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各篇文章为作者悉心研究、认真思考、着力写作,并经正式发表的成果,如实反映了作者的科研水准和学术风格。
从研究方法的角度看,书中这些文章主要可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关于民事诉讼制度的法解释学研究,又包括立法论和解释论两个方面;另一部分则是对农村法律服务问题进行实证调研的学术成果,属于广义上的司法制度研究。由于涉及的主题及领域众多,笔者将收入本书的文章分为六编,第二编到第五编“覆盖”了民事诉讼法解释学研究不同领域的立法论和解释论,第一编和第六编都可以归入司法制度研究,带有更加浓厚的“现象描述”色彩。
作者简介
王亚新,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日本京都大学法学硕士、法学博士。1998年起至今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及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著有《中国民事裁判研究》(日文版,东京:日本评论社,1995年)、《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增补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二版,2010年)、《法律程序运作的实证分析》(合著,法律出版社,2005年)。译著有:滋贺秀三等著《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合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增补版,2002年),棚濑孝雄著《纠纷的解决与审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二版,2004年),寺田浩明著《权利与冤抑:寺田浩明中国法史论集》(合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期刊发表论文六十多篇。
目录
自序001
第一编司法改革研究
解读司法改革
--走向权能、资源与责任之新的均衡
第二编新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适用
新民事诉讼法成立的背景及意义
新民事诉讼法与诚实信用原则
--以日本民事诉讼立法经过及司法实务为参照
新民事诉讼法关于庭前准备之若干程序规定的解释适用
民事司法实务中适用小额程序的若干问题
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的再考察
第三编审判程序的若干问题
"答辩失权"二题
适用管辖权转移的新类型
--《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一解
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上的审限问题
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
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程序分化
第四编证 据 制 度
民事诉讼中质证的几个问题
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
民事诉讼法修订与程序运作的地域差异
--以举证时限的程序设计为例
新民事诉讼法中的鉴定:理论定位与解释适用
第五编再审与信访
"再审之诉"的再辨析
民事审判监督制度整体的程序设计
处理信访问题的新思路与社会治理的历史转型
第六编农村法律服务实证研究
农村法律服务实证研究(一)
农村法律服务实证研究(二)
农村法律服务实证研究(三)
个案数据汇总与若干理论问题
前言/序言
寻找21世纪的大学之道和法治精神
——新清华法学20周年丛书序
清华大学法学教育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庚子赔款的放洋生(1909—1925),他们当中有一部分当年远渡重洋学习法律,是最早一批到美国读法律的中国人,他们毕业后带着西方法治文明,回到多灾多难的故土报效祖国。1928年清华学校改制为大学,法学院是最早设立的四大学院之一。新中国成立后,1952年全国大学院系调整,清华大学被改造为工科学府,文科专业并入其他高校。几十年里,人们对清华工科院校的形象已经固化,似乎忘记了清华本来就是综合大学,今天教育部仍然把清华划归“理工”类院校。
1995年9月8日,在那个秋高气爽、天高云淡的早晨,清华大学校长王大中院士宣布恢复法学教育,复建法律学系。1999年4月24日在法律学系基础上,清华大学复建法学院。20年后,作为亲历这一过程的教师,我仍然十分佩服清华大学领导当年的远见和果断。
20年来,81位教师前后在这里全职任教,目前在职68位,还有20多位兼职教师曾经传道于此。20年来,八千多优秀法治人才从这里毕业,走向法治建设和各行各业第一线。这是一个高端“移民社会”,每一位学人的到来都有一个故事,有一段曲折的道路。有的离开长期执教的学校,加盟这家新式学堂,尝试新理念,探索21世纪的大学之道,希望人生有一个全新的开始;有的不远万里,从大洋彼岸来到北京,耕耘在这片法学新天地;有的初出茅庐,踌躇满志,从世界各地的著名学府直接走入清华园,开始自己对法学和法治精神的追寻。清华一度成为法学精英心中的“延安”或者说“新大陆”,带给人们无限的想象空间。英雄不问出处,无论何种原因“移民”到这里,大家都看上了清华园这块学术沃土和教育重镇,毅然决然迈出人生这关键的一步。一个学生在这里学习几年,称其为校友。这些老师大部分不在清华本校毕业,也许称不上严格意义的“校友”,但他们在清华的时间远远超出任何一个学生,那是十多年、几十年乃至一辈子的承诺、坚守、守望!正是这些老师的到来,才有新清华法学的故事和奇迹。
清华再次与法学相结合,不仅仅是物理上的叠加和积累,更是奇特的化学反应,形成了独特的气派、精神和品格,产生了“新清华法学”这一法学新流派。每一个人都是一个例外。每一个大学、每一个学院也都有自己与众不同的精神特质。大学的精神特质或者说品质特征是由老师、学生、校友在特定的地方、历史和文化背景下创造出来的共同的价值追求。那么,清华大学法学院,或者说清华法律学人具有什么样独特的精神特质呢?
最突出的一点,清华法律学人无论研究理论实务,公法私法,实体程序,国内国际,无不秉承清华大学“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的校训,具有强烈的家国情怀,承载崇高的责任使命,饱含对人民、对国家深厚的感情。清华大学诞生于多灾多难的旧中国,起源于血雨腥风的战火,可谓民族耻辱的产物。从诞生那天起,清华大学就注定对这个国家、这个世界承担着特殊责任。也许正是戴着“赔款大学”这顶屈辱的帽子,使得一代又一代清华人特别爱国,历代清华师生先天下之忧而忧,以天下为己任,为民族复兴和国家崛起而发奋努力。从1910年第一位赴美国攻读法律的张福运,到1946年参加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的中国法官梅汝璈和检察官向哲浚,以及钱端升、王铁崖、端木正、陈体强、龚祥瑞等等,一直到2010年把生命奉献给清华和国家法治事业、“一切学术为了中国”的何美欢,我们都能感受到一脉相承的清华特质和清华品格:他们精通国际,洞悉世情,又非常爱国,广阔的国际视野和发自内心对国家的热爱、对事业的执着完美结合在一起。一切学术为了中国,为了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了那比阳光都珍贵的公平正义!这就是清华法律学人一贯的价值追求,也是永恒的大学之道。
清华法学的另一个特质就是对“道”、对真理的不懈追求。法学不仅仅是古代的“律学”或者近现代的法律学,也不仅仅是一套知识体系和技能技巧,而是关于公平正义、治国理政的大学问,终极追求是建构公正和谐的社会秩序,保障基本人权,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法治不仅是按照法律条款治理,更重要、更根本的是追寻法治的真谛,按照理性和法治精神治理。但法律的职业属性很容易走向只重视“术”、而忽视“道”的追求和传承。丧失理想和价值追求的职业是纯粹的技术技巧,是迷失方向的知识传授,是可怕的“术”。因此,法学研究绝非简单的职业技能研究,必须同时也是关于“大道”和真理的研究。只有建立在道德理性和人文关怀基础上的法治,才具有可持续性,因为不道德比非法更可怕。法律人永远不能让知识技巧超越人类美德的底线,不能忘记天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律。古人讲“天理、国法、人情”表达了同样的期望和诉求。大学是文明的灯塔,是讲大道、讲真理、讲理想的地方,要引导社会,而非完全被社会所引导。大学之道,在明明德。1932年清华法学院增设法律学系就提出“本学系宗旨,系对于应用及学理两方面,务求均衡发展,力避偏重之积习,以期造就社会上应变人才,而挽救历来机械训练之流弊”。今日清华法律学人继承了清华法学这一光荣传统,追求法治的大道大德和独立精神,带着崇高的理想和对真理的热切追求开展理论和实务研究。我们为此把“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十个大字印在《清华法学》封面上,作为清华法律学人共同的学术座右铭,互勉互励。法学院大楼取名“明理”也有这方面的用意。
历史上的清华法学常常中断,命运多舛,这本身就是中国百年历史的真实写照,反映了法律、法学在中国命运的变迁。这20年来我也常常担心法学院会不会再次关门,这种忧虑曾经长期挥之不去。一直到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华民族历史上开启波澜壮阔的法治建设工程,我才坚信清华法学院今后再也不会关门!一个国家坚持开办自己的法学院,一百年、二百年乃至永远不动摇,不信法治建不成!只要有法学院在,法治就有希望。有位清华老领导当年参观百年哈佛法学院,看到十多栋雄伟的大楼屹立在法学院校园中,说了一句意味深长的话:光看哈佛法学院这么多大楼,就知道这个国家建设法治的决心有多大,就知道这是世界一流法学院。
20年来,清华法律学人在学校大力支持下,一方面广筹资源,兴建大楼,让法学院永远扎根清华园沃土和中华大地上,表达对法治建设的坚定承诺;另一方面,在继承清华法学优良传统基础上,锐意改革,推陈出新,极大扩展了法学的内涵和外延,为法治中国建设贡献才智,为中国法学增添新的光彩和荣誉。这20年既是历史的延续,也是伟大的开端。清华法学的故事时隔多年,不仅延续下来,而且扎根、升华,不断发扬光大,深入人心。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的历史起点上,在决定中华民族前途命运的这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中,清华法律学人没有缺位,也不能缺位,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扮演更重要的角色。清华法学必将不负众望,不辱使命,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再造新的辉煌,“历千万祀,与天壤而同久,共三光而永光”。
在这个特殊的历史时间节点上,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元年,为庆祝清华大学恢复法学教育20年,清华法律学人把自己多年的学术成果汇编成册,分批出版,意义非凡。尽管大家研究的具体领域不同,学术理想和观点也有差异,语言风格自然也各不相同,但是透过每篇文章的字里行间,人们仍然能够看到其中的共性,看到新清华法学鲜明的精神特质和价值追求。每一篇文章,每一行文字,都是呕心沥血之作,都是用真心、带着理想和深厚的情感写出来的学术精品。我不善于写序,也无法完全概括同事们取得的学术成就,只是把我所理解的清华法律学人对21世纪大学之道和法治精神的探寻加以初步总结归纳,与诸君切磋共勉,并聊以为序。
王振民
2015年5月5日
于清华园明理楼
自序
本书由笔者自2004年以来到最近为止陆续发表的部分论文结集而成。从研究方法的角度看,这些文章主要可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关于民事诉讼制度的法解释学研究,又包括立法论和解释论两个方面;另一部分则是对农村法律服务问题进行实证调研的学术成果,属于广义上的司法制度研究。由于涉及的主题及领域众多,笔者将收入本书的文章分为六编,第二编到第五编“覆盖”了民事诉讼法解释学研究不同领域的立法论和解释论,第一编和第六编都可以归入司法制度研究,带有更加浓厚的“现象描述”色彩。
开头部分“解读司法改革”的文章最近刚写成并发表,以政治决策者通过“顶层设计”而正在大力推行的新一轮改革为背景,虽然时事性很强,体例也显得比较特殊,但相信读者仍可领会其内容的学术性质。由于笔者近十年来主要研究精力集中在偏于微观层次的技术性问题,作为一种关于司法制度的宏观研究,这篇文章在收入本书的成果中可算个“异数”。笔者并非不愿意在宏观层面思考,尤其对于历史的长时段研究更是抱有极大的兴趣,但展开 “大叙事”或建构“大理论”既非自己所长亦非所好。因此这种“一般微观、偶然宏观”的研究格局今后也会维持下去。此外,还可以顺便提醒读者的是,有关司法改革的这篇文章与本书第五编中另一篇讨论信访及治理转型的文章密切相关,强烈推荐相互参照阅读。
当然,本书更为重头的内容还在于程序法解释学的研究。进入21世纪以来,程序法学界一直在呼吁尽早修订1991年制定的《民事诉讼法》。这些呼吁先是通过2007年对民诉立法的局部修订、其后在2012年经全面修改而出台的新《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立法机关的回应。在此过程中,笔者参与了各种有关民事诉讼立法修订的研讨,并就若干有争议的程序事项进行研究,取得的一部分成果就是本书中与立法论相关的多篇文章。收入本书的另一部分同样采用法解释学方法的文章,则牵涉到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解释适用相关规范去解决具体程序问题的解释论。从文章写作时间顺序的角度来看,在发表于2004年的一篇文章中,笔者尝试根据“程序保障”及“信息完备”等原理,就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证据规则的司法解释对质证所做的规定如何适用于司法实践进行解释论的分析。到了最近即2014年发表的文章,围绕新《民事诉讼法》增设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范围这一具体问题,笔者采用了检索大量相关案例,并将代表性案例的评析与实际问题解决方案的提示及论证结合起来的研究方法。相信有心的读者能够在本书若干篇处于这个时间系列的不同文章里,“品味”到笔者在解释论方法上的探索尝试及变化发展。
另外,在较早的2002年到2006年前后,笔者的研究重点之一则是采用实证方法进行田野调查。关于这一时期所从事的实证性研究,除了写出收入《法律程序运作的实证分析》(合著,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一书中十多万字的论文外,就是承担司法部的一项重点课题,展开了有关农村法律服务问题的调研。这项调研的最初成果是2006年发表于学术期刊的第一份报告,第二份和第三份报告则迟至2008年年底和2009年年初发表,理论上对调查数据加以汇总归纳的工作,因种种缘由拖到最近才告完成。恰逢清华大学法学院为了纪念重建二十周年而实施在职教师学术成果的出版计划,笔者包括三份调研报告及其理论分析的这些成果也因此得以收入本书,算是为自己运用实证研究方法的认真尝试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笔者于1998年入职清华大学。那时候的法学院复建不过两三年,尚“蜗居”于某一教室楼三层几间小小的办公室内,但所有教职人员和学生们的干劲及热情,却似乎预示了此后的似锦前程。不知不觉十多年的时光流逝,自己的年龄都临近了退休,才恍然发现清华法学院已成为自己生涯中学习、工作和生活时间最长的职场。如此的缘分使我得以见证法学院这段时间内不同凡响的发展历程。在清华法学院复建二十周年之际,作为一名普通教师和研究者,很高兴自己的这本小书能够附丽于我们这个群体的研究成果之中。
王亚新
201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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