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通常而言的作为犯罪成立首要条件的构成要件,是狭义的不法构成要件。探讨学理问题时,需重视法律规定并充分展开逻辑思考,以达致体系性和功能性思考这两者的协调。如何在古典体系和之后的体系之间做出抉择,决定了构成要件论的走势。在新古典与目的论结合体系的修正性方案那里,针对构成要件故意的“回旋飞碟”问题已经得到解决。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这种三阶审查方案,和不法、罪责这种两阶犯罪构造,可以并行不悖。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对整体行为的评价性要素、客观归属论、被害人同意一元论等皆属于构成要件实质化的内容。
作者简介
蔡桂生,1984年生于福建。复旦大学法学学士,德国波恩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德国波恩大学法学博士。现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版有译著《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德国最高法院判例:刑法总论》(合译)两部,发表论文、译文多篇,参著著作数部。
目录
导 言(1)
第一章 构成要件的概念考察(4)
第一节 构成要件的概念梳理 (4)
一、构成要件的基本词义 (4)
二、加了修饰词的构成要件 (7)
三、构成要件概念的归类和选择(13)
第二节 构成要件的术语转换 (20)
一、Tatbestand的语言转换 (20)
二、“一般的构成要件”、“整体的构成要件”和“全构成要件”?(32)
第三节 构成要件和犯罪构成的关系 (38)
一、四要件犯罪构成的出现 (38)
二、四要件犯罪构成的疑难(40)
第四节 本章小结 (44)
第二章 构成要件的理论根据(46)
第一节 罪刑法定和构成要件 (47)
第二节 构成要件:体系性和机能性思考 (50)
一、体系性思考 (52)
二、机能性思考(56)
第三节 作为类型的构成要件 (66)
一、连接规范和现实的构成要件 (67)
二、类型性和罪刑法定(70)
第四节 古典主义和现代主义 (73)
第五节 本章小结 (77)
第三章 构成要件的学说演变(一)——从法利那休斯到贝林(79)
第一节 诉讼法上的构成要件论 (80)
一、法利那休斯的“corpus delicti” (80)
二、伯默尔的“corpus delicti” (82)
三、克莱因的构成要件论(82)
第二节 前古典的构成要件论 (84)
一、费尔巴哈的构成要件论 (84)
二、施蒂贝尔的构成要件论(88)
第三节 古典的构成要件论 (91)
一、冯?李斯特的构成要件论 (92)
二、贝林的构成要件论(94)
第四节 本章小结 (106)
第四章 构成要件的学说演变(二) ——从迈尔到弗洛因德 (108)
第一节 新古典的构成要件论 (108)
一、迈尔的构成要件论(109)
二、绍尔的构成要件论(114)
三、梅茨格尔的构成要件论(117)
第二节 目的论的构成要件论 (123)
一、韦尔策尔的构成要件论 (124)
二、毛拉赫的构成要件论(132)
第三节 新古典与目的论相结合的构成要件论 (134)
一、加拉斯的构成要件论 (135)
二、耶赛克的构成要件论(142)
第四节 机能论的构成要件论 (144)
一、罗克辛的构成要件论 (145)
二、雅科布斯的构成要件论 (154)
三、弗里施和弗洛因德的构成要件论(159)
第五节 本章小结 (169)
第五章 构成要件的体系位置(一)——从行为类型到不法类型 (172)
第一节 行为类型说 (173)
第二节 不法类型说 (174)
一、构成要件符合性征表违法性 (175)
二、概念上的区分 (177)
三、分析:存在根据说和认识根据说(188)
第三节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理论 (193)
一、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的主要内容 (194)
二、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的优点:正当化前提事实认识错误 (197)
三、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的批评(208)
第四节 法益侵害类型说 (212)
一、我国的法益损害类型说 (212)
二、德国的法益侵害类型说 (214)
三、评判和分析(219)
第五节 本章小结 (222)
第六章 构成要件的体系位置(二)——主观构成要件理论和罪责类型(224)
第一节 主观的构成要件理论 (224)
一、故意的位置和问题 (225)
二、过失的位置和问题(249)
第二节 不法?罪责类型说 (259)
一、德国的不法?罪责类型说 (259)
二、日本的违法?有责行为类型说(263)
第三节 本章小结 (266)
第七章 构成要件的实质导向(269)
第一节 形式的构成要件和实质的构成要件 (269)
一、构成要件实质化思潮 (269)
二、形式判断和实质判断(271)
第二节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理论 (283)
一、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及其性质 (283)
二、作为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非法”?(285)
第三节 开放的构成要件理论? (289)
一、相关问题 (289)
二、两种取代方案(292)
第四节 客观归属问题及其体系位置 (303)
一、客观归属的必要性和疑问 (304)
二、客观归属的体系位置(321)
第五节 被害人同意问题及其体系位置 (327)
一、一元论和二元论的构成要件论 (328)
二、被害人同意的体系位置(335)
第六节 本章小结 (342)
第八章 构成要件和参加理论(345)
第一节 构成要件和参与从属性 (346)
一、单一制和区分制 (346)
二、参与从属性说的理论根据 (348)
三、参与从属性说与立法规定:独立性例外说(358)
第二节 正犯、参与之界分和构成要件故意 (379)
一、从形式客观说到犯罪行为支配说 (379)
二、参加理论中的构成要件故意(383)
第三节 本章小结 (388)
结 语 (390)
外文人名译名对照表 (393)
参考文献 (396)
后 记(418)
精彩书摘
蔡桂生的博士论文《构成要件论》即将交付出版,嘱我为其写序,为此我感到十分高兴。为了写序,我又重新翻看了他的博士论文,并找出一些与他有关的资料,由此而生发出一些感想和感慨,以此作为本序的切入。
蔡桂生的本科是在复旦大学法学院就读的,其本科阶段的学习就已经为他奠定了扎实而良好的科研基础。2006年他被保送到北京大学法学院攻读硕士学位,选择了刑法专业,同时也选择我作为其硕士生导师。记得在保送面试的时候,他就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他交给我一本他在本科阶段的论文集,这个论文集有两个版本。第一版是2005年8月打印的,此时蔡桂生是大三学生。这一版的题名是《法学文集:我的复旦本科论文集》,共有19万字。第二版是2006年夏天修改的,此时他是大四学生。其题名改为《追问公平正义:我的复旦本科论文集》,字数增加到30余万字。他的论文集序言中包括张乃根教授的一首诗:
欣然阅读吾生篇,篇篇映其成长路。
百年复旦郁郁葱,新枝更显满园春。
收入论文集的文章,涉及宪法行政法、法学理论、刑法、民法、法律史、诉讼法、经济法、国际法等各个主要学科。基本上每学习一门课程,蔡桂生都会写一篇论文。这些论文有的还在刊物上得以发表,可以说在本科阶段他就已经完成了写作训练,具有了较强的文字能力,这对于从事科研活动来说,是极为重要的基本功。
入学以后,他的学习成绩优秀,科研成果突出。差不多在两年时间内,完成了数篇三万余字的论文,先后在我主编的《刑事法评论》上发表。我检索了一下,发表在其上的论文有以下3篇:(1)《刑法知识的体系性反思》(《刑事法评论》,第20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2)《刑事一体化的知识生产——〈刑事法评论〉前20卷之研究》(《刑事法评论》,第22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3)《死刑在印度》(《刑事法评论》,第23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这些都是长篇论文,达到了相当的学术水平。他的自学能力颇强,例如以上关于印度死刑的论文,就是这方面的代表。我在该卷主编絮语中,论及该文时提到:“蔡桂生的《死刑在印度》一文,是我国第一篇系统考察印度死刑的论文。当初蔡桂生向我提出要研究印度死刑的时候,一方面我认为这个题目很有意义,另一方面又认为这个题目难度很大。蔡桂生不畏艰难,从互联网上搜集了大量关于印度死刑的资料,并与印度尼赫鲁大学巴特拉研究员取得联系,从而完成了本文,使我们对印度的死刑状况有了一个全面的了解。”的确如此,以往我们对印度的死刑情况停留在一知半解的状态。他的论文则以翔实的资料论述了印度的死刑制度,得出了完全不同的结论。在该文中,他指出:“在死刑研究上,我国的死刑保留论者往往简单地认为美日印是保留死刑的国家,就断然宣称:‘虽然大多数国家废除死刑,但世界上有大多数人口均支持死刑的存在,所以执行死刑仍应予以支持'。基于本文客观的研究和分析,印度近九年间仅有1例死刑得到执行的事实,疑宣告了这一上述结论的荒谬性。如果我们把这1例死刑和中国的1万例(估计数)死刑相比较,就知道把印度归入死刑名存实亡的国家并不为过,如果可以把除西孟加拉邦(8 683.5万人)外的印度其他地区(104 506.5万人)归入事实废除死刑的地区,则有着巨大的意义,这将有益于我们更准确地认识死刑的世界地理和人口分布:废除死刑的法域越大,人口越多,死刑的存在和适用就越不公平。”这一结论是具有参考价值的,也使我们重新审视印度的死刑问题,并为反思我国的死刑制度提供了一个参照系。
硕士生就读两年以后,蔡桂生被推免直接攻读博士学位。在博士生期间,他抓紧德语学习,并随后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赴德国波恩大学法学院留学,师从德国著名刑法学家乌尔斯?金德霍伊泽尔教授攻读博士学位。记得在2009年夏天,我和梁根林教授还作为其留学保证人,到北京市某公证处公证。到德国以后,蔡桂生开始翻译德国学者的作品,例如,罗克辛教授的《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载《刑事法评论》,第26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该文是罗克辛教授的一篇著名讲演,对于厘清刑事政策与刑法教义学的关系具有重要参考价值。该文与此后翻译的罗克辛教授的《构建刑法体系的思考》一文结集以《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为书名,于2011年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使罗克辛教授的思想得以为我国读者所了解。此外,他还和何庆仁博士共同翻译了罗克辛教授的《德国最高法院判例:刑法总论》一书,于2012年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以上成果,均反映了其学习上的自觉性与能动性。2011年秋,在德国维尔茨堡大学召开了中德刑法学者第一次学术研讨会,主题是“中德刑法解释语境下的罪刑法定原则”,他从波恩赶到维尔茨堡参加了这次研讨会,在德国见到了梁根林教授和我。此时,他已经能够进行一些简单的德语口译。2012年5月,他在北京大学参加了其博士论文答辩,取得了中国北京大学的博士学位。次年秋,他通过了在德国波恩大学的博士论文答辩,取得了德国波恩大学的博士学位。在北京大学刑法专业,蔡桂生是第一位先后取得中国和德国两个博士学位的学生,这个成果确实是令人赞叹的。
蔡桂生先后撰写了北京大学和波恩大学的两篇博士论文,而根据中国和德国的刑法学术状态,两篇博士论文的要求是完全不同的。就德国而言,因为其刑法教义学的研究已经十分深入,博士论文的选题已经达到刑法教科书五级标题的程度,而且要求具有前沿性。在这种情况下,他选择了《论诈骗罪中针对未来事件的欺骗》这一分则性题目写作博士论文。而中国的博士论文,在与我商量确定题目的时候,我提议选择对于中国当前刑法理论研究具有现实意义的课题。中国现在存在四要件与三阶层的讨论,在这当中,梳理和分析清楚自德国学者贝林以来的构成要件理论是一个基础性的问题。因此,我建议蔡桂生对构成要件进行研究。现在摆在我面前的博士论文《构成要件论》便是这一研究的最终成果,也是对我国刑法学研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学术成果。可以想见,以《构成要件论》作为博士论文题目在现在的德国要想取得博士学位是完全不可能的。但在中国,这个题目恰恰是具有现实意义的。由此也可以看出中国和德国之间在刑法理论研究上存在差距。
构成要件是刑法教义学的一个核心概念,中国刑法理论中的构成要件概念是经由苏俄刑法学的犯罪构成的概念传入的,而苏俄刑法学的犯罪构成概念又来自德国刑法学中的构成要件概念。在构成要件概念长期流传的过程中,发生了一些误读与误解。为了正本清源,必须对构成要件理论进行系统研究。蔡桂生的博士学位论文《构成要件论》就是对构成要件的寻根问底式的研究,使其具有理论上的厚重感。本书对构成要件的研究可以分为历史与逻辑两条线索。其中,对构成要件的学术史研究占据了较大篇幅。本书从构成要件的起源开始,回顾了从法利那休斯到罗克辛等人、从意大利到德国的构成要件学说的整个演变历史,其大量来自德国的第一手资料,为历史叙述提供了条件。而在逻辑层面,本书分别对构成要件的体系性地位,以及构成要件实质化等重大问题进行了分析,使我们得以观察到德国构成要件理论的内在理路。尽管本书叙述的是一个德国问题,或者说是在德国语境下叙述构成要件理论,但是,蔡桂生还是表达了其中国关怀。在本书的各个部分,都有与中国问题的关照。例如,在构成要件概念梳理部分,他就对德国的构成要件与苏俄的犯罪构成进行了对比,对来自苏俄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了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的疑难。
博士学位论文是蔡桂生在北京大学刑法专业六年学习的一个总结,也是其学术研究起步的一个脚印,具有象征意义。他的这篇博士学位论文——《构成要件论》,2013年被评选为北京市优秀博士论文,这是一个肯定和嘉许,也是其获得的首个学术荣誉,作为导师我亦与有荣焉。同时,他出国留学,获得德国博士学位的经历,将成为其从事刑法教义学研究的学术底色和底气,从而为我国刑法学科的发展作出贡献。如今,从德国学成归来的他,已经作为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入北京大学法学院,开始一段新的学术征程,并为其今后的学术生涯奠定基础与基调。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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