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人类学(外两种)(注释本) epub pdf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2024
发表于202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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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人类学(外两种)(注释本) epub pdf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自然科学如何可能?先验逻辑进行回答。通过逻辑机能,康德得出四类十二范畴(量、质、关系、模态),其构成了人的知性能力。在发现了主体的感性形式和知性范畴之后,康德开始着手于探索“形而上学如何可能”这个问题的可能答案。由于形而上学是完全先天的,没有任何经验来源,因此其内容仅仅是通过理性推导而来,不能为任何经验所证实。无论是灵魂不朽(理性心理学)、宇宙统一(理性宇宙论)还是上帝存在(理性神学),对于这些论题所作出的假设仅仅是为了维护理性的高贵与统一,但都无法通过经验发现它们的可能与否,如果将其运用于经验反而会引起混乱,这就是康德所谓的“对于理性的辩证使用”;譬如,康德在对理性宇宙论的批判过程中发现了四个二律背反,即是说,从普遍承认的、公认正确的前提中可以得到矛盾的结论;其中一个重要的二律背反就是“自由”和“必然”——我们既可以认为一切都是自由的,也可以认为一切都受到必然的自然律所约束。在解决这个重要的二律背反时,康德从现象界走向自在之物,把人的理性交付给经验所无法涉及的物自体,并通过这种做法为人的实践留下自由的余地。由此我们来到的实践理性部分。在实践理性部分,康德需要考察的领域包括主体外在的行为和内在的意志,分别对应的是康德的法哲学和道德哲学,我们也就从这里出发。法哲学与道德哲学 法哲学和道德哲学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外在立法机关作出的实在权利体系,它并不关注主体的主观意图,而仅仅通过强制性使主体的外在行为符合法律的要求;后者则是有理性的存在物通过普遍立法意志得出的道德法则体系。但是两者同属实践哲学领域,都必须将这些从先验的纯粹理性中得出的法则运用于经验。无论是法哲学、还是道德哲学,都必须首先设定理性中的“自由”观念,并将权利或道德法则从“自由”中引出。 权利的普遍法则可以表述为:“外在地要这样去行动:你的意志的自由行使,根据一条普遍法则,能够和所有其他人的自由并存。”法哲学的任务就是通过先验直觉描述出权利的体系和结构;那么,权利的最高划分就是私人权利(私法)和公共权利(公法)。前者是人依据自然所享有的、不依赖于任何经验的权利,这种权利关系首先依赖于“外在的‘我的和你的’”公设——意志活动的对象外在地属于“我的和你的”;而后者则是通过法律条例颁布的权利,从国家颁布的公法到国际法再到世界法,康德的历史哲学更加详细地说明了这种历史运动的可能。在道德领域,有理性存在物仅仅依据意志为自己颁布的普遍道德法则而行事,这种规定意志的道德法则包括:1)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法则的准则去行动;2)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3)全部准则通过立法而和可能的目的王国相一致,如像对自然王国那样。因此,在发现了这三条(确切地说是同一条道德法则的三个侧面)道德法则之后,康德认为,由于这些命令仅仅是意志颁布给自身的、仅仅是主体的普遍立法意志所颁布的,那么这也就意味着意志自身为自身颁布法则,这也就是所谓的“意志的自律性”。康德因此得出了在他的视野中所理解的“自由”——意志按照由其固有属性设定的自身法则行事的自由。由于“自由”仅仅是一个理念,并不能通过对经验的解释得到证实,那么理性就只有按照形式的条件设想它,把它作为物自体世界中的一个概念,这样就避免了自由意识和自然必然性之间的矛盾,它为理性的实践运用提供充分的根据,但是纯粹理性为什么能够是实践的,其普遍有效的法则能够不依赖于任何质料或经验对象,这些都无法回答;这也就是实践理性的限度。必然与自由桥梁:这两者之间的沟通,康德交付给了判断力。康德通过他的审美学说和目的论学说表明:经由感性的直观法则而得到的表象具有“无目的的合目的性”,这样的感性直观是“感性上完备的”。同样,具有普遍必然性的知识则是“逻辑上完备的”,而天才则可将两者做到最大程度的调和。
评分越来越无所谓,难道就是自由主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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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长年专栏的好处是,你发现原来幻想改变外部环境,到后来最需要改变的是自己。你写的东西,都是在与自己对话,是在逐渐放弃一些负担,让自己轻灵一点,不再背着别人跳舞。
评分自然科学如何可能?先验逻辑进行回答。通过逻辑机能,康德得出四类十二范畴(量、质、关系、模态),其构成了人的知性能力。在发现了主体的感性形式和知性范畴之后,康德开始着手于探索“形而上学如何可能”这个问题的可能答案。由于形而上学是完全先天的,没有任何经验来源,因此其内容仅仅是通过理性推导而来,不能为任何经验所证实。无论是灵魂不朽(理性心理学)、宇宙统一(理性宇宙论)还是上帝存在(理性神学),对于这些论题所作出的假设仅仅是为了维护理性的高贵与统一,但都无法通过经验发现它们的可能与否,如果将其运用于经验反而会引起混乱,这就是康德所谓的“对于理性的辩证使用”;譬如,康德在对理性宇宙论的批判过程中发现了四个二律背反,即是说,从普遍承认的、公认正确的前提中可以得到矛盾的结论;其中一个重要的二律背反就是“自由”和“必然”——我们既可以认为一切都是自由的,也可以认为一切都受到必然的自然律所约束。在解决这个重要的二律背反时,康德从现象界走向自在之物,把人的理性交付给经验所无法涉及的物自体,并通过这种做法为人的实践留下自由的余地。由此我们来到的实践理性部分。在实践理性部分,康德需要考察的领域包括主体外在的行为和内在的意志,分别对应的是康德的法哲学和道德哲学,我们也就从这里出发。法哲学与道德哲学 法哲学和道德哲学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外在立法机关作出的实在权利体系,它并不关注主体的主观意图,而仅仅通过强制性使主体的外在行为符合法律的要求;后者则是有理性的存在物通过普遍立法意志得出的道德法则体系。但是两者同属实践哲学领域,都必须将这些从先验的纯粹理性中得出的法则运用于经验。无论是法哲学、还是道德哲学,都必须首先设定理性中的“自由”观念,并将权利或道德法则从“自由”中引出。 权利的普遍法则可以表述为:“外在地要这样去行动:你的意志的自由行使,根据一条普遍法则,能够和所有其他人的自由并存。”法哲学的任务就是通过先验直觉描述出权利的体系和结构;那么,权利的最高划分就是私人权利(私法)和公共权利(公法)。前者是人依据自然所享有的、不依赖于任何经验的权利,这种权利关系首先依赖于“外在的‘我的和你的’”公设——意志活动的对象外在地属于“我的和你的”;而后者则是通过法律条例颁布的权利,从国家颁布的公法到国际法再到世界法,康德的历史哲学更加详细地说明了这种历史运动的可能。在道德领域,有理性存在物仅仅依据意志为自己颁布的普遍道德法则而行事,这种规定意志的道德法则包括:1)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法则的准则去行动;2)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3)全部准则通过立法而和可能的目的王国相一致,如像对自然王国那样。因此,在发现了这三条(确切地说是同一条道德法则的三个侧面)道德法则之后,康德认为,由于这些命令仅仅是意志颁布给自身的、仅仅是主体的普遍立法意志所颁布的,那么这也就意味着意志自身为自身颁布法则,这也就是所谓的“意志的自律性”。康德因此得出了在他的视野中所理解的“自由”——意志按照由其固有属性设定的自身法则行事的自由。由于“自由”仅仅是一个理念,并不能通过对经验的解释得到证实,那么理性就只有按照形式的条件设想它,把它作为物自体世界中的一个概念,这样就避免了自由意识和自然必然性之间的矛盾,它为理性的实践运用提供充分的根据,但是纯粹理性为什么能够是实践的,其普遍有效的法则能够不依赖于任何质料或经验对象,这些都无法回答;这也就是实践理性的限度。必然与自由桥梁:这两者之间的沟通,康德交付给了判断力。康德通过他的审美学说和目的论学说表明:经由感性的直观法则而得到的表象具有“无目的的合目的性”,这样的感性直观是“感性上完备的”。同样,具有普遍必然性的知识则是“逻辑上完备的”,而天才则可将两者做到最大程度的调和。
评分——当然,在微博上到达这点,又 迟了一些,直到2012年才意识到。
评分——当然,在微博上到达这点,又 迟了一些,直到2012年才意识到。
评分这本书并非一本充满学术语言的“高深”著作。它用通俗、有趣的语言,为现代人解读了“身份”的前世今生,以及我们为什么会为“身份”而焦虑。“身份”这个词在这本书中更多的还是指一种社会地位,一种当代人追求的功名利禄。为什么我们渴望得到别人的认同?是什么让我们变得“势利”,对于金钱和时尚的欲望之壑为何总也填不满?我们到底怎样才能克服这种身份的焦虑呢?在阅读这些文本的时候,一方面,你会惊叹于德波顿广博的知识,那信手拈来的典故和风趣的点评,为你从多个视角展现了人类的“身份”观念;另一方面,你会渐渐审视自我,发现许多已经在你脑海里根深蒂固的东西,开始动摇和解体。
评分物流快,东西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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