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中国审判指导丛书:环境资源审判指导(2016.1,总第2辑)》收录了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江必新副院长在环境相关会议的主旨讲话。环境资源领域新的法律、法规、中央文件、司法解释以及人民法院公布的环境侵权典型案例,环境资源案件裁判文书等。本期还集中刊登了反映域外环境司法和地方法院环境司法经验的文章。
目录
(环境资源审判政策与精神)
周强院长对第一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的明确要求
加强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周强院长在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揭牌暨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聘任仪式上的讲话
规则之治:中国环境法与环境司法的发展——沈德咏常务副院长在第一届世界环境法大会上的主旨发言
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专门化水平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加有力司法保障——江必新副院长在第一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关于民法典编纂“绿色化”的思考——江必新副院长在“环境权益与民法典的制定”学术研讨会上的主旨发言
深入贯彻五大发展理念稳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江必新副院长在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试点依法审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江必新副院长在审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杜万华专委在第一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
(法律法规、中央文件、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2015年4月25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2015年9月11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15年8月17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15年12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2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6年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16年2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16年2月24日)
(环境资源部门规章)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2015年7月23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4月16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年4月9日)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2014年12月24日)
司法部环境保护部
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2015年12月21日)
(案例研析)
一、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
二、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三、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卫清、常州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四、曲忠全诉山东富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
五、沈海俊诉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六、袁科威诉广州嘉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七、梁兆南诉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八、周航诉荆门市明祥物流有限公司、重庆铁发遂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九、吴国金诉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十、李才能诉海南海石实业有限公司粉尘污染责任纠纷案
(法官学术交流)
法国环境司法考察交流报告
环境权益的民法表达——“环境权益与民法典的制定”学术研讨会综述
(裁判文书选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3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再51号
精彩书摘
《中国审判指导丛书:环境资源审判指导(2016.1,总第2辑)》:
一、近年来全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回顾
环境资源审判历来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推动和指导下,各级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切实贯彻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全面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审判职能作用日益彰显。严惩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犯罪。近年来,污染环境刑事犯罪数量呈直线上升态势、。针对此种情况,两高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以来,全国法院受理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29677件,审结27552件,形成了严厉打击环境资源犯罪的高压态势,有效发挥了刑罚的震慑作用。促进环境资源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坚持监督和支持并重,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纠正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2014年以来,全国法院受理环境资源类行政案件43917件,结案34988件。加大环境权益保护力度。认真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创新审判执行措施,严格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2014年以来,全国法院受理环境资源民商事案件191935件;审结170611件,其中受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4571件,审结3895件,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环境公益诉讼稳妥推进。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施行以来,贵州、山东、江苏、福建、海南、重庆、甘肃、北京、宁夏、辽宁、河南、安徽、浙江等地法院共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6件,审结2件;贵州法院受理并审结检察机关提起的2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突破传统审判思路的束缚,积极开拓创新。海南、昆明、贵阳、无锡、龙岩等地法院建立了公益诉讼专项资金制度;福建、贵州、江苏等地法院探索实行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及时制止污染排放行为,探索生态恢复型司法,解决执行难。
机构队伍建设逐步加强。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进一步指导各地法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截止2015年9月,全国共有24个省区市人民法院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巡回法庭共计456个。贵州、福建、海南、江苏、河北、山东、广西、江西、河南等9个高级法院已经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福建、贵州、江苏、海南4省已建立三级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其他高级法院也都指定了相关部门负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充实审判力量,加强业务培训。福建、贵州、河北、江苏、山东等地法院还选调刑事、民商事和行政审判业务骨干充实环境资源审判庭,为实行“二合一”或“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奠定基础。
监督指导功能不断强化。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颁布《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加强顶层设计,提供政策指引。制定《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典型案例,统一裁判尺度。大部分高级法院结合各自实际需要,制定规范意见,加强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
体制机制改革有序推进。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贵州高院根据主要河流的流域范围将全省划分为四个生态司法保护板块,由4个中级法院、5个基层法院集中管辖环境保护案件。湖北、广东、兵团法院按照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确定部分中级法院就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探索建立“二合一”或“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福建、江苏、贵州等地在全省三级法院全面实行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二合一”或“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贵州清镇、重庆万州、山东兰陵等地法院则实行包括执行职能在内的“四合一”模式。探索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与民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福建、云南、贵州、重庆、河北、江苏等地法院推进与公安、检察、环境资源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联动,构建完善环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环境资源保护的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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