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腐败问题,是世界上公认的“顽疾”。目前,在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的同时,我国的腐败现象仍呈高发态势。究其原因,许多人归咎于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社会转型时期的矛盾或人性的弱点等。但从政治学的基本理论和世界各国反腐败斗争的实践中便会发现,腐败的广度、深度和持续时
目录
序言
第一章 反腐无禁区:美国的弹劾制度
第一节 美国弹劾制度的由来和内容
第二节 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弹劾案
第三节 美国弹劾制度所体现法治精神
第四节 启示与思考
第二章 新闻舆论监督:“在法国,报刊是国家的第四权力”
第一节 西方新闻舆论监督的内涵与发展历史
第二节 法国新闻事业的发展与现状
第三节 法国新闻舆论监督案例
第四节 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的发展及其存在的问题
第五节 启示与思考
第三章 党际监督:英国的经验
第一节 政党制度与党际监督
第二节 反对党制度
第三节 影子内阁
第四节 议会内的党际监督机制
第五节 启示与思考
第四章 财产申报和公开:韩国的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制度
第一节 韩国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制度的内容
第二节 韩国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制度发展过程和典型事件
第三节 韩国的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制度的特点
第四章 启示与思考
第五章 反腐败立法:德国《利益法》等法规的制定与作用
第一节 反腐败立法的普遍性
第二节 德国反腐败法的内容
第三节 德国反腐败法的特点:预防与惩治的典范结合
第四节 案例剖析
第五节 启示与思考
精彩书摘
第一节 韩国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制度的内容
韩国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制度,历经不断的修订和完善,已经体系化和全面化,其内容主要囊括三大方面: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财产公开制度以及对财产登记和公开的审查制度。三大部分相辅相成,互为制肘,最大限度的阻吓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扩大私人财产,达到预防腐败的目的。
一、韩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以把公职人员和公职候选人财产申报和财产申报公开制度化为基本目的的《韩国公职人员伦理法》自1981年年度以总统令的形式颁布后,直到1994年年度进行了6次修改,每次修改都对过去执行中出现的漏洞进行堵塞及存在的偏差进行纠正。该法内容具体,十分详细,操作性强,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和财产公开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1.明确财产申报及财产公开的对象
首先法律对必须申报和公开财产的官员对象列出了具体职位名单,符合条件者都可对号入座,几乎没有遗漏。各个单位根据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详细地开出了本单位必须申报及公开财产的人员名册,落实到人。受儒家传统思想影响,韩国人的家庭观念极重,为防止财产转移,申报义务者除必须申报本人财产外,还要申报配偶及直系亲属的财产。
行政4级以上(或相当级别)公职人员都应申报财产,部分机构(如税务、海关)5级、6级公职人员也要申报,总统令、最高法院令和国会令还可以根据情况规定其他官员为申报义务人。较早实行财产申报制度的美国,其申报及公开对象主要为行政15级以上公务员及部分立法、司法机构人员,与其他国家相比,韩国财产申报义务人的范围要广泛的多。
2.详细规定申报财产的内容
对申报的财产,法律做了明确甚至有些琐细的规定。申报的财产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转卖权,矿业权、渔业权以及其他不动产规定所确定的可以使用的权利,各种动产、有价证劵、债权、债务以及无形财产权。特别是对各种动产的规定十分具体,如所有人持有的1000万韩元以上的现金、存款、股票、债权、债务,价值500万元以上的黄金、白金、珠宝、古董、艺术品等,每劵为500万韩元以上的会员劵、汽车、机械、船舶、飞机等,年收益在1000万韩元以上的无形财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在企业所占份额。
对这些必须登记的财产估价确实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法律对其也尽可能明确地作了规定,如股票根据登记日的市值确定,黄金白金珠宝等根据市场价值确定,或根据获取时的价格来确定。艺术品的登记包括艺术品的名称、制作年代、作者姓名等;有些登记还要提交财产取得的日期、取得的经过及取得来源等说明材料。韩国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内容非常广,登记项目比其他国家要多。如新加坡只登记官员的不动产和股票证劵类的财产,这充分反映了韩国社会对官场伦理的高要求和对腐败的警惕防范心理。
3.明确规定财产申报机关和申报时间
关于财产申报机关及申报时间,法律也进行了明确规定。一般来说,负责申报的机关为公职人员所隶属的部门的秘书处(行政处、事务处),如国会议员及国会公职人员申报的机关为国会事务处,法官及法院公职人员申报的机关为法院行政处,政府各部、院、厅所申报的机关为各部、院、厅。部分符合财产公开条件的公职人员,必须向行政自治部进行财产公开的申报。如果人数过多,公职人员所属申报机关无法履行申报义务,根据总统令可指定某一机关承办申报工作。
公职人员在成为财产申报义务人的一个月内应该申报成为义务人以来的财产,如因调离、降职、退职而免除申报义务的,如三年后又成为申报义务者,可以只申请调离、降职、退职后的财产变动情况,以此来代替申报。首次申报之后,申报义务人应在次年一月将上一年度财产变动情况向申报机关申报。如果公职人员离职,也应该在离职后的一个月内将该年的财产变动情况向退职时隶属的机关申报,以避免因离职而造成申报真空,导致离职前腐败。申报义务者因故要求延长申报时间,如申报机关首长认为其理由正当,可适当延长申报时间,但申报义务者必须在延长的期间内进行申报。
4.明确了对知情人举报、虚假申报等的规定
法律还对虚假申报、财产申报的审查、申报资料的保密、复印、知情人举报等做了规定。如根据《腐败防止法》,任何人发现腐败行为都可以举报,公职人员有举报的义务。国民在举报腐败行为时,不应遭到所属机关、团体和企业的惩罚等任何对自身不利的待遇,否则国民可向腐败防止委员会申诉,举报人和调查人的人身安全将得到保障。如果因为举报使公共机关获益或者防止造成损失,则向举报人发放最高2亿韩元的奖金。奖金支付由腐败防止委员会下设的奖金审议委员会决定。
财产申报作为规范约束掌握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制度,很自然会受到各种各样的抵制或者敷衍。如果法律本身规定不明,内容不具体,缺乏操作性,很容易流于空文,成为糊弄民意的道具。韩国正事因为对财产申报可能出现的各种漏洞不断地进行修补,使法律规定具体明确,执行对象也据此看到法律的严肃和严谨,不在抱有侥幸心理。如今,韩国的公职人员已在内心接受了这一义务,并能在实践中自觉履行。心理上的预期一旦明确,说明制度已走上比较成熟和规范的轨道。
前言/序言
序言
今年初,习近平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强调,“全党同志要深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习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站在前所未有的高度表达了中央坚决惩治腐败的决心和力度,同时更让全国人民也对惩治腐败充满期待和信心。
腐败问题,是世界上公认的“顽疾”。腐败问题,并非今日才有,也并非中国独有,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目前,在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的同时,我们依然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国有些腐败现象蔓延的势头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有些领域中的腐败问题还相当严重,反腐败形势依然复杂而严峻。究其原因,许多人归咎于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社会转型时期的矛盾或人性的弱点等。但从政治学的基本理论和世界各国反腐败斗争的实践中便会发现,腐败的广度、深度和持续时间的长短取决于它所处制度环境的好坏。
事实上,综观古今中外的反腐败历程,曾经不断出现过所谓严刑反腐、运动反腐、高薪反腐制度等各种尝试,虽然一时取得成效,但往往不可避免地走向了死胡同。“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制度反腐被证明是最行之有效的反腐方式。只有建立科学严密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形成科学的权力授权和制衡关系,通过规章条例更重要的是组织体系上的完善,才能使制度产生整体的同向的合力,有效、稳固、长期地推动反腐倡廉工作。
依靠制度建设根治腐败是邓小平政治体制改革思想的重要内容,而早在2005年1月中央制定并下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就指出,制度不健全是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时提出要通过制度改革和创新达到从源头上防治腐败。但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不仅不是产生腐败的源头,而且恰恰是从根本上治理腐败问题的制度保障。
2014年1月13日至15日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进一步强调, 2014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聚焦中心任务,推进改革创新,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
然而,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
很多有识之士意识到,闭门造车、闭目塞听断然搞不好反腐败工作,我们必须以宽广的胸襟和视野借鉴世界各国反腐败的有益经验,加大制度创新力度,才能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向深入。有鉴于此,本书试图深入分析国外部分反腐案例,从建立和完善具体制度方面的角度进行考量,试图论述如何真正能够使党员干部做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问题,通过惩戒、防范机制,使领导干部能自觉敬畏权力、慎用权力,真正做到“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逐步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不断提升我国的廉洁环境。
2014年3月,中央纪委内设机构进行了整合和调整,将原有机构整合成“国际合作局”,组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工作等,加强国际间在反腐方面的合作力度。我国与世界各国的反腐败合作一直在进行,中央纪委在《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中,明确提出了要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中国利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平台开展反腐败追逃追赃国际合作取得积极进展。截至2013年5月,中国已与49个国家签订民、刑事司法协助类条约,与36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从长远看,国际反腐败的合作是一种趋势。
本书着重分析了部分国家在预防和惩治腐败上的制度设计和实践效果。第一,美国的弹劾制度。美国独立后,弹劾制作为民主传统被写进宪法,并演化为立法监督行政、司法的重要机制,为防止行政权的滥用,维护权力分立和制衡体制起到重要作用,使得国家反腐无禁区,即使贵为总统、州长、法官也免不了失去名誉、下台甚至是铛锒入狱的命运。弹劾制度在美国表现出其独特的政治魅力。第二,法国的新闻舆论监督。巴尔扎克早年说过的一句话,“在法国,报刊是国家的第四权力。”法国是世界上新闻舆论监督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其艰难的发展历程,以及当今相对先进和成熟的制度、机制都为其他国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第三,英国的党际监督。英国的政党制度,在其制度设计和发展过程当中,比较注重政党之间的监督,即党际监督,让腐败问题在政党层面上得到遏制。英国的经验,对于完善和发展我国的多党合作制度,充分发挥我国政党制度的民主监督作用,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第四,韩国的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制度。在亚洲,韩国的财产申报制度全面、系统,堪称典范。财产登记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推行的一种反腐利器,素有“阳光法案”、“终端反腐”之美誉。作为一项比较有效的预防公职人员腐败的制度,有助于建立透明的行政环境,增强社会对官员的监督,为当代许多国家广泛实施。第五,德国的反腐败立法。德国是一个传统的法治社会,严谨的规则体系和立法使人们自动按照规则行事,使得德国在治理官员腐败上有法可依,惩处得当。一方面,德国把廉政法制建设纳入整个国家的立法体系;另一方面则力图将立法做到严密具体。德国防治腐败的机制和举措,给了我们一个启示,即反腐败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通过机制、制度的建设,既治标又治本。
当然,中国肯定不可能完全照搬西方的政治制度,清除腐败要结合中国的国情,反腐制度建设也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为基础。但我们仍然相信,民主、法治、监督与现代制度是反腐败的关键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说,本书所介绍的西方经验作为“它山之石”,定有其现实意义。
本书第一章、第三章由杨绪盟同志撰稿;第二章、第五章由黄宝荣同志撰稿,第四章由外交学院青年教师葛英同志撰稿;在写作过程中参考了国内外学者的相关研究成果和媒体报道,特别是郑宪、邱永文、于迎丽、刘想树、李秋高、张怀海、李征等同志的有关论述给了作者很多启发,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成书仓促,错误在所难免,敬请各界指正。
作者
2014年7月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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