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為瞭更好地滿足法學專業本科生及其他讀者的學習需要,我們對本教材進行瞭第三次修訂。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和《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一)》(2012年12月10日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63次會議通過,2013年1月7日起施行)的規定,對第九章第一節“涉外婚姻傢庭關係的法律適用”、第十六章第二節“涉外繼承的法律適用”的相關內容進行瞭補充和完善。(2)根據《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九批)的決定》(法釋[2013]2號, 2012年11月19日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1560次會議通過,2013年1月18日起 施行)的規定,刪除瞭已經廢止的相關司法解釋的內容。(3)在“法律應用”部分增補瞭2012年至2014年司法考試題,並對第三版中存在的不妥之處作瞭補充和更正。
作者簡介
房紹坤,煙颱大學校長、省級重點學科(民商法學科)學術帶頭人;教育部高等學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先後獲得全國優秀教師、山東省十佳理論工作者、全國首屆高校百名國傢級教學名師、山東省十大優秀中青年法學傢、山東省有突齣貢獻的中青年專傢等榮譽稱號,2006年入選全國新世紀百韆萬人纔工程國傢級人選;發錶學術論文100餘篇,齣版各類學術著作、教材60餘部,承擔及參加國傢級、省部級等課題10餘項,獲省級科研成果和教學成果奬13項。
目錄
上編 婚姻傢庭法
第一章 婚姻傢庭法概述
第一節 婚姻傢庭與婚姻傢庭製度
第二節 婚姻傢庭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第三節 婚姻傢庭法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 親屬製度
第一節 親屬的含義和種類
第二節 親係和親等
第三節 親屬關係的發生和終止
第四節 親屬關係的法律效力
第三章 婚姻的成立
第一節 婚姻成立的條件
第二節 婚姻成立的程序
第三節 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
第四章 婚姻的效力
第一節 夫妻關係的概念和立法例
第二節 夫妻人身關係
第三節 夫妻財産關係
第四節 夫妻的扶養義務和繼承權
第五章 婚姻的終止
第一節 婚姻終止的原因
第二節 協議離婚
第三節 判決離婚
第四節 離婚的法律後果
第六章 親子關係
第一節 親子關係的概念和種類
第二節 父母與婚生子女
第三節 父母與非婚生子女
第四節 繼父母與繼子女
第五節 父母與人工生育的子女
第六節 父母與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章 收養關係
第一節 收養的概念和原則
第二節 收養關係的成立
第三節 收養關係的效力
第四節 收養關係的解除
第八章 祖孫和兄弟姐妹關係
第一節 祖孫關係
第二節 兄弟姐妹關係
第九章 特殊婚姻傢庭關係
第一節 涉外婚姻傢庭關係的法律適用
第二節 涉僑、涉港澳颱的婚姻和收養
第三節 民族自治地方關於婚姻傢庭法的變通或補充規定
第十章 婚姻傢庭救助製度
第一節 救助措施
第二節 法律責任
第十一章 繼承法概述
第一節 繼承的概念與種類
第二節 繼承法的性質與基本原則
第三節 繼承人
第四節 繼承權
第五節 遺産
第六節 繼承的開始
第十二章 法定繼承
第一節 法定繼承概述
第二節 代位繼承
第三節 轉繼承
第四節 應繼份與酌情分得遺産
第十三章 遺囑繼承
第一節 遺囑繼承的概念和適用條件
第二節 遺囑的概念與遺囑能力
第三節 遺囑的內容與形式
第四節 遺囑有效與遺囑生效
第五節 遺囑的變更和撤銷
第六節 遺囑的執行
第七節 附負擔遺囑
第十四章 遺贈與遺贈扶養協議
第一節 遺贈
第二節 遺贈扶養協議
第十五章 遺産的處理
第一節 遺産的性質
第二節 遺産保管人
第三節 遺産債務的清償
第四節 遺産的分割
第五節 人承受遺産的處理
第十六章 涉外繼承
第一節 涉外繼承的概念和特點
第二節 涉外繼承的法律適用
參考書目
精彩書摘
二、涉外婚姻關係的法律適用
(一)涉外結婚
我國涉外結婚關係,結婚條件和結婚手續的準據法采用區彆製。我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21條規定:“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可見,結婚條件的準據法包括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共同國籍國法律、婚姻締結地法律,且在適用上有先後順序的限製。《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22條規定:“結婚手續,符閤婚姻締結地法律、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的,均為有效。”可見,結婚手續的準據法包括婚姻締結地法律、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在適用上沒有先後順序的限製。
(二)涉外離婚
我國涉外離婚關係,離婚方式的準據法采用區彆製。我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26條規定:“協議離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的,適用辦理離婚手續機構所在地法律。”可見,協議離婚的準據法按如下順序適用:首先由當事人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其次,當事人沒有選擇時,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的,適用辦理離婚手續機構所在地法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27條規定:“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可見,訴訟離婚的準據法為單一法律,即法院地法律。
三、涉外夫妻關係與親子關係的法律適用
涉外夫妻關係包括涉外夫妻人身關係和涉外夫妻財産關係。根據我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的規定,夫妻人身關係,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第23條)。夫妻財産關係,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産所在地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第24條)。
根據《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25條夫妻,父母子女人身、財産關係,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中有利於保護弱者權益的法律。
四、涉外扶養的法律適用
我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29條規定:“扶養,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産所在地法律中有利於保護被扶養人權益的法律。”這裏所規“扶養”一詞,與婚姻法中所說的“扶養”具有不同的涵義。這裏的“扶養”是在廣義上使用的,包括《婚姻法》中的扶養、撫養和贍養。
五、涉外收養的法律適用
我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28條規定:“收養的條件和手續,適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收養的效力,適用收養時收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收養關係的解除,適用收養時被收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收養法》第21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應當經其所在國主管機關依照該國法律審查同意。收養人應當提供由其所在國有權機構齣具的有關收養人的年齡、婚姻、職業、財産、健康、有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應當經其所在國外交機關或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該收養人應當與送養人訂立書麵協議,親自嚮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關於涉外收養,民政部於1999日5月25日發布瞭《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對外國人在中國收養子女的登記機關和登記程序做齣瞭具體規定。
前言/序言
婚姻傢庭與繼承法(第四版) epub pdf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4
婚姻傢庭與繼承法(第四版) 下載 epub mobi pdf txt 電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