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无名氏撰写的“三十六计”,按计名排列,可分为六套计,即胜战计、敌战计、攻战计、混战计、并战计和败战计。前三套是处于优势运用之计;后三套是处于劣势运用之计。每套计又分为六计。胜战计包括:瞒天过海、围魏救赵、借刀杀人、以逸待劳、趁火打劫、声东击西;敌战计包括:无中生有、暗渡陈仓、隔岸观火、笑里藏刀、李代桃僵、顺手牵羊;攻战计包括:打草惊蛇、借尸还魂、调虎离山、欲擒故纵、抛砖引玉、擒贼擒王;混战计包括:釜底抽薪、混水摸鱼、金蝉脱壳、关门捉贼、远交近攻、假道伐虢;并战计包括:偷梁换柱、指桑骂槐、假痴不癫、上屋抽梯、树上开花、反客为主;败战计包括:美人计、空城计、反问计、苦肉计、连环计、走为上。有的计是前人从古代历史事实中总结出来的,来源于历史典故,如围魏救赵、暗渡陈仓、假道伐虢;有的计是出自古代兵书的术语,如以逸待劳、声东击西;有的计是来源于古代诗人的诗句,如李代桃僵、擒贼擒王;有的计是用约定俗成的成语,如金蝉脱壳、偷梁换柱、指桑骂槐、反客为主……
作者简介
邵朝模,贵州省龙里县羊场镇街上人,现任龙里县司法局局长。曾在部队服役十余年,先后考入桂林陆军学院、昆明陆军学院、南京陆军指挥学院学习深造,在云南边防原陆军四十二师司令部作训科任正连职上尉参谋。转业地方后,先后在乡(镇)党委、政府担任主要领导,在县委政法委任职,尤其在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第一线工作、战斗多年。对《孙子兵法》、《三十六计》、兵书战策、侦查谋略颇感兴趣,并潜心攻读、研究,在实践中不断深化认识,总结、吸取、借鉴他人的经验教训,充实、丰富、提升自身谋略修养。自己主办和指挥过许多大大小小职务犯罪案件的侦破,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法律效果。实战中,对侦查谋略的策划、制订、实施、运用有一定的思考,并积累一定的经验,如能为战斗在反腐倡廉第一线的战友抛砖引玉,很是荣幸!
内页插图
目录
前言
第1计 瞒天过海
——“瞒天过海”在侦破卫生医疗系统职务犯罪中的运用
第2计 围魏救赵
——“围魏救赵”在侦破“一对一”贿赂案件中的运用
第3计 借刀杀人
——“借刀杀人”在侦破贪污贿赂串案中的运用
第4计 以逸待劳
——“以逸待劳”在审讯犯罪嫌疑人突破口供中的运用
第5计 趁火打劫
——“趁火打劫”在侦破房地产行业职务犯罪中的运用
第6计 声东击西
——“声东击西”在侦破“一把手”案件中的运用
第7计 无中生有
——“无中生有”在侦破“虚假自首”案件中的运用
第8计 暗渡陈仓
——“暗渡陈仓”在侦破“不如实供述”案件中的运用
第9计 隔岸观火
——“隔岸观火”在瓦解“团伙犯罪”中的运用
第10计 笑里藏刀
——“笑里藏刀”在单位部门“联手办案”中的运用
第11计 李代桃僵
——“李代桃僵”在侦破“烧毁会计 资料”贪污、挪用案件中的运用
第12计 顺手牵羊
——“顺手牵羊”在收集“案件线索”中的运用
第13计 打草惊蛇
——“打草惊蛇”在“政策法律攻心”中的运用
第14计 借尸还魂
——“借尸还魂”在“技术侦查”中的运用
第15计 调虎离山
——“调虎离山”在犯罪嫌疑人离开工作岗位后取证中的运用
第16计 欲擒故纵
——“欲擒故纵”在转变案件侦查方式中的运用
第17计 抛砖引玉
——“抛砖引玉”在兑现“法律政策”中的运用
第18计 擒贼擒王
——“擒贼擒王”在制伏共同犯罪主犯中的运用
第19计 釜底抽薪
——“釜底抽薪”于侦破职务犯罪案件收集“再生证据”中的运用
第20计 混水摸鱼
——“混水摸鱼”在审讯“制造与利用矛盾”中的运用
第21计 金蝉脱壳
——“金蝉脱壳”在自侦案件移送中的运用
第22计 关门捉贼
——“关门捉贼”在侦破职务犯罪实施“抓捕”中的运用
第23计 远交近攻
——“远交近攻”在侦破职务犯罪案件选择“突破口”中的运用
第24计 假道伐虢
——“假道伐虢”在侦破“攻守同盟”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运用
……
第25计 偷梁换柱
第26计 指桑骂槐
第27计 假痴不癫
第28计 上屋抽梯
第29计 树上开花
第30计 反客为主
第31计 美人计
第32计 空城计
第33计 反间计
第34计 苦肉计
第35计 连环计
第36计 走为上
主要参考文献
精彩书摘
口供的形式:一是承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述;二是说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辩解;三是揭发本案其他共犯的犯罪事实。口供是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各种证据的集中体现,讲案子破了,往往是指获得了犯罪嫌疑人口供,口供无疑对侦破职务犯罪案件具有举足轻重的不可替代作用。
口供的价值:一是口供可印证其他证据,印证是指证据之间的相互证明,是不同的证据从不同的方面、角度反映同一犯罪事实的存在;二是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犯罪事实联系起来;三是口供简单明了地解释犯罪事实真相、排除矛盾;四是口供可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五是口供可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罪过;六是口供有助于分清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也是衡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和悔罪态度的标尺;七是正确运用口供,可提高侦查破案的效率,节约办案成本。
1.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司法机关侦查、审查、审判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推翻或改变已经交代犯罪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企图减轻、逃避法律罚处的行为。贪污贿赂、渎职侵权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自身文化程度、社会阅历、社会交往、法律知识等方面的丰富程度,远大于其他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虽然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已不再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口供视为“证据之王”,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对诉讼进程和定罪仍然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在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中,缺乏刑事案件中的现场、目击证人等直接证据,所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在定罪量刑中扮演着更为重要的角色。犯罪嫌疑人翻供,容易引起相关人员对认定犯罪的证据,认识不统一,动摇认定案件的基础,影响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削弱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是当前侦破职务犯罪案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翻供的手段:一是部分翻;二是全部翻;三是在事实情节上翻;四是在主观故意上翻;五是证人和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里外配合一起翻;六是与一系列假证据配套翻。翻供的手段、方式多样,不断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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