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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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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04-27

商品介绍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0168999
版次:3
商品编码:11194115
包装:平装
丛书名: 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王利明法学研究系列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3-01-01
套装数量:2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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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描述

内容简介

  《“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王利明法学研究系列:物权法研究(第3版)(套装上下卷)》以我国《物权法》为依据,密切结合我国有关物权的理论与司法实践,针对《物权法》起草过程及颁行之后提出的各种理论和实务问题,并值鉴国外物权立法的先进经验及最新学术研究成果,对我国物权法的理论体系、基本原则,以及各项基本制度和规范进行了较为全面、详尽的研究。
  在上卷中,作者详尽分析了物权法的各项基本原则,认为物权的请求权是一种特殊的请求权类型;对于物权变动,作者认为,我国《物权法》并未采纳物权行为理论,而是采纳了债权意思表示加登记或交付的模式;在所有权编中,作者对所有权的一般原理、所有权的取得、所有权的类型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本次修订,结合最新的司法解释,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和探讨;此外,作者还对相邻关系、共有中的基础理论和新问题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析和研究。
  在下卷中,作者对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对各种用益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各种准用益物权进行了细致深入的研究;作者展望了担保物权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趋势,对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都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尤其是对《物权法》在制度上对《担保法》的创新之处都进行了详尽的探讨;作者还深入分析了占有的性质,并对占有的效力及保护进行了详尽的研究。

作者简介

  王利明,1960年2月生,湖北省仙桃市人。1981年获湖北财经学院法学学士学位;1984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1990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89年2月至1990年2月,1998年8月至1999年6月,先后在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和哈佛大学法学院进修。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曾获“中国有突出贡献的博士学位获得者”、“第一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等荣誉称号,以及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奖、第一届中韩青年学术奖、长江学者等奖励。
  主要学术成果:
  专著《违约责任论》(获第三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等奖)、《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获全国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司法改革研究》(获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吴玉章科研基金三等奖)、《物权法论》、《物权法研究》(获第六届国家图书奖提名奖)、《合同法研究》(第一、二、三卷)、《民法总则研究》(获第十四届中国图书奖)、《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第四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入选新闻出版总署第一届“三个一百”原创图书出版工程);主编或合著《民法新论》(上、下册,获北京市高等学校第二届哲学社会科学中青年优秀成果奖、高等学校出版社优秀学术专著优秀奖)、《民法·侵权行为法》(获北京市第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第三届普通高校优秀教材奖)、《人格权法新论》(获第九届中国图书评论奖)、《人格权法研究》(获第五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二等奖)、《合同法新论·总则》;发表论文集《民商法研究》(1至8辑)和学术论文二百余篇。曾两次获得教育部颁发的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王利明教授作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起草小组成员,全程参与了《侵权责任法》的起草工作。

目录

第一编 物权法总论
第一章 物权概述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
二、物权的特征
第二节 物权和债权的关系
一、概述
二、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三、物权和债权的关系的发展趋势
第三节 物权与财产权的关系
一、大陆法中的财产权概念
二、英美法中的财产权概念
三、我国《物权法》采纳物权概念的必要性
第四节 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效力概述
二、排他效力
三、优先效力
四、追及效力
五、物权请求权
第五节 物权的分类
一、所有权和他物权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三、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
四、主物权和从物权
五、强制登记的物权和自愿登记的物权
第六节 物权的客体
一、物权客体的概念和特征
二、物权客体的分类
三、特殊的物权的客体
第七节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
一、对物权取得的限制
二、对物权行使的限制
第二章 物权法概述
第一节 物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物权法的概念
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 我国《物权法》制定的过程和意义
一、物权法的制定过程
二、制订物权法的意义
第三节 物权法的性质
一、物权法是私法而非公法
二、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
三、物权法是普通法
四、物权法具有固有法的特点
五、物权法既是行为规范也是裁判规则
六、物权法是实体法兼具程序规范
第四节 物权法的体系
一、我国《物权法》的体系建构
二、物权法体系的新发展
第五节 物权法的适用
一、基本法律优先于一般法律
二、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原则
三、新法优先于旧法原则
四、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原则
五、法律文本优先于法律解释规则
第六节 物权法的价值和功能
一、确认产权
二、物尽其用
三、保护物权
第七节 物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一、物权法与合同法
二、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
三、物权法与房地产法
第三章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平等保护原则
一、平等保护原则的概念
二、平等保护原则的价值
三、平等保护原则的适用
第二节 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概念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意义
三、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
四、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
第三节 公示公信原则
一、公示原则
二、公信原则
第四节 一物一权原则
一、一物一权原则的内涵
二、我国《物权法》是否承认一物一权原则
第四章 物权的保护
第一节 物权保护概述
一、物权保护的方法
二、物权请求权与其他责任的竞合
第二节 物权确认请求权
一、确认物权的请求权的概念
二、确认物权请求权的特点
三、关于确权的主体
四、确权之诉与权利的推定规则
五、确认物权的请求权与诉讼时效
六、取得时效问题的探讨
第三节 物权请求权
一、物权请求权概述
二、返还原物的请求权
三、排除妨害的请求权
四、消除危险的请求权
五、恢复原状的请求权
六、停止侵害的请求权
七、物权请求权的适用
八、物权的请求权可否适用消灭时效

第二编 物权的变动
第五章 物权变动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物权变动的含义
一、物权的设立
二、物权的变更
三、物权的转让
四、物权的消灭
第二节 物权变动模式探讨
一、物权变动模式
二、物权行为理论评述
第三节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概述
二、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
第四节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一、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概念
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几种情况
第六章 不动产登记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和特征
一、登记的概念与特征
二、登记簿与权属证书
三、登记申请
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沿革
第三节 登记的效力
一、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二、区分登记的效力与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登记机构
一、登记机构的性质
二、建立统一的登记制度
三、关于登记费用的收取
第五节 登记请求权
第六节 登记机构的审查义务
第七节 登记的查询
第八节 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一、更正登记
二、异议登记
第九节 预告登记
一、预告登记的概念
二、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
三、商品房预售登记
四、预告登记的性质
五、预告登记的效力
六、预告登记的失效
第十节 登记机构的责任
一、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责任
二、登记机构的责任
第七章 动产交付
第一节 动产交付概述
一、动产交付的概念
二、交付方式的分类
第二节 有关交付的特殊规则
一、简易交付
二、指示交付
三、占有改定
第三节 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
一、特殊动产物权变动适用登记对抗主义
二、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三、特殊动产的交付不能产生对抗登记的效力

第三编 所有权
第八章 所有权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所有权的概念
第二节 财产所有权的本质
第三节 所有权的内容
一、占有权能
二、使用权能
三、收益权能
四、处分权能
第四节 所有权权能的分离
一、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财产之上依法设定他物权
二、他物权的设定并不导致所有权的消灭
三、他物权的行使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利益
第五节 所有权的限制
一、对所有权进行限制是当代所有权制度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
二、对所有权进行限制的原因
三、征用制度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方式
第一节 征收
一、征收的概念
二、征收与征用的区别
三、征收的条件
第二节 善意取得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功能
三、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
四、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五、善意取得的效力
六、赃物与善意取得
第三节 遗失物的拾得和埋藏物、隐藏物的发现
一、遗失物的拾得
二、漂流物的拾得、埋藏物和隐藏物的发现
第四节 孳息的取得
第五节 抛弃和先占
一、抛弃所有权
二、先占
第六节 添附
一、添附的概念和特点
二、添附与其他相近概念的区别
三、添附的三种形态
四、确定添附物归属的原则
五、添附制度与侵权制度
第七节 货币所有权的取得
第十章 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
第一节 国家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的概念
二、物权法规定国家所有权制度的意义
三、国家所有权的主体
四、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五、物权法关于国有财产范围的规定
六、国家所有权的保护
第二节 集体所有权
一、集体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农村集体所有权
三、城镇集体所有权
四、集体组织所有权的保护
第三节 私人所有权
一、私人所有权的概念
二、私人所有权的范围
三、私人所有权的行使
四、对私人所有权的保护
第四节 社会团体所有权
一、社会团体所有权的概念
二、几类典型的社会团体财产
第十一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一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特殊的物权
四、业主身份的认定
第二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国外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的历史发展
二、我国建筑区分所有制度的发展
第三节 专有权
一、专有权的概念
二、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行使
三、专有部分的范围
四、专有部分范围的具体认定
五、住改商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
第四节 共有权
一、共有权的概念和特点
二、共有权的性质
三、持有份
四、共有权的行使
第五节 共有部分的范围
一、共有部分的确定标准
二、共有部分范围的类型
第六节 车位、车库的归属和使用
一、车位、车库的归属
二、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
三、车位、车库首先应当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七节 共同管理权
一、共同管理权的概念
二、共同管理权的行使方式
第八节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一、业主大会
二、业主委员会
第九节 管理规约
一、管理规约的概念和特征
二、管理规约的效力
三、管理规约的修改
第十节 物业服务
一、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二、物业服务企业
三、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一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中的相邻关系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中的相邻关系具有特殊性
二、侵害相邻关系的责任
第十二章 相邻关系
第一节 相邻关系的概念和性质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
二、相邻关系的性质
三、相邻关系的立法模式
第二节 相邻关系的种类
一、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
二、因通行所产生的相邻关系
三、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管线所形成的相邻关系
四、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五、保护环境所产生的相邻关系
六、因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等发生的相邻关系
第三节 相邻关系中约定的效力
第四节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习惯处理相邻关系
二、团结互助、兼顾各方的利益
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四、公平合理
五、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节 侵害相邻权的救济
第十三章 共有
第一节 共有的概念及形态
第二节 共有的分类
一、历史上的共有形态
二、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两种共有
第三节 按份共有
一、按份共有的概念
二、应有部分的效力
三、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分管协议
五、约定不明视为按份共有
第四节 共同共有
一、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二、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共同共有的形式
第五节 因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共同债务
第六节 准共有
第七节 共有财产的分割
一、共有财产分割的概念
二、分割共有财产的原则
三、分割请求权
四、分割的方式
五、协议分割和裁判分割
六、分割的效力
第八节 共有关系中的优先购买权
一、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概念和功能
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性质
三、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行使中的若干问题
四、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保护
……

精彩书摘

第三版序言
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与罗伯特•托马斯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中,对公元900年到公元1700年这800年时间里近代西方民族国家兴起的原因进行研究后,得出了一个重要的结论,即经济增长的关键在于制度因素,一个能够提供适当有效的个人刺激的制度是促使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而在制度因素之中,财产关系的作用最为突出。无论是封建庄园制度的兴起和衰落,还是近代产业革命的发生,都与私人财产地位的变革有着非常直接的关系。许多经济学家都已经证明,如果没有一套健全的法律制度对个人财产权利加以保障并为个人创造财富提供激励机制,近代工业是不可能发展起来的。尤其是近代以来,世界上任何一个崛起的大国,莫不以保护产权为其重要任务。产权保护越完善,就越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并最终促使大国的崛起。例如,16世纪的英国就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财产权制度,“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这是18世纪中叶英国首相老威廉•皮特在一次演讲中讲的一句话,它也表明了英国社会对财产权保护的高度重视。英国后来成为“日不落”帝国,与其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保护产权的制度具有密切的关联。再如,美国从建立国家起就在其宪法中确认了维护自由贸易、保护个人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基本原则,并在以后一系列修正案中确立了维护私有产权、征收征用必须予以合理补偿等原则,这正是美国经济充满活力,并在近百年来作为大国崛起的重要原因。人类历史发展的经验表明,充分保护财产就是国富之道,也是近代以来大国崛起之道。
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历史中,人民的财产权利很难得到持久有效的制度性保障。孟子曾言:“无恒产而有恒心者,唯士为能。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由此,法律制度的根本,就在于促使民众创造“恒产”从而使他们产生“恒心”,实现社会稳定和繁荣。然而,在西方工业革命后其财产法律制度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同时,我国市场经济始终难以发展壮大,这与私有财产保护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具有密切的关系。黄宗羲先生在《明夷待访录》中就一针见血地指出,帝王“以为天下利害之权皆出于我,我以天下之利尽归于己,以天下之害尽归于人,亦无不可;使天下之人不敢自私,不敢自利,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始而惭焉,久而安焉,视天下为莫大之产业,传之子孙,享受无穷”。正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中国古代社会这种人民财产权利无法获得稳定持久的法律制度保障的情形形成了马克思所说的“权力捉弄财产”,很难刺激市场的发展。历史学家黄仁宇先生曾在其《资本主义与二十一世纪》一书中,比较东、西方市场化过程后认为,中国虽然在一些朝代出现过繁荣的商业,但因为中国未能形成一套完善的保障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私有财产始终不为“中国法制所支持”,所以中国未能进入资本主义市场经济。
新中国成立以来,从政治上确立了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地位,但由于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的形成,以及“左”倾思想的影响,始终缺乏对财产权的有效法律保护。以至于发展到“文化大革命”期间对公私财产肆意打砸抢,任意没收个人财产,对个人财产权的践踏到了比较严重的地步,人民蒙受巨大的灾难,国民经济濒临崩溃。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对财产权保护的增强,极大地调动了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促使了个性解放,增进了个人的自由。正是因为财产权制度的激励作用,才不断激发了人们创造财富的动力和热情,迸发出了经济发展的巨大活力,使得我国能够通过短短的三十年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然而,在人民群众财富不断增长的同时,对财产法律保护的需求也日益增长,尤其是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少侵害个人财产的现象,诸如野蛮拆迁、征收补偿不到位等,都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客观上也需要完善的物权法制与之配合。正是在这一背景下,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在历经13年起草、8次审议之后,终于出台,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物权法》是一部关乎国计、攸系民生、并为亿万人民所期盼的、全面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物权的民事基本法,也是一部构建市场经济法律机制,完善市场经济基本规则的经济法律。《物权法》的颁布,极大地鼓励了亿万人民创造财富的热情,为中国未来经济的腾飞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物权法》颁行五年多以来,物权观念逐渐深入人心,财产权的保障逐步展开。但该法在实施中遇到的新问题和新挑战也层出不穷。为了有效应对实践中的新问题,保障《物权法》得到顺利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又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物权法配套司法解释。例如,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这些司法解释的颁布,极大地丰富了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的内容,也促进了我国物权法理论的发展。与此同时,自《物权法》颁布以来,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新的发展,出现了诸多新型案例和疑难案例,物权法理论应当对此有所回应。此外,国务院还颁行了一些行政法规,如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这是对我国征收制度的重大完善,也有必要在物权法理论中得到反映。这些内容成为本书修订中的主要内容。
笔者有幸参与了《物权法》配套司法解释的论证过程,并多次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法律研讨,同时对近几年物权法实施的经验也始终高度关注。在探讨民法典体系的过程中,笔者秉持体系化的思维方式,对物权法体系进行了重新审视,并结合民法解释学等方法论的研究对《物权法》进行了解释论上的探讨。这些研究促使笔者对本书的原有内容作了更全面的思考,以贯彻体系化思维和解释论方法。
应当看到,《物权法》的颁行有力地助推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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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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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物的相互关系为标准,物可区分为主物与从物。非主物的成分,常助主物的效用,而同属于一人者,为从物;为从物所辅助的物,为主物。例如,表与表带、灯与灯罩,前者为主物,后者为从物。为不破坏主物与从物之间的经济的主从结合关系,各国民法规定:从物随主物处分,从物的命运附随于主物,理论上称为“从随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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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学术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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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在京东购物,不变的是服务,好好的书到了手里,总要有不同程度的破损,而投诉人家根本不搭理,很佩服京东面对顾客反映问题时这种不理不睬的淡定!想想吧,人家也不容易,每天忙着赚钱就已经很辛苦了,回去数钱更是数到手抽筋,哪里还有功夫理会你们这群麻烦的购物仔!钱进了我的口袋我就是爷,管你死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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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奠定了依法治国、保护人权的基础。在一切法治国家,私有财产权都被视为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被并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保护合法的财产权,就是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就是保护公民通过诚实合法的劳动创造的财富,保护公民基本的生产和生活条件。古人云:“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如果公民的基本生存条件都难以得到保障,人格尊严就无异于是空中楼阁。《物权法》第一次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对物权法律制度作出了安排,从而全面确认了公民的各项基本财产权利,这就为公民的基本人权保障、为法治社会的创建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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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物与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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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下卷中,作者对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对各种用益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各种准用益物权进行了细致深入的研究;作者展望了担保物权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趋势,对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都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尤其是对《物权法》在制度上对《担保法》的创新之处都进行了详尽的探讨;作者还深入分析了占有的性质,并对占有的效力及保护进行了详尽的研究。王利明,1960年2月生,湖北省仙桃市人。1981年获湖北财经学院法学学士学位;1984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1990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89年2月至1990年2月,1998年8月至1999年6月,先后在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和哈佛大学法学院进修。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曾获“中国有突出贡献的博士学位获得者”、“第一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等荣誉称号,以及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奖、第一届中韩青年学术奖、长江学者等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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