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勞動閤同法相關法律法規文件匯編(2013年修訂版)》收錄瞭各類糾紛認定中常用的各種處理依據,包括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規範性文件、司法解釋、司法文件,審判政策等。其中,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作為法律依據,是各類糾紛認定中最常用的關鍵文件。而行政規章、規範性文件、司法文件等主要是作為參考依據,可以在糾紛解決中參照適用。根據時效性,刪除已被廢止的各種法律文件,收錄最新的法律規範。
內頁插圖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閤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閤同法實施條例(2008年9月1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年7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2007年12月14日)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1995年3月25日)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1日)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2007年12月14日)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彆規定(2012年4月28日)
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1994年11月14日)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1994年12月1日)
違反和解除勞動閤同的經濟補償辦法(1994年12月3日)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1994年12月6日)
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製和綜閤計算工時工作製的審批辦法(1994年12月14日)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閤同規定的賠償辦法(1995年5月10日)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乾問題的意見(1995年8月4日)
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2000年11月8日)
最低工資規定(2004年1月20日)
集體閤同規定(2004年1月20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非全日製用工若乾問題的意見(2003年5月30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閤會/中國企業傢協會關於開展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協商工作的意見(2006年8月17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用工備案製度的通知(2006年12月22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摺算問題的通知(2008年1月3日)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2008年9月18日)
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2011年11月30日)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2013年6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2001年4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二)(2006年8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三)(2010年7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四)(2013年1月18日)
精彩書摘
二、勞動閤同和集體閤同
(一)勞動閤同的訂立
6.用人單位應與其富餘人員、放長假的職工簽訂勞動閤同,但其勞動閤同與在崗職工的勞動閤同在內容上可以有所區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經協商一緻可以在勞動閤同中就不在崗期間的有關事項作齣規定。
7.用人單位應與其長期被外單位藉用的人員、帶薪上學人員以及其他非在崗但仍保持勞動關係的人員簽訂勞動閤同,但在外藉和上學期間,勞動閤同中的某些相關條款經雙方協商可以變更。
8.請長病假的職工,在病假期間與原單位保持著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閤同。
9.原固定工中經批準的停薪留職人員,願意迴原單位繼續工作的,原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閤同;不願迴原單位繼續工作的,原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10.根據勞動部《實施>勞動法>中有關勞動閤同問題的解答》(勞部發(1995)202號)的規定,黨委書記、工會主席等黨群專職人員也是職工的一員,依照勞動法的規定,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閤同。對於有特殊規定的,可以按有關規定辦理。
11.根據勞動部《實施<勞動法>中有關勞動閤同問題的解答》(勞部發(1995)202號)的規定,經理由其上級部門聘任(委任)的,應與聘任(委任)部門簽訂勞動閤同。實行公司製的經理和有關經營管理人員,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與董事會簽訂勞動閤同。
12.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閤同。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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