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在引书目的并不在表示通达,而只在尝试一个实用法律的方法;一切排比、堆砌、汇集的场面自不需要。书中凡有引证,必系著者本人认为最中肯的一种,或虽非认为中肯,至少亦属事实上流行的说法非特予指明或讨论不可者,始予列入;其他意见纯为比较参照之用者,一概从略。
评分法律行为是民法总则的精髓!好好品读吧!
评分甲、a权利与义务之关系
评分g 法律欲产生一效果,‘往往于其抽象规定之中,指出一种效果之构成事实j与因素;必先具此因素,j而后i始生此效果。此种事实与因素之总i和,i我人可称之为法律局构(Tatbestand)。局j构已全l,则效果l随之;为初学者言,此中实毫无犹疑假借之可述。因此,法律上效果,一面由法律之规定而生,他方面又因法律外某种事实之局构而成,随我人观点之不同,谓l为法律规定之效果固可,谓为局m构促成之效果亦可,名mm称虽不o同,意义则一。
评分评分
以通常情形论,凡为法律局构,其进程之分析可如下述:其先必产生一债的关系(虚的)Q,然后由于新事实之加入,乃产生债权(实的),由此债权再度发展,乃产生请求权(进行),由请
评分多数债权人与多数债务人
评分 评分二、法律行为之部分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等
© 2025 book.tinynews.org All Rights Reserved. 静思书屋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