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百年前,張之洞嘗勸學日:《世運之明晦,人纔之盛衰,其錶在政,其裏在學。》是時,國勢頹危,列強環伺,傳統頻遭質疑,西學新知亟亟而入。一時問,中西學並立,文史哲分傢,經濟、政治、社會等新學科勃興,令國人亂花迷眼。然而,淆亂之中,自有元氣淋灕之象。中華現代學術之轉型正是完成於這一混沌時期,於切磋琢磨、交鋒碰撞中不斷前行,湧現瞭一大批學術名傢與經典之作。而學術與思想之新變,亦帶動瞭社會各領域的全麵轉型,為中華復興奠定瞭堅實基礎。
時至今日,中華現代學術已走過百餘年,其間百傢林立、論辯蜂起,沉浮消長瞬息萬變,情勢之復雜自不待言。溫故而知新,述往事而思來者。《中華現代學術名著叢書》之編纂,其意正在於此,冀辨章學術,考鏡源流,收納各學科學派名傢名作,以展現中華傳統文化之新變,探求中華現代學術之根基。
《中華現代學術名著叢書》收錄上自晚清下至20世紀80年代末中國大陸及港澳颱地區、海外華人學者的原創學術名著(包括外文著作),以人文社會科學主體兼及其他,涵蓋文學、曆史、哲學、政治、經濟、法律和社會學等眾多學科。
目錄
第一章 傢族
第一節 傢族範圍
第二節 父權
第三節 刑法與傢族主義
一 親屬間的侵犯
殺傷罪
奸非罪
竊盜罪
二 容隱
三 代刑
四 緩刑免刑
第四節 親屬復仇
第五節 行政法與傢族主義
第二章 婚姻
第一節 婚姻的意義
第二節 婚姻的禁忌
一 族內婚
二 姻親
三 娶親屬妻妾
第三節 婚姻的締結
第四節 妻的地位
第五節 夫傢
第六節 婚姻的解除
一 七齣
二 義絕
三 協離
第七節 妾
第三章 階級
第一節 生活方式
飲食
衣飾
房捨
輿馬
第二節 婚姻
一 階級內婚
二 婚姻儀式的階級性
第三節 喪葬
第四節 祭祀
第四章 階級(續)
第一節 貴族的法律
第二節 法律特權
一 貴族及官吏
二 貴族及官吏的傢屬
第三節 良賤間的不平等
一 良賤
第五章 巫術與宗教
第六章 儒傢思想與法傢思想
結論
附錄 中國法律之儒傢化
瞿同祖先生學術年錶
社會史視野中的法律瞿同祖訪談
瞿同祖談治學之道
精彩書摘
更重要的,我們從中也可看齣父母在這方麵的絕對決定權,剝奪自由與否的決定,執行一部分以後,免除其罪刑與否,全取決於他們的意誌,法律隻為他們定一範圍及具體的辦法,並代為執行而已,不啻為受委托的決定機構。從形式上來看,判決的是法司,從實質上來看,決定的還是嚮法司委托的父母,法律上早已承認他們的親權。他們褫奪子孫的自由的閤法權力,嚴格言之,實不自請求發遣之時始;同樣地,他們免除原刑的權力亦不自請求釋放之時始。
從清代遺留下來的案牘中,我們可以看齣父母呈送觸犯之案多係情節較輕者,大抵係因不服管束或齣言頂撞一類情事。有一人因平日懶惰遊蕩不聽母洲,被呈送發遣。有一人酗酒滋事,屢訓不悛,由直隸發配廣西。有時則為供養有缺,有一人自傢逃走,二年不迴,不顧其父養贍,經呈送極邊煙瘴充軍。許多則起因於偷竊財物,有一人偷賣伊父膳觳,被父查知,齣言觸犯,由四川發配廣東。有一人因性好遊蕩浪費,圖竊父銀使用,又一人因賭博輸錢,欲當母衣服償欠。有時再度呈送發遣也並非瞭不得的大惡,有一人嗜酒遊蕩,經父呈送發遣,在配思親情切逃迴被獲,適逢恩沼查詢,犯親情願領迴,枷責釋放,嗣後該人又在外飲醉,其父氣忿,復呈送發遣,依例枷號兩月,仍發極邊充軍,永不準釋迴。可以說都是屬於違犯教令一類的。很清楚地若是有乾犯毆詈的重大罪名,早已罪犯死刑,豈止發遣?條例上說得明白:“凡呈告觸犯之案,除子孫實犯毆詈,罪乾重闢,及僅止違犯教令者,仍各依律例分彆辦理外,其有祖父母父母呈首子孫懇求發遣,及屢違犯觸犯者,即將被呈之子孫實發煙瘴地方充軍。”故道光諭旨中有雲:“子於父母如有乾犯重情,早經依律治罪,其偶違教令,經父母一時之怒送官監禁者,情節本屬稍差。”
於此我們不應忽略一重要點,子孫違犯教令或供養有缺,依照本律不過杖一百,可是犯瞭同樣的過失,被父母呈送便發遣邊地,終身不得自由瞭。這事說明瞭處分的伸縮自由完全操縱在父母的手裏。像刑部《說帖》所說的:“子孫一有觸犯經祖父母父母呈送者,如懇求發遣,即應照實際之例擬軍;如不欲發遣,止應照違犯之律擬杖。”法律機構代父母執行懲戒權,處刑的輕重完全是遵父母的意誌的,這和劉宋時代父母告子不孝,欲殺者皆許之,是同一道理。
呈控子孫忤逆不孝,司法機構是不會拒不受理的,同時,也不要求呈控人提供證據。法律上明文規定“父母控子,即照所控辦理,不必審汛”。“天下無不是的父母”.父母對子女的管教懲戒權本是絕對的,倫理告訴我們,子當“有順無違”,這不是“是非”的問題,而是“倫常”的問題。在父母責罵時而和父母分辯講理,甚至頂撞不服,在孝的倫理之下,實是不可想像的事。父母將兒子告到官裏,官府懷疑到父母所陳述的理由是否充足,或是追問子女究竟是否忤逆不孝,也是不可想象的事。如果法官追問誰是誰非,便等於承認父母的不是,而否認父權的絕對性瞭。
“是非”,毋寜說是係於身分的。我錯瞭,因為我是他的兒女。他的話和行為是對的,因為他是我的父親。
其次,讓我們來討論財産權。
《禮記》曾屢次提到父母在不有私財的話,禁止子孫私有財産在禮法上可以說是一貫的要求。法律上為瞭防止子孫私自動用及處分傢財,於是立下明確的規定。曆代法律對於同居卑幼不得傢長的許可而私自擅用傢財,皆有刑事處分,按照所動用的價值而決定身體刑的輕重,少則笞一十二十,多則杖至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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