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以傳統的、成熟的憲法學體係為基礎,強化瞭基本理論部分的內容,使重點更加突齣,結構更加閤理,體係更趨完整。
廣泛吸收國內外新的研究成果,全麵反映瞭我國曆次憲法修正案的精神,準確、簡明地闡釋瞭憲法學的基本概念、理論和知識。
以中國當下的憲法規範及問題為言說對象,同時注意與西方憲法的比較、對中國憲法史的藉鑒和對憲政實踐的考察。
秉持國傢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理念,描述國傢的基本製度構成,解說國傢權力的配置方式,呈現有中國特色的憲法學教程。
教材為法學專業本科生量身打造,也可作為雙學士、法律碩士和研究生班學員學習憲法的參考書。
內容簡介
《憲法學(第5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傢級規劃教材·公法係列教材》是一本全麵介紹憲法學的教科書,內容以中國憲法為主。
《憲法學(第5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傢級規劃教材·公法係列教材》在結構上主要分為四個部分,即理論篇,主要闡釋憲法的概念、分類、淵源、製定、修改、解釋、監督實施和曆史發展規律等;製度篇,主要研究我國的人民民主專政製度、經濟製度、文化製度、人民代錶大會製度、政黨製度、選舉製度、民族區域自治製度和特彆行政區製度等;權利篇,主要探討權利的概念、種類、保障、限製以及我國具體的權利義務規範等;機構篇,主要介紹我國不同性質、地位、組成、任期、職權、活動以及它們之間的相互關係等。作為教科書,《憲法學(第5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傢級規劃教材·公法係列教材》力求知識準確、概念明確、理論正確,吸納新的研究成果,反映本真的憲政實踐,為深入學習研究憲法打好堅實的基礎。
作者簡介
焦洪昌,男,1961年生於北京市。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院副院長,憲法研究所所長,兼任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市人民代錶大會代錶、北京市人大法製委員會委員等社會職務。齣版的重要著作有:《選舉權的法律保障》(獨著)、《公民私人財産權法律保護研究》(獨著)、《憲法學案例教程》(閤著)、《憲法製度與法治政府》(主編)、《港澳颱法製概論》(主編)等。在《中國法學》、《政法論壇》等期刊發錶論文三十多篇。
內頁插圖
目錄
第一章 憲法的基本理論(上)
第一節 憲法的概念
第二節 憲法的分類
第三節 憲法的基本原則
第四節 憲法效力
第五節 憲法與憲政
第二章 憲法的基本理論(下)
第一節 憲法的創製與修改
第二節 憲法解釋
第三節 憲法慣例
第四節 違憲審查製度
第三章 憲法的曆史
第一節 憲法的産生
第二節 憲法的演變和發展
第三節 1949年以前中國憲法的産生和發展
第四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製定和修改
第四章 國傢性質
第一節 階級性質
第二節 經濟製度
第三節 “三個文明”的協調發展
第五章 國傢形式
第一節 政權組織形式
第二節 國傢結構形式
第三節 國傢標誌
第六章 選舉製度
第一節 選舉製度概述
第二節 我國現行選舉製度
第七章 政黨製度
第一節 政黨概述
第二節 政黨製度概述
第三節 中國的政黨和政黨製度
第八章 公民基本權利的一般原理
第一節 公民基本權利的相關概念
第二節 公民基本權利的主體和類型劃分
第三節 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與限製
第四節 人權的發展及我國憲法基本權利的變遷
第九章 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一節 平等權
第二節 政治權利
第三節 宗教信仰自由
第四節 人身權利
第五節 監督權
第六節 社會經濟權利
第七節 文化教育權利
第八節 特定主體權利的保護
第九節 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
第十章 國傢機構(上)
第一節 國傢機構概述
第二節 最高國傢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
第三節 國傢元首
第四節 最高國傢行政機關
第五節 最高國傢軍事機關
……
第十一章 國傢機構(下)
第十二章 基層群眾自治製度
精彩書摘
(三)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
現行憲法擴大瞭全國人大常委會職權,進一步加強瞭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地位。根據現行《憲法》第67條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主要包括:
第一,根據憲法規定的範圍行使立法權。立法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最主要的職權,也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最主要的日常工作。新時期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目標是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係。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權的內涵包括兩項:一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製定、修改和補充除應當由全國人大製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二是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在不同基本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的條件下,全國人大常委會也有權對全國人大製定的基本法律進行部分修改和補充。
第二,憲法和法律解釋權。現行憲法除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憲法外,還規定它有權解釋法律,既包括自己製定的法律,也包括由全國人大製定的法律。憲法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全國人大雖然是立憲和主要的立法機關,但每年隻舉行十多天例會,不便於及時承擔解釋憲法和法律的職責。把這項職權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便於問題的及時解決。
第三,監督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這項權力體現在兩方麵:一是有權監督憲法的實施,有權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監督的主要形式是聽取這些國傢機關的工作匯報,開展執法大檢查,進行個案監督、質詢等。二是有權審查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閤憲性和閤法性。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國務院製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傢權力機關製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第四,重大事項決定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這項權力主要體現為:(1)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有權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國傢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2)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有權決定批準或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3)決定駐外全權代錶的任免;(4)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製度和其他專門銜級製度;(5)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傢的勛章和榮譽稱號;(6)決定特赦;(7)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傢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傢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有權決定宣布戰爭狀態;(8)決定全國總動員和局部總動員;(9)決定全國或者個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10)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有權根據國務院總理提齣的議案,決定國務院各部委的設立、撤銷或者閤並等。
第五,人事任免權。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任免以下國傢機關人員:(1)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2)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名,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4)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並且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5)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由委員長會議提名,可以補充任命專門委員會個彆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任免專門委員會顧問;(6)由委員長提請,任免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7)由委員長提請,任免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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