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田文昌、陈瑞华对话录(增订本)》记录的是一名经验丰富的律师与一名法学教授就刑事辩护问题所进行的对话。对话的目的主要是对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进行一次系统的总结和整理。所谓“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既包括律师在中国现行体制下进行有效辩护的经验总结,也包括法学研究者对中国刑事辩护制度所做的理论思考。当然,任何律师都不能说自己的辩护经验就等于“中国律师的经验”,任何学者也不能说自己的研究就“完全总结了中国刑事辩护的经验”,我们所说的“中国经验”主要是针对中国现阶段的特定历史条件即“中国特色”而言。我们两人通过对话希望尽量展示中国刑事辩护的一般经验,并使这些经验上升为概念和理论。我们力图证明,即使是在今天中国法律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尽人意之处的背景下,律师的刑事辩护仍然有相当大的空间。在刑事辩护中,律师与其怨天尤人,倒不如认真研究刑事辩护的经验和技巧,力求挖掘出每个案件的“辩点”,争取在辩护工作中做到不留遗憾。与此同时,在法学研究中,法学家们与其“临渊羡鱼”,简单引进西方国家的概念和理论,倒不如“退而结网”,认真听取中国辩护律师述说其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踏踏实实地进行理论的提炼和总结,由此推动刑事辩护理论的研究。
作者简介
田文昌,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页插图
目录
对话一 中国刑辩三十年的发展脉络
辩护的概念与要素
法庭辩护与审判前辩护的并存
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的分离
实体辩护的分化
罪轻辩护与量刑辩护的关系
对话二 证据辩护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法定化?
证据信息真实性的推定规则
证明责任的分配
证明标准
对话三 程序辩护
程序性辩护的困境
程序性辩护的技巧
对话四无罪辩护
实体上的无罪辩护
证据上的无罪辩护
程序辩护向无罪辩护的转化
对话五 量刑辩护
量刑辩护的技巧
消极的辩护与积极的辩护
罪轻辩护
对话六 辩护思路的形成
开庭前辩护思路的形成
开庭前与被告人的沟通与协商
一审中辩护思路的调整
辩护思路的再次调整
对话七 庭审前的辩护准备
会见的注意事项
阅卷权问题
阅卷的技巧
调查取证的困境与技巧
对话八 第一审程序中的辩护(上)
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的关系
对控方言词证据的质证
对控方鉴定结论的质证
对控方实物证据的质证
法庭举证技巧
对话九 第一审程序中的辩护(中)
辩方证据的合法性问题
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
对话十 第一审程序中的辩护(下)
法庭辩论技巧
法庭辩论的语言艺术
法庭应变
法庭辩论的风格
指导性案例的运用
第二轮辩论的技巧
对话十一 二审和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
对话十二 律师职业风险防范
对话十三 刑事诉讼法修改为刑事辩护带来的新空间与新挑战
对话十四 从刑事诉讼法新司法解释看刑事辩护刑事辩护
精彩书摘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就排除非法证据的时间作出的规定,有个非常大的遗憾。2010年的两个证据规定确立的是程序合法性优先审查原则。程序有争议先审查程序,而不能与实体一起审查,更不能放在实体审查之后,那样就没有意义了。特别是,如果非法证据不事先审查,一旦带到法庭上去,会产生误导,法官就已经有先人为主的印象了。排除非法证据的最大价值是将其排除于法庭之外,不进入法庭调查和辩护程序,让法官和陪审员不接触它,不先人为主,这是最大的意义。这次的《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犯了两个错误:第一,跟实体问题放在一起审理;第二,在审理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时,再同时审查证据合法性,这是毫无意义的。这条既违背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确立的程序优先审查原则,也是对《刑事诉讼法》第54条和第58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限制规定。
你提到的有人主张法官已预先看到案卷所以不用担心先人为主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如果法官通过阅卷有了预断,那还要审判干什么?开庭就是为减少预断、克服偏见,促使法院接受双方的观点。学界有共识,非法证据在庭前会议上就可以排除。假如在庭前会议上把非法证据排除了自然对法官影响很小,如果不能解决,放在开庭后未展开法庭调查前排除,整个控方证据体系就被削弱,这对法官认定被告人犯罪行为会有影响。我的观点是,先排除非法证据再进行实体审查的意义是极其重大的,尤其能最有效地保护律师的无罪辩护。如果放在法庭调查中跟实体问题一并调查,反而导致无罪辩护毫无意义,非法证据和合法证据都让法官产生了偏见和预断,整个庭审便会流于形式,所以这是一个最大败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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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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