李四对王大伟的身份都是知情的,且王大伟实际出资并享有股东权利,王小伟对自己名字登记于股东名册一事并不知情,也并无出资,没有享有股东权利。故应认定王大伟为公司的股东,王小伟并非公司的股东,不享有股东权利。
(强化提升)注意冒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的区别隐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存在代持股协议,是双方的合意,代持股协议有效。而股东身份冒用是违背被冒用人的意愿,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冒名人承担相应责任,被冒名人不承担责任。
16.甲、乙、丙、丁拟设立一家商贸公司,就设立事宜分工负责,其中丙负责租赁公司运营所需仓库。因公司尚未成立,丙为方便签订合同,遂以自己名义与戊签订仓库租赁合同。关于该租金债务及其责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1/3/68)
(答案)②
A.无论商贸公司是否成立,戊均可请求丙承担清偿责任
B.商贸公司成立后,如其使用该仓库,戊可请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C.商贸公司成立后,戊即可请求商贸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D.商贸公司成立后,戊即可请求丙和商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考点)发起人责任
(解析)《公司法解释(三)》第2条第l款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A选项正确,丙为了方便签署合同,以自己的名义与戊签订仓库租赁合同,原则上由丙承担责任,戊的要求应当被支持。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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