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法學傢茶座精華本2》介紹的是在2006年和2007年交替之際,我應邀到颱灣東吳大學法學院講授“刑事證據法”。講學之餘,主人安排我到“花東”觀光。三天的時間,我們從颱北到花蓮。然後沿著中央山脈和海岸山脈之間的“花東縱榖”嚮南至颱東市南的知本遊樂區。一路上,我們遊覽瞭太魯閣公園,領略瞭世外桃源般的關山小鎮和高山牧場,體驗瞭溫泉水療的舒適,感受瞭原住民部落的風俗。這一切都給我留下瞭深刻的印象。不過,最讓我感興趣的還是颱灣同胞嚮我介紹的“無我茶會”.
“無我茶會”不同於一般的茶藝和茶道,不是一人泡茶供大傢品飲,而是由參加者每人自備茶葉、茶具和開水,通過抽簽確定每人的座位,圍成一個閉閤的圓圈,然後每人自行泡茶,按照約定的規則奉請若乾位茶侶品飲,毫無差異,而且席間無語。據說,這種茶會倡導的是一種“無我”精神,參加者必須擯棄自私的欲念,以平等的觀念和平和的心態參與。是所謂:無尊卑之分,無報償之念。無好惡之心尊公共之約,盡個人之力,求和諧之美。這確實是一種令人嚮往的群體生活境界。
內頁插圖
目錄
〔捲首語〕
無我茶與無我法
〔法治漫談〕
我們為什麼要實行案例指導製度?——通過幾起案例來看實行案例指導製度的必要性
欣慰與擔憂
法律為什麼會受到非議
關於如何緩解社會衝突的理論與對策
十字路口話法治
“富士康訴訟”與中國法治的積弊
關於死刑的沉思:死刑究竟因何而存在
防礙獨立審判的無形“壘牆”
法官釋法的意識形態
法治是綜閤國力的重要組成部分
和諧社會與訴訟調解
為人辯護的正義事業
〔法學劄記〕
治學三忌
《毛選》與法學
知識的互惠與徵服
尋求法律的精神傢園
法律.多數.少數
謀殺曆史的罪惡
客觀的瞭解與中國法學的中國化
〔對話〕
啓濛與創新:當代刑法學者的雙重使命
〔法苑隨筆〕
〔史海鈎沉〕
〔聊齋閑話〕
〔法林逸事〕
〔身邊法事〕
〔域外法製〕
〔名師剪影〕
〔書城夜話〕
精彩書摘
法律為什麼會受到非議
我國很多法律的公布與實施,往往伴隨著社會大眾諸多的責難和非議。例如,2005年7月嚮社會公布的物權法草案就是非常典型的例子。這個法律草案嚮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之後,引來瞭諸多的不同意見,不但有人從體例、結構和內容上對其進行全盤否定,而且有人甚至將其扣上違反憲法和否定社會主義道路的大帽子。對此,立法部門也感到非常委屈。辛辛苦苦製定齣來的法律卻不能為社會所接受,其失落感在所難免。那麼,究竟是什麼原因導緻法律經常會遭到非議呢?我認為原因是多方麵的,既有批評者本身對法律的不瞭解甚至誤解,也有立法本身存在的問題。就立法層麵來說,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一是在對法律的功能理解上齣現偏差。本來法律的功能具有多重性,既可以是對市場經濟關係進行導嚮和促進,也可以是對市場主體的行為進行規製、矯正和製裁,還可以是對主體權利進行保障和保護。一般而言,直接調整市場經濟的法律大多應當以導嚮和促進為主;涉及公民基本權利義務的法律應當以保護、保障為主;而政府主導性的法律則應當以規製、矯正和製裁為主。但我們的很多立法,包括直接調整市場經濟關係和涉及公民基本權利的法律,其立法的原因並不是為瞭滿足社會主體的排他性自治要求和保護其閤法權利免遭他人的不法侵害,而是為瞭彌補行政管理上的漏洞,或者說是為瞭方便行政管理的需要,其結果往往是使飽受非議的違法行政行為披上瞭閤法的外衣。這方麵的典型錶現如我們的很多立法在立法宗旨中通常錶述的:為瞭加強對市場經濟行為的有效管理,規範社會主體的行為,特製定本法。這種以方便行政管理為目的的立法活動在地方法規和部門規章中錶現得最為嚴重和明顯。有人戲言,每通過一部地方立法,實際上就是對公民權利的又一次剝奪和對公民行為自由的又一次限製。因此,可以毫不誇張地說,根據這種立法指導思想製定齣來的法律既與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相背離,事實上也很難為社會所接受。
二是在立法價值取嚮上齣現偏差。所謂立法價值取嚮主要有兩層含義:其一是指在製定法律時希望通過立法達到的目的或追求的社會效果;其二是指當法律所追求的多個價值目標齣現矛盾時的最終價值目標選擇。立法價值取嚮既反映瞭各國立法的根本目的,也是解釋、執行和研究法律的齣發點和根本歸宿.法律部門的劃分不但取決於調整對象和調整內容上的差異性,而且還取決於立法價值取嚮上的差異性。因為調整對象的差異固然可以直接界定不同部門法的獨立調整範圍,而價值取嚮的不同則會決定不同法律立法的最終追求目的。例如,直接以調整市場經濟關係和規範市場經濟行為為內容的法律(典型的如商法),其基本的立法價值取嚮應當是為瞭實現效益或效率,采取的是效益優先兼顧公平和其他原則;以確立和保護公民基本權利義務為己任的法律(主要是民法),其基本的立法價值取嚮應當是為瞭實現公平,采取的是公平優先兼顧效益與其他。而我們在現行立法上往往不太注意區分不同法律的獨特價值要求,片麵地強調某一個法律價值在所有法律中的統帥作用。其典型的錶現是,許多學者認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所有的立法都應當采取效益優先原則。不可否認,在現代社會,任何法律包括憲法在內,無一不打上市場經濟的色彩,都體現瞭一定的效益要求,但這並不是說所有的法律都應當最優先考慮效益。以民法為例,現代民法在其發展過程之中當然會根據市場經濟的發展變化情況不斷調整自己的內容,考慮效益要求對民事行為的影響,但並不能因此而動搖公平原則在民法中的統治地位。在任何國傢的民法當中,所關注的首先是人的基本生存條件和基本權利,因此民法首先關注的是交易的公平性,效益僅僅處於次要地位。從某種意義上說,離開瞭公平就沒有民法和民法製度。不同法律對待公平、效益等法律價值所采取的不同態度,既反映瞭不同法律在立法上的不同價值追求,同時也反映瞭不同法律部門在調整市場經濟關係時所具有的不同作用和各自獨特的存在價值。如果我們忽視這種價值取嚮的差異性,實際上就否認瞭法律部門劃分的必要性。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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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南水北調工程按不同的範圍進行管理,所以會産生三個級彆的水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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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原定規劃,這五個城市承諾多年平均調水總量應為5.12億立方米。此外,濟寜、菏澤、濱州、東營等八個城市原定的多年平均計劃調水量總計9.55億立方米左右,但目前均無調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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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山東上報水利部的2014年調水計劃中,僅有濟南、棗莊、青島、濰坊、淄博五個城市上報瞭調水計劃,總計7750萬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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