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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赤风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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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06

商品介绍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1867599
版次:1
商品编码:11564629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4-09-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182
字数:170000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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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描述

内容简介

  《德国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经典案例评析》有以下特点:  涉猎广泛。《德国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经典案例评析》涉及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领域中诸多法律问题。  精心筛选。《德国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经典案例评析》所涉及的案例均直接源于德国法院网站或德国法律门户网站,并经过精心筛选,具有典型意义。  详细分析。《德国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经典案例评析》对所选取的德国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经典案例进行了全面的评析,并注重联系我国实际,阐述其给我们带来的启示,并提炼出对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有益的借鉴经验。  提供示范。《德国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经典案例评析》将为各类在校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一种全新的案例分析、研究和训练模式。  《德国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经典案例评析》包括18个德国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经典案例。这些案例不仅内容广泛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近年德国审判的发展趋势。

作者简介

  韩赤风,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民商事法学教学研究中心主任。2005年7月至9月在德国马普知识产权及竞争法研究所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现为北京国际法学会文化创意产业法律委员会主任,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理事,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2005年入选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专家库。曾任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竞争法、国际技术转让法、欧盟经济法、德国工业产权法律保护与著作权法、德国民商法以及比较民商法。主要研究成果:《善意取得中外比较研究》,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划时代变革》,载《比较法研究》2007年第2期;《论侵犯著作人身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载《中国版权》2007年第2期;《对DVD事件中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思考》,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3期;《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与知识产权保护》,载《知识产权》2003年第6期;《德国法律对艺术伪造行为的规制——兼与我国相关法律的比较》,载《知识产权》2012年第3期;《知识产权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主编《京师知识产权法论丛》,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2010年参加“中外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经典案例研究丛书”《中外专利法经典案例》、《中外商标法经典案例》、《中外著作权法经典案例》、《中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经典案例》、《中外反垄断法经典案例》五卷撰写,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2011年参加“中外民商经济法经典案例评析丛书”《中外侵权法经典案例评析》、《中外合同法经典案例评析》、《中外物权法与财产法经典案例评析》、《中外知识产权法经典案例评析》、《中外竞争法经典案例评析》五卷撰写,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2013年参加“文化创意产业法律经典案例评析丛书”《文化创意产业法律经典案例评析》(第一卷)撰写,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主编《文化创意产业法律评论》(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Das Recht der Werbung in der Volksrepublik China im Vergleich zum deutschen Recht,VVF,Muenchen 2001; Die gegenwaertige Regelung der Werbung in der VR China,Gewerblicher Rechtsschutz und Urheberrecht Internationaler Teil 8/9 2001。

目录

目录第一章 商标法案例1.将与他人商标相同文字注册为域名行为的认定——德国法兰克福州高等法院2000年第6 W 33/00号裁定评析[案例问题] 行为人没有可以理解的自我利益而注册一个互联网域名,该域名同自己的姓名和活动不存在任何联系,但却与一个公司的商标相同。在法律上对这种行为的性质应如何认定?是根据《德国商标法》对其进行认定,还是按照德国其他法律对其进行认定?对此,德国法兰克福州高等法院在其裁定中作出了明确阐述。2.未经授权而在网站使用他人商标行为的认定0——德国汉堡地区法院第十二民事审判庭2005年第312 O 512/05号判决评析[案例问题] 如果网络服务商未经授权而在一个网站上使用他人商标,并且该网站提供的服务与该商标之间没有任何客观联系,那么对于构成商标侵权所要求的混淆危险是否存在?如果存在这样的危险,该商标的使用人(不是商标的所有人)是否可以请求法院颁发临时禁令?德国汉堡地区法院对此作出明确判决。3.“DONLINE”商标与“TOnline”商标之争——德国联邦最高普通法院第一民事审判庭2003年第148/01号判决评析[案例问题] 如果一个在后注册的文字商标包含了一个在先注册的著名文字商标的部分构成要素,是否可以确定在后注册的文字商标受到了该著名商标的影响?这样的确定是否有助于商标侵权的认定?对此,德国联邦最高普通法院的判决不同于德国慕尼黑州高等法院的判决。
第二章 专利法案例4.带有原版邮票的外观设计是否构成违反公共秩序?——德国联邦最高普通法院第一民事审判庭2004年第16/03号判决评析[案例问题] 按照修订前的《德国外观设计保护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一个违反公共秩序的外观设计是不能获得保护的。那么,一个带有原版邮票的外观设计是否属于该条款意义上的违反公共秩序?对此,德国联邦最高普通法院没有支持德国专利商标局的决定,而是维持了德国联邦专利法院的裁定,并作出了进一步的阐述。5.已知物质在治疗某种疾病药物中的应用与实用新型保护——德国联邦最高普通法院第十民事审判庭2005年第7/03号裁定评析[案例问题] 依据《德国实用新型法》第2条第3项的规定,“方法”(Verfahren)将不受本法的保护。那么,已知物质在治疗某种疾病药物中的应用是否属于该条款意义上的“方法”?对此,德国联邦最高普通法院在其裁定中表明了与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完全不同的观点,并作出了进一步的阐述。6.服务于数据处理的方法与专利权的授予——德国联邦最高普通法院第十民事审判庭2009年第22/07号裁定评析[案例问题] 按照《德国专利法》第1条第3款的规定,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程序(Programme fuer Datenverarbeitungsanlagen)不能视为该法第1条第1款意义上的“发明”(Erfindung)。然而,如果一种服务于数据处理系统的方法被应用于一个技术设备的运行中,其是否属于该条款意义上的“发明”?对此,德国联邦最高普通法院与德国联邦专利法院的观点并不相同。
第三章 著作权法案例7.将下载作品再次在互联网上传播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德国柏林夏洛藤堡初级法院2003年第236 C 105/03判决评析[案例问题] 未经权利人同意将从互联网上下载的作品再次在网上传播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依据2003年修订前和修订后的《德国著作权与邻接权法》,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如果不构成侵权,权利人是否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报酬?如果构成侵权,侵权人是否一定要承担责任?究竟应如何适用法律,德国柏林夏洛藤堡(Charlottenburg)初级法院在判决中对此作出了详细阐述。8.扫描仪与承担支付报酬义务的复制设备0——德国联邦最高普通法院第一民事审判庭2001年第335/98号判决评析[案例问题] 按照修订前的《德国著作权与邻接权法》第54a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可复制作品的复制设备,作者可以享有报酬请求权。那么,扫描仪(Scanner)是否属于《德国著作权与邻接权法》第54a条第1款意义上须承担支付报酬义务的复制设备?原告与被告的看法完全相反。对此,德国联邦最高普通法院不仅支持了二审法院的判决,而且作出了更加详细的阐述。9.来自公共资源的数据与数据库保护——德国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第十二民事审判庭2001年第12 O 492/00号判决评析[案例问题] 《德国著作权与邻接权法》不仅对数据库作品作者的著作权给予保护,而且在一定条件下也对不构成数据库作品的数据库制作者的权利提供保护。如果仅将从公开资源中获取的地址等信息进行数据处理,行为人是否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或是其他法律保护?对此,德国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作出明确的判决。10.网站对使用者上传照片的采用与照片拍摄人的权利保护——德国联邦最高普通法院第一民事审判庭2009年第166/07号判决评析[案例问题] 如果一家菜谱网站的使用者未经同意将该网站所属的菜谱照片上传到另一家菜谱网站,而该网站又采用了这些照片,那么,对该网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该行为是否违反了《德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果该行为违反了该法的规定,该行为应被认定为侵犯著作权,还是应被认定为侵犯其他权利?权利人应享有哪些请求权?对此,德国联邦最高普通法院作出了明确判决。11.电视台对录像短片的使用与短片拍摄人的权利保护——德国联邦最高普通法院第一民事审判庭2010年第122/08号判决评析[案例问题] 未经原告的同意,德国一家电视台播放了其摄制的录像短片。在播放录像的当天,电视台还播放了广告。原告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而且该录像的播放与被告当天的广告收入存在联系。为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原告要求被告对相关情况给予说明。那么,对于被告的行为,原告是否可以行使这样的请求权?这类请求权的成立需满足哪些条件?对此,德国联邦最高普通法院的判决既不同于一审法院的判决,也与二审法院的判决不完全相同。
第四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12.中国的驰名商标所有人是否可以阻止他人在德国就跨类商品或服务申请注册相同的商标?——德国慕尼黑高等法院2009年第29 U 5712/07号判决评析[案例问题] 如果一个在德国就相同或类似商品注册的商标是复制了在中国在先注册的驰名商标,按照德国的法律则该注册商标可以被撤销。然而,若是该注册商标还涉及某一类服务,而该驰名商标并不涉及在该类服务上的使用,这时应该如何处理?对此,德国慕尼黑高等法院在轰动一时的“王致和”商标纠纷案件中的判决与德国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的判决并不完全相同。13.被模仿产品的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德国联邦最高普通法院第一民事审判庭2009年第199/06号判决评析[案例问题] 如果行为人所销售的产品模仿了其他企业的产品,而该产品已经不再受相关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那么该产品是否还可以获得其他法律的保护?按照《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被模仿的产品仍然可以获得保护。在本案中,对于被模仿的产品获得保护的条件是否得到满足,德国联邦最高普通法院的观点与德国科隆地区法院和科隆高等法院的观点并不相同。14.带有广告的电子邮件发送与发件人的责任——德国联邦最高普通法院第一民事审判庭2009年第218/07号裁定评析[案例问题] 按照《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行为人未经收件人同意而发送一个带有广告的电子邮件,是一种不适当的骚扰行为,属于该法禁止的不正当的商业行为(Verbot unlauterer geschaeftlicher Handlungen)。如果双方之间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收件人可以依据该法提出不作为请求权。但是,当双方之间不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是仍然适用《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适用德国其他法律?对此,德国联邦最高普通法院的认识与德国法兰克福高等法院的认识并不相同。15.警告函及临时禁令申请的滥用与权利滥用的禁止——德国帕德博恩地区法院2007年第7 O 20/07号判决评析[案例问题] 如果行为人因竞争者在互联网上发布的“撤回告知” (Widerrufsbelehrung)瑕疵而向其多次发出警告函,随后又在不同的法院提起临时禁令(einstweilige Verfuegung)颁发的申请,并为此委托多家律师事务所为自己提供服务,那么,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否应予以禁止?对此,德国帕德博恩地区法院在其判决中作出了明确阐述。
第五章 反垄断法案例16.许可使用的取得与合并构成的认定——德国联邦最高普通法院卡特尔审判庭2006年第32/05号裁定评析[案例问题] 按照德国的司法实践,通过许可协议取得的某项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构成《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37条第1款第2项意义上的合并(Zusammenschluss)。然而,通过许可协议仅取得某一杂志德文版在德国的发行使用权,是否也构成该条款意义上的合并?对此,德国联邦最高普通法院和德国杜塞尔多夫高等法院的认识与德国联邦卡特尔局的认识并不相同。17.禁止合并的标准及其适用——德国联邦卡特尔局第二审查处2002年第B2-31/02号审查决定评析[案例问题] 不同国家的反垄断法对于合并是否应予以禁止所依据标准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根据《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的规定,德国以“增强市场支配地位”作为合并是否应予以禁止的标准。那么,该标准的适用对合并的审查及评价有什么样的影响?通过对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在本案中所作审查决定的解读,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该标准对合并的审查及评价更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18.不公平妨碍其他企业行为与反垄断法民事救济——德国联邦最高普通法院卡特尔审判庭2007年第22/06号判决评析[案例问题] 如果一个地方管理部门事先没有公示出租消息直接将房间出租给一个残疾人中心的企业,而该企业在此从事的业务与原承租人从事的业务完全相同,按照《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的规定,原承租人是否受到了不公平妨碍?也就是说,是否存在不公平妨碍其他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对此,德国联邦最高普通法院的判决与德国德累斯顿高等法院的判决并不相同。

精彩书摘

  【案例评析】  一、《德国外观设计保护法》第7条第2款适用的排除  按照当时有效的《德国外观设计保护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外观设计的公布或其复制品的传播违反了公共秩序,则不能通过登记获得保护。然而,对于什么是违反公共秩序,该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于是对申请人的外观设计是否违反了公共秩序,产生了不同的看法。但按照德国联邦最高普通法院的诸多判决,只有当国家的政治和经济生活基础或重要法制原则受到损害,才能认定违反公共秩序的存在。①就本案来看,缺少这样的条件存在。因此,德国联邦最高普通法院排除《德国外观设计保护法》的适用是合理的。  在2008年,《德国外观设计保护法》再次被修订。不过,违反公共秩序的规定仍然被保留在该法第3条中。该法第3条第1款第3项规定: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外观设计不能获得保护。②显然,这样的规定与原来的规定并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即使适用修订后的《德国外观设计保护法》,德国联邦最高普通法院仍然可以作出同样的裁定。  二、《德国商标法》第8条第2款第6项适用的排除  在德国联邦最高普通法院的裁定中,还提到了《德国商标法》第8条第2款第6项的适用问题。按照该条款的规定,含有国徽、国旗或其他国家标志,或国内地区徽记,或国内地区社团或其他地方联合会徽记的商标,不能注册。这一规定是否对申请人的行为也适用?显然不能。因为申请人要申请的是外观设计,而不是注册商标,只能适用《德国外观设计保护法》。另外,在德国的司法实践中,没有找到在外观设计法领域适用《德国商标法》的先例。  三、相关国际及国内邮政法适用的可能  德国专利商标局局长在上诉时还试图从相关的国际及国内邮政法中找到申请人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依据。①第一个依据是1994年修订的《万国邮政公约》第5条。②按照《万国邮政公约》第5条的规定.只有邮政管理部门才能按照联盟的公约发行作为缴纳邮资证明的邮票。第二个依据是当时有效的《德国邮政法》第43条。依照该条第1款第1句的规定,德国邮政电信部保留发行带有“德国”(Deutschland)字样邮票的权利;德国财政部为主管部门。现在这一规定已经被修改为:德国财政部保留发行带有“德国”字样邮票和宣布邮票无效的权利。③第三个依据是当时有效的《德国邮政法》第54条。根据该规定,德国邮政股份公司对依据第43条规定发行的邮票享有独占使用权。  现在来分析一下这三个依据是否成立。(1)申请人发行的只是首日邮票纪念卡,而不是邮票。虽然纪念卡包括原版邮票,但这些邮票是已经发行的邮票。这样,第一个依据和第二个依据都不能成立。  ……

前言/序言

  前言  随着我国法学教育的快速发展,法学案例教学和案例研究也越来越受到关注。虽然,近年国内已经出版了一些法学案例教材和案例研究的书籍,但还缺少对当代大陆法系国家法院判决进行全面系统研究的著作。研究当代大陆法系国家法院判决的价值在于:第一,能够使国内读者全面了解当代大陆法系国家审判的最新动态;第二,可以了解大陆法系国家司法实践的特点;第三,可以为我国司法部门借鉴当代大陆法系国家司法实践经验提供实例;第四,能够为我国立法部门完善相关法律提供可以借鉴的经验;第五,可以使法学专业的各类学生了解当代大陆法系国家法院经典判决的思路,从中受到启发。基于这样的认识,作者近年来一直致力于研究德国知识产权与竞争法案例,本书就是这一努力所得到的成果。  需要说明的是,在德国,“知识产权”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主要有:《专利法》(这里的“专利”仅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商标与其他标记保护法》、《著作权与邻接权法》。另外,德国的“反垄断法”被称作《反限制竞争法》。考虑到国内读者的习惯,本书标题使用了“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的表述。“知识产权法”包括了上述德国相关法律,而“竞争法”则包括了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限制竞争法》。目录中“专利法”和“反垄断法”的含义也是按国内读者的习惯来使用的。“专利法”是从广义的角度来使用的,即包括了德国的《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和《外观设计法》;而“反垄断法”则是指德国的《反限制竞争法》。  《德国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经典案例评》有以下特点:  (1)涉猎广泛。本书涉及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领域中诸多法律问题。  (2)精心筛选。本书所涉及的案例均直接源于德国法院网站或德国法律门户网站,并经过精心筛选,具有典型意义。  (3)详细分析。本书对所选取的德国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经典案例进行了全面的评析,并注重联系我国实际,阐述其给我们带来的启示,并提炼出对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有益的借鉴经验。  (4)提供示范。本书将为各类在校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一种全新的案例分析、研究和训练模式。  《德国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经典案例评》包括18个德国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经典案例。这些案例不仅内容广泛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近年德国审判的发展趋势。  《德国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经典案例评》既适合法学专业本科生、法学硕士生、法律硕士生、法学博士生等各类学生的案例分析教学和训练,也可供实务部门参考。  《德国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经典案例评》的出版得到了法律出版社编辑的指导和帮助。作者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对本书不足之处,作者欢迎读者批评指正。  作者  201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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