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划分为四编十二章,既概括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制度,又使章节结构更为简洁紧凑。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以行政主体拥有和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为主线展开研究,既介绍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一般原理和基本知识,又突出研究重点,努力吸收新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胡锦光,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公共政策研究院副院长,国家重点学科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中国宪法研究所所长。
内页插图
目录
第一编 行政法概述
第一章 行政法的概念
第一节 行政与行政法
第二节 行政法的渊源与分类
第三节 行政法的地位及作用
第四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 行政法律关系
第二章 行政主体
第一节 行政主体的含义与类型
第二节 行政主体的资格、地位与职务关系
第三节 行政主体与相关组织或个人的联系与区别
第三章 行政职权
第一节 行政职权的含义、特征与类型
第二节 行政职权的设定与授予
第三节 行政职权的分配、委托和行政协助
第四节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行政权限
第二编 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
第四章 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行为概述
第二节 抽象行政行为
第三节 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章 行政程序
第一节 行政程序概述
第二节 行政程序基本原则
第三节 行政程序基本制度
第六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行政赔偿概述
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第三节 行政赔偿的范围
第四节 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第五节 行政赔偿的程序
第六节 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七章 行政补偿
第一节 行政补偿概述
第二节 行政补偿责任的构成条件
第三节 行政补偿的范围与方式
第四节 行政补偿的标准与程序
第八章 行政复议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第二节 行政复议的原则与作用
第三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
第四节 行政复议的范围
第五节 行政复议的管辖与复议机关
第六节 行政复议的程序
第九章 行政诉讼概述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的概念与功能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十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二节 行政诉讼管辖
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
第二节 行政诉讼原告、被告和共同诉讼人
第三节 行政诉讼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
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程序、证据、法律适用及涉外行政诉讼
第一节 行政诉讼程序
第二节 行政诉讼证据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涉外行政诉讼
各章司法考试真题答案与解析
精彩书摘
二、行政法的分类
由于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十分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行政法律规范极为繁多且错综复杂,因而为了揭示行政法的特征和实质,把握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有效地实施行政法,很有必要对行政法进行分类研究。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将行政法分成不同的种类。常见的行政法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这是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的分类。
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行政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特别行政法是对特别行政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这里所说的“一般”与“特别”,是一对相互对应、可以从多方面理解的概念。如同属调整行政机构的组织和活动的行政组织法,调整大多数行政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是一般法,而调整特定行政机构的组织和活动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则是特别法;适用于全国范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是一般法,适用于特定地区的《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则是特别法;又如同属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的行政处罚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行政领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一般法,只适用于公安行政管理领域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则是特别法;再如同属公安行政法,涉及人民警察全面管理的《人民警察法》是一般法,而只涉及人民警察风纪管理的《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和纠察办法》则是特别法。
把行政法划分为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有助于分清不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以便在注意行政法律关系的共性的基础上,照顾特别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使行政法能够得到充分的、适合实际需要的实施。
(二)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这是根据行政法的性质和作用对行政法进行的分类。
实体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资格、地位、能力和责任等实际性权利、义务的行政法,行政程序法则是规定如何实现行政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的行政法。对行政主体来讲,实体行政法规定行政主体的组织原则和组织体系,规定行政行为的内容、效果和责任等;而程序行政法则规定行政主体组织、活动及承担责任的步骤、方式及方法等。在行政实践中,尽管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总是交织在一起,很难截然分开,但把一些重要的程序制度集中起来加以规定,制定成具有普遍意义的行政程序法典并非不可能。许多国家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努力已取得成功。
把行政法划分为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有助于加深对行政权利、义务实现过程的认识,有助于完善行政法律制度。
(三)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
这是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的分类。
行政组织法是规范行政主体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等内容的行政法;行政行为法是规范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活动的行政法;行政监督法是规范特定行政主体对于一般行政主体的行为如何进行检查、督促的行政法;行政救济法则是规定如何对违法、不当或其他行政行为造成的后果进行补救的行政法。
这种分类有助于全面把握行政法律规范,使人们能够采用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和适当的手段与措施去调整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
(四)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民政行政法、公安行政法、司法行政法等
这是以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或行政管理领域的划分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的分类。
经济行政法即国家运用行政手段管理和调控经济生活的行政法;军事行政法即国家用以管理军队编制、军事装备、军事行动及兵役制度等方面的行政法;公安行政法即国家用以管理社会治安公共安全的行政法……按照这种分类方法,国家有多少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多少行政领域,就有多少种行政法。
这种划分方法有助于具体研究各个不同部门的行政法,推动行政法在不同行政管理领域中有效地得到贯彻、实施。
除上述主要分类以外,还有的学者根据不同的标准把行政法划分为古代行政法、近代行政法,平时行政法、战时行政法,中央行政法、地方行政法,城市行政法、农村行政法,等等。限于篇幅,不再一一赘述。
第三节行政法的地位及作用一、行政法的地位
探讨行政法的地位,离不开确定的参照系。我们在此所说的行政法的地位,是指行政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说明:
(一)从整体上看,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首先意味着它与刑法、民法等一样,是构成法律体系的最高层次的、独立的法律规范集合体之一,不是几个零散的法律规范,也不是几个法律规范构成的单个法律制度。其次意味着它既不能依附于其他的普通法律部门,作为其他普通法律部门的组成部分,也不能涵盖其他普通法律部门,把其他普通法律部门作为自己的组成部分。最后意味着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与其他普通法律部门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二者既不能相互代替,也不能相互混淆。
行政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主要调整以下几个方面的社会关系:第一,调整在行政主体组织建设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行政关系。行政法必须明确行政职权的所有者——行政主体,因为谁可以作为行政职权的享有者,它应当享有什么样的行政职权,这些行政职权应当如何取得和分配等问题,都是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前提。第二,调整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行政关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活动,在这种活动中,行政主体要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发生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这些关系只有以行政法律规范加以调整,才能保证其按照国家的行政目的有效、有序地展开。这种关系既包括因行政主体管理、调控社会而产生的行政关系,也包括行政主体为保证管理、调控社会职权的实现而行使监督权时发生的行政关系。第三,调整对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后果进行救济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行政关系。按照现代法治主义的要求,有权力的行使,就应当有相应的救济。一旦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或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救济的途径,使行政相对人能够通过此种途径来维护或恢复受到侵犯或损害的合法权益。
(二)从与宪法的关系上看,行政法是与宪法关系最为密切的法律部门,是宪法最重要的实施法
宪法调整着我国根本的社会关系,规定着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根本原则与重大问题,具有根本法性质。而刑法、民法、行政法等普通法律部门都是直接实施宪法的法律部门。在实施宪法的诸部门法中,行政法与宪法关系最为密切,是宪法的最重要实施法。正因为如此,有的学者把行政法称为“小宪法”,或者把行政法称为“动态的宪法”。行政法的这种地位,主要由以下原因所决定:
(1)行政法是实施规定国家机关之间关系的宪法规范及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宪法规范的部门法,这些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最为重要的社会关系,而其他部门法所实施的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对次要。
(2)行政法是较全面实施宪法规范、贯彻宪法所确定的各项政策和制度的部门法,它所调整的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领域极为广泛,几乎涉及宪法调整的所有领域,而其他部门法只调整某个领域或某些方面的社会关系。
(三)从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上看,行政法是最具社会影响的部门法
现代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生产的日益社会化和公共事务的大量增加,迫切需要强有力的国家行政力量的调整。扩大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加强行政管理职能,是现代国家的普遍选择。行政管理职能的加强,必然导致调整行政关系的行政法的发展。大凡经济比较发达、生产力发展较快的国家,行政法必然在其国家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发挥重要作用。20世纪以来,世界发达国家社会生产力获得高速发展的事实与其行政法的较为发达密不可分,这也是各国竞相建立和完善其行政法律制度的动因所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行政法部门在我国的作用和影响也必将越来越大,成为我国最具社会影响的部门法。
行政法越来越大的社会影响还表现在,其调整范围已逐渐扩至某些传统上被认为应由刑法或民法等法律部门调整的领域或社会关系中。如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在传统上被认为应由刑法作为违警罪调整,而我国等少数国家已将其纳入行政法的调整范围,予以治安行政处罚;民事纠纷在传统上被认为应由民法调整,而现在许多国家已设立了行政裁判制度,把一部分民事纠纷纳入了行政法的调整范围。
……
前言/序言
法学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并居于先导性的战略地位。在我国社会转型的新世纪、新阶段,法学教育不仅要为建设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服务,而且要面向全社会培养大批治理国家、管理社会、发展经济的高层次法律人才。近年来,法学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法科数量增长很快,教育质量稳步提高,培养层次日渐完善,目前已经形成了涵盖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法学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研究生、法学博士研究生的完整的法学人才培养体系,接受法科教育已经成为莘莘学子的优先选择之一。随着中国法治事业的迅速发展,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法学教育的事业大有可为,中国法学教育的前途充满光明。
教育的基本功能在于育人,在于塑造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人才。法学教育的宗旨并非培养只会机械适用法律的“工匠”,而承载着培养追求正义、知法懂法、忠于法律、廉洁自律的法律人的任务。要完成法学教育的使命,首先必须认真抓好教材建设。我始终认为,教材是实现教育功能的重要工具和媒介,法学教材不仅仅是法学知识传承的载体,而且是规范教学内容、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对法学教育的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第一,法学教材是传授法学基本知识的工具。初学法律,既要有好的老师,又要有好的教材。正如冯友兰先生所言:“学哲学的目的,是使人作为人能够成为人,而不是成为某种人。其他的学习(不是学哲学)是使人能够成为某种人,即有一定职业的人。”一套好的教材,能够高屋建瓴地展示法律的体系,能够准确简明地阐释法律的逻辑,能够深入浅出地叙述法律的精要,能够生动贴切地表达深奥的法理。所以,法学教材是学生学习法律的向导,是学生步入法律殿堂的阶梯。如果在入门之初教材就有偏颇之处,就可能误人子弟,学生日后还要花费大量时间与精力来修正已经形成的错误观念。
第二,法学教材是传播法律价值理念的载体。好的法学教材不仅要传授法学知识,更要传播法律的精神和法治的理念,例如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尊重权利的观念。本科、研究生阶段的青年学子,正处在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阶段,一套优秀的法学教材,对于他们价值观的塑造和健全人格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法学教材是形成职业共同体的主要条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赖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生成。一套好的法学教材,向法律研习者传授共同的知识,这对于培养一个接受共同的价值理念、共同的法律思维、共同的话语体系的法律共同体,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四,法学教材是所有法律研习者的良师益友。没有好的教材,一个好的教师或可弥补教材的欠缺和不足,但对那些没有老师指导的自学者而言,教材就是老师,其重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长期以来,在我们的评价体系中,教材并没有获得应有的注重,对学术成果的形式优先考虑的往往是专著而非教材。在不少人的观念中,教材与创新、与学术精品甚至与学术无缘。其实,要真正写出一部好的教材,其难度之大、工作之艰辛、影响之深远,绝不低于一部优秀的专著,它甚至可以成为在几百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内发挥作用的传世之作。以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为例,所谓法学阶梯,即法学入门之义,就是一部教材。但它概括了罗马法的精髓,千百年来,一直是人们研习罗马法最基本的著述。日本著名学者我妻荣说过,大学教授有两大任务:一是写出自己熟悉的专业及学术领域的讲义乃至教科书;二是选择自己最有兴趣、最看重的题目,集中精力进行终生的研究。实际上,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写出一部好教材,必须要对相关领域形成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还要能以深入浅出的语言将问题讲清楚、讲明白。没有编写教材的基本功,实际上也很难写出优秀的专著。当然,也只有对每一个专题都有一定研究,才能形成对这个学术领域的完整把握。
虽然近几年我国法学教育发展迅速,成绩显著,但是法学教育也面临许多挑战。各个学校的师资队伍和教学质量参差不齐,这就更需要推出更多的结构严谨、内容全面、角度各有侧重、能够适应不同需求的法学教材,为提高法学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保障法学教育健康发展提供前提条件。
长期以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始终高度重视教材建设。作为新中国成立后建立的第一所正规的法学教育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最早开设了社会主义法学教学课堂,编写了第一套社会主义法学讲义,培养了新中国第一批法学本科生和各学科的硕士生、博士生,产生了新中国最早的一批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因此被誉为“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工作母机”。半个多世纪以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培养了大批优秀的法律人才,并为法学事业的振兴和繁荣作出了卓越贡献,也因此成为引领中国法学教育的重镇、凝聚国内法律人才的平台和沟通中外法学交流的窗口,并在世界知名法学院行列中崭露头角。为了对中国法学教育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我们有义务也有责任出版一套体现我们最新研究成果的法学教材。
承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大力支持,我们组织编写了本套教材,其中包括本科生用书、法律硕士研究生用书、法学研究生用书和司法考试用书四大系列,分别面向不同层次法科教育需求。编写人员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师为主,反映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整体的研究实力和学术视野。相信本套教材的出版,一定能够为新时期法学教育的繁荣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
是为序。
2006年7月10日
现代国家治理与法治基石:公法体系的理论与实践探析 本书聚焦于当代国家治理体系中至关重要的公法领域,系统梳理并深入剖析了宪法、行政法、以及与之紧密关联的国际公法和经济法等核心分支的理论基础、最新发展与实践应用。全书旨在为法学专业学生、法律实务工作者以及关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研究人员,提供一个宏观而精微的分析框架。 第一部分:宪政基石与国家结构(宪法学核心议题) 一、宪法理论的演进与当代挑战 本部分追溯了近代以来宪政思想的起源与发展脉络,从洛克、孟德斯鸠的古典自由主义理论,到卡尔·施密特的权力区分,再到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重点探讨了宪法在现代社会中面临的“超规范化”困境,即如何在保障基本权利的同时,有效应对技术进步、全球化以及社会结构深刻变迁带来的治理难题。 二、国家权力配置与分立 详细分析了三权分立(立法、行政、司法)在理论上的理想模型与在现实操作中的权力制衡机制。特别关注了在当代“大政府”趋势下,行政部门权力扩张的合法性边界问题,以及如何通过有效的宪法监督机制(如违宪审查制度)来维护权力平衡。内容涵盖了议会主权与司法能动性的张力,以及非常状态下权力运行的特殊规则。 三、公民基本权利的体系化保障 本章不再将基本权利视为孤立的条文集合,而是将其置于社会正义和人的尊严的整体框架下进行阐释。系统梳理了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权、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的内涵、限制条件及其司法救济途径。深入探讨了新型权利的出现,如隐私权、数据保护权在数字时代的宪法保护机制,以及在面对公共安全需求时,权利限制的“必要性”与“相称性”检验标准。 第二部分:行政法:规范国家权力的实践工具 四、行政法总论与行政主体认定 本章开篇确立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行政、效率与程序的统一、信赖保护原则等。重点对行政主体的多元化进行了细致分析,区分了行政机关、行政机构、以及因法律授权或委托而具有行政职能的私人实体(如特许经营机构)。探讨了行政组织法中层级指挥关系与权限分立的理论基础。 五、行政行为的效力与救济体系 深入剖析了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合法性审查标准(包括形式合法性与实体合法性),以及行政行为的瑕疵类型(无效、可撤销、可撤销等)及其法律后果。在行政救济部分,本书区别于传统仅关注诉讼的视角,构建了“前置程序—行政复议—司法审查”的立体化救济网络,并详细解析了各国在“一事不再理”原则在行政争议解决中的适用。 六、行政程序法:民主与效率的平衡 本部分强调了行政程序在确保行政决策民主化和透明度中的核心作用。详细阐述了告知、听证、参与、理由陈述等关键程序性权利。内容特别涉及到了“告知主义”与“授权主义”在不同类型行政规制中的适用差异,并借鉴域外经验,探讨了在推行“服务型政府”背景下,行政协议和柔性执法工具的法律地位与风险控制。 七、行政强制与行政监督 行政强制被置于最小侵害原则的约束之下进行讨论。区分了即时强制、履行法定职责强制等类型,并强调了强制措施的法治化路径。在行政监督方面,本书侧重于内部监督(如上级监督、法制审核)与外部监督(如审计、监察机关)的有效衔接,以构建一个自我约束、相互制衡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 第三部分:公法前沿与交叉领域研究 八、国际公法与国内法秩序的对接 本章探讨了全球治理背景下,国际法规范(特别是人权公约、国际商事规则)如何通过宪法保留条款和具体转化程序进入国内法体系。重点分析了国际条约在国内法院审理行政争议时的适用层级和解释原则,为理解中国在国际体系中的法律角色提供了坚实的法理基础。 九、经济法中的规制与自由 将经济法视为行政法在特定领域的专业化延伸。核心议题聚焦于竞争法和产业政策的合法性审查。详细分析了反垄断执法中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垄断协议的认定标准,以及政府主导的产业扶持政策可能引发的行政争议类型,强调了经济效率目标必须服从于宪法确立的平等保护原则。 十、信息时代的公法挑战与法治回应 本章着眼于信息技术对传统公法结构的冲击。内容包括:电子政务中的信息公开义务的界限、算法决策的透明度与可问责性(Algorithm Accountability)、以及大数据时代对个人信息(作为一种新型财产或权利)的公法保护路径。本书主张,技术工具的运用必须接受严格的公法审查,防止技术中立性掩盖行政权力的专断。 结语:法治现代化的持续进阶 全书最后总结了公法体系在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关键作用,强调了法学教育的使命在于培养能够批判性审视权力、并能以专业知识服务于法治实践的未来法律人。本书提供的理论深度与实践广度,旨在激发读者对现有法律制度的深刻理解,并为其参与未来法治建设打下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